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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1日 星期六

網路平台提供醫療器材應用程式的風險評鑑邁步走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聲明。CC BY-SA 4。0。
(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雖然歐盟指引MDCG 2025-4(另文介紹)未指出風險管理系統的採認標準,若是考慮醫療器材產業界及主管機關熟悉的ISO 14971風險管理過程標準,在對應節點增加考慮網路平台的監管要求與對應措施,顯然可行,且易於獲得主管機關與公告機構的首肯及認可。

此文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把「平台提供者」視為一個受 MDR/IVDR + DSA 約束的經濟營運者,整理出一套可直接運作的風險評鑑與報告模式(含:檢查項目、工具、步驟、接受準則、評估與緩解、剩餘風險與總結報告)。

1. 法規定位與風險評鑑範圍

平台角色區分

  • 僅作為數位服務法(DSA)「中介/線上平台」:只連接開發商與使用者,多屬 hosting / marketplace;此時依 DSA 需有「非法內容通報與處置」、「透明度」、「(對 VLOP)年度系統性風險評鑑與緩解」。
  • 作為 MDR/IVDR 經銷商或進口商:若平台實際把 MDSW 提供給最終使用者,或 EU 內平台上架的歐盟境外第三國製造商的產品,即須遵循 MDR/IVDR 第 13、14 條義務。​

風險評鑑對象至少宜涵蓋事項:

  • 不符合法規或違法的 MDSW 遭到上架/留存(如:器材無 CE標示、虛假聲明、未遵循 MDR/IVDR)。
  • 關鍵合規資訊缺失或錯誤(如:UDI、IFU、製造商資訊、MD/IVD 的風險等級或分類)。
  • 平台介面與排序演算法導致的「醫療 App 被誤認為一般健康/生活類」應用程式,或反之。
  • 對主管機關移除命令或使用者通報的產品未及時反應和處理、或處理作業不符合要求。

2. 風險評鑑檢查項目(平台視角 Checklist)

可以把平台風險評鑑做成一張年度「合規+營運」風險盤點清單,欄位分配如下示(示例欄位名稱):

法規角色與治理

  • 是否已正式界定:平台在各種商業模式下是數位服務法(DSA)「中介/線上平台」還是「MDR/IVDR 」的經銷商/進口商?
  • 是否指定負責 MDR/IVDR 合規的職責(法規/法務/法規合規長)以及 DSA 責任擔當者?

App 上架前審查(Due Diligence 盡職調查)

  • 是否強制收集並查證以下資訊:經濟營運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SRN、UDI-DI、MD/IVD 標示、IFU/eIFU 連結、授權代表、公告機構編號與證書號碼(如適用時)?
  • 是否要求開發者明確聲明:此應用程式(App)是否為 MDR/IVDR 下「醫療器材軟體 MDSW」?

產品分類與呈現

  • 平台是否區分「醫療器材 MDSW」與「一般健康/生活類 App」,並只在完成必要資訊時才允許選擇 MDSW 類別?
  • 平台的使用者介面(UI)是否避免以設計誤導使用者(dark patterns暗黑模式),並符合 數位服務法(DSA)下介面透明要求?

非法/不符合內容控管

  • 是否建有數位服務法(DSA)所要求的「通報與行動(notice & action)」機制,讓主管機關與使用者能通報疑似違法/不符合的 App? ​
  • 是否有過程處理 MDR/IVDR 主管機關依數位服務法(DSA)第 9、10 條發出的移除命令?

系統性風險

(特別是「大型/特大型平台」 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 VLOP)
  • 對「違法或不合規 MDSW 散布、誤導性資訊、演算法偏差」是否至少每年做一次系統性風險評鑑?
  • 是否有文件化的「合理、成比例、有效」緩解措施與成效追蹤?

3. 建議使用的分析工具

利益相關者可以沿用現有醫療器材風險管理邏輯,把平台風險評鑑掛在公司「企業/合規風險架構」下:

定性風險矩陣(衝擊Impact × 可能性Likelihood)

  • 衝擊:病人安全/資料完整性、法律風險(罰款、禁售)、聲譽與平台存續。
  • 可能性:以歷史事件、通報數量、抽查不合格率來估計。
  • 此處可直接對應 數位服務法(DSA)要求的「系統性風險識別與分析」。

控制有效性評鑑

  • 類似 ISO 27001及 ISO 27701 風險處理:針對每項風險盤點現有控制(契約條款、技術限制、流程),評分或等級化。
  • 對 VLOP,可再加上對排序/推薦演算法的「模型風險」檢視(例如是否優先曝光爭議性醫療效果的宣稱內容)。

抽樣與監督工具

  • 隨機抽查平台中標記為 MDSW 的 App,核對其 CE 標誌、UDI、SRN、IFU 連結與實際內容。
  • 使用關鍵字與規則搜尋(例如:「診斷」「治療」「糖尿病管理」)找出未標為 MDSW 卻疑似具醫療效果的宣稱內容App。

4. 工作步驟與接受準則(平台年度風險評鑑流程)

步驟 1:界定範圍與風險準則

步驟
  • 確認平台規模(是否可能被歸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 VLOP」)。
  • 列出所有與 MDSW 有關的業務流程:上架、分類、搜尋/推薦、下載、更新、下架。
接受準則
  • 已明確文件化平台在各流程下的 MDR/IVDR/DSA 法規角色。
步驟 2:危害與風險情境識別

步驟
  • 針對每流程進行腦力激盪/結構化檢討( brainstorming / structured review):
    • 不合規 App 被上架且未被偵測。
    • CE 標示或 IFU 被隱藏或呈現內容不清楚、或易被誤導。
    • 使用者通報機制失效或反應過慢。
    • 排序演算法讓高風險 App 被過度曝光。​
接受準則
  • 每個主要流程至少列出一組「不合規 MDSW 散布」相關的風險情境。
步驟 3:風險估計與分級

步驟
  • 對每個風險情境評估:
    • 衝擊等級(例如:以從1到5級,第5級係可能造成嚴重病患危害、死亡或重大法規違例)。
    • 發生可能性(製造商預估值、比對歷史資料、抽查結果、監督通報數量)。
  • 計算風險等級(如 R = S × P),並設定「不可接受/可接受但需控制/可接受」門檻。
接受準則
  • 最高風險情境有明確記錄,且超過門檻者都被標記為「必須制定緩解措施」。
步驟 4:風險控制與緩解措施設計

典型緩解措施
  • 強化上架前審查:自動檢查必填欄位是否齊備(SRN、UDI、IFU 連結等),並要求支援文件。
  • 建立或優化「通報與行動 notice & action」 流程:通報入口清楚、SLA(處理時限)明確、與主管機關溝通管道的既定方式。
  • 分類與 UI 改進:只允許符合條件的 App 使用「Medical Device」標籤,並增加警示文字或連結到 IFU。
  • 對 VLOP:引入對演算法排序的治理(人為審查高風險關鍵字、設定「醫療類 App 額外審查」的 flag)。​
接受準則
  • 每個「高風險」情境必須至少有一個明確指定的控制措施,且措施可被稽核與查證。
步驟 5:剩餘風險評鑑與接受

步驟
  • 控制措施實施後,再評鑑每個情境的剩餘風險(重新評分)。
  • 對仍然高於門檻但暫時無合理控制的部分,需記錄理由與補救計畫(例如技術限制、需配合法規更新等)。
接受準則
  • 剩餘風險須符合公司設定的允收(接受)準則,並符合「合理、成比例且有效」的 DSA 要求。
步驟 6:監測與週期性檢討

步驟
  • 至少每年(VLOP 為法定最低頻率)重新執行風險評鑑,並在進行重大變更(如:轉換到新排序演算法、改變上架政策)後予以更新之。​
  • 利用通報記錄、抽查結果、主管機關要求、訴怨與事件資料作為風險指標。
接受準則
  • 提供文件化的年度匯整報告,以及追蹤上一年度 CAPA/改進措施的實施狀態。

5. 評鑑與緩解內容示例(考慮放入風險清單)

以下提供簡化的風險登錄清單的欄位結構(文字版,便於直接轉成 Excel/內部表單),每列一個風險情境:
  • 風險編碼(ID)。
  • 流程/節點(如「上架審查」「搜尋排序」「通報處理」)。
  • 風險敘述(例:無 CE 標誌的糖尿病診斷 App 被分類為一般健康 App 並大量下載)。
  • 來源/觸發(歷史事件、監管通報、內部稽核發現)。
  • 初始嚴重度 S / 發生可能性 P / 初始風險等級 R。
  • 相關法規條文:
MDR/IVDR:Art. 13、14;Annex I 資訊要求。​
  • 數位服務法(DSA):Art. 30–31(交易者資訊與介面)、Art. 34–35(VLOP 風險評鑑與緩解)、Art. 9–10(移除命令)。
  • MDCG 2025-4:第 3–4 章關於平台責任與資訊義務。
  • 現行控制(如:強制性欄位、人工審查、條款禁止、技術檢查)。
  • 控制缺口(例如:抽查發現 5% MDSW 資訊不完整)。
  • 規劃的緩解措施(含負責人與預定完成日期)。
  • 實施後剩餘嚴重度 S / 發生可能性 P / 初始風險等級 R。
  • 剩餘風險是否可接受(是/否;如否,附加說明)。
  • 監測指標(KPI,如「季度抽查不合格率 < 1%」、「數位服務法(DSA)通報處理時間中位數 < 48 小時」)。

6. 審查重點(內部/外部稽核看什麼)

可以合理預期 MDR/IVDR 主管機關、數位服務法(DSA)的監管機關、公告機構(若平台同時是製造商)將會從以下視角檢查的項目:
是否有正式風險評鑑文件:
  • 有無年度報告或風險登錄表,明確標示依據法規為「MDCG 2025-4 與 DSA 34–35」。
風險與控制是否適宜於平台的實際架構:
  • 控制措施是否真地反映在上架流程、UI、搜尋排序規則、通報機制和內部 SOP。
是否有針對 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 VLOP 的強化機制:
  • 系統性風險(非法內容、誤導資訊、演算法偏差)是否具備專門章節與治理結構。
證據鏈:
  • 稽核員經常索取的資料:風險評鑑表 → 改版流程/可用性工程(UI)變更單 → 測試/抽查紀錄 → KPI/指標趨勢。

7. 摘要報告建議結構(提交給管理階層與監管機構時)

最後是「總結報告」的綱要與相關節次,可一年做出一次更新版,須依據數位服務法(DSA)對 VLOP 的「書面風險評鑑」要求,內容可分成如下節次:

1. 前言與範圍
說明平台規模、MDSW 應用程式App 規模與類型、適用法規(MDR/IVDR + DSA + MDCG 2025-4)。

2. 方法學與接受準則
簡述採用的風險矩陣、接受準則、資料來源(抽查、事件、通報)。

3. 主要風險與趨勢
概述高風險情境(例如:不合規 MDSW 散布、資訊缺失、可用性工程(UI) 誤導、演算法偏差),以及相對於去年是否改進或惡化。

4. 已實施的緩解措施
對每類風險,說明 1–2 個關鍵控制(例如上架前查證流程、可用性工程(UI)調整、演算法治理、通報與行動notice & action、 改進)。

5. 剩餘風險與改進計畫
列出仍維持在「中高風險」的情境,說明接受理由與後續改進計畫。

6. 結語與管理者簽署
管理階層確認已審查風險評鑑與因應措施,符合「合理、成比例且有效」原則。

(全文竟)

2026年2月20日 星期五

提供醫療器材軟體應用程式的線上平台指引

MDCG 2025-4 

Guidance on the safe making available of medical device software (MDSW) apps on online platforms

1.    概述

軟體應用程式(Apps)正在顯著地改變吾人生活方式,幫助眾人在日常生活的各個層面,包括醫療保健。醫療器材軟體(MDSW,Medical Device Software)應用程式涵蓋廣泛用途,例如:驅動胰島素幫浦、偵測及診斷皮膚癌(如黑色素瘤)等。

該等應用程式直接在應用程式平台上提供,供患者下載與使用。其安全性及是否符合《歐盟醫療器材條例 EU 2017/745》的安全與性能要求至關重要。因此,應用程式平台供應商必須協助 MDSW 製造商滿足其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MDR/IVDR 中所訂明的透明度要求。

該指引旨在說明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在MDR/IVDR和數位服務法(DSA,EU 2022/2065)下的義務及其各自責任,後者對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提出法律方面的相關要求。

依據歐盟醫療器材(MDR 2017/745)條例第103條第8款及歐盟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VDR, EU 2017/746)條例第98條,歐盟指引MDCG 2025-4指引釐清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在促進醫療器材軟體(MDSW)提供歐盟市場的應用程式時的角色與責任。該指引也提供醫療器材製造商在提供 MDSW 應用程式時應備妥且一併提供的資訊。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聲明。CC BY-SA 4。0。
(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2.    法規考量面

就該指引而言,MDR與IVDR第2條中所述的以下定義具有相關性:
放入市場」 指首次將除研究器材/性能研究器材外的器材首次在歐盟市場提供;
在市場上提供」定義為除研究器材/用於性能研究、分銷、消費或在歐盟市場商業活動中使用外的任何器材供應,無論是以有償或無償方式交付。
投入服務」定義為除研究器材/性能研究用器材外,該器材首次以預期目的在歐盟市場可供最終使用者使用。
製造商」 指製造或全面翻新器材,或設計、製造或全面翻新該器材,並以其名稱或商標行銷該器材的自然人或法人;
進口商」 被定義為在歐盟內設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將第三國的器材引進歐盟市場。
經銷商」 被定義為供應鏈中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除製造商或進口商外,將器材朝向市場,直到該器材投入服務為止。
此外,DSA第3條中所述的定義具有相關性:「中介服務」指以下資訊社會服務之一:
  1. 純粹的傳遞」服務,即在通訊網路中傳送由服務接收者提供的資訊,或提供通訊網路的存取;
  2. 一種「快取」服務,包含由服務接收者在通訊網路中傳送資訊,並以自動、中介及臨時方式儲存該資訊,目的是讓資訊在其他接收者請求時能更有效率地傳送;
  3. 一種「託管」服務,包含由服務接收者提供並應其要求提供的資訊儲存;
線上平台」指的是一種主機服務模式,回應服務接收者的要求,儲存並向公眾傳播資訊,除非該等活動是其他網路服務的次要項目,且純係附屬性功能,或其主要服務項目之中的次要功能,且基於客觀及技術原因,無法在沒有該主要服務的情況下使用次要功能;若僅是將該功能整合進其他各類服務之中,則並非規避本指引適宜採用的手段。

3.    歐盟市場的醫療器材軟體(MDSW)應用程式

根據新立法架構,如歐盟委員會公告《2022年歐盟產品法規實施指引》(通常稱之為【藍色指引】)中所釐清之,通用的規則,若是多條歐盟調和法規,如:醫療器材(MDR)、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VDR)及數位服務法(DSA),可適用於同類型產品,因為只有在產品符合所有適用的歐盟調和法規的規範時,才能提供到歐盟市場或投入服務。

考量MDR與IVDR中所列定義(部分內容參見該指引第2節),製造商上傳MDSW應用程式即等同於「放入市場」。MDSW 應用程式透過應用程式平台供應商提供的時間,對應於調和法規所稱之「在市場上提供」的時間。當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將自己的MDSW提供給使用者/患者時,該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在該醫療器材的經銷鏈中完全符合【經濟營運者economic operator】的資格。

注意:「在市場上提供」的定義是指在商業活動中提供任何器材,無論是以有償或無償方式交付。

當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僅提供第三方 MDSW 時,它僅作為應用程式製造商與下載用戶/患者之間的中介服務。

考量上述法規適用範圍與狀況,目前可設想到兩種 MDSW 應用程式在歐盟市場的提供方式,兩者因涵蓋不同角色而適用,分別適用於單一模式或混合模式(例如存在自有及第三方應用程式)。

3.1.  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作為數位服務法(DSA)的中介服務提供者

某些服務情況,當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可能符合中介服務提供者資格,並在連結MDSW應用程式製造商與患者方面扮演關鍵角色。

根據數位服務法(DSA)第3條第1款,「線上平台」指應服務受益人請求,儲存並向公眾傳播資訊的主機服務,除非該活動是其他服務的次要且單純的附屬功能,或主要服務的次要功能,且基於客觀及技術理由, 無法單獨使用該服務,且將該功能整合進另一服務並非規避 數位服務法(DSA)適用性的手段。

若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作為中介服務提供者,包括從網際網路線上放入市場,即允許消費者與交易者簽訂遠距合約的線上平台,且產品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提供給用戶,則在該等情況下,應用平台提供者不應被視為經銷商或進口商,因此不算經濟營運者,本案中,數位服務法(DSA)的總體原則如責任豁免(第6條)及非一般監督義務(第8條)均完全適用。

允許用戶與患者與交易者簽訂遠距合約的線上平台(例如MDR及IVDR下的製造商)須遵守DSA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l   非法內容通知: 主機服務提供者,包括線上平台,應對其服務中被視為非法的內容設立通知與行動機制。此類通知被視為產生實際的知識或認知,並要求主機服務提供者及時且謹慎地做出決策。根據MDR/IVDR及數位服務法(DSA),成員國的國家醫療器材主管機關可發布命令(DSA第9條及第10條),要求應用程式執行服務提供者移除與醫療器材相關的非法內容,如不合規或不安全產品。

 l   透明度與合規要求: 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若符合線上平台資格,允許用戶與患者與交易者簽訂遠距合約(例如軟體器材製造商/應用程式開發者),應確保其線上介面設計與組織,使交易者(例如軟體器材製造商/應用程式開發者)能遵守其相關義務, 其中包括歐盟法律下的合規與產品安全資訊,例如MDR附錄I及IVDR(DSA第31條)對用戶及患者提供資訊的要求,詳情參見該指引第4節「資訊義務」(如後段敘述)。為確保安全、可信賴且透明的環境,該等提供者須盡最大努力評鑑關於交易者的必要資訊,包括聯絡資料(DSA第30條),是可靠、完整且供渠等用戶能夠取得。

n  問責制: 此外,包括歐盟委員會指派的應用程式平台供應商在內的超大型線上平台,仍須遵守風險評鑑架構的義務。其中一項是,該等提供必須評鑑透過服務傳播非法內容的風險,並實施合理、相稱且有效的緩解措施。

3.2.  應用程式平台供應商作為經銷商或進口商

若製造商以商業或非商業活動提供 MDSW 應用程式給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而該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又透過例如轉讓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直接將該產品作為經銷商或進口商提供給用戶,則該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須遵守 MDR 第 14 條及 IVDR 所訂定的各相關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若製造商位於第三國且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位於歐盟境內,則該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將扮演進口商的角色,並須遵守MDR第13條及IVDR中各相關要求。此舉不影響相關非歐盟製造商必須在歐盟內委任授權代表的額外要求,否則該器材不得進入歐盟市場。

在此等條件下,將MDSW應用程式提供於其應用程式平台上,該服務提供者或該應用程式平台因此符合MDR/IVDR的經銷商或進口商資格。DSA在該等情況下不適用;反之,身為經銷商或進口商,該等提供者有具體義務(非詳盡列出):
  1. 確保合規: 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必須確保此類應用程式符合MDR及IVDR的要求。這包括確保該等應用程式的安全、效能及資料保護等方面。
  2. 與主管機關合作: 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必須與主管機關合作,包括向其提供平台上相關應用程式的資訊與文件。

4.    資訊義務

本節旨在概要敘述須在應用程式平台上提供並提供給患者的資訊義務。以下清單包含應依據MDR與IVDR隨MDSW提供的資訊,並可在應用程式平台上提供。同時也旨在促進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履行數位服務法(DSA)的要求。

4.1.  將向MDSW製造商索取資訊,並透過應用程式平台提供給患者

此外,依據數位服務法(DSA)第31條第1款及第31條第2款,該等平台應確保其線上介面設計與組織,使包括醫療器材製造商在內的交易者至少能提供以下功能:

  1. 根據歐盟市場監督條例(EU 2019/1020)(見另文說明)第3條第(13)項及其他歐盟法律所定義的經濟營運商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
  2. 為明確且無歧義地識別透過供應商(包括MDSW)向位於歐盟內消費者推廣或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所需的資訊。
  3. 任何標示交易者的標誌,如商標、符號或標誌;
  4. 如適用,關於標示及標記符合適用工會產品安全及產品合規規則的資訊(詳見下文有關本條款對MDR及IVDR適用性的更多細節(附件一第三章)。

4.2.  應用程式平台上的產品類別明確:醫療器材(與其它類別得以區分,如:健康、生活型態、醫療)

為了供患者明確識別MDSW應用程式,建議應用程式平台提供者在其資料庫中明確區分《MDSW應用程式》與《無醫療用途的健康應用程式》。此類別應由 MDSW 應用程式製造商在向應用程式平台供應商提供產品時給出選定類別,且僅在提供上述資訊時才能取得。

4.2.1.  有關標示與標記符合MDRIVDR規則的資訊

(*mandatory fields) 

產品資訊

  1. 器材名稱或商標;*
  2. 製造商的名稱、註冊商號或註冊商標及其註冊營業地點地址;以及單一註冊號碼(SRN) *
  3. MD 或 IVD 符號或指示 *
  4. 清楚說明該器材及其預期用途, *
  5. 需要立即告知器材使用者及其他任何人的警示或預防措施。此處警訊可保持最低限度,若如此做,則使用說明書中便須依預期使用者,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6. (若適用時)連結到 eIFU(見另文說明),*
  7. 唯一器材識別碼(UDI-DI), *

法律合規資訊: (附加資訊(如適用))

  1. 歐盟授權代表姓名及地址,
  2. 公告機構編號,
  3. 歐盟醫療器材條例MDR(或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條例IVDR)證書號碼,

操作需求: (附加資訊(如適用))

  1. 任何特定的操作說明/指令,
  2. 關於製造商提供的硬體醫療器材是否也必須作為係稱器材或其配件的一部分結合使用,
  3. 硬體、設定、連線及資訊安全性的最低要求事項。 

4.3.  作為中介服務提供者的應用平台提供者的資訊義務

根據數位服務法(DSA)第31(3)條,允許消費者與交易者簽訂遠距合約的線上平台提供者,包括應用程式平台供應商,須盡最大努力評鑑該等交易者在允許其在平台上提供產品或服務前,是否提供所需資訊。在允許交易者在允許消費者與交易者簽訂遠距合約的線上平台上提供產品或服務後,提供者須合理努力在任何官方、免費存取且機器可讀的線上資料庫或線上介面中隨機核對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是否被識別為非法。

此外,包括歐盟委員會指定的應用程式平台供應商在內的超大型線上平台,必須遵守數位服務法(DSA)第34條及第35條,要求其進行風險評鑑並降低已識別出來的各種風險。在風險評鑑方面,係稱服務提供者必須至少每年勤勉地識別、分析並評鑑任何源自其服務及其相關系統(包括演算法系統)設計或運作,或因使用其提供的服務項目而產生的任何系統性風險。這包括但不限於透過其服務散布非法內容所產生的系統性風險。

(全文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