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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 星期四

ISO 13485的術語和定義 (二之二)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 ISO 13485:2016標準的術語和定義

(見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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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製造商(manufacturer)

負有醫療器材設計和(或)製造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將之以自身名義提供到市場;無論該醫療器材是由該自然人或法人設計(或)製造、或由他人代其為之。
註1:此《自然人或法人》應確保符合醫療器材預期可獲得或銷售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域所有適用法規要求,負有最終的法律責任,除非該司法管轄區的法規主管機關明確地將該責任施加於另一人(或多人)。
註2:製造商的責任在其他GHTF指引文件中另有描述,此等責任包括達到上市前要求和後市場要求,例如:不良事件報告和矯正措施通知。
註3:依照上述定義,《設計和(或)製造》可以包括醫療器材規格開發、生產、製造、組裝、加工、包裝、重新包裝、標記、重新標記、滅菌、安裝、或再製造;或為實現某一醫療目的,而將多個器材(還可能包括其他產品)組合在一起。
註4:為單個患者按照使用說明組裝或改裝由他人提供的醫療器材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如果組裝或改裝不改變醫療器材的預期用途,就不是製造商。
註5:不是以原製造商的名義更改醫療器材的預期用途,或改動醫療器材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使醫療器材以其名義提供使用,宜認為是修改後的醫療器材製造商。
註6:獲得授權的代表、經銷商或進口商等,若只是將其地址和聯繫方式詳細內容附加到醫療器材或包裝上,但未覆蓋或改變既有標記,不視為是製造商。
註7:在特定程度上,受到法規要求管制的醫療器材附件,負責設計和(或)製造該附件的自然人或法人,視為製造商。
[來源: GHTF/SG1/N055:2009, 5.1]

說明:

製造商是醫療器材的品質面向的第一負責人,承擔醫療器材安全有效的責任。以製造商的名義生產或製造醫療器材,無論是製造商自身完成醫療器材的設計開發與生產過程,還是委託其他企業進行設計開發與生產過程,最終都由製造商承擔滿足產品的品質要求及法規要求的責任。

3.11醫療器材(Medical Device)

儀器、設備、工具、機械、器具、植入物、體外使用試劑、軟體、材料、材料或其他類似或相關物品,不論單獨使用或組合使用,由製造商預期提供人類使用,以達到下列一個或多個特定的醫療目的:
  • 疾病的診斷、預防、監督、治療或緩解;
  • 損傷的診斷、監督、治療、緩解或補償;
  • 生理結構或生理過程的檢查、替代、調節或支持;
  • 生命的支持或維持;
  • 妊娠控制;
  • 醫療器材的消毒;
  • 通過對取自人體的樣本進行體外檢查的方式提供資訊。
並且其在人體內或人體上的主要預期效用不是通過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的方式實現,但這些方式可輔助實現預期功能。
註: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可能認為是【醫療器材】,但在另一些管轄區不認為是醫療器材的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下述):
  • 消毒物資,
  • 殘障人士的輔助器具,
  • 包含動物與/或人體組織的器材,
  • 使用於體外受精或輔助生殖技術的器材。

說明:此定義從形態、作用原理、目的點出醫療器材的面向。【醫療器材】的類型通常為:

  • 硬體:包括任何儀器、設備、工具、機械、器具、植入物;
  • 軟體:如計算機程序、放射治療計劃;
  • 過程材料:檢驗用試劑、透明質酸鈉、膠原蛋白海綿、齒科印膜材料、水泥等。

3.12 醫療器材族(medical device family)

由同一組織或為同一組織製造的具有關於安全、預期使用和功能的相同之基本設計與性能特性的成組之醫療器材。

3.13 性能評估(performance evaluation)

評鑑和分析資料以確立或查證體外診斷醫療器材實現其預期使用的能力。

說明:

  • 此定義明確指出【性能評估】供設計確認之用。為證明所設計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是否足以滿足預期使用而開展的活動。此定義類似於【臨床評估】,但僅適用於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故稱為【性能評估】。
  •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的【性能評估】,包括線性範圍、靈敏度、準確度、精密度、干擾試驗、對比試驗、穩定性、參考值等。亦包括因設計開發變更可能帶來的風險及其對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的衝擊而做出評估。

3.14 上市後監督(post-market surveillance)

收集和分析已經放入市場的醫療器材獲得的經驗之系統性過程。
《準則》第3條4款:【上市後監督】:指製造業者對已上市之醫療器材,就其實際使用經驗所為系統性之蒐集及分析。

說明:

  • 此定義指出上市後監督係由製造商、授權代表等收集並分析已放入市場的醫療器材相關資訊。此等資訊包含改進產品功能、性能方面及產品安全性方面的內容。
  • 製造商應建立及更新系統化程序,以審查後生產階段醫療器材的使用經驗,並採取適當手段應用任何必要的改進措施。上市後監督程序的要求事項應適宜於醫療器材的風險等級,尚應考慮科學知識、類似器材的市場經驗,及製造商在器材或技術上的經驗。實務上由製造商決定上市後監督的範圍,惟須符合目標市場的上市後監督法規要求。
  • 此項目所須收集的經驗資訊,包括:不良事件報告、其它用於識別係稱醫療器材相關的安全性議題的資訊。
  • 參見另文介紹【上市後監督】。
  • 參見ISO/TR 20416:2020製造商採用的上市後監督。

3.15 產品(product)

某個過程的結果。
註1:通常有四種產品類別;
  • 服務(如:運輸);
  • 軟體(如:電腦程式、字典);
  • 硬體(如:發動機的機械零件);
  • 過程性材料(如:潤滑油)。
許多產品由分屬於不同產品類別的成分構成,其屬性是服務、軟體、硬體或過程性材料取決於產品的主導成分。例如:產品《自動車》是由硬體(如:輪胎)、過程性材料(如:燃料、冷卻液)、軟體(如:發動機控制軟體、駕駛員手冊)和服務(如:銷售人員提供操作說明)所組成。
註2:服務通常是無形的,並且是在供應者和顧客接觸介面必須完成至少一項活動的結果。服務的提供涉及下列事項,例如:
  • 在顧客提供的有形產品(如需要維修的汽車)上所完成的活動;
  • 在顧客提供的無形產品(如為準備納稅申報單所需的損益表)上所完成的活動;
  • 無形產品的交付(如知識傳授的資訊提供);
  • 為顧客創造氛圍(如在賓館和飯店)。
軟體由資訊組成,通常是無形產品,並可以方法、報告或程式的形式存在。
硬體通常是有形產品,其量具有計數的特性。流程性材料通常是有形產品,其量具有連續的特性。硬體和流程性材料通常被稱為貨物。
註3:該標準《產品》定義與IS0 9001:2015的定義不同,而係參考ISO 9001前一版本的定義。
《準則》第3條5款:【產品】:指與醫療器材製造有關作業過程之服務、軟體、硬體及加工材料。

說明:

  • 【產品】是廣義的概念,既可以是交付給顧客的最終產品,亦可以是半成品、採購品或服務。組織交付產品往往伴隨著相關服務。
  • 【服務】是產品的一種,與軟體、硬體及過程材料的區別之處係:至少有一項活動必須在供應者與顧客之間介面完成。服務通常是無形的,需要由顧客體驗其效應。

3.16 採購的產品(purchased product)

由組織品質管理系統之外的一方提供的產品。
註:提供產品未必推斷屬於商業或財務安排。

說明:

  • 組織品質管理系統之外的一方(即供應者或其他外部單位)可向組織提供產品(如:原材料、零組件、配件、醫療器材)、或服務(如:滅菌服務、校正服務、經銷服務、維修服務等)。
  • 【採購】指獲取物料及服務的購買行為。採購過程包括:收集資訊、詢價、比價、議價、評估、索取樣品、決定、請購、訂購、協調與溝通、催促交貨、收貨、驗收、付款及售後服務等步驟。該標準專注在品質管理系統活動,故得予排除商業或財務方面的安排。

3.17 風險(risk)

傷害發生概率與該傷害嚴重度的組合。
:該標準《風險》定義不同於IS0 9001:2015陳述的定義。
[來源:ISO 14971:2019, 3.18]
[參見:GB/T 42062-2022, 3.18]

3.18 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

將管理政策、程序及實務系統地應用於風險分析、評估、控制和監督的任務。
[來源:ISO 14971:2019, 3.24]
[參見:GB/T 42062-2022, 3.24]
《準則》第3條6款:【風險管理】:指以系統化應用管理政策、程序及實際操作方式,分析、評估及控制風險之工作。

說明:

【風險管理】的定義指向採用系統性方法及需要管理的監督。風險管理係下列面向的系統化運用:
  • 管理政策:係指風險管理的宗旨和方向,通過風險管理將醫療器材的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準,通過貫徹管理政策確保風險管理各項活動的符合性與有效果。
  • 程序:係實施風險管理的方法和途徑。
  • 實務:係通過醫療器材的風險管理的實際運作,將相互關聯和相互作用的要素有機地聯合起來,加以識別、理解及運用,判斷風險可接受水準。

3.19 滅菌屏障系統(sterile barrier system)

防止微生物進入並能使產品在使用地點滅菌取用的最初級包裝。
[來源: ISO 11607‑1:2006, 3.22]
《準則》第3條7款:【無菌屏障系統】:指維持醫療器材使用時,處於最小包裝型態,且無菌狀態之系統。

說明:

  • 【滅菌屏障系統】是用以執行醫療器材滅菌所需的最初級包裝。其特有功能包括:可對包裝及內容物進行完整滅菌過程、提供足堪接受的微生物屏障、可滅菌取用。使用器材前提供滅菌保障,保持滅菌水準並能滅菌使用,滅菌屏障系統和保護作用包裝構成器材的包裝系統。
  • 【滅菌屏障系統】是滅菌醫療器材安全的基本保障。

3.20 滅菌醫療器材(sterile medical devices)

預期滿足滅菌要求的醫療器材。
:適用的法規要求或標準能做出對醫療器材滅菌的要求。
說明:
  • 凡是滿足滅菌要求,以滅菌狀態提供的醫療器材,都稱為滅菌醫療器材。如一次性使用滅菌注射器、輸液(血)管、靜脈輸液針、一次性使用滅菌洗腎機、體外膜肺氧合機(ECMO)、一次性使用滅菌胃管、導尿包、護理包等。
  • 【滅菌醫療器材】的包裝上應帶有《滅菌》標示,並註明滅菌方法,如:《EO滅菌》、《輻射照射滅菌》、《濕熱滅菌》等,須遵守器材裝設國家或區域的法規要求。
  • 【滅菌醫療器材】係為一種供應狀態。同一類型的醫療器材也可以非滅菌狀態提供,通常由使用組織依照製造商提供的滅菌過程及規格要求予以滅菌,方可在預期使用時為滅菌狀態。
(本文竟)

2025年7月1日 星期二

ISO 13485的術語和定義 (二之一)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 ISO 13485:2016標準的術語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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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ISO 13485:2016《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應用於法規的要求》。
  • ISO 13485:2016 的應用指引》,由ISO/TC 210出版於2017年。
  • GB/T 42061-2022《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用于法規的要求》。
  • YY/T 0595-2020 為YY/T 0287-2017的應用指南(簡體字版)
  • ISO 9000:2015《品質管理系統-基本原理與詞彙》,及翻譯為CNS 12680。
  • ISO 9001:2015《品質管理系統-要求事項》,及翻譯為CNS 12681。
  • 另見【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參見全國法規資料庫提供條文內容,ISO 13485:2016正體中文版,發布日期2021年4月14日,以下簡稱《準則》。

提示:

  • YY/T 0287-2017已由GB/T 42061-2022替代。而YY/T 0595-2020仍採用YY/T 0287-2017之內容。
  • 此處的品質管理系統名詞以ISO 9000及ISO 9001的翻譯CNS版本用語優先採用。
  • 內文某些定義的句子及順序經過輕微調整,係配合英文標準中採用字句的本義及用法。
ISO 13485:2016《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應用於法規的要求》。該標準的術語和定義,及應用指南的說明內容,敘述如下:

3.1 忠告性通知(advisory notice)

在醫療器材交付後,由組織發佈的通知,旨在下列面向給出補充資訊或建議採取的措施:
  • 使用某個醫療器材,
  • 修改某個醫療器材,
  • 將醫療器材送返提供該器材的組織,或
  • 銷毀醫療器材。
:發佈忠告性通知係受制於應符合適用的法規要求。
《準則》第3條1款:【建議性通告】:指於醫療器材交貨後,由製造業者就醫療器材之使用、修正、回收、銷毀或其他有關事項,發布之補充或建議措施之資訊。

說明:

製造商交付醫療器材後,發現有問題需採取矯正或矯正措施,或者需提供相關補充資訊,宜採用忠告性通知告知顧客和經銷商等相關利益者。發佈忠告性通知須符合醫療器材法規要求。
補充資訊和建議措施可包括下列內容:(非完整列出)
  • 醫療器材的使用:告知在使用時注意事項和應對措施,此等資訊和要求在交付醫療器材前是未考慮到且未告知的。
  • 醫療器材的使用:告知與以前提供的醫療器材相比較進行的改動,如:電路板上、或標記上的改動。
  • 醫療器材退回組織:當問題在使用者場所難以處理時,需將醫療器材送回組織,或退貨、或換新、或修理。
  • 醫療器材的銷毀:送回組織沒有意義,則可以就地銷毀,但應注意涉及環境保護問題,故可能異地銷毀,或指定場所銷毀。

3.2 獲得授權的代表授權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在某個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域範圍內設立的自然人或法人,接受製造商書面授權,代表製造商執行係屬製造商根據該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域的法律的義務有關的特定任務。
[來源: GHTF/SG1/N055:2009, 5.2]

說明:

獲得授權的代表之定義有三個要素:
  • 在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域內設立的自然人或法人;
  • 接受製造商書面授權,
  • 根據該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域的法律,代表製造商執行係屬製造商的義務有關的特定任務。

3.3 臨床評估(clinical evaluation)

評鑑和分析屬於醫療器材的臨床資料,當按照製造商的預期使用時,以查證該醫療器材的臨床安全和性能。
[來源: GHTF/SG5/N4: 2010, Clause 4]
另文介紹MEDDEV 2.7/1,第四版,歐盟醫療器材臨床評估指引。》

說明:

  • 臨床評估】是設計確證的一種方式,即為證明設計的醫療器材足以滿足預期使用要求而開展的活動。通過臨床資料的分析和評估證實醫療器材安全有效。臨床資料是指臨床使用醫療器材產生的安全與/或性能資訊。臨床評估的結果形成臨床評估報告。此係製造商實施的過程。
  • 臨床評估】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貫穿醫療器材整個生命周期。臨床評估可分為四個階段:
    • 搜集和決定使用在臨床評估的資料來源;
    • 臨床資料評估;
    • 臨床資料分析;
    • 形成臨床評估報告。

3.4 訴怨(complaint)

對已經從組織控制裡放行的醫療器材,以書面、電子或口頭等溝通方式,宣稱有如下疏失:標識、品質、持久性、可靠性、可用性、安全或性能,或是涉及某項服務影響此等醫療器材性能。
註:此處「訴怨」的定義不同於ISO 9000:2015陳述的定義。
《準則》第3條2款:【客戶申訴】:指客戶以書面、電訊或口頭方式,對上市醫療器材之特性、品質、耐用性、可靠性、可用性、安全性、功能性或影響其性能之相關服務為不滿之表示。

說明:

  • 訴怨是指顧客或其他利益相關者對已從組織的控制裡放行的醫療器材之疏失、或影響醫療器材安全、性能面向服務的不滿意,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與組織溝通。
  • 訴怨的內容涉及兩方面:
(1)係稱醫療器材存在與標識、品質、持久性、可靠性、可用性、安全或性能有關的疏失;
(2)影響係稱醫療器材性能的服務存在疏失。

3.5 經銷商 (distributor)

在供應鏈中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其自身傳遞醫療器材,使最終用戶獲得之。
註1:供應鏈中可能涉及不只一個經銷商。
註2:供應鏈中若係為了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代行儲存和運輸之類型活動的人員,不是此處定義的經銷商。
[來源: GHTF/SG1/N055:2009, 5.3]

3.6 植入式醫療器材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只能通過醫療或外科手術去除的醫療器材,預期其目的為:
  • 被全部或僅部分導入人體或自然腔道中;或
  • 替代上皮表面或眼表面,
  • (醫療)程序後保留(在人體內或人體上)至少30天。
:植入式醫療器材的定義包含主動型植入式醫療器材。
《準則》第3條3款:【植入式醫療器材】:指以器材本體全部或部分依下列方式使用,持續留置於人體三十日以上,並得藉由外科或其他醫療方式取出之器材:
(一)經手術或其他方式植入人體。
(二)直接置放於人體自然腔道內。
(三)直接置放並替代上表皮或眼表面者。

說明:植入式醫療器材不包括短時間侵入或介入人體的器材。

3.7 進口商(importer)

在供應鏈中且為供應鏈的第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做到某個醫療器材擬放入市場行銷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能夠獲得從其他國家或司法管轄區製造的醫療器材。
[來源: GHTF/SG1/N055:2009, 5.4]

3.8 標記(labelling)

與醫療器材的標識、技術說明、預期目的和適當使用直接相關的標籤、使用說明和任何其他資訊,但不包括貨運文件。
[來源: GHTF/SG1/N70:2011, 第4章]

說明:

  • 標記是指醫療器材最終產品的標識及其標注,以書寫物、印刷品、圖示物或電子媒體形式出現。可以貼在醫療器材自身、包裝箱或包裝物上,或者和醫療器材一起隨附提供。
  • 標記的內容很廣泛,是製造商除醫療器材實物外,向顧客及利益相關者提供的有關資訊。
  • 正確地標記產品是確保醫療器材安全有效的手段之一,製造商對其產品及產品標記承擔責任。

3.9 生命周期(life-cycle)

在醫療器材生命期,從初始概念到最終停用和處置的所有階段。
[來源: ISO 14971:2007, 2.7]

說明:生命周期的所有階段,主要包括:器材的設計與開發、生產、儲存、流通、安裝、服務、最終停用及處置等各階段。

參見:另文介紹《醫療器材生命期概述》。

(未完,見續篇

2024年9月15日 星期日

ISO 31073 風險管理—詞彙

ISO 31073:2022 risk management - vocabulary  風險管理詞彙

前言:參見標準原文
概述

該文件提供基本詞彙,供組織和職能部門之間以及不同應用和類型的風險管理概念和用語的共同理解。

適用於組織面臨風險時的風險管理用語之前後環節,應優先考慮該文件中提供的定義。

風險管理係視應用而定。因此,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增補該文件的詞彙。當某份標準使用與風險管理相關用語時,特加聲明,不得曲解、歪曲或錯誤使用渠等在標準前後環節的係稱意義。適用時,可能需將該文件中用語替換為該學門限定的用語。

除了管理對實現其目標出現的威脅之外,組織還需更多地應用風險管理流程並開發一種整合式的風險管理方式,以改進對潛在機會的管理。因此,該文件中的用語和定義在概念和應用上比其它文件中包含的用語和定義更廣泛。由於組織愈來愈多地採用更廣泛的風險管理方式,因此該文件涵蓋所有應用和產業界。

此份詞彙文件代表了 ISO/TC 262對組織面臨的風險管理之現今關注內容。

該文件鼓勵組織採行相互和一致的理解與協調一致的方式,描述風險管理相關的活動,處理面臨風險管理的流程和架構,使用統一的風險管理用語。

該文件旨在供以下人員使用:

  • 從事風險管理的人員;
  • 參與 ISO IEC 活動的人員;
  • 與風險管理相關的國家或特定產業的標準、指引、程序和實務規範的制定者。

有關風險管理的原則和指引,請參閱 ISO 310002018CNS 31000)。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聲明

適用範圍:

制訂組織面對風險管理的共通用語。

1:此標準的術語多數沿用ISO Guide 73的術語及定義,部份採用ISO 31010的術語及定義。建議參照閱讀各術語引用之標準,有利於理解該術語及定義。

2:此標準的某幾項術語係引入ISO/IEC 17000系列標準及ISO 9000的術語及定義,配合風險管理文句而略做修訂,故原標準未寫出參照標準。

3:此標準雖沿用ISO Guide 73的大部份內容,但未寫係替代該指引,因此可知該指引仍然有效。

4:此標準整合多個標準中有關風險管理的術語及定義,由ISOIEC聯合發布,宜於產業各界多加參考運用。

5可參見ISO官方網站提供之ISO 31073:2022英文及法文版。

 

引用標準:

用語及定義:

參見ISOIEC維護的線上標準化用語資料庫。

3.1 Terms related to risk 有關風險之用語

3.1.1 risk 風險

effect of uncertainty on objectives

不確定項(3.1.3)對目標(3.1.2)的影響。

1:該影響係偏離原先預期,既可以是正向,亦可為負向,或兼而有之;可帶來、創造或造成機會(3.3.23)及威脅(3.3.13)

2:目標可有不同的考量與類別,且可以應用於不同的層級.

3:風險通常以風險源 (3.3.10)、潛在事件 (3.3.11)、其後果 (3.3.18) 和可能性 (3.3.16) 表示之。

3.1.2 objective 目標

擬企及之結果。

1:某個目標可以是策略目標、戰術目標或營運目標。

2:目標可以直接相關不同專業領域,例:財務、健康與安全、環境目的;亦可應用在不同層面,例:策略、全組織、專案、產品及過程。

3:目標可以其它方式表示之,例:預期結果、目的、營運準則,或係管理系統目標、或使用其它意義類似之用語表示之,例:鵠的、目的或標的。

3.1.3 uncertainty 不確定項

供理解或知曉的相關資訊不足之情況(或僅其中某部分)。

1:在某些情況下,不確定項可能與組織(3.3.7)的前後環節及其目標 (3.1.2) 有關。

2: 不確定項是風險(3.1.1)的根源,即與目標直接相關的任何類型的「資訊不足」;反過來看,目標又與所有直接相關的利害相關者 (3.3.2) 的需求和期望有關。

3.2 Terms related to risk management 有關風險管理事務之用語

3.2.1 risk management風險管理事務

指導與控制組織(3.3.7)有關風險(3.1.1)經過協調的活動。

3.2.2 risk management policy 風險管理政策

組織(3.3.7)有關風險管理事務(3.2.1)的整體意圖與方向之聲明。

[參照來源: ISO Guide 73:2009, 2.1.2]

3.2.3 risk management plan 風險管理計畫

在風險管理架構內,明訂應用於管理風險(3.1.1)的途徑、管理要素及各項資源的方案。

1:典型的管理要素包括程序、實務、責任分派、活動之順序與時程。

2:風險管理計畫可適用於某特別產品、過程及專案,亦可於組織(3.3.7)的一部分或全部。

[參照來源: ISO Guide 73:2009, 2.1.3]

3.3 Terms related to the risk management process 有關風險管理過程用語

3.3.1 risk management process 風險管理過程

系統化地管理政策、程序及實務之應用於溝通、諮商、建立前後環節,並鑑別、分析、評估、處理、監督(3.3.40)及審查風險(3.1.1)等活動。

[參照來源: ISO Guide 73:2009, 3.1]

3.3.2 interested party 利害相關者

可能影響、受到影響,或自認受到決策或活動影響的個人或組織(3.3.7)

[參照來源: ISO 9000:2015, 3.2.3],

3.3.3 risk perception 風險感知

利害相關者(3.3.2) 關於風險 (3.1.1)之觀感。

1: 風險感知反映利害相關者的需求、議題、知識、信念及價值。

[參照來源: ISO Guide 73:2009, 3.2.1.2, 係經修改。 — “interested party” 替代 “stakeholder,及“risk” 替代 “a risk]

3.3.4 external context 外部前後環節

組織(3.3.7)尋求達成其目標 (3.1.2)的外部環境。

1:外部前後環節可包括下列事項:

  • 無論是國際、國家、區域抑或地方上的文化、社會、政治、法治、規制、財務、技術、經濟、本自天成或競爭性環境。
  • 對組織目標具有衝擊之主要推動者與趨勢。
  • 與外部利害相關者 (3.3.2) 的關係,及認知事項與價值觀。

[參照來源: ISO Guide 73:2009, 3.3.1.1, 係經修改。 — “interested parties” 替代 “stakeholders.]

3.3.5 internal context 內部前後環節

組織(3.3.7)尋求達成其目標 (3.1.2)的內部環境。

1: 內部前後環節可包括下列事項:

  • 治理、組織結構、角色及當責。
  • 政策、目標,以及能達成之的策略。
  • 資訊系統、資訊流及做出決策過程(正式與非正式皆可)。
  • 與內部利害相關者(3.3.2)的關係,及認知事項與價值觀。
  • 組織的文化。
  • 組織所採用的標準、指導綱要及模範。
  • 合約關係之型式與內容。

[參照來源: ISO Guide 73:2009, 3.3.1.2, 係經修改。 — “interested parties” 替代 “stakeholders.]

3.3.6 risk criteria 風險準則

評估風險(3.1.1)之顯著性時所用的參照術語。

1:風險準則係基於組織目標(3.1.2)、外部前後環節(3.3.4)及內部前後環節(3.3.5)

2:風險準則可衍生自標準、法律、政策及其它要求事項。

[參照來源: ISO Guide 73:2009, 3.3.1.3, 係經修改。 — “risk” 替代 “a risk]

3.3.7 organization 組織

各具其本身職能及其相應責任、職權及關係以企及其目標(3.1.2)之人或一群人。

1:組織的概念包括但不限於:自營商、公司、集團、行號、企業、權責機構、合夥企業、協會、慈善機構或學術機構,或上列之部分或組合,不論是否為依法設立的公司、公營或民營。

3.3.8 risk assessment 風險評鑑

風險鑑別(3.3.9)、風險分析(3.3.15)及風險評估(3.3.25)的整個過程。

[參照來源: ISO Guide 73:2009, 3.4.1]

3.3.9 risk identification 風險鑑別

發現、認知及描述風險(3.1.1)之過程。

1:風險鑑別包括鑑別風險來源(3.3.10)、事件 (3.3.11)、其原因及其潛在後果(3.3.18)

2:風險鑑別可涉及歷史資料、理論分析、知情意見及專家意見、以及利害相關者(3.3.2)的需求。

[參照來源: ISO Guide 73:2009, 3.5.1, 係經修改。 — “interested party” 替代 “stakeholder.]

3.3.10 risk source 風險來源

單種或多種合併要素可能潛在地導致風險(3.1.1)

3.3.11 event 事件

所發生或變動的一組特別情況。

1:事件可發生一或多次,可能有數個原因及若干後果(3.3.18)

2:事件可以是預期而未發生的某些事情,或未預期而發生的某些事情。

3:事件可能是風險來源(3.3.10)

3.3.12 hazard 危害/危險

潛在傷害之來源

1:害可以是某個風險來源(3.3.10)

[參照來源: ISO Guide 73:2009, 3.5.1.4]

3.3.13 threat 威脅

危險、傷害或其它非期望結果的潛在來源。

1:某個威脅係可能造成損耗的某種負向情況,且某人僅有相當小的程度控制之。

2:一方的威脅可能對另一方而言係機會(3.3.23)

3.3.14 risk owner 風險持有者

具有管理風險(3.1.1)的當責與職權之人員或實體。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5.1.5,係經修改。“risk風險” 替代“a risk某風險”。]

3.3.15 risk analysis 風險分析

理解風險(3.1.1)的本質並決定風險等級(3.3.22)之過程。

1:風險分析提供風險評估(3.3.25)與風險處理(3.3.32)的決策基礎。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3.6.1, 係經修改。註2:係經註銷。]

3.3.16 likelihood 可能性

某事情偶然發生

1:于風險管理用語,「可能性」一詞係稱某事情偶然發生,不論其是否為既定的、量測的、客觀地或主觀地決定的、定性地或定量地,且使用一般用語或數學方式描述之。例:概率(3.3.19)或頻率(3.3.20)

2: 英語單詞 「likelihood」 在某些語言中沒有直接對應的同等字詞;通常使用單詞“probability概率”替代之。然而,在英語中,“probability” 通常被狹義地以數學用語闡釋。因此,在風險管理用語中,宜使用“可能性”使其得以與英語之外的許多其它語言中的單詞“概率”具有同樣更廣義的解釋。

3.3.17 Exposure 曝露

組織(3.3.7)/或利害相關者(3.3.2)涉入某事件(3.3.11)之程度。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6.1.2, 係經修改。— “interested party” 替代 “stakeholder”.]

3.3.18 Consequence 後果

事件(3.3.11)之產出結果且影響目標(3.1.2)

1 後果可能對目標有正向或負向、直接或間接效應。

2 後果可以定性或定量方式表達之。

3 何後果均可經由串聯及累加效應而漸昇漸高。

3.3.19 Probability概率

偶然發生之量度方式,以01間之數值呈現,0為不可能,1為絕對確定。

1  3.3.16,  2

[參照來源:IEC 31010:2019, 3.3係經修改。]

3.3.20 frequency 頻率

經界定的時間單位內事件(3.3.11) 或結果數

1:頻率可應用於過往事件或潛在的未來事件, 亦得為可能性(3.3.16)probability概率 (3.3.19)的度量。.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6.1.5]

3.3.21 Vulnerability 脆弱性

某事情內含性質從而對風險來源 (3.3.10)的敏感性,可能導致某事件(3.3.11) 及其後果 (3.3.18)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6.1.6]

3.3.22 level of risk 風險等級

單一或多風險 (3.1.1合併之值,將後果 (3.3.18)結合可能性 (3.3.16)表達之。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6.1.8]

3.3.23 opportunity

預期有利於多個目標(3.1.2)的各種狀況組合。

1 某個機會係可能獲益的某種正向情況,且某人得有相當程度控制之。

2 一方的機會可能對另一而言係威脅(3.3.13)

3 擷取或不擷取機會均為風險(3.1.1)來源。.

[參照來源:IEC 31010:2019, 3.2]

3.3.24 risk driver 風險驅動子

主要影響風險 (3.1.1)的因素。

[參照來源:IEC 31010:2019, 3.4]

3.3.25 risk evaluation 風險評估

將風險分析 (3.3.15)之結果與風險準則(3.3.6)相比較之過程,以決定風險 (3.1.1)是否可接受或予以容忍。

1 風險評估協助有關風險處理(3.3.32)之決策。.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7.1, 係經修改。 — “and/or its magnitude” 剔除。]

3.3.26 risk attitude 風險姿態

組織(3.3.7) 評鑑並勢須追逐、保留、承擔或背離風險(3.1.1)的方式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7.1.1]

3.3.27 risk appetite風險容納量

組織(3.3.7)願意追逐或保留的風險(3.1.1) 之數量與型式。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7.1.2]

3.3.28 risk tolerance風險裕度

組織(3.3.7) 或利害相關者 (3.3.2) 之準備程度,為達到目標 (3.1.2)而承擔的剩餘風險 (3.3.38) 

1 風險裕度可能受到法令或規章要求事項之影響。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7.1.3, 係經修改。 — “interested party” 替代 “stakeholder”, “residual risk” 替代 “risk after risk treatment”.]

3.3.29 risk aversion 風險迴避

避開風險 (3.1.1)之姿態。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7.1.4]

3.3.30 risk aggregation 風險匯整

合併若干風險 (3.1.1) 為一項風險,以示對整體風險較完整的瞭解。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7.1.5]

3.3.31 risk acceptance 風險接受

知情決定以接納某特定風險 (3.1.1)

1 風險接受可在未經風險處理(3.3.32) 或風險處理過程之間發生。

2 既經接受的風險須受到監督 (3.3.40) 及審查 (3.3.41).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7.1.6]

3.3.32 risk treatment 風險處理

修改風險之過程(3.1.1)

1:風險處理可涉及下列事項::

  • 做出決策不啟動或不再繼續可能引起風險的活動以避免風險。
  • 承擔或增加風險以追逐機會(3.3.23)
  • 移除風險來源(3.3.10)
  • 改變可能性 (3.3.16)
  • 改變後果(3.3.18);
  • 與另一機構或多機構分享風險 [包括訂定合約或風險財務化(3.3.36)]
  • 經知情決策而保留風險。

2 風險處理到負向後果時亦可稱之為「紓緩風險」、「排解風險」、「降低風險」。

3 風險處理可能創造新的風險,或修改既有風險。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8.1]

3.3.33 risk control 風險控制

維持及/或修改風險之措施 (3.1.1)

1 風險控制包括任何可修改風險之過程、政策、器材、實務或其它狀況及/或行動,從而維持及/或修改風險。

2:風險控制並不總是發揮預期或設想的修改效果。

3.3.34 risk avoidance 風險規避

知情決策而不涉入或取消某活動以免曝露至特定風險 (3.1.1)

1 風險規避可基於風險評估 (3.3.25) 結果及/或法令與規章義務。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8.1.2]

3.3.35 risk sharing風險分擔

風險處理(3.3.32)的某種方式,涉及和其它單位協議分攤風險(3.1.1)

1:法令或規章要求可限制、禁止或迫令風險分擔。

2:風險分擔可經由保險或其它合約形式為之。

3:風險分攤範圍可能依賴于分擔管理的可靠性與明確性。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8.1.3, 係經修改。 註4 剔除。]

3.3.36 risk financing 為風險籌措資金

風險處理(3.3.32)的某種方式,涉及一旦發生狀況時,達到基金條款的偶發事項管理,或修改財務後果(3.3.18)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8.1.4]

3.3.37 risk retention 風險留置

接受特定風險 (3.1.1)的潛在收益或負擔損失。

1 風險留置包括接受剩餘風險 (3.3.38)

2  留置的風險等級 (3.3.22) 可能取決於風險標準 (3.3.6)。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8.1.5]

3.3.38 residual risk 剩餘風險

風險處理 (3.3.32) 後遺留著的風險 (3.1.1)

1:剩餘風險可包含未鑑別的風險。

2:剩餘風險亦係稱為「留置風險」。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8.1.6]

3.3.39 Resilience 恢復力

組織 (3.3.7)在複雜與變遷的環境中之調適容量。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8.1.7]

3.3.40 Monitoring 監督

持續的查核、監察、重要事項觀察或勘定其狀態,旨在按照要求或期待之績效水準鑑別出變化。

1:監督可適用於風險管理架構、風險管理過程(3.3.1)、風險(3.1.1)、或風險控制(3.3.33)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8.2.1, 係經修改。 註1“risk control” 替代 “control”]

3.3.41 Review 審查

為企及係稱事項的既定目標(3.1.2)所進行的活動,以決定前述事項之適合性、恰當性及有效性。

1:審查可適用於風險管理架構、風險管理過程(3.3.1)、風險(3.1.1)、或風險控制(3.3.33)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8.2.2, 係經修改。 註1“risk control” 替代“control”]

3.3.42 risk reporting 風險做成報告

提供風險(3.1.1)及其管理的現今狀態之溝通形成,以通知特別的內部或外部利害相關者 (3.3.2)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8.2.3, 係經修改。 — “interested party” 替代 “stakeholder”.]

3.3.43 risk management audit 風險管理稽核

系統的、獨立的及文件化的過程,為獲得證據與客觀地評估,以決定風險管理架構的範圍,或選取風險管理架構的某部份,是適切與有效果的。

[參照來源:ISO Guide 73:2009, 3.8.2.6] 

參考標準

[1]

ISO 31000:2018, Risk management — Guidelines,參見CNS 31000

[2]

ISO Guide 73:2009, Risk management — Vocabulary,參見CNS 14489

[3]

ISO/IEC Guide 51, Safety aspects — Guidelines for their inclusion in standards

[4]

IEC 31010:2019, Risk management — Risk assessment techniques,參見CNS 31010

詳細內容參見原資料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