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8日 星期日

德國無憂宮(Schloss Sanssouci)旁的風車傳說

無憂宮(Schloss Sanssouci)位於德國波茨坦(Potsdam),其旁邊的歷史風車(Historische Mühle von Sanssouci)是著名的地標,與普魯士國王腓特烈大帝(Friedrich der Große)相關的傳說廣為人知。此傳說強調法治精神,雖然被證實為虛構,但已成為文化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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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詳述

據傳言所述,腓特烈大帝在無憂宮享受寧靜時,被風車帆葉轉動的噪音所擾。他提出購買風車,但磨坊主約翰·威廉·格雷文尼茨(Johann William Grävenitz)拒絕。國王威脅道:「難道你不知道,我憑藉王權可以不付一文錢就奪走你的風車嗎?」磨坊主回應:「當然,陛下,您可以這麼做,但,恕我直言,如果不是因為柏林有高等法院的話。」

國王被這話打動,國王家族仍須尊重司法獨立,讓風車繼續運作。這故事象徵即使君王也須服從法律,體現普魯士以公正維繫國家的立國根基。

歷史背景與事實

風車實際建於1737年至1738年,早於無憂宮(1745-1747年建造)。它是柱式風車(post mill),由腓特烈大帝的父親腓特烈·威廉一世批准建造。腓特烈大帝並未厭惡風車,反而視其為宮殿的鄉村裝飾,稱「風車是宮殿的點綴」。

磨坊主格雷文尼茨確有其人,但他並非勇敢對抗國王,而是常向國王請願。一次因宮殿建設阻擋風力,他要求建新風車,國王同意,讓他擁有兩座風車。後來他出售舊風車。

傳說部分源自1768年另一案件:磨坊主克里斯蒂安·阿諾德(Christian Arnold)與地主糾紛,腓特烈大帝干預但判錯,後轉交柏林法院。這案件與無憂宮風車故事合併,強調國王的公正。腓特烈大帝死後,其侄腓特烈·威廉二世重新審視案件,視為誤判。

風車的建造與發展

原風車於1787-1791年拆除重建為荷蘭式風車(smock mill),由建築師科內利烏斯·威廉·范德博什(Cornelius Wilhelm van der Bosch)設計。二戰末期(1945年4月27日),風車在戰火中焚毀。1993年重建,現由柏林-勃蘭登堡磨坊協會運營,內有展覽與麵包店。風車高25.78米,翼長12米,成為遊客景點。

傳說的起源與變化

傳說首見於1787年法國匿名著作《腓特烈二世傳》,次年德國版本淡化。法國版本中,磨坊主說:「是的,如果不是柏林的司法廳。」後來衍生多種版本,包括1797年詩歌、1798年喜劇、1811年故事集。十九世紀,傳說被改編為歌劇、戲劇與電影,如彼得·哈克斯的1958年喜劇。

這傳說雖非史實,但傳頌法治理念,風車成為象徵普魯士司法獨立的標誌。
(全文竟)

2026年3月7日 星期六

歐盟數位服務條例規範網路平台營運概述(四之三)

(見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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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DSA辭彙與定義 (選列)

§3(f) 《商家trader》 指任何自然人,或任何法人(無論其為私有或公有),包括通過以其名義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為其貿易、商業、手工藝或職業目的而行事;

§3(h) 《非法內容illegal conten》 指本身或在與某項活動(包括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相關時,不符合歐盟法律或任何符合歐盟法律的成員國法律的任何資訊,無論該法律的確切主題或性質如何;

§3(i) 《線上平臺online platform》 指應服務接受者的請求存儲資訊並向公眾傳播該資訊的託管服務,但前提是該活動不是另一服務的次要且純粹附帶的特徵,也不是主要服務的次要功能,且由於客觀技術原因,沒有其他服務就無法使用該特徵或功能,並且將該特徵或功能整合到其他服務中並非為了規避本條例的適用;

§3(j) 《線上搜尋引擎online search engine》 指一種仲介服務,允許使用者輸入查詢,以便基於關鍵字、語音請求、短語或其他形式的查詢,對基本上所有網站或特定語言的所有網站進行搜索,並以任何格式返回與請求內容相關的資訊;

§3(l) 《遠距合約distance contract》 指 2011/83/EU 號指令第 2(7)點所定義的 《遠距合約》;

§3(m) 《線上介面online interface》 指任何軟體,包括網站或其一部分,以及應用程式,包括移動應用程式;

§3(n) 《設立地數位服務協調員Digital Services Coordinator of establishment》 指仲介服務提供者主要設立地所在成員國的數位服務協調員,或其法定代表人居住或設立地所在成員國的數位服務協調員;

§3(o) 《目的地數位服務協調員Digital Services Coordinator of destination》 指提供仲介服務的成員國的數位服務協調員;

§3(p) 《線上平臺的活躍接受者active recipient of an online platform》 指通過請求線上平臺託管資訊或接觸到線上平臺通過其線上介面託管和傳播的資訊,從而與線上平臺進行互動的服務接受者;

§3(q) 《線上搜尋引擎的活躍接受者active recipient of an online search engine》 指提交查詢並接觸到線上搜尋引擎索引和展示在其線上介面上資訊的服務接受者;

§3(r) 《廣告advertisement》 指旨在宣傳法人或自然人資訊的內容,無論其目的是實現商業目的抑或非商業目的,且由線上平臺在其線上介面展示,以換取專門用於宣傳該資訊的報酬;

§3(s) 《推薦系統recommender system》 指線上平臺用於在其線上介面中向服務接受者推薦特定資訊、對該資訊進行優先排序的完全或部分自動化系統,包括由於服務接受者發起的搜索或其他方式確定顯示資訊的相對順序或突顯程度;

§3(t) 《內容審核content moderation》 指仲介服務提供者採取的活動(無論是否自動化),主要旨在檢測、識別和處理服務接受者提供的非法內容或與服務條款和條件不符的資訊,包括採取影響該非法內容或資訊的可獲得性、可見性和可訪問性的措施(如降級、取消貨幣化、限縮訪問或移除),或影響服務接受者提供該資訊的能力之相關措施(如:終止或暫停服務接受者的帳戶);

§3(w) 《商業溝通commercial communication》 指 歐盟2000/31/EC 電子商務指令第 2(f)點所定義的 《商業溝通》;



三、系統性風險評鑑:分析工具與重點

3.1 風險評鑑範圍
§34 要求 VLOP/VLOSE 對四大類「系統性風險」做評鑑:
  • 非法內容的散播(例如仇恨言論、恐怖主義內容、非法商品或服務)
  • 對基本權利的負面影響(如:尊嚴、隱私、家庭、個人資訊、表意自由、多元化媒體、非歧視、孩童權利、消費者保護等)
  • 對公共討論、選舉與民主過程的干擾
  • 對未成年人、公共衛生、安全與身心健康的風險(包括錯誤資訊)

平台營運者與服務代理商要在風險評鑑中考慮:服務設計、演算法(推薦、排序)、服務條款與約定及其強制作用、挑選與推送廣告系統、與資料相關的各類實務運用、營利模式、使用模式與濫用情境等。

風險評鑑內容亦應分析前述各類風險是否及如何受到故意操控服務的影響,包括缺乏授權地使用或自動利用平臺的服務,以及非法內容與不相容資訊的放大效應與可能快速廣泛散佈之情形。

風險評鑑應考量特定的歐盟區域性或多語言的因素,包括針對歐盟成員國的情況。 


3.2 推薦分析工具及組合運用
  • 風險矩陣【衝擊X可能性】Impact × Likelihood
    • 對每一類系統性風險,從「衝擊嚴重度(對個人、社會、基本權利)」與「發生頻率/可擴散性」做分級。
  • 內容與演算法風險映射
    • 用「流程圖/系統圖」標示:誰能發布什麼、如何被推薦/擴散、如何被標記或移除。
    • 對關鍵節點(例如推薦演算法、廣告定向推送)做專注型風險分析。
  • 利害相關者與權利影響分析HIRA / HRIA
    • 參考人權影響評鑑方法,系統性檢視平台政策對不同群體(兒童、少數群體、記者等)的風險。
  • 指標與資料分析
    • 資料來源:通報與下架統計、訴怨資料、內外部研究、獨立監測報告等,來量化風險趨勢。
  • 用戶調查:評估用戶體驗及風險曝露(如 Snap Instagram 使用)。
  • 產品實驗:測試緩解措施有效性。
  • 推薦系統稽核:評估設計工具。
  • 整合危害架構:針對青年特定危害。
  • 風險評估指導:標準化措施。
  • 基本權利影響評鑑 (FRIA) 指引:結構化風險評鑑。


四、實務工作步驟與接受準則(線上平台、服務代理、供應商)

4.1 步驟 1:角色界定與適用性分析
  • 動作
    • 確認服務類型(簡單中介、託管服務、線上平台、VLOP/VLOSE 等)。
    • 定義平台與服務代理各自的責任界面(誰負責內容、誰負責產品合法性、誰負責資安)。
  • 接受準則
    • 有文件化的「DSA 適用性分析」與角色矩陣,清楚標示各條 DSA 條文在組織內的擁有者(owner)。
4.2 步驟 2:風險識別與盤點
  • 動作(以平台為主)
    • 盤點所有「風險觸發點」:
      • 使用者上傳/發文/賣東西/刊登廣告。
      • 搜尋與推薦演算法邏輯。
      • 訴怨與通報入口。
      • 企業用戶/代理商上架商品或服務的流程。
    • §34 四大類,形成風險清單(例如:仇恨言論擴散、未成年人曝露不適內容、違法商品銷售等)。
  • 接受準則
    • 風險清單必須涵蓋非法內容、基本權利、民主過程與未成年人/公共健康等主題。
4.3 步驟 3:風險評鑑(定性/半定量)
  • 動作
    • 針對每一風險情境,評估:
      • 嚴重度:影響範圍(單一使用者 vs 大規模)、權利侵害程度、實際傷害可能性。
      • 機率/曝露度:歷史資料、外部研究、平台規模與功能。
    • 給出風險分級與優先等級(高/中/低)。
  • 接受準則
    • 所有「高」與「中高」風險必須被納入緩解計畫;不能只停在描述。
4.4 步驟 4:設計與實施緩解措施(§35)
  • 典型緩解措施(平台)
    • 政策與流程:
      • 從設計上、展現層面上或顯現功能上(及線上平台的界面)做到更新措施;
      • 更新《條款和細節》並付諸實施;
      • 強化違法內容政策、社群準則與內部執行指引,包括更新速度及品質。
      • 為未成年人與敏感群體設計特殊保護措施(預設隱私、內容限制)。
    • 技術與產品
      • 改變預設設定或推薦邏輯,使高風險內容難以被演算法放大。
      • 建立可信度指標、事實查核連結、標籤錯誤資訊。
      • 明顯標示出傳遞的錯誤資訊、編造內容、嫁接知名人士的聲音/影像、所在場地、呈現物件或其它事物,欠缺授權、非真實性事件等,並提供易操作的功能,供接受者指出該等錯誤事項。
      • 監督緩解措施實施效益,關注系統性風險;
    • 使用者賦權與透明度
      • 提供更多控制:關閉個人化推薦、管理敏感類別的廣告、更新與信賴的舉報人(trusted flaggers)合作事項、促進措施以提高接受者的認知程度。
      • 透明度報告(內容移除、訴怨結果、帳號停權、演算法解釋、政府要求下架等資料)。
  • 典型緩解措施(服務代理/企業用戶)
    • 對自身上架的內容與商品做事前風險檢查(符合法規、標示清楚、未做誤導)。
    • 接到平台通報時,具備快速下架與更改過程。
  • 接受準則
    • 對每一「高」風險,有明確的控制組合(政策+技術+治理),並說明為何「合理、比例且有效」。
4.5 步驟 5:剩餘風險與接受準則
  • 動作
    • 在緩解措施實施後,重新評估風險等級,得出剩餘風險。
    • 為無法完全消除的風險(例如錯誤資訊、濫用行為)記錄「為何仍然可接受」:技術限制、言論自由平衡、成本效益等。
  • 接受準則
    • 確有清楚寫出組織的「剩餘風險可接受準則」,並說明對基本權利與民主過程的平衡考量。
4.6 步驟 6:監測、審查與獨立稽核
  • 動作
    • 設定指標與監測機制(下架量、訴怨處理時間、特定類型風險案例)。
    •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風險評鑑,並在重要功能變更時做特定目的(ad-hoc)式評估。
    • VLOP/VLOSE 必須委託獨立稽核者審查 DSA 符合程度(含風險評鑑與緩解措施)。
  • 接受準則
    • 有年度報告與稽核報告,支撐「風險管理流程有效運作」。

 

五、文件與審查重點(Review 內容)

在內部或外部審查中,通常會看下列事項:

  • 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
    • 是否明確引用 DSA §34–35說明系統性風險評鑑頻率、方法與責任人。
  • 風險評鑑檔案
    • 風險清單、評估表、分級與優先順序。
    • 與外部資料(研究、監管報告)的連結。
  • 緩解措施證據
    • 政策、產品變更需求單、實作紀錄、A/B 測試或成效分析報告。(備註:A為控制組—維持原本推薦排序,B為實驗組—對標記高風險不實資訊降低推薦權重;檢查曝光量升降、分享率、調查使用者誤信率、使用者行為指標變化等,以實際資料呈報主管機關,展現成果,例如:「演算法調整確實降低不實資訊擴散」的效益。
  • 監督與透明度報告
    • 透明度報告(下架、訴怨、演算法資訊)是否符合 DSA 要求DSA §15, §42
    • 指標趨勢與持續改進紀錄。
    • DSA要求VLOPs/VLOSEs 接受第三者獨立稽核,並出具稽核報告。
  • 第三方關係
    • 與服務代理、供應商、廣告客戶的合約條款與合規要求,尤其是對 DSA 義務的分工及實施情況。

(未完,見續篇)

2026年3月6日 星期五

歐盟數位服務條例規範網路平台營運概述(四之二)

(見前篇)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聲明。CC BY-SA 4。0。
(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2.3 DSA法規要求裡的關鍵義務



DSA 的繁複規則中,以下規則特別值得注意:

非法內容(illegal content)
《核心概念》

服務提供者必須迅速有效地刪除非法內容。

l   當法院或政府機關指出非法內容時,中介服務提供者必須回應並採取必要措施DSA §9(1))。

l   託管服務提供者必須提供既成定義的通知和行動機制,以報告涉嫌非法內容並跟進此類通知,包括採取必要措施。

l   內容是否符合非法內容資格不是由 DSA 本身決定的,而是由受影響的歐盟成員國的適用法律決定的DSA §9(2)

l   線上平台提供者必須特別重視並優先考慮值得信賴的舉報人(trusted flaggers)提供的通知,這些舉報人因其專業知識而得到主管機關的承認DSA §22)。

 

法定責任特權(安全港原則,DSA 第II章)

DSADSA §89已有效納入『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的相關要求事項。例如:【通知】和【刪除】概念最初是在歐盟『電子商務指令』內引入和發展成型,基本上在DSA仍完整延用。雖然服務提供者不必主動檢查內容的合法性。

然而,DSA另提供了新的功能。包括一項值得歡迎的澄清(有時有點誤導性地稱為 good-Samaritan 善良撒馬利亞人》條款),即自願地自行啟動調查或其他旨在實現法律合規的措施並未排除《安全港原則》。然而,允許貿易商和消費者之間簽訂合約的主要提供者,不能依賴消費者保護法下的安全港原則,因為線上平台的設計使消費者相信交易所涉及的資訊、產品或服務,確實是由服務提供者本身,或在其控制下運作的貿易商提供。

單一聯絡點DSA §11) 中介服務提供者必須指定單一聯絡點作為主管機關和接受者的直接聯絡人。
單一聯絡點的資訊和聯絡資訊必須易於存取。
法定代表人 (legal representative, DSA §13)

 

在歐盟沒有機構但地址為歐盟接受者的中介服務提供者,必須在受影響的歐盟成員國之一指定一名法定代表人,這是歐盟 GDPR 中熟悉的原則。

法定代表必須具備足夠的代表權和資源,並且必須充當主管機關和接受者的聯絡人等。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必須易於取得。

值得注意的是, 對於不遵守 DSA 義務的情況,可以聘請指定的法定代表人承擔法定責任,此等安排將避開相應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條款和細則的盡職調查義務 (DSA 第6段)

中介服務提供者服務條款透明化,不得任意更改規則而損害使用者權益。必須就其《條款和細節》中影響資訊提供的任何限制提供透明的資訊。

此等做法包括:運用在內容審查的政策、程序、措施和工具,包括:演算法決策和人工審查,以及其內部訴怨處理系統的議事規則,清楚說明內容審查、帳號停權、演算法排序等規則;

考慮到受影響的歐洲基本權利,中介服務提供者必須負責任地應用和執行此類義務及遵守相關限制。

歐盟執委會將邀請各類型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制訂《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DSA §45),依循歐盟法規處理各類違法內容及系統風險;規範線上製作及推送廣告DSA §46;規範線上平台供民眾登錄及存取方式DSA §47

透明度報告義務(transparency reporting, DSA §15, §24, §42)

 

根據受影響服務提供者的分類,有各種分層的透明度義務,定期提供有關內容審查和其他措施的報告:

·   除此之外,中介服務提供者必須提供以下內容的報告:

a)收悉行機關政或法院命令的數量以及採取的相應行動,

b)自主啟動內容審查的具體情況,以及

c)為內容審查目的而應用的自動化手段,包括準確性指標、可能的錯誤率和採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   除此之外,託管服務提供者尚須提供有關接受者和值得信賴的舉報人trusted flaggers提交的通知數量(透過通知和因應行動的機制),以及因之採取的個別措施的報告,以及此類措施是否以自動化方式執行之。

·   除其他應辦理事項外,線上平台提供者尚須提供以下內容的報告:

a)透過內部訴怨處理系統收到的訴怨數量和因之做出的個別決定,

b)提交給庭外爭議解決機構的爭議數量,以及此類爭議的結果,

c)總計接受者被停職的次數及事由,

d)歐盟境內平均每月活躍接受者的數量。

歐盟委員會可對此類報告的形式、內容和細節提出要求。

訴怨處理系統

 

 線上平台提供者必須實施《內部訴怨處理系統internal complaint handling systemDSA §14,當接受者提出《訴怨complaint 》(DSA §53時,能夠有效運行,處理該等訴怨,例如:涉嫌未經授權刪除內容、暫停用戶帳戶和其他產生不利效應的措施。

訴怨介面及方式必須易於訪問。

對訴怨所做的決定必須包括線上平台提供者的佐證說明,並且該決定不得純粹透過自動化方式做出。

除此之外,線上平台提供者必須提供法庭之外爭議解決的可能選項DSA §21

小型公司和微型企業的豁免(micro or small enterprise, DSA §15)

 

 小型公司和微型企業(見EU 2003/361/EC,係員工人數少於 50人,且年銷售額少於一千萬歐元)無需遵守 DSA 的部分義務。其中包括線上平台提供者的義務以及中介服務提供者的透明度報告義務。

如果係稱公司(儘管規模較小)符合 VLOP VLOSE 的資格,則不適用上述豁免條款。

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protection of minors, DSA §28)

 線上平台提供者必須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符合未成年人資格的接受者獲得高水準的資料保護和安全。

黯黑模式(dark patterns)和設計的合規性

 

 DSA 對線上平台上的使用者介面設計提出了模糊的要求。誤導性的使用者介面(序言中提到 輕微促推 或者 黯黑模式) 如果妨礙接受者作出 自由知情的決定,則應予禁止。

歐盟委員會可以在後續的指引中提供進一步的詳細內容。

妨礙的例子如:反覆要求接受者做出承諾 已經完成的選擇事項 ,且制定程序使得 終止該項服務比訂閱它更為煩瑣。

線上投放廣告和透明度(online advertising transparency, DSA §39)

除了明確指定線上投放廣告的共通要求外,線上平台提供者須提供有關線上廣告的資訊原則 相應的線上廣告。

須提供有關主要的資訊 參數,如何決定目標群體,以及在適用的情況下,如何更改此等參數。

VLOP VLOSE 必須提供 儲存庫(repository), 接受者可以存取過去一年內顯示的線上廣告資訊。此類資訊包括線上投放廣告的內容、主要原則、期限和目標群體。此等規則可能對保護商業機密構成重大挑戰。

基於剖繪的線上廣告之部分禁止

禁止線上平台提供者基於以下因素進行基於剖繪的線上廣告敏感資料(例如健康資料)並專注在 未成年人

由於DSA旨在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歐洲立法者不想鼓勵線上平台提供者使用年齡查證措施,且收集更多個人資料。因此,目前尚 不清楚 線上平台提供者應如何實施此禁令。

推薦系統 (notice & action mechanism, DSA §16)

 

如果線上平台提供者使用推薦系統(例如:動態推送消息),則業者須提供有關以下方面的透明資訊:

a)其推薦系統的主要參數,

b)修改或影響這些參數的可能性。

VLOP VLOSE 必須為其推薦系統提供至少一個不基於剖繪的變通選項。

接受者的索賠要求

根據歐盟和歐盟成員國法律,當出現違反DSA的情況下,接受者有權對服務提供者提出《索賠compensationDSA §54要求,包括損害賠償要求。

B2C線上市場

 

B2C線上市場的提供者必須根據了解業者的《業務客戶KYBCknow-your-business-customer》原則從交易者收集資料。為此,B2C 線上市場的提供者必須收集交易者聯絡和付款資料以及身分證明。如果交易者提供的資訊不準確和/或不完整,服務提供者必須將交易者從服務中刪除。根據 DSA,只有企業才被視為貿易商,因此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必須在比現行適用法律更大程度上區分消費者和企業。

VLOP 和 VLOSE

 

DSA 要求 VLOP VLOSE 提供者強制系統性定期《風險評鑑risk assessment》(DSA §34。根據評鑑結果,必須採取風險緩解措施。此外,提供者必須定期進行獨立的符合性稽核DSA §37,並任命一名獨立於營運職能的《符合性負責人compliance function》(DSA §41

危機應對機制

新引入的《危機應變機制crisis response mechanismDSA §36)將適用於 VLOP VLOSE。如果發生特殊危機(即對歐盟公共安全或健康構成威脅,條文內容明確提到武裝衝突和大規模流行病),歐盟執委會可以要求提供者合作並採取防禦性措施,例如:採取內容審查措施。

歐盟執委會將草擬《危機處置協議 Crisis protocols》(DSA, §48,因應特大規模威脅到歐盟公共安全或健康的狀況。

數位服務協調員 (DSC, Digital Services Coordinators)

DSA 旨在加強主管機關之間的跨越國境溝通和協調,以使其適應數位服務固有的跨越國境特徵。每個歐盟成員國必須任命一名《 數位服務協調員DSA §3(n), §3(o), 及第IV章第1節 §49),作為監督和執行 DSA 遵守情況的主管機關與業務承辦人。包括以下授權業務職掌:

l   成員國執掌事務範圍內,各類型中介服務業者的行為,須接受DSC的調查;

l   當出現違反DSA情況時,要求各類型線上服務提供者(及相關人等)主動採取因應措施;

l   要求執法機關介入檢查線上服務提供者涉嫌之相關業務的庫房、事務所或人員居處,以檢查、查封、取樣或索取嫌疑樣本;

l   詢問各類型線上服務提供者(及相關人等)解釋涉嫌事項之相關資訊;

VLOP VLOSE 的主管機關主要是 歐盟委員會 本身。主管機關擁有廣泛的存取權、獲取資訊權、檢查權、命令權和制裁權。

DSC須提交《年度活動報告annual activity report》(DSA §55)。內容包括:記錄收到及處理的訴怨數量、違犯DSA事項數量及索取相關資訊等處理內容、制裁方式、該等制裁的效益成果;

罰則(penalties, DSA §52) 違反DSA可能會收到罰鍰,須有效用、符合比例且發揮勸阻效應,額定罰款的上限可高達前一財政年度全球年營業額的6%。如果違反 DSA 規定應提供之線上服務提供者之相關資訊義務,最高罰款不得超過前一財政年度收入或全球營業額的 1%。





(未完,見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