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6日 星期五

歐盟數位服務條例規範網路平台營運概述(四之二)

(見前篇)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聲明。CC BY-SA 4。0。
(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2.3 DSA法規要求裡的關鍵義務



DSA 的繁複規則中,以下規則特別值得注意:

非法內容(illegal content)
《核心概念》

服務提供者必須迅速有效地刪除非法內容。

l   當法院或政府機關指出非法內容時,中介服務提供者必須回應並採取必要措施DSA §9(1))。

l   託管服務提供者必須提供既成定義的通知和行動機制,以報告涉嫌非法內容並跟進此類通知,包括採取必要措施。

l   內容是否符合非法內容資格不是由 DSA 本身決定的,而是由受影響的歐盟成員國的適用法律決定的DSA §9(2)

l   線上平台提供者必須特別重視並優先考慮值得信賴的舉報人(trusted flaggers)提供的通知,這些舉報人因其專業知識而得到主管機關的承認DSA §22)。

 

法定責任特權(安全港原則,DSA 第II章)

DSADSA §89已有效納入『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的相關要求事項。例如:【通知】和【刪除】概念最初是在歐盟『電子商務指令』內引入和發展成型,基本上在DSA仍完整延用。雖然服務提供者不必主動檢查內容的合法性。

然而,DSA另提供了新的功能。包括一項值得歡迎的澄清(有時有點誤導性地稱為 good-Samaritan 善良撒馬利亞人》條款),即自願地自行啟動調查或其他旨在實現法律合規的措施並未排除《安全港原則》。然而,允許貿易商和消費者之間簽訂合約的主要提供者,不能依賴消費者保護法下的安全港原則,因為線上平台的設計使消費者相信交易所涉及的資訊、產品或服務,確實是由服務提供者本身,或在其控制下運作的貿易商提供。

單一聯絡點DSA §11) 中介服務提供者必須指定單一聯絡點作為主管機關和接受者的直接聯絡人。
單一聯絡點的資訊和聯絡資訊必須易於存取。
法定代表人 (legal representative, DSA §13)

 

在歐盟沒有機構但地址為歐盟接受者的中介服務提供者,必須在受影響的歐盟成員國之一指定一名法定代表人,這是歐盟 GDPR 中熟悉的原則。

法定代表必須具備足夠的代表權和資源,並且必須充當主管機關和接受者的聯絡人等。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必須易於取得。

值得注意的是, 對於不遵守 DSA 義務的情況,可以聘請指定的法定代表人承擔法定責任,此等安排將避開相應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條款和細則的盡職調查義務 (DSA 第6段)

中介服務提供者服務條款透明化,不得任意更改規則而損害使用者權益。必須就其《條款和細節》中影響資訊提供的任何限制提供透明的資訊。

此等做法包括:運用在內容審查的政策、程序、措施和工具,包括:演算法決策和人工審查,以及其內部訴怨處理系統的議事規則,清楚說明內容審查、帳號停權、演算法排序等規則;

考慮到受影響的歐洲基本權利,中介服務提供者必須負責任地應用和執行此類義務及遵守相關限制。

歐盟執委會將邀請各類型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制訂《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DSA §45),依循歐盟法規處理各類違法內容及系統風險;規範線上製作及推送廣告DSA §46;規範線上平台供民眾登錄及存取方式DSA §47

透明度報告義務(transparency reporting, DSA §15, §24, §42)

 

根據受影響服務提供者的分類,有各種分層的透明度義務,定期提供有關內容審查和其他措施的報告:

·   除此之外,中介服務提供者必須提供以下內容的報告:

a)收悉行機關政或法院命令的數量以及採取的相應行動,

b)自主啟動內容審查的具體情況,以及

c)為內容審查目的而應用的自動化手段,包括準確性指標、可能的錯誤率和採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   除此之外,託管服務提供者尚須提供有關接受者和值得信賴的舉報人trusted flaggers提交的通知數量(透過通知和因應行動的機制),以及因之採取的個別措施的報告,以及此類措施是否以自動化方式執行之。

·   除其他應辦理事項外,線上平台提供者尚須提供以下內容的報告:

a)透過內部訴怨處理系統收到的訴怨數量和因之做出的個別決定,

b)提交給庭外爭議解決機構的爭議數量,以及此類爭議的結果,

c)總計接受者被停職的次數及事由,

d)歐盟境內平均每月活躍接受者的數量。

歐盟委員會可對此類報告的形式、內容和細節提出要求。

訴怨處理系統

 

 線上平台提供者必須實施《內部訴怨處理系統internal complaint handling systemDSA §14,當接受者提出《訴怨complaint 》(DSA §53時,能夠有效運行,處理該等訴怨,例如:涉嫌未經授權刪除內容、暫停用戶帳戶和其他產生不利效應的措施。

訴怨介面及方式必須易於訪問。

對訴怨所做的決定必須包括線上平台提供者的佐證說明,並且該決定不得純粹透過自動化方式做出。

除此之外,線上平台提供者必須提供法庭之外爭議解決的可能選項DSA §21

小型公司和微型企業的豁免(micro or small enterprise, DSA §15)

 

 小型公司和微型企業(見EU 2003/361/EC,係員工人數少於 50人,且年銷售額少於一千萬歐元)無需遵守 DSA 的部分義務。其中包括線上平台提供者的義務以及中介服務提供者的透明度報告義務。

如果係稱公司(儘管規模較小)符合 VLOP VLOSE 的資格,則不適用上述豁免條款。

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protection of minors, DSA §28)

 線上平台提供者必須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符合未成年人資格的接受者獲得高水準的資料保護和安全。

黯黑模式(dark patterns)和設計的合規性

 

 DSA 對線上平台上的使用者介面設計提出了模糊的要求。誤導性的使用者介面(序言中提到 輕微促推 或者 黯黑模式) 如果妨礙接受者作出 自由知情的決定,則應予禁止。

歐盟委員會可以在後續的指引中提供進一步的詳細內容。

妨礙的例子如:反覆要求接受者做出承諾 已經完成的選擇事項 ,且制定程序使得 終止該項服務比訂閱它更為煩瑣。

線上投放廣告和透明度(online advertising transparency, DSA §39)

除了明確指定線上投放廣告的共通要求外,線上平台提供者須提供有關線上廣告的資訊原則 相應的線上廣告。

須提供有關主要的資訊 參數,如何決定目標群體,以及在適用的情況下,如何更改此等參數。

VLOP VLOSE 必須提供 儲存庫(repository), 接受者可以存取過去一年內顯示的線上廣告資訊。此類資訊包括線上投放廣告的內容、主要原則、期限和目標群體。此等規則可能對保護商業機密構成重大挑戰。

基於剖繪的線上廣告之部分禁止

禁止線上平台提供者基於以下因素進行基於剖繪的線上廣告敏感資料(例如健康資料)並專注在 未成年人

由於DSA旨在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歐洲立法者不想鼓勵線上平台提供者使用年齡查證措施,且收集更多個人資料。因此,目前尚 不清楚 線上平台提供者應如何實施此禁令。

推薦系統 (notice & action mechanism, DSA §16)

 

如果線上平台提供者使用推薦系統(例如:動態推送消息),則業者須提供有關以下方面的透明資訊:

a)其推薦系統的主要參數,

b)修改或影響這些參數的可能性。

VLOP VLOSE 必須為其推薦系統提供至少一個不基於剖繪的變通選項。

接受者的索賠要求

根據歐盟和歐盟成員國法律,當出現違反DSA的情況下,接受者有權對服務提供者提出《索賠compensationDSA §54要求,包括損害賠償要求。

B2C線上市場

 

B2C線上市場的提供者必須根據了解業者的《業務客戶KYBCknow-your-business-customer》原則從交易者收集資料。為此,B2C 線上市場的提供者必須收集交易者聯絡和付款資料以及身分證明。如果交易者提供的資訊不準確和/或不完整,服務提供者必須將交易者從服務中刪除。根據 DSA,只有企業才被視為貿易商,因此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必須在比現行適用法律更大程度上區分消費者和企業。

VLOP 和 VLOSE

 

DSA 要求 VLOP VLOSE 提供者強制系統性定期《風險評鑑risk assessment》(DSA §34。根據評鑑結果,必須採取風險緩解措施。此外,提供者必須定期進行獨立的符合性稽核DSA §37,並任命一名獨立於營運職能的《符合性負責人compliance function》(DSA §41

危機應對機制

新引入的《危機應變機制crisis response mechanismDSA §36)將適用於 VLOP VLOSE。如果發生特殊危機(即對歐盟公共安全或健康構成威脅,條文內容明確提到武裝衝突和大規模流行病),歐盟執委會可以要求提供者合作並採取防禦性措施,例如:採取內容審查措施。

歐盟執委會將草擬《危機處置協議 Crisis protocols》(DSA, §48,因應特大規模威脅到歐盟公共安全或健康的狀況。

數位服務協調員 (DSC, Digital Services Coordinators)

DSA 旨在加強主管機關之間的跨越國境溝通和協調,以使其適應數位服務固有的跨越國境特徵。每個歐盟成員國必須任命一名《 數位服務協調員DSA §3(n), §3(o), 及第IV章第1節 §49),作為監督和執行 DSA 遵守情況的主管機關與業務承辦人。包括以下授權業務職掌:

l   成員國執掌事務範圍內,各類型中介服務業者的行為,須接受DSC的調查;

l   當出現違反DSA情況時,要求各類型線上服務提供者(及相關人等)主動採取因應措施;

l   要求執法機關介入檢查線上服務提供者涉嫌之相關業務的庫房、事務所或人員居處,以檢查、查封、取樣或索取嫌疑樣本;

l   詢問各類型線上服務提供者(及相關人等)解釋涉嫌事項之相關資訊;

VLOP VLOSE 的主管機關主要是 歐盟委員會 本身。主管機關擁有廣泛的存取權、獲取資訊權、檢查權、命令權和制裁權。

DSC須提交《年度活動報告annual activity report》(DSA §55)。內容包括:記錄收到及處理的訴怨數量、違犯DSA事項數量及索取相關資訊等處理內容、制裁方式、該等制裁的效益成果;

罰則(penalties, DSA §52) 違反DSA可能會收到罰鍰,須有效用、符合比例且發揮勸阻效應,額定罰款的上限可高達前一財政年度全球年營業額的6%。如果違反 DSA 規定應提供之線上服務提供者之相關資訊義務,最高罰款不得超過前一財政年度收入或全球營業額的 1%。





(未完,見續篇)

2026年3月5日 星期四

德國無憂宮(Schloss Sanssouci)概述

介紹

無憂宮(Schloss Sanssouci)(亦稱《忘憂宮》)位於德國波茨坦(Potsdam),是普魯士國王腓特烈大帝(Friedrich der Große)於1745年至1747年間建造的夏季宮殿。它被視為法國凡爾賽宮的德國對手,但規模較小,風格更親切,為洛可可式(Rococo)建築。宮殿名稱源自法文「sans souci」,意為「無憂無慮」,象徵腓特烈大帝希望在此逃離宮廷儀式,遠離政治責任、享受文化生活與私人休憩的理想。無憂宮僅有十個主要房間,建於一座梯田山丘頂部,環繞廣闊公園。1990年,無憂宮及其公園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遺產。目前由柏林-勃蘭登堡普魯士宮殿與花園基金會管理,每年吸引超過兩百萬遊客。
CC BY-SA 4。0
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歷史

無憂宮的歷史始於1744年,腓特烈大帝下令修築葡萄園梯田。1745年至1747年,由建築師喬治·溫澤斯勞斯·馮·克諾貝爾斯多夫(Georg Wenzeslaus von Knobelsdorff)根據國王的草圖設計建造,作為腓特烈逃避柏林政治壓力的私人居所。宮殿僅供夏季使用,從四月底至十月初。1763年至1769年,腓特烈建造新宮(New Palace)作為對比,展示普魯士的權力。宮邊的風車成為他與磨坊主的著名傳說,象徵民間個人資產維護所有權,即使國王仍須尊重人民資產權。拿破崙佔領波茨坦時,桑索西宮得以保存,因拿破崙下令嚴禁掠奪其文物財產。十九世紀,腓特烈·威廉四世(Friedrich William IV)擴建宮殿,增加翼樓。宮殿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仍屬霍亨索倫王朝(Hohenzollern),1927年交由國家宮殿與花園管理局管理。二戰期間,藝術品被轉移避險,宮殿雖未受損,但附近風車被毀。戰後,部分藝術品被蘇聯掠走,1958年部分歸還。東德時期,無憂宮成為旅遊景點。1990年德國統一後,腓特烈大帝遺體按其遺願安葬於葡萄園梯田。1995年成立普魯士宮殿與花園基金會負責維護。

發展

宮殿發展反映普魯士君主的品味變化。最初,腓特烈與克諾貝爾斯多夫爭執是否建地下室,最終按國王意願建成單層結構,強調與自然的和諧。1746年,克諾貝爾斯多夫被解僱,由荷蘭建築師揚·布曼(Jan Bouman)完成。1755年至1764年,建造畫廊(Picture Gallery),1771年至1775年新增翼樓(New Chambers)。十九世紀,腓特烈·威廉四世委託路德維希·佩西烏斯(Ludwig Persius)擴建,增加夾層樓與廚房。公園由彼得·約瑟夫·倫內(Peter Joseph Lenné)重新設計,融入新古典主義元素。1842年,蒸汽機引入,使噴泉系統運作。無憂宮從私人退隱處演變為時尚鄉間宅邸,融合巴洛克與新古典風格。

傳說與故事

無憂宮充滿腓特烈大帝的軼事與傳說。他稱宮殿為「我的小葡萄園屋」(mein Weinberghäuschen),在此與哲學家、音樂家如伏爾泰交往,演奏長笛,伴隨愛犬。著名傳說包括「馬鈴薯國王」神話:據傳腓特烈推廣馬鈴薯,命令農民種植,甚至用計騙他們偷種以普及,但這是十九世紀杜撰的迷思,如今遊客仍在其墓前放置馬鈴薯。另一軼事是腓特烈厭惡女性,宮殿設計「無婦女」(sans femmes),其妻伊麗莎白·克里斯蒂娜(Elisabeth Christine)從未入住。戰時故事包括藝術品轉移與歸還,象徵宮殿的堅韌。

室內裝飾

無憂宮室內以洛可可風格為主,優雅而華麗。房間採用「雙公寓」佈局(apartement double),主室面向南方花園,僕人室在北側。裝飾由藝術家如約翰·奧古斯特·納爾(Johann August Nahl)與霍彭豪普特兄弟(Hoppenhaupt brothers)創作,包括精緻木雕、壁板、掛毯與金屬細節。腓特烈親自監督,強調舒適與藝術。十九世紀擴建增加新古典元素,如大理石柱與宗教圖案。房間濕氣問題因無地下室而存在,但保留十八世紀原貌。

建築

無憂宮為單層別墅式建築,中央主體帶有十個主室,兩翼對稱橫向展開,整體面向優美花園。
  • 前廳(Vestibül)
  • 花園向主廳(大理石廳 Marmorsaal)仿羅馬萬神殿圓頂
  • 國王寓所(迎賓室、聽政廳、音樂廳、書房與臥房等)
  • 五間貴賓房(含伏爾泰房、洛藤堡房)
  • 僕役間等
入口主廳北側有八對科林斯柱廊,彰顯莊嚴肅穆氣勢,柱廊環繞半圓形榮譽庭院。東側畫廊(1755-1764)為德國最早君主美術館,圓頂設計存放藝術品。西側新翼樓(1771-1775)供賓客使用。公園內其他建築包括新宮(1763-1769)、夏洛滕霍夫宮(Charlottenhof Palace,1826-1829,由卡爾·弗里德里希·申克爾設計)、羅馬浴場(Roman Baths)與橘園宮(Orangery Palace)。1841-1843年建蒸汽泵站,摩爾復興風格類似伊斯蘭清真寺。建築材料多半採用義大利卡拉拉大理石,室內施以纖巧鍍金,彰顯洛可可風格。天花板、牆面鑲有藝術浮雕、軍事和科學徽飾。

建築內部富含18世紀家具、壁畫、塑像、瓷器,且大量珍藏當時歐洲藝術精品:
  • 音樂廳中有名的齊柏曼大鍵琴與腓特烈的譜架
  • 琴房與宴會廳內牆飾及天花浮雕由皮斯內等著名畫家繪製
  • 貴賓房如伏爾泰房充滿異國裝飾與瓷器
  • 大理石廳用以舉辦宴會與音樂會

花園

無憂宮公園佔地廣闊,融合巴洛克與景觀式設計。葡萄園梯田為焦點,種植3000棵果樹,溫室培育熱帶水果如橙子、瓜類。巴洛克花園有草坪、花壇、樹籬與女神弗洛拉(Flora)、維納斯(Venus)、戴安娜(Diana)、與波莫娜(Pomona)裝飾的方尖碑,由法國及德國雕塑大師手工打造,點綴畫廊及園徑。。2.5公里主大道從東方尖碑至西方新宮,兩側圓形廣場有噴泉與大理石雕像。十九世紀,倫內改造南部為開放景觀公園,闊闊草坪、叢林與池塘,丘陵由挖掘土方形成。噴泉系統包括海神洞窟(Neptune Grotto,1757)與大噴泉(1842年蒸汽機驅動,高38米)。公園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

畫作

宮內有「無憂宮畫廊」收藏大量歐洲古典名畫,收藏超過4000幅畫作與微型畫,從十五至二十世紀,包括荷蘭黃金時代與義大利文藝復興名作。畫廊專注佛蘭德與荷蘭巴洛克畫作,如魯本斯(Rubens)、范戴克(Van Dyck)、卡拉瓦喬(Caravaggio)與瓦托(Watteau),以及義大利文藝復興與巴洛克作品。腓特烈大帝熱衷收藏,畫廊為歐洲最華麗的十八世紀建築之一。宮殿內室亦有壁畫與天花板畫。

瓷器

腓特烈大帝收藏大量邁森瓷器(Meissen porcelain),用於室內裝飾與餐具,反映其對奢華的喜愛。瓷器收藏部分整合於宮殿寶藏中,但具體細節在戰時流失後部分恢復。無憂宮瓷器強調十八世紀歐洲工藝。

雕像

公園內雕像眾多,包括大理石群像環繞噴泉圓形廣場。東方方尖碑有弗洛拉與波莫娜女神像。宮殿內外有古羅馬風格雕像,如裸體女性與宗教主題。基金會收藏約5000件雕塑,從古代至柏林雕塑學派高峰時期的大師級作品。

壁畫與天花板畫

宮殿室內有精緻壁畫與天花板畫,融合義大利與法國風格,畫廊與主室壁畫保存十八世紀原貌。部分房間有金色細節追逐牆壁與天花板,描繪神話、田園壁畫與宗教主題,多由皮斯內、杜布瓦等宮廷畫家親手繪製,表現宮殿主人的藝術喜好與時代審美。

教堂

宮殿本身沒有教堂,但公園內有和平教堂(Friedenskirche),由腓特烈·威廉四世於1845-1854年建造,靈感來自義大利早期基督教建築,為王室家族祈禱和安葬地。教堂包含馬賽克與壁畫,環繞湖泊與綠地,為公園增添精神元素。

珍寶收藏

無憂宮收藏包括畫作、雕塑、瓷器與古董。腓特烈大帝的圖書館於1992年歸還,包含珍貴書籍。戰後,部分寶藏從蘇聯與美國歸還。基金會管理超過4000幅畫作與5000件雕塑,涵蓋文藝復興時期至現代。

歷代主人

無憂宮主要與腓特烈大帝(1740-1786)相關,他視之為私人天堂。並改裝新古典室內,其逝世時被安葬在最喜歡的居所波茨坦的無憂宮。因為他死後無子,由他的侄子腓特烈·威廉二世繼承王位。腓特烈·威廉三世(1797-1840)鮮少造訪。腓特烈·威廉四世(1840-1861)擴建並居住。霍亨索倫王朝至1918年擁有此宮殿,之後由國家接管。東德時期為開放式博物館,1990年兩德統一後由柏林-勃蘭登堡普魯士宮殿與花園基金會管理。

(全文竟)

2026年3月4日 星期三

歐盟數位服務條例規範網路平台營運概述(四之一)

 引言

歐盟《數位服務條例/法》(EU Digital Services Act, DSA, Regulation (EU) 2022/2065)旨在建立一個安全的數位空間,保護歐洲公民的基本權利,同時促進創新與競爭。有鑑於2000 年《電子商務指令,2000/31/EC》已無法處理新浮現的問題(如:社群平台、線上市集、App 商店、假訊息、違法內容等)。特制定DSA法適用於所有在歐盟營運的線上服務,包括市場平台、社交媒體、應用程式商店及線上旅行與住宿平台。其主要目標是規範非法內容傳播、保護未成年人、提升透明度,並要求大型平台進行風險評鑑與緩解措施。

此短文概述DSA內容,針對平台提供者、服務代理及相關方,提供合規指引,包括風險評鑑、檢查項目、適用立法、分析工具、工作步驟、接受標準、評估、緩解措施、剩餘風險、審查內容及摘要報告。

數位服務法(DSA)補充數位市場法(DMA,EU Digital Markets Act,2022/1925),並根據服務提供者的角色、規模及影響力採取比例原則。微型及小型企業負擔較輕,而大型平台承擔較重的責任。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聲明。CC BY-SA 4。0。
(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一、利害相關者與適用義務概觀

1.1 主要角色與數位服務法(DSA)義務層級

DSA 適用於歐盟內的所有線上中介服務(中介機構)的 B2B B2C 提供者,他們為接受者recipient, 通常稱為《使用者》)提供商品、服務和內容的存取權限。這包括以下提供者:

  • 單純傳輸mere conduit)服務:僅被動地「傳送」資料,不修改、不儲存、不主動干預內容。
    • 例如:電信商、網路存取服務(ISP)、Wi-Fi服務、VPN服務、DNS功能變數名稱解析服務、CA數位憑證服務、電子郵件轉發服務等。
    • 網際網路交換點、無線存取點、虛擬專用網路和 DNS 服務
  • 暫存/緩存caching)服務:為了提高傳輸效率,系統自動、臨時地儲存資料內容副本,但不會主動修改或干預內容,例如:CDN內容分發(網頁緩存)、內容交付網路、圖片壓縮代理、反向代理伺服器和內容適配代理等。
  • 主機服務hosting services),亦稱託管服務:長期儲存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服務商不主動審查,如雲端儲存/運算、網站託管、網站主機、第三者網路商城。
  • 線上平台:

o    一種特殊的主機服務:不只儲存,還「向公眾散佈」內容。

o    例如:社群媒體、線上市集、App 商店、影音平台。

o    須最小化非法及有害內容風險,包括對兒童的曝露。義務包括內容移除透明度、上訴機制、非法內容標記機制、未成年人保護(例如減少曝露於不適內容、禁止針對兒童的定向廣告)、大型平台提供非個人化饋送選項、廣告透明度(標記廣告、禁止基於敏感資料的廣告)、禁止黑暗模式(欺騙性設計)、市場平台查證賣家並顯示聯絡資訊。

  • 超大型線上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 / Search EnginesVLOP/VLOSE)、搜尋引擎(含市場、社群平台、App store 等)提供者
    • 若是每月歐盟用戶超過4500萬者,即10%歐盟總人口數,則需執行「系統性風險評鑑」(Art. 34)與緩解措施(Art. 35),並接受獨立稽核與提供透明報告(Art. 42(3))。
    • 所有平台都需有違法內容通報與行動流程、使用者訴怨機制、透明度報告等一般義務。
  • 服務代理商/企業用戶(例如利用平台提供自家服務的商家、品牌、廣告商)

o    屬於「交易者」或「企業用戶」,須配合平台義務,確保符合法規要求。需提供真實且完整的身分與聯絡資訊,並確保自身內容與產品符合適用法規(例如:產品安全、醫材 MDR/IVDRGPSR 等),平台要對這些資訊做合理程度的核查。

o    中介服務及託管提供者:須遵守非法內容標記、內容移除透明度及調解決定上訴等規則。市場平台需查證賣家、顯示聯絡資訊,並進行隨機檢查或採用追蹤技術。

  • 其他相關方
    • 資安與託管供應商:支撐平台的營運韌性與資安管制,通常採用 ISO/IEC 27001:2022 + ISO/IEC 27701:2025 作為現今科技水準的基礎要求。
    • 獨立稽核者、風險管理顧問、權益團體與研究者:參與數位服務法(DSA)要求的外部稽核與風險治理對話。
在實務應用面向,DSA進一步要求受影響的中介服務具有《實質聯繫substantial connection》到歐盟。這可以在各地建立面向歐盟境內的服務提供者。然而,由於 DSA 也旨在規範歐盟/歐洲經濟區以外的第三國向歐盟提供的中介服務,因此這也可能是由於大量服務造成的《接受者》,涉及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的中介服務與其人口的關係;或者《企及對象》係針對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的活動。在此背景下,確定《實質聯繫》的指標包括歐盟成員國的語言、貨幣或頂級域名,或向歐盟提供的產品或服務。

 
二、適用 EU 法規與標準
2.1 核心法規
  • Digital Services ActRegulation (EU) 2022/2065
    • §14–24:所有中介服務的一般義務(通報與行動、訴怨處理、透明度報告等)。
    • §30–32:線上市場與平台需查證商家資訊、確保產品与服務的合法性。
    • §34–35VLOP/VLOSE 必須每年至少一次執行「系統性風險評鑑」與「合理且有效的緩解措施」。
  • 其他常見關聯法規(視業務性質之相關作用)
    • GDPR2016/679):保護個人資料與隱私。
    • NIS22022/2555):關鍵與重要實體的網路與資訊安全義務,對大型平台與關鍵服務影響越來越大。
    • CRACyber Resilience Act):針對具數位元素產品的資安要求(未來與平台軟體供應鏈相關)。
    • 通用產品安全條例(GPSR (EU) 2023/988)(另文介紹
    • 歐盟電子商務指令(EU Directive on electronic commerce2000/31/EC
    • 產業界特定法規:如醫療平台同時需遵守醫療器材條例(EU MDR 2017/745)、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條例(EU IVDR 2017/746)與 MDCG 指引文件等。
2.2參考標準與文獻(風險評鑑時的引用來源參考)

  • ISO/IEC 27001:2022(資訊安全管理系統)+ ISO/IEC 27701(資安、網路安全及隱私資訊管理要求與指引):建立風險導向的資訊安全與隱私資訊管理系統(ISMS/Privacy MS),支撐數位服務法(DSA)對營運韌性、事件管理與資料保護的期許事項。
  • ISO 31000:2018(風險管理原則與架構)(另文介紹):作為整體數位服務法(DSA)系統性風險管理方法學的母體架構。
  • 一般資料保護條例 (GDPR EU 2016/679):補充數位服務法(DSA)保護用戶資料及基本權利。
  • 電子識別條例 (Regulation (EU) No 910/2014):賣家查證相關的電子識別系統及內容的合規使用。
  • 歐盟市場監督條例 (EU) 2019/1020 另文介紹)協調市場監督主管機關、海關、經濟營運者、產品警戒與通報系統的職責與義務,完善產品在歐盟市場的監督實務。
  • 歐盟協調成員國間實施消費者保護法規的條例 (EU) 2017/2394
  • 行政合作指令 (DAC7EU 2021/514):數位平台通報義務,第七次增補事項,提及線上賣家的盡職調查及報告的義務。
  • 歐盟人工智慧(AI)法(2024/1689):人工智慧(AI)調解工具的透明度及準確性的法規要求。
  • 業界人權與內容風險工具,如:GNI / DTSP實施 DSA 風險評鑑工作坊材料」,2023年版:給出如何依§34做系統性風險評鑑的實務指引,涵蓋治理、審查、緩解與文件化要求。
  • 歐盟消費者爭議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指令 2012/11/EU

(未完,見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