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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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專案組織和角色
4.5.1 專案組織
專案組織是一個臨時結構,包括定義妥的專案中角色、責任和職權。通過名稱將個人分配給專案組織中的特定角色。專案組織宜:a) 明確匯報路線;
b) 由專案發起人或專案委員會批准;
c) 與專案涉及的每個人進行溝通。
專案組織的設計可以取決於專案前後環節(見4.2)、組織環境(見4.4)和專案利害相關者(見4.5.10)。
宜為每個人詳細地定義專案組織,以瞭解他們的角色和責任,以及與他們一起工作的個人的角色和責任。在整個專案中,責任宜相互一致且可追溯。專案組織的設計和實施還宜考慮專案管理的非正式面向,例如組織文化、專案團隊成員的動力和協調,以及人際交往能力和行為水準。
專案組織結構的示例如圖5所示。宜定義專案組織內各個角色之間的關係,並可按照7.5中所敘述事項進行管理。
注1:當存在專案委員會時,可變更匯報路線以適應治理的安排。
注2:並非所有組織中都設有專案辦公室。
個人可以承擔多個角色,但擔任專案發起人角色的個人不宜同時擔任專案經理、工作包負責人或專案團隊成員的角色,因為可能存在利益衝突。
專案組織也可以包括顧客或顧客代表,以及供應商或外包商,如4.2.3中所述。根據所需完成的具體工作和所需的專業能力,專案組織可以在整個專案生命週期中發生變化,尤其是在各個階段交接處。
專案組織的角色和責任詳見4.5.2至4.5.11。
4.5.2 發起組織
發起組織是上層權責機構,宜向專案委員會或專案發起人提供指導和資源,應對不斷升級的風險和問題,並做出或參考超出專案委員會或專案發起人授權範圍的決策。專案發起人可以代表發起組織,因此可能沒有將風險和問題的上報的或尋求指導的上級權威機構。發起組織代表、實際擔任此職務的個人或主體取決於專案所處的前後環節。例如:a) 對於專案組合內專案,上級權威機構可以是專案組合經理或總監;
b) 對於專案群內的專案,上級權威組織可以是專案群經理。
註:與發起組織相關的綜合專案管理實務內容見6.2、6.3和6.9。
4.5.3 專案委員會
如有需要,專案委員會宜通過向專案發起人提供方向和指導來為專案做出貢獻(見圖5)。相對於專案發起人,專案委員會角色的許可權因組織和專案而異。例如,專案委員會可以包括:a) 代表專案發起人負責的上級權威機構或治理主體;
b) 或由專案發起人任職、向專案發起人提供高級建議的董事會。
專案委員會宜:
—監督專案進展和發展,以確保其為組織利益服務;
—通過會議形式協助策略決策、消除障礙,並解決問題。
如果專案是兩個或多個組織之間的結合,則專案委員會可以包括各個組織的代表(參考ISO 21505)。註:專案委員會的常用術語包括「專案指導小組」、 「專案指導董事會會」、 「專案指導委員會」或「治理委員會」等。
4.5.4 專案發起人
專案發起人對已定義的上級部門負責,以實現專案目標、交付所需的產出和成果,以實現所需收益。專案發起人的責任宜包括但不僅限於:專案發起人宜承認或擁護營運論證案例,並對專案治理負責,包括審查、覆核和保證(參考ISO 21505)。此外,專案發起人的責任宜包括但不僅限於:
a) 查證專案在整個生命週期中的合理性;
b) 確認專案經理和團隊有技能並且有能力執行分配的工作;
c) 向專案經理提供決策、方向、建議和前後環節,以使營運論證案例中定義的陳述的商業需求能夠在專案或組織可接受的風險水準內得到滿足;
d) 確認組織為組織變革或社會變革做好了準備和承諾,並且確定變革的發生(見7.14);
e) 解決升級的問題和風險;
f) 吸引關鍵的專案利害相關者;
g) 在其授權範圍內做出決定;
h) 將風險和問題升級到其授權範圍之外,擴展到更高級別的許可權;
i) 設定專案的文化和道德基調。
專案發起人通常是專案委員會的成員,代表專案委員會在日常工作或事先議定的專案管理活動中的利益和立場。在某些情況下,個人可以支援專案發起人,也可以履行既定責任來代表專案發起人行事。在此種情況下,宜在專案組織中定義責任分工。
注1:專案發起人常用術語包括「專案執行官project executive」、 「專案負責人project owner」、「產品負責人product owner representative」或「資深負責人senior responsible owner」等(見圖5)。
注2:與專案發起人相關的綜合專案管理實務,見6.4。
4.5.5 專案保證
雖然專案發起人對稽核、審查和保證等承擔最主要責任,但該等活動可分配給一名或多名人員,代表專案發起人行事,而且獨立于專案經理和項目團隊。4.5.6 專案經理
專案經理對專案發起人或專案委員會負責,以完成定義範圍,並領導和管理專案團隊。專案經理的其他活動可能包括(但不僅限於)下列事項:a) 建立與議定的治理方法一致的管理方法;
b) 激勵專案團隊;
c) 提供日復一日常規型監督和領導力;
d) 為團隊設定方法、責任、工作範圍和標的;
e) 根據專案計畫監督、預測和匯報專案總體進度(見7.2和7.15);
f) 管理風險(見7.8)和問題(見7.9);
g) 控制和管理專案變更 (見7.10);
h) 按照相關合約的規定管理供應商績效(見7.17);
i) 確保專案利害相關者按計劃參與(見7.12)和溝通(見7.13)專案;
j) 確證專案提供的產出和成果。
專案經理可以由專案管理團隊協助,其成員擔任特定的角色,例如排程、成本控制和品質保證。
註:與專案經理相關的綜合專案管理實務,見6.5、6.6及6.8。
4.5.7 專案辦公室
如有需要,專案辦公室宜有其明確的角色、責任和匯報線。專案辦公室可以執行各式各樣的活動來支持專案經理和專案團隊,包括但不僅限於:a) 分析;
b) 制定出和行政支援治理;
c) 使專案方法和過程標準化;
d) 專案管理訓練;
e) 規劃和監督;
f) 資訊管理;
g) 提供行政支援。
此外,專案辦公室可以支持多個專案,可與專案群或專案組合管理辦公室結合,也可以執行專案群或專案組合管理辦公室的職能。
專案辦公室可以支持除專案經理之外的角色,例如專案發起人、專案委員會或專案團隊中的其他職位。專案辦公室可以承擔專案管理組織能力中心或卓越中心的角色,支援組織提高其專案管理的成熟度。
註:專案辦公室可以稱為「專案管理辦公室project management office」、 「專案支援辦公室project support office」,或其他組織批准的術語。
4.5.8 工作包負責人
工作包負責人對專案經理領導、管理和交付工作包中定義的指派的產出或成果。工作包負責人或團隊負責人可以是發起組織的一部分,也可以來自協力廠商組織,例如:供應商。工作包負責人的責任包括但不僅限於:a) 確定工作包已按要求的品質、進度和預算完成;
b) 協助和審查重要的管理文件;
c) 對照工作包計畫,規劃、監督、預測和匯報總體進度;
d) 管理著去解決風險和問題,並向上呈報超出其決策許可權的風險和問題;
e) 控制工作範圍的變更,並向上請求超出其許可權的變更授權;
f) 管理和最佳化資源的使用;
g) 將最終產出移交給專案團隊或專案經理。
注1:專案經理可以承擔工作包負責人的角色。
注2:與工作包負責人相關的綜合專案管理實務,見6.7。
4.5.9 專案團隊成員
專案團隊成員執行專案活動,並對工作包負責人或專案經理負責完成其分配的活動和提供相應的交付物。4.5.10 專案利害相關者
專案利害相關者是指對專案感興趣、可能影響、受到影響,或者是自認為會遭到影響的個人、團體或組織(見圖6)。專案利害相關者可以來自專案和組織的內部或外部。圖 6 潛在的利害相關者示例
4.5.11 其他角色
宜確定其他角色,以適應所需工作,例如管理產出開發的角色。例子包括與敏捷交付、服務和營運管理、組織化與社會變革、溝通和各種工程學科相關的角色。4.6 專案人員的專業能力
專案管理的專業能力可分為(但不僅限於)以下事項:a) 技術型專業能力,指導、管理、規劃和交付專案的技術能力,包括該文件定義的概念和實施;
b) 行為型專業能力,與人際關係相關的行為能力,例如領導力、開發團隊、人員管理、輔導、談判和衝突管理等;
c) 在組織、合約和外部環境中與專案管理相關的業務和其他專業能力。
不參與專案管理的專案團隊成員宜具備在相關領域的專業能力,使其能夠履行分配到的責任。
宜將所需專業能力與現有專業能力的差距視為專案的約束或風險。宜審查並縮小專業能力差距。專業能力和技能可以通過持續的個人和專業發展來改進或提升。
參見標準ISO 21502-2020
Project, programme and portfolio management — Guidance on project management
專案、專案群和專案組合管理 — 專案管理指引
(未完,見續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