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8日 星期六

歐盟無人機法規初探(八之七)

(續前篇)

EU Regulation 2019/945 · 2019/947 · 2018/1139
無人機系統(UAS)市場法規、產品驗證與飛行運作概述

適合讀者:大學以上程度|法規、航空、工程、產業界從業人員
參考法規資訊截至2026年3月,後續修訂請查閱EASA官方網站和EUR-Lex資料庫。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聲明。CC BY-SA 4。0。
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十三、已知缺陷、陷阱與主要爭議

13.1 已知系統性缺陷與風險

⚠️ 缺陷一:Remote ID 訊號欺騙(Spoofing)風險

EU 2019/945 要求 Remote ID 廣播真實位置與身份,但現行 EN 4709-001 標準對訊號加密及身份查證的要求較弱。研究已證實攻擊者可廣播偽造的 Remote ID 訊號,干擾執法機關對真實違規 UAS 的識別。EASA 正在研議 Remote ID 強化版(包含數位簽章)但尚未納入強制要求。

⚠️ 缺陷二:舊款無人機的地理柵欄(Geo-fencing)失效

只有 C 類(具 Geo-awareness 功能)UAS 才具備自動禁飛區警示能力。市場上大量在 2021 年前生產的「舊款」無人機缺乏地理柵欄自覺性(Geo-awareness),其操作員僅依賴訓練課程的知識自律遵守禁飛規定,而非技術強制執行。歐洲多起機場入侵事件的肇因均與此有關。

⚠️ 缺陷三:電池膨脹與熱失控報告未納入強制通報

鋰聚合物電池熱失控(Thermal Runaway)是 UAS 最常見的安全事故之一,但現行法規僅要求「重大事故」通報,對電池膨脹等前兆事件缺乏強制記錄與通報要求。多份 EASA 安全研究指出,系統性電池缺陷(如特定批次產品)難以在事故前被識別和召回。

13.2符合法規時易落入的陷阱

  1. 陷阱一:韌體更新後的符合性失效:製造商在取得 C 類驗證後,若透過 OTA(空中更新)修改影響 Remote ID 廣播頻率或 Geo-fence 觸發邏輯的韌體,可能使既有技術文件與實際產品不符,觸發重新評鑑義務。許多製造商未意識到「韌體版本控制」是 C 類符合性維護的核心。
  2. 陷阱二:「配件重量」被忽略的 MTOM 誤算:操作員常以「裸機重量」作為判斷其 UAS 屬於哪個類別的依據,但 MTOM 定義包含電池、攝影機、噴灑容器等全部承載物的最大設計重量。錯誤 MTOM 分類可能導致在錯誤的開放子類或特定類別授權下飛行。
  3. 陷阱三:「反向請求」飛行的 STS 誤用:STS-01 授權在非人口稠密區且操作員在 VLOS 下飛行,但若飛行任務地點是城市公園(按 EASA 指引屬人口稠密區),則不能使用 STS-01 聲明,需要個別 SORA 或 PDRA。許多業者不清楚「人口稠密區」的精確定義,導致合規漏洞。
  4. 陷阱四:操作員登記號碼標示不當:登記號碼須以耐用且難以移除的方式標示,且在飛行前可讀。若以便條紙貼附或以貼紙標示於可輕易撕除處,NCA 巡查人員有權認定標示不符合法規,並開立違規通知。
  5. 陷阱五:「室內飛行」豁免的誤解:EU 2019/947 對「完全在室內飛行」的 UAS 提供豁免,但「完全室內」指不具備任何與室外空域連結的開口(如開放式廠房屋頂、溫室)。若場地有任何開口,即非室內豁免適用範圍,操作員需按開放或特定類別規範。
  6. 陷阱六:保險盲點:部分操作員以為家庭財產保險或娛樂型 UAS 保險涵蓋商業飛行任務,但多數保單明確排除商業用途。特定類別運作的強制第三方責任保險,須明確涵蓋 UAS 飛行作業,購買保險前必須確認保單條款。


13.3 主要爭議與懸而未決的問題

爭議/問題

說明

農業 UAS 的特殊豁免爭議 部分成員國(如義大利、西班牙)爭取農業噴灑 UAS 的特殊豁免,認為 EU 2019/947 的農業例外條款解釋過窄;EASA 堅持農業噴灑屬特定類別,須完整 STS 或 SORA 授權;業者認為農業場景本質上在偏遠地區,法規過度限縮此類使用範圍
中國製造商(如 DJI)的市場主導地位 大疆(DJI)佔歐盟消費性 UAS 市場逾 70%;歐盟標準化(特別是 EN 4709-001)在設計上與 DJI 的 Remote ID 實作高度相容,被批評為「量身訂做」;反面意見認為基於現實市場份額不得不相容。此議題涉及歐洲工業政策
BVLOS 的商業化瓶頸 快遞業者(如 Amazon Prime Air、DHL Parcel、Wing)極力爭取在歐洲建立大規模 BVLOS 配送,但 EASA 的謹慎立場、U-space 建置進度滯後、以及各成員國 NCA 審查速度不一,使 BVLOS 商業化明顯落後於美國及中國
驗證類別(eVTOL)的型式驗證延遲 多家 eVTOL 業者(Lilium、Vertical Aerospace 等)的型式驗證審查週期遠超預期(通常 5–8 年),主要因 EASA 缺乏足夠的驗證 UAS 工程師資源,而非技術問題;多家公司因資金耗盡而倒閉
保險市場準備度不足 特定類別飛行的責任保險市場仍不成熟,保費差異懸殊且核保標準不一;部分小型業者因保費過高而難以取得商業飛行授權,業界呼籲建立 UAS 保險統一架構
第三國業者的對等問題 EU 2019/945 規定第三國業者若在歐盟銷售 UAS,必須在歐盟境內設立授權代表;但對在第三國取得驗證的 UAS 是否可以對等接受,目前缺乏雙邊協議(除 EASA 與部分國的雙邊安全協定 BASA 外)

十四、罰則與處分

EU 2019/947 和 EU 2019/945 本身未直接規定罰則金額,而是要求各成員國制定「有效、相稱且具嚇阻性」的罰則。因此,罰則金額因成員國而異,以下列舉代表性國家的規定:

違規類型

代表性罰則金額

備註

適用法規

無執照在特定類別飛行 (未取得 OA/STS 認可)

德國:最高 10,000 歐元

法國:最高 4,500 歐元(刑事)

義大利:最高 6,000 歐元

高頻違規類型;初犯通常警告+罰鍰

全部

在機場禁飛區飛行 (導致跑道關閉)

德國:最高 50,000 歐元 + 刑事責任

 法國:最高 75,000 歐元 + 1 年監禁

英國(作為參考):最高無限制罰款

情節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導致航班延誤可加計民事賠償

全部

未登記即飛行 (應登記未登記)

德國:最高 1,000 歐元 法國:最高 450 歐元(簡易程序)

西班牙:最高 225 歐元(初次)

輕微違規;電子執法使追蹤更容易

開放/特定類

銷售不合規 UAS 產品 (缺少 CE/C 類標籤)

歐盟市場監督法規規定成員國須設定足以威懾的罰鍰;

義大利:最高 30,000 歐元;

德國:最高 100,000 歐元(按刑法詐欺條款)

針對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

EU 2019/945

侵犯隱私/違反 GDPR (UAS 空拍違規)

GDPR 83 條:最高 2,0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4%(取高者);多數 UAS 違規為輕微,NCA 通常先發警告

GDPR 罰鍰由成員國 DPA 而非航空 NCA 執行

所有類別

飛越人群聚集 (開放類別禁止行為)

德國:最高 10,000 歐元

法國:最高 3,750 歐元

西班牙:最高 4,500 歐元

案例眾多,特別是演唱會、體育賽事等大型活動

開放類 A1




(未完,見續篇)

2026年4月17日 星期五

歐盟無人機法規初探(八之六)

(續前篇)

EU Regulation 2019/945 · 2019/947 · 2018/1139
無人機系統(UAS)市場法規、產品驗證與飛行運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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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場規模與人才需求預測(至 2031 年)

11.1 歐洲 UAS 市場規模預測

綜合 EASA、歐洲航太工業協會(ASD)、PwC、以及 SESAR JU 等機構發布的研究報告,以下為截至 2031 年的市場預測:

年份

市場規模(歐盟)

持牌/登記業者數量

主要驅動因素

2024

100 億歐元

約 8,500 家登記業者(歐盟境內)

開放/特定類別主導;農業、建築巡查、空拍最大市場

2026

175 億歐元

約 15,000 家登記業者

STS 全面成熟;BVLOS 試驗服務商業化初期

2028

280 億歐元

約 28,000 家登記業者

U-space 商業服務啟動;醫療物流 UAS 開始規模化

2031

450–550 億歐元

約 45,000–60,000 家登記業者

城市空中交通(UAM)開始貢獻收益;BVLOS 物流主流化


11.2 就業與人才需求預測

職能類別

2024 年估計

2031 年預測

主要驅動

遠端飛行員(含兼職)

190,000 人(2024

450,000 人(2031

開放/特定類別增長、農業及巡查任務主導
UAS 法規合規人員

4,000 人(2024

18,000 人(2031

取得執照的 CASP 業者內部合規,SORA 專業評估
UAS 工程師(硬體/軟體)

12,000 人(2024

55,000 人(2031

歐洲本土製造商擴張;AI 整合與 UTM 系統開發
UAS 訓練教官

2,500 人(2024

12,000 人(2031

STS 訓練機構激增;A2 CoC 考試體系
UAS 公告機構/稽核員

800 人(2024

3,500 人(2031

C5/C6 型式驗證需求;市場監督執法
USSP(U-space)人員

500 人(2024

8,000 人(2031

U-space 服務商業化推動專業交通管理人才需求


11.3 人員資格要求詳述

職位類別

資格要求

備註

遠端飛行員 A1/A3 類

最低要求:完成 EASA 線上訓練課程(含 UAS 法規、空域、隱私、保險)並通過線上測驗(40 題,70%);

建議:熟悉當地空域圖、NOTAMs 解讀;瞭解 METARs 氣象報告

每 5 年需更新線上訓練驗證
遠端飛行員 A2 CoC

必要:A1/A3 線上訓練基礎;

A2 理論考試(40 題,75%,含氣象、UAS 技術性能、人因);

自我實踐聲明(飛行實踐記錄);

建議:具備航空氣象、無線電通訊基礎知識

A2 CoC 認可 3 年,期滿更新
特定類 STS 飛行員

必要:完成 EASA 認可 STS 課程(STS-01 STS-02,各約 40–60 小時);

通過理論與實飛評估;持有有效操作員登記;熟悉 SORA 架構概念;

建議:具工業應用背景(測繪、巡查等)

每 2 年更新飛行技能評估
SORA 評估師

進階要求:熟悉 EASA SORA 方法論(GRCARCTLOSSAIL 等概念);具備風險評鑑與安全論據撰寫能力;

建議持有 ISO 31000 風險管理、SMS 安全管理系統相關訓練認可;通常為前軍事/民航安全官員轉型

高需求稀缺職位,日薪可達 800–1500 歐元
UAS 合規工程師

學歷:航空工程、電機、電子或相關領域學士以上;

必要:熟悉 EU 2019/945 技術要求、EN 4709 系列、DO-160G;具備 CE 標誌申請流程實務;

建議:熟悉 EASA 型式驗證(C5/C6)流程;英語技術文件撰寫能力

市場薪資 55,000–95,000 歐元/年
LUC 安全管理員

必要:持有 SMS(安全管理系統)相關認可;具備 SORA 及飛行運作手冊/使用說明(CONOPS)撰寫能力;熟悉特定類別飛行授權(OA)申請流程;

建議:持有 ICAO 安全管理系統課程完成證書

通常由企業指定安全管理員兼任


十二、歐盟法規優點與缺點分析

12.1 優點

優點

說明

重要性

統一市場准入 單一歐盟 C 類驗證,27 個成員國同效適用;護照制度降低跨境業者的重複驗證成本;估計比前一碎片化體系降低 40–60% 的市場進入法規成本

風險比例彈性 法規採用「基於風險」(risk-based)考量的分級管理方法,根據運營風險層級設定相應要求,

三類分級架構使低風險 UAS 能以最低負擔運作;SORA 方法論讓業者量身定制創新業務的飛行授權;

確保無人機運營不會對人員、動物、資產或其他在該空域內的使用者造成不當風險,避免一視同仁地過與不及的法規強制作用,

消費者與公眾保護 強制 Remote ID 使空中飛行物可識別追蹤,提升公眾安全感;

地理柵欄(Geo-fencing) 自動防止意外進入機場及核設施空域;降低安全事故風險;

防止無人機被用於非法目的,包括未經授權的訪問、惡意干擾等;

Remote ID 追溯執法 公共安全機關(警察、機場)可即時識別違規 UAS 操作員,提升執法效率,相比過去「抓不到人」的困境有重大改善

技術中立設計 法規以效能目標(如 Remote ID 廣播覆蓋率、速度限制)取代特定技術方案,不限定具體技術方案,而是設定性能要求,為技術創新留出空間。

允許未來技術演進;支援 5G C2 鏈路、AI 避開飛行障礙等新技術整合,同時經由明確的法規架構降低投資不確定性。

中高

保險強制化(部分) 特定類別及以上的 UAS 運作須持有第三方責任保險(EU 2009/785/EC 延伸適用在UAS領域),保護因 UAS 事故受害的第三方

隱私與數據保護 充分考慮《通用資料保護條例》(GDPR)的要求,要求運營商進行資料保護影響評鑑,保護個人隱私和資料安全

環境保護 限制無人機噪音排放和其他環境影響,推動可持續航空發展。法規要求製造商設計低噪音、低排放的無人機


12.2 缺點與批評

缺點

說明

影響程度

轉型期混亂 「舊款」UAS 與「C 類」UAS 並存,操作員常困惑其無人機屬哪個類別及適用哪些規則;NCA 執法標準不一加劇混亂;估計 2023 年 40% 的歐盟操作員仍不完全清楚自身的符合法規情況

C 類產品市場落後 由於技術及商業考量,截至 2024 年,符合 EU 2019/945 的 C 類標籤產品仍偏少;大疆等主要廠商的 C 類版本推出速度慢於預期,制度效益受限

BVLOS 架構不足 STS-02 雖涵蓋 BVLOS,但僅限人口稀疏地區及低速;商業物流(城市 BVLOS)的完整架構仍缺乏;業者須個案申請 SORA,耗時且成本高,阻礙產業普及化

中小企業合規負擔 C5/C6 公告機構審查費用估計 15,000–80,000 歐元;STS 訓練課程成本每人 500–2,000 歐元;對初創業者及農村使用者造成財務負擔,形成推廣應用階段型障礙

中高

成員國執法落差 部分成員國 NCA 資源不足,執法強度甚大範圍依賴業者自律;線上登記率及訓練完成率各國差異懸殊;德法義執法嚴格,相對於部分東歐成員國執法寬鬆

中高

AI 與自主飛行法規真空 高度自主 UAS 的責任歸屬(設計缺陷 vs. 操作錯誤)尚未在法規層面釐清;
EU人工智慧法(AI Act) 與 UAS 法規的交叉合規要求亟需整合指引

中高

隱私/ GDPR整合不清 EU 2019/947 僅概括要求業者「遵守隱私法規」,缺乏具體營運操作指引;何種飛行任務需取得資料主體同意,各成員國 DPA 解釋不一



(未完,見續篇)

2026年4月16日 星期四

德國巴登-巴登(Baden-Baden)概述

巴登-巴登(德語:Baden-Baden),位於德國巴登-符騰堡邦,是黑森林西北緣的一座著名溫泉小鎮,人口約5.5萬(2025年資料)。該市以「歐洲夏季首都」之譽聞名,擁有豐富的溫泉資源、優雅的建築與文化遺產,位於烏斯河(Oos)谷地,周邊環繞丘陵、葡萄園與黑森林,融合自然與奢華,每年吸引數百萬遊客。巴登-巴登於2021年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歐洲偉大溫泉小鎮」名單,象徵其長達2000年歷史與療養傳統。
CC BY-SA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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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闡釋與發展

巴登-巴登的歷史可追溯至公元前,由凱爾特人定居,羅馬時代(約公元213年)成為軍事要塞「阿奎茲」(Aquae,意為「水源地域」),羅馬人建造溫泉浴場,利用當地熱泉療養,直至3世紀阿勒曼尼人入侵而衰落。
 中世紀(11世紀起),馬克伯爵家族統治,建立霍恩巴登城堡(Hohenbaden Castle),1254年興建利希滕塔爾修道院(Kloster Lichtenthal),成為宗教與貿易中心。19世紀,巴登-巴登因溫泉與賭場興起,1838年由法國企業家雅克·貝納澤(Jacques Bénazet)開設賭場,吸引歐洲皇室、貴族與藝術家,如俄國沙皇、維多利亞女王與馬克·吐溫,城市迅速擴張,建造庫爾豪斯(Kurhaus)與麗希滕塔爾大道(Lichtentaler Allee),成為歐洲社交樞紐。
20世紀,兩次世界大戰影響城市發展,納粹時期用作高階管理與軍職人員的療養地,戰後重建,1950年代恢復溫泉產業。1970年代起,轉型為文化與高端旅遊中心,舉辦音樂節與賽馬活動。目前經營方向,巴登-巴登強調永續發展,2025年訪客人數預計新冠達疫情前水準,經濟依賴溫泉、商務會議與葡萄酒產業,人口穩定增長,交通便利,連接斯圖加特與法國斯特拉斯堡。

周邊環境的特點

巴登-巴登位於黑森林邊緣,海拔約200-600米,烏斯河貫穿市區,提供優美河谷景觀。周邊包括黑森林國家公園(Schwarzwald National Park),擁有茂密松林、步道與野生動物,如:鹿、狐狸與稀有鳥類;葡萄園區(Rebland)盛產黑森林葡萄酒,秋季金黃葉景迷人。
自然特徵以熱泉聞名,每日湧出150萬升68°C溫泉水,支持生態多樣性,如水生植物與魚類。附近城市如卡爾斯魯厄(東南20公里)與斯特拉斯堡(Straßburg,城西35公里遠),構成萊茵河谷都市圈,夏季陽光充足,冬季適合滑雪,公園如戈納爾裝置(Goenneranlage)提供休憩空間。

舊城區(Altstadt)的特點

舊城區位於市中心,環繞聖徒教堂(Stiftskirche,14世紀哥德式建築,內藏馬克伯爵墓碑),以蜿蜒小巷、浪漫階梯與鵝卵石街道聞名,保留中世紀風貌。
這裡充滿精品店、咖啡館與傳統餐廳,提供巴登美食如黑森林火腿與葡萄酒,氛圍寧靜優雅,適合漫步購物。著名地標包括市政廳(Rathaus,16世紀文藝復興風格)與古老噴泉,冬季燈飾增添節慶氣息。舊城區與溫泉浴場相連,體現巴登-巴登的療養傳統。

賭場(Kasino)特色

巴登-巴登賭場位於庫爾豪斯內,為德國最古老且最華麗的賭場,1838年開業,由貝納澤家族建造,靈感源自凡爾賽宮,馬琳·黛德麗(Marlene Dietrich)稱其為「世界上最美麗的賭場」。
 內部裝潢奢華,水晶吊燈、鍍金裝飾與紅絨地毯,設輪盤、二十一點與撲克區,另有舞廳與餐廳。歷史上吸引皇室貴客,19世紀高峰期每日收入達數萬馬克。當前需年滿18歲、正式服裝入場,2025年持續舉辦特別活動,結合文化表演,象徵城市社交遺產。 

 白馬(Weißpferd)的特點

「白馬」在此係指巴登-巴登的賽馬傳統與國際賽馬活動,源自19世紀賭場運營者貝納澤於1858年創辦伊費茨海姆賽馬場(Iffezheim Racecourse),以賽馬增添社交魅力。
賽馬場位於市郊,舉辦「巴登-巴登國際賽馬大獎賽」(Baden-Baden International Horse Races),吸引全球駿馬與貴賓,賽季夏季高峰,馬匹包括純種阿拉伯馬與溫血馬(如符騰堡馬)。傳說中,賽馬文化源自馬克伯爵狩獵傳統,象徵速度與優雅。當前,賽馬結合時尚秀與音樂會,2025年預計吸引5萬觀眾,附近馬車遊覽提供互動體驗。

特色博物館

巴登-巴登擁有多元博物館,聚焦藝術、歷史與工藝,逾10座機構。
 著名者包括:
- 弗里德里希·布爾達博物館(Museum Frieder Burda):2004年開館,展出20-21世紀現代藝術,收藏馬克斯·恩斯特與畢加索作品,建築融入麗希滕塔爾公園景觀。
- 法貝熱博物館(Fabergé Museum):展示俄國沙皇時代華麗蛋飾與珠寶,源自私人收藏。
- 市立博物館(Stadtmuseum):介紹城市歷史,從羅馬遺跡至19世紀輝煌,含文物與模型。
其他如州立美術館(Staatsgalerie)與迷你世界博物館(Miniaturwelt),涵蓋當代藝術與微縮景觀。

觀光景點的特點

巴登-巴登景點融合歷史、自然與休閒,適合療養與探索。
- 麗希滕塔爾大道(Lichtentaler Allee):3公里林蔭道,沿烏斯河,種植異國樹木與玫瑰園,夏季音樂會頻繁。
- 霍恩巴登舊城堡(Hohenbaden Old Castle):11世紀遺址,俯瞰市區,提供健行徑與全景視野。
- 飲泉廳(Trinkhalle):19世紀新古典建築,內有壁畫描繪當地歷史,免費品嘗溫泉水。
- 梅庫爾山(Merkur Mountain):纜車登頂,觀賞黑森林景觀與野餐區。
- 其他:卡拉卡拉溫泉浴場(Caracalla Spa)、法沃里特宮(Schloss Favorite)與傑羅爾德瀑布(Geroldsau Waterfall),年度活動如音樂節與賽馬增添活力。
(全文竟)

2026年4月15日 星期三

歐盟無人機法規初探(八之五)

(續前篇)
EU Regulation 2019/945 · 2019/947 · 2018/1139
無人機系統(UAS)市場法規、產品驗證與飛行運作概述

適合讀者:大學以上程度|法規、航空、工程、產業界從業人員

參考法規資訊截至20263月,後續修訂請查閱EASA官方網站和EUR-Lex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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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關歐盟法規與受影響法案

法規類別/主題
與UAS的交叉關係



EU 2021/664 (U-space 規則) 城市空域管理架構
為無人機在低空城市空域的飛行提供交通管理基礎設施(UTM/U-space);要求成員國指定 U-space 空域並提供核心服務(電子登記查詢、地理感知資訊、飛行授權、流量追蹤)
EU 2021/665 (U-space EASA 基本規則修訂)
修訂 2018/1139 以納入 U-space
為 U-space 服務提供商(USSP)設定驗證要求;確保有人航空與無人機在同一空域的安全整合
EU 2021/666 (有人飛行器空域規則修訂)修訂 EU 923/2012

更新 SERA(標準化歐洲航空規則)以包含 UAS 在 U-space 空域的空中交通規則
GDPR 2016/679 一般資料保護規則
配備攝影機的 UAS 在飛行時可能捕捉個人影像資料;業者須具備合法的資料處理依據(通常為任務需要、同意或合法利益);CCTV 類型空拍任務尤需注意
RED 2014/53/EU 無線電設備指令
UAS 的無線電傳輸功能(遙控、Remote ID、影像傳輸)須符合 RED;EU 2019/945 的 CE 標誌要求包含 RED 合規
LVD 2014/35/EU 低電壓指令
UAS 的電氣安全須符合 LVD;充電器、電源系統須通過安全評估
玩具安全指令 2009/48/EC 玩具安全指令
C0 類 UAS(<250g)且設計供 14 歲以下兒童使用者,同時適用此指令;安全要求以「最嚴者」優先適用
(上述玩具指令將由EU 2025/2509 玩具安全條例取代,2026年1月1日生效,2030年8月1 日全面實施)
EU 2018/1042 (危險物品航空運輸) 空中運輸危險物品規則
以 UAS 運輸危險物品時,除 UAS 本身符合法規外,尚須符合此項危險品航空規則
NIS2 指令 2022/2555 網路與資訊安全指令
USSP 及關鍵 UAS 運作基礎設施的網路安全義務;U-space 數位系統的韌性要求
EU AI Act 2024/1689 人工智慧法
具備自主決策能力的 UAS(如自動避開飛行障礙、人工智慧路徑規劃)可能被分類為「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便需符合人工智慧法的透明度與安全性要求

九、市場監督、保護機制與安全防護

9.1 市場監督架構

EU 2019/1020(市場監督法規)是 UAS 市場監督的基礎法律架構(參見另文介紹),EU 2019/945 在其管制範圍內須配合運作。主要機制包含:

機制

說明

定期抽樣測試

NCA 或市場監督機關可在市場抽取 UAS 產品,送至公認測試機構查證是否符合 EU 2019/945 技術要求;測試費用由機關先行墊付,若測試結果不符合要求,則向製造商/進口商徵收

技術文件查驗

主管機關可要求製造商或進口商在 10 個工作日內提供完整技術文件(包含電路圖、軟體版本說明、BOM 等);若拒絕提供,可視為不符合性推定

RAPEXRIES)通報

若 UAS 產品被發現對安全構成嚴重風險,NCA 須通過歐盟 RAPEX(現已更名為 Safety Gate,參見另文介紹)系統向所有成員國通報,觸發跨境協調應對措施

邊境管制協調

EU 2019/1020 授權各成員國海關對進口 UAS 進行邊境符合性查驗;不合格產品可能遭到海關拒絕進入歐盟境內

線上平台義務

依 EU 數位服務法(DSA),Amazon、Tmall 等電商平台對其上架的不合規 UAS 產品負有配合下架義務

9.2 保護機制與安全防護

機制

說明

保障條款Safeguard Clause

若成員國發現已聲明符合的 UAS 產品仍構成安全威脅(如重大設計缺陷),可採取臨時措施限制或禁止其放入市場及投入使用,同時通報歐盟委員會及其他成員國;委員會評估後決定是否發布全歐盟禁令或要求製造商撤回或召回

形式符合性保護措施

若公告機構發現驗證產品與申請資料不符(如韌體更新後功能改變),可要求製造商補充評估或重新驗證,該段變更期間暫停型式審查證書效力

Remote ID 的追溯機制

強制 Remote ID 廣播使法規機關能即時識別飛行中 UAS 的身份及位置;EASA 研議建立「Remote ID 違規自動警示系統」,以 AI 分析異常飛行模式

Geo-fencing 強制停止機制

C5/C6 類 UAS 技術要求包含「動態地理柵欄」(Dynamic Geo-fencing)能力,允許授權機關(如機場)在緊急情況下向特定空域所有 UAS 廣播停飛指令

重大事故報告MOR

業者在發現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設備缺陷時,須向 NCA 提交強制性事件報告;EASA 維護 ECCAIRS 資料庫,分析趨勢並發布安全通告(Safety Information Bulletins)

十、實施規則與時程

時間節點

重要事項

附註

202111

EU 2019/947 飛行運作規則全面適用;EU 2019/945 市場規則(C 類標籤制度)對新製造產品適用;各成員國線上登記系統須上線 開放類別 A1/A3 線上訓練開始運作

20217

製造商可開始銷售具 C 類標籤的 UAS;「舊款」過渡期規則(依各國舊法規生產的產品)同步啟動 舊款過渡期最長至 2023 年底

20221

成員國須完成 UAS 地理區域(Geographical Zones)資料庫基礎架構建置,向業者提供禁飛/限制飛行資訊 部分成員國延遲,EASA 持續督促

202311

依舊款法規(非 C 類)生產的 UAS 的部分過渡期結束;配備攝影機的私人無人機操作員若未登記,已無過渡期保護 各國執法力度不一

2023年起滾動

標準場景(STS-01/02)在各成員國逐步建立認可訓練體系;EASA 持續發布新版 AMC/GM 技術指引 STS 訓練機構認可進度慢於預期

2024年起

U-space 服務架構(EU 2021/664)開始在先行成員國試點運作;電子識別執法力度加強 BVLOS 商業服務在試驗空域開始

2025年(預計)

EASA 評估是否增加新的 STS 場景(如 STS-03 城市環境);AI 驅動 UAS 與 EU AI Act 的交叉合規指引發布 C5/C6 類市場開始成熟

2026–2031年(預計)

U-space 商業化擴展至主要歐洲城市;BVLOS 大規模商業服務(物流、醫療)正規化;MiCA-UAS 跨平台合規可能性研究 預計 2031 年歐洲 UAS 市場達頂峰


(未完,見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