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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7日 星期二

醫療器材和醫藥產品掌握分際(五之五)

(見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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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和藥品的組合產品

法規概述:

組合產品包括兩類,一類是藥品與器材整合成的單一產品,另一類是器材用於傳送藥物的器材。對於整合成的組合產品,如果藥品成分佔據主導作用,則按照藥品管理;若是器材佔據主導作用,則需按醫療器材條例(MDR)進行管理。組合產品的例子包括預填充醫藥產品的注射器、含醫藥產品的貼片、骨填充物(含抗生素)等。

該指引中提到的醫療器材和藥品的組合情況,主要涉及以下四種法規情況:(另參見前文圖1)
  • 醫療器材和藥品的整體組合作為藥品,受藥品指令的管轄(見MDR第1(8)條第1段);
  • 藥品和醫療器材不構成整體,醫療器材用於傳送藥品,主要作用仍在藥品,醫療器材受醫療器材條例的管轄,而藥品部分則受藥品指令的管轄(見MDR第1(8)條第2段)。
  • 醫療器材整合輔助藥品,例如:塗有肝素或抗生素的導管、含有抗生素的骨水泥、整合了局部麻醉藥的軟組織填充物等,且不可再次使用,此等產品作為醫療器材進行評鑑和驗證,並且受醫療器材條例(MDR)的管轄(見MDR第1(9)條第2段);
  • 醫療器材整合人類血液或血漿衍生物,此等衍生物的作用是輔助性的。例如,含有人類凝血酶的止血劑/基質、用於試管嬰兒培養基的含有人類血清白蛋白溶液的培養基。此等產品同樣作為醫療器材進行評鑑和驗證,並且受醫療器材條例的管轄。
註23:根據醫療器材條例(MDR),整合型產品受到指令 2001/83/EC 或條例(EC) 726/2004 的約束,但器材的安全和性能相關功能,應適用 MDR 附錄 I 的相關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如果器材帶有 CE 標示,則MDR符合評鑑結果應包含在上市許可檔案中,包括變更文件(符合評鑑結果涵蓋製造商歐盟符合性聲明或公告機構頒發的有效 CE 證書中包含的 MDR 附錄 I 中規定的相關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 但是,如果檔案未包括此等資訊,並且如果單獨使用,對器材的符合評鑑需要公告機構的參與,則由指定的公告機構針對該器材類型出具關於器材部分符合MDR附錄 I 中載明的相關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的意見, 應提供符合醫療器材條例(MDR)的要求事項之佐證說明資料。進一步的指引可參考歐洲藥品管理局(EMA)的官方網站公布內容。

在確定一個產品是屬於醫療器材還是醫藥產品時,可以使用以下方式進行判斷。
圖1
藥與器材分類流程圖(參見前文)

圖2:藥與器材結合產品的法規狀態確認流程圖

作為醫藥產品傳送的醫療器材和藥與器材綜合產品示例

  • 預裝醫藥產品的注射器;
  • 含有醫藥產品的氣霧劑;
  • 預裝特定藥品的霧化器;
  • 用於穿透表層皮膚給藥的貼片;
  • 在聚合物基質中含有醫藥產品產品的植入物,其目的是釋放醫藥產品,例如:含有抗生素的塑膠珠粒,用於治療骨感染,或將骨誘導蛋白釋放到周圍骨骼中的基質;
  • 目的是釋放孕激素的子宮內避孕藥;
  • 包含醫藥產品的一次性離子電滲療法器材,其目的是提供用於治療醫療狀況的醫藥產品;
  • 包含基質的傷口治療產品,目的是給藥,例如:含有抗微生物劑的傷口敷料,其中敷料的主要作用是將藥劑釋放到傷口以控制感染;
  • 含有醫藥產品的臨時根管填充劑,目的是給藥;
  • 含有嵌入式感測器的藥片以監督對治療的依從性。

用於傳送醫藥產品的醫療器材

此分類涉及旨在管理 醫藥產品指令(MPD)管轄的醫藥產品的器材,其中器材和醫藥產品不是做成一個整體。

此種情況,該器材受醫療器材條例(MDR)管轄,但不影響其中帶有的醫藥產品受到醫藥產品指令(MPD) 2001/83/EC的管轄規定。

示例:

  • 藥物輸送幫浦
  • 植入式輸液幫浦
  • 可重複使用的離子電滲療法器材
  • 霧化器
  • 注射器、噴射式注射器
  • 用於定量吸入器的墊片裝置
  • 器材接口系統

作為輔助醫藥產品的組成部分的醫療器材

醫療器材條例(MDR)規定醫療器材的管轄範圍,如果單獨採用某物質,根據醫藥產品指令(MPD)第 1 條,該物質將被視為醫藥產品,包括源自人類血液或人類血漿的醫藥產品,其作用輔助該器材的預期使用。為簡潔起見,在該指引中,此等器材稱為輔助藥品組成部分的器材。其中亦包括草本產品。
此類器材應根據 MDR 進行評鑑和驗證。

示例:

  • 塗有肝素或抗生素劑的導管
  • 含抗生素的骨水泥
  • 根管填充劑,包含醫藥產品,與器材的作用相同
  • 結合局部麻醉劑的軟組織填充劑
  • 含有生長因數的骨空隙填充物
  • 塗有殺精子劑的避孕套 - 帶有類固醇塗層尖端的電極
  • 含抗菌劑的傷口敷料、手術或屏障敷料(包括薄紗敷料)
  • 含銅或銀的子宮內節育藥具
  • 主要用於沖洗的眼科沖洗溶液,其中包含支援角膜內皮細胞代謝的成分
  • 藥物洗脫冠狀動脈支架
  • 血袋中含有的物質,如果單獨使用,會被視為醫藥產品
  • 含有抗菌劑的液體傷口敷料。
註24: 請注意,產品上僅塗有化學品並不意味著該物質是醫藥產品。例如,羥基磷灰石經常用作骨科和牙科植入物的塗層,不被視為藥品。其他正在使用但不是醫藥產品的包衣是水合劑和磷酸膽鹼。

以下是被視為醫藥產品的草藥物質示例

因此,當醫療器材包含/摻入該等物質時,根據醫療器材條例(MDR 2017/745)附錄 VIII 規則14,可能導致歸類為 III 類醫療器材。若屬此種情況,製造商必須展現該物質作用是器材主要預期使用的輔助作用。

註25:使用草藥物質時的前置假設,是此等物質至少對器材具有輔助作用。如果草藥物質使用在其他目的,例如:香水或香料,製造商應提供科學證據,證明該物質對相關器材沒有輔助作用。
  • 加州毛網草 (Eriodictyon californicum) 通過口服途徑用於治療哮喘、支氣管炎、喉炎、鼻竇炎和花粉症
  • 桃金娘科丁香油(Caryophylli aetheroleum)具有抗菌、鎮痛和鎮靜特性,
  • 錦葵(Malva silvestris) 抗炎特性
  • 冰島苔蘚 / 莉蘚(Cetraria islandica)抗菌和抗炎特性
  • 金盞花(Marigold)抗炎和防腐特性
  • 狹葉薰衣草Lavandula angustifolia(薰衣草)防腐性能
  • 洋甘菊(Chamomilla recutita) 抗炎、防腐和解痙作用,緩解疼痛
  • 屠夫掃帚(Ruscus aculeatus root天門冬科假葉草根)用於治療痔瘡,有助於減少炎症,並用作瀉藥
  • 貫葉連翹(Hypericum perforatum聖約翰草)抗炎、防腐和鎮痛特性
  • 歐亞羽衣草(Alchemilla 羽衣草屬) 具有抗炎和收斂特性
  • 毛網草(Eriodictyon crassifolium 厚葉聖草)用於促進唾液分泌、肺部疾病和止血
  • 百里香(Thyme)消毒、防腐和祛痰特性
  • 茴香(Foeniculum vulgaris)各種醫藥使用
  • 鼠尾草,抗生素和抗真菌特性
  • 將人類血液或人類血漿衍生物作為組成部分的醫療器材示例
  • 含人類凝血酶的止血劑/基質
  • 用於含人類白蛋白溶液的體外人工授精(IVF)培養基。

(本篇竟)

2025年5月25日 星期日

醫療器材和醫藥產品掌握分際(四之五)


(續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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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本產品

法規概述:

參見醫藥產品指令(MPD)關於草本產品的定義:

(MPD 第 1(30) 條):任何醫藥產品,僅含有一種或多種草醫藥產品質(MPD 第 1(31) 條)或一種或多種草藥製劑(MPD 第 1(32) 條),或一種或多種此類草醫藥產品質與一種或多種此類草藥製劑的組合。

草本產品可以根據醫藥產品指令(MPD)的 3 個不同條款獲得藥證,特別是關於傳統用途的第 16(a)條係實現該目的依循的常見途徑,該條要求草本產品符合幾個條件,包括關於傳統用途的充分資料,即醫藥產品的藥理作用或功效基於長期使用和經驗顯示合理可靠。

傳統草本藥品:(參見MPD 第 1(30) 條)草本藥品達到第 16a(1) 條的要求事項。

由於草本產品通常是多重組合成分的混合物,如果藥效學理未盡知曉,可能難以定義主要作用方式。因此,若有疑問,或者不清楚哪種物質對應產品的主要預期作用,或者係為通過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作用實現時,則修訂後的醫藥產品2001/83/EC指令 2004/27/EC 第 2(2)條將適用之,該類產品將視為醫藥產品。

註21:惟須注意,關於傳統草本產品的第 2004/24/EC 號指令,係為此類草本產品的適當法律架構,此等草本產品在歐盟具有悠久傳統,但未達到公認的醫藥使用的要求事項,即須有公認的療效和可接受的安全水準,因此不符合申請完整上市許可的條件。「傳統草本產品」一詞的定義見第 2001/83/EC 號指令第 1(29)條。對於傳統草本產品,若產品的藥理效應或功效根據長期使用和經驗佐證為合理可信的。完全符合傳統草本產品法律定義的產品即屬於醫藥產品。

為了促進歐盟(傳統)草本產品的授權和註冊流程的調和,歐盟品目綜合報告(由歐洲藥品管理局(EMA) 草本產品委員會,HMPC 撰寫)制定某些草本物質和製劑,其內容説明某些產品的資格認證,申請者皆應考慮此等綜合報告;亦須考慮其他官方專項著作,如德國委員會E的品目綜合報告、ESCOP(歐洲植物療法科學合作組織)或 WHO(世界衛生組織)等專項著作。雖然僅只 HMPC 草藥綜合報告在發證過程中具有法律定位,但當前述綜合報告中包含的物質,係納入申請者物資的成分/製備、劑量和適應症方面,佐證符合綜合報告時,將會是一個很好的指標,表明該物質屬於草本產品的定義。然而,上述專項著作中不存在草醫藥產品質的綜合報告,此一事實並不一定意味著係稱物質未當成草本產品。此等情況,需要仔細檢查該物質的作用方式。因此,不能僅僅因為某種物質未包含在上述文件中而被排除為草本產品。

如果製造商展現植物來源的物質,通過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作用以外的方式實現其主要預期作用,則如果相應產品符合醫療器材條例(MDR)第 2(1)條的定義,則應符合醫療器材的條件。有關進一步的考慮,請參見後文及關於醫療器材的討論內容。

但是,如果草藥成分的作用是輔助作用,並且產品的主要預期作用是通過物理或機械方式實現的,則含有經證實具有藥理作用的草醫藥產品質和/或草藥製劑的產品也有可能被認定為醫療器材。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相關的法規要求均適用。製造商應提供可靠的最新科學資料佐證說明主要作用方式。含有草本醫藥產品並不會自動成為醫藥產品或傳統草本產品。

此外,將單獨使用會被視為醫藥產品的物質作為組成部分的醫療器材相關的分類原則保持不變,無論該醫藥產品是已獲得完整申請檔案、特定授權檔案或傳統用途授權的「傳統」還是「草本」醫藥產品。

草本產品示例

產品:止咳糖漿
成份:(參見指引原文)
宣稱效用:治療口腔和咽粘膜的刺激,伴有乾燥、刺激性咳嗽。

產品:日曬後軟膏,治療皮膚炎症、治療傷口和曬傷
成份:(參見指引原文)
宣稱效用:治療皮膚的輕微炎症(如曬傷)。

產品:傷口敷料
成份:(參見指引原文)
宣稱效用:治療表面淺層小傷口

產品:直腸內敷軟膏
成份:(參見指引原文)
宣稱效用:緩解與痔瘡相關的癥狀,如騷癢、燒灼感。

產品:陰道胚珠 A
成份:(參見指引原文)
宣稱效用:陰道胚珠具有舒緩、保護和清爽的作用,具有微鹼性 pH 值,專為緩解陰道騷癢而配製。能有效的對治癥狀止癢作用。

產品:陰道胚珠 B
成份:(參見指引原文)
宣稱效用:具有保護、癒合、潤滑和軟化作用的陰道胚珠。適用於陰道乾燥的情況,即使它會導致騷癢、發紅和刺激。特別推薦作為更年期(生理停經前期、更年期、生理停經後期)的陰道潤滑劑。

產品:直腸內敷軟膏
成份:(參見指引原文)
宣稱效用:緩解痔瘡疾病。治療靜脈曲張痔瘡綜合症(內痔和外痔)和肛裂。預防肛門周圍刺激和充血,緩解局部疼痛、騷癢和燒灼感。

產品:鎮痛凝膠:用於局部麻醉的皮膚凝膠
成份:(參見指引原文)
宣稱效用:局部麻醉

基於物質的醫療器材

基於物質的醫療器材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醫療器材:
  • 由醫療器材中允許的物質組成,並且
  • 未通過藥理學、代謝作用或免疫學方式。
註22:製造器材的一種或多種物質可能存在輔助藥理學、代謝作用或免疫學方式。有關藥理學、免疫學和代謝作用的定義,如前節討論。評估此類物質的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作用的輔助性質是產品符合醫療器材的關鍵因素。

此類器材在配方上可能與醫藥產品相似,也可以以與醫藥產品類似的預期使用方式使用,例如攝入或塗抹在皮膚上。

醫療器材條例(MDR)中未定義「物質」。儘管醫藥產品指令(MPD)中已做出定義(參見前節討論),但該定義包括醫療器材中不允許使用的物質。因此,如果物質屬於 MPD 定義的物質,則基於該物質的醫療器材也必須滿足 MDR 第 1 條和第 2 條規定的醫療器材定義的所有其他方面。

醫療器材中不允許使用的物質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 活性生物材料或活性生物體,包括活的微生物、細菌、真菌或病毒;
  • 活性動物組織或細胞或其衍生物;
  • 活性人體組織和細胞或其衍生物。
根據醫療器材條例(MDR)附錄 VIII,有兩條分類規則專門適用於基於物質的器材,且考慮相關風險,即規則3和規則 21。並非所有基於物質的器材都屬於此兩項規則,若出現該種情況,它們將依一般規則予以歸類。
  1. 由物質或物質混合物組成的醫療器材係從體外直接使用,在植入或給葯前接觸過人體細胞、組織、器官或人類胚胎(按照MDR附錄VIII 規則 3 予以分類);
  2. 由以下物質或物質組合構成的醫療器材,旨在通過人體孔腔進入人體,或應用於皮膚,並被人體吸收或局部分散在人體中(按照MDR附錄 VIII規則 21分類);
  3. 其他基於物質的器材(此等器材沒有具體規則);
尚應考慮所有其他規則和要求。例如:如果基於物質的器材包含某種物質,如果單獨使用,該物質將被視為醫藥產品,並且醫藥產品的作用是該器材的預期使用的輔助作用,則根據醫療器材條例(MDR)附錄 IX 第 5.2 節,必須與主管機關或歐洲藥品管理局(EMA) 進行諮詢。有關此諮詢程序的更多資訊,請參閱相關的 MDCG 2020-12指引。

由體外使用的物質或物質混合物組成的醫療器材,在植入或注入前直接與人體細胞、組織、器官或人類胚胎接觸

醫療器材條例(MDR)附錄 VIII 的第 3 條是指由擬在體外使用的物質組成的器材。該規則涵蓋使用於體外處理最終將重新引入體內的體液/組織的醫療器材。此條交亦涵蓋使用於人類胚胎的基於物質的器材。

體外使用的基於物質的器材範例:

  • 用於移植器官運輸的解決方案,說明:此方案無法通過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方式實現其主要預期使用),
  • 試管嬰兒培養基

由旨在引入人體或應用於皮膚的物質或物質組合構成的醫療器材

「由旨在通過人體孔腔或塗抹在人體上,並被人體吸收或局部分散在人體中的物質或物質組合構成」且符合 MDR 第 2(1) 條醫療器材定義的產品屬於醫療器材。

對於由人體系統性地吸收以實現其預期使用的器材(MDR附錄VIII,規則 21,第一槓),根據醫療器材條例(MDR)附錄 IX 第 5.4 節,必須與醫藥產品主管機關或歐洲藥品管理局(EMA)進行諮詢。有關此諮詢程序的更多資訊,請參閱相關的 MDCG 2020-12指引。

旨在引入人體或應用於皮膚的基於物質的器材示例

  • Na/Mg 海藻酸鹽、木葡聚糖
  • 系統地吸收的脂肪吸收劑、自身或其代謝物
  • 用於皮膚治療的基於物質的形成物
  • 鹽水,例如用作鼻腔或喉嚨噴霧劑
  • 口服咳嗽治療,在口腔內達到預期目的,直至咽喉部位
  • 口服用西甲矽油製劑
  • 口服用活性煤
  • 陰道保濕凝膠/陰道潤滑劑
  • 保濕眼藥水
  • 滴耳劑
  • 用於治療腹瀉的口服醫療器材,例如:高嶺土、地奧脫石
  • 用於治療肥胖症的口服醫療器材,例如:果寡糖,葡甘聚醣。
(未完,見續篇

2025年5月22日 星期四

醫療器材和醫藥產品掌握分際(三之五)

(見前篇

接著探討「且對該器材具有輔助作用」的意義。

此處概念在應用上有兩種結果:
  • 首先,根據醫療器材條例(MDR)第1(8)條決定產品的法規管轄狀況,由於「如果單獨使用,將被視為醫藥產品的物質」的作用將決定管理該產品的法規架構,若非醫療器材條例(MDR)即為醫藥產品指令(MPD);
  • 其次,應用關於醫療器材條例(MDR)的某些要求,例如:規則 14 下的更高分類,配上附錄 IX 第 5.2 節的諮詢程序。
註15:MDR用詞《輔助的ancillary》,未予定義,參考字典解釋為「為組織、系統等的主要活動或運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註16:法規制定者將醫療器材指令(MDD)的字句「並且容易以輔助器材的作用施加在身體上」,改寫為「具有輔助器材的作用」,因此,就物質的輔助作用而言,從可能性 (liable to) 變為義務 (has)。

註17:該物質的作用必須是科學地客觀,因此製造商的意圖與決定該物質是否具有輔助器材的作用無關。維持此思路與法規一致,該指引探討的醫療器材條例(MDR)法規條文中未提及《蓄意為之intentionality》。

附屬於器材的物質之作用應理解為發生在人體內或人體上,及構成人體的各部分,例如:血液、器官、體內或體外、配子、傷口滲出物)內部或之上,並支援器材實現其特定的醫療目的。例如:如果一種物質被證明不為人體或其成分所利用,例如:固定在器材的基質中而沒有浸滲出,或沒有和身體或人體部分的表面相互作用,那麼就認為該物質不會具有輔助於該器材的作用。為了考慮該物質是否具有輔助器材的作用,應考慮人體或人體部分可獲取的數量。例如:如果製造商顯示該物質可供人體或人體部分使用,其數量使其在人體或人體部分內部或接觸面上沒有作用,則認為該物質不會具有輔助於器材的作用。

如果單獨使用,可被視為醫藥產品,可供人體或人體部分使用,但由於製造商展現的身體或人體部分可獲得的數量,可能沒有與器材相關的作用的物質,示例:可能包括用作調味劑的物質,著色劑、抗氧化劑或螯合劑,前提是它們在施加之後,對人體或人體部分沒有任何其他類型的作用,此等作用是輔助於器材的作用。

如果製造商顯示該物質沒有任何與器材相關的作用,則不得在使用說明書(IFU)、標籤、包裝、廣告和網站上,或經由任何其他溝通方式提出與該物質相關的利益聲明(MDR 第 7 條)。

製造商有義務根據現今科技水準的科學資料,展現該物質是否具有任何輔助器材的作用。簡單的宣告是不夠的。包含的物質若可能視為醫藥產品,而該物質有助於、或者製造商提供的證據沒有相反的佐證資料支撐,則可能有助於器材發揮作用的物質,構成具有輔助作用的物質。

本段小結

確定物質的性質,即是否「視為醫藥產品」,係與製造商的意圖、器材中該物質的數量以及傳送醫藥產品的方法或途徑無關。此外,確定該物質是否「具有輔助於器材的作用」須為客觀的科學考量,而非取決於製造商對該物質在器材中的作用之意圖。決定該物質是否「具有輔助器材的作用」應考慮該物質對人體或人體部分的可獲得性與/或人體或人體部分可利用的數量。製造商有義務根據現今科技水準的科學資料,佐證說明該物質是否具有任何輔助器材的作用。簡單的宣告是不夠的。

應用醫療器材條例(MDR)附錄 VIII的規則14 時,應採用相同於上述探討的方法。

示例

醫療器材示例

鑒於其主要作用模式,以下例子一般應被視為醫療器材,但須符合相關準則;此等例子中的某些器材之功能可能因包含醫藥產品而得到協助,因為此等物質對器材具有輔助作用。
  • 骨水泥
  • 牙科填充材料
  • 用於密封、近似或粘合組織的材料(如:氰基丙烯酸酯、纖維蛋白基粘合劑)
  • 骨接合術中使用的可吸收材料(如:使用聚乳酸製造的針或骨螺釘)
  • 縫合線、可吸收縫合線
  • 軟組織和硬組織支架和填充物(如:磷酸鈣、生物玻璃)
  • 用於修復骨缺損的骨空隙填充物,該器材的主要作用方式為物理作用(如:為骨傳導提供容積和支架的基質)。
  • 子宮內避孕器,但用於釋放孕激素的宮內避孕器等產品除外
  • 血袋
  • 血漿置換系統
  • 用於眼內填塞的氣體和液體
  • 細胞分離器,包括含有用於細胞結合的固定抗體的細胞分離器
  • 傷口敷料,可採用液體、凝膠和糊劑等形式(如水膠體、水凝膠等)
  • 止血產品,如貼、塞和粉末,止血效果來自產品的物理特性或材料的表面特性。這包括海藻酸鈣或氧化纖維素等產品,血小板粘附在此等產品表面會引發血小板粘附和聚集。
  • 血液透析用濃縮物
  • 減壓閥和調節器
  • 用於機械沖洗的沖洗液(如:膀胱沖洗液、眼部沖洗液)
註18:如果溶液中含有主要作用的藥劑,例如:雙氯苯雙胍己烷( 防腐消毒藥),其主要作用是局部抗菌,則屬於藥劑。含有輔助作用物質(如:防腐劑)的溶液仍屬於醫療器材。
  • 含有或包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導管、導絲和支架等器材,放射性同位素本身不會釋放到體內,例如:用於心臟病學預防再狹窄的器材。
  • 專門用於清潔、消毒或滅菌醫療器材的產品
註19:醫療器材條例(MDR) 不涵蓋製造商並非專門用於醫療器材消毒或滅菌的多用途消毒劑或滅菌劑;它們屬於關於殺菌劑產品條例(EU) 528/2012 的涵蓋範圍。

醫療器材的附錄與其他分類

附錄指用於支援醫療器材正常功能的物品,例如:
  • 隱形眼鏡護理液、沖洗和保濕解決方案,包括宣稱有助於置入與/或佩戴隱形眼鏡而非治療;
  • 特定供醫療器材用的潤滑劑,如:手套或內腔鏡的潤滑劑;
  • 專門用於造口袋的皮膚屏障粉末和乳劑或其他護膚品
  • 用於驅動低溫探針和手術工具的氣體
  • 用於超聲檢查的凝膠。

醫藥產品的示例

非完整示例醫藥產品如下:

  • 殺精製劑;
  • 用於麻醉和吸入治療的氣體(例如氧氣、以容器裝填供應的醫用氣體),包括其主容器
註20:此類氣體亦可使用於微創手術。但是,專門用於具有物理作用方式(例如:充氣)的微創手術的產品係屬醫療器材。
  • 用於非完整皮膚或外科手術前用於患者的消毒劑;
  • 止血劑和封閉劑產品通過藥理學作用與凝血級聯合反應相互作用(例如:膠原蛋白,其分子結構能夠不依賴於表面展現與血小板受體的相互作用);
  • 注射用水、靜脈輸送液和其他肌肉注射用液體和血漿量擴展器;
  • 體內診斷劑,例如:X射線造影劑、核磁共振增強劑、用於診斷目的之螢光式眼用試紙、用於診斷的放射性醫藥產品;
  • 用於體內診斷目的之氣體,包括:肺功能、測試,例如:血管診斷目的用二氧化碳
  • 含氟牙科製劑中的氟化物,並非屬輔助作用;
  • 含有薄荷油或薄荷醇的產品,其預期醫療目的,例如:緩解肌肉和關節的不適和疼痛、緩解背痛等,其主要作用方式是藥理學上涉及與皮膚中冷敏感受體的相互作用;
  • 用於治療或診斷的放射性醫藥產品。

(未完,見續篇

2025年5月20日 星期二

醫療器材和醫藥產品掌握分際(二之五)

(見前篇©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聲明

背景說明

根據 MDR 第1(6)(b)項,在決定產品是否屬於器材( MDR) 或醫藥產品( MPD) 時,應特別考慮產品的主要作用方式。尤須專注於產品主要作用方式的性質,意即是否屬於藥理學、免疫學或是代謝作用或其他類似方式,無論數量多寡,通常都是相同的結論。(另請參見下列段落《輔助性作用物質》和《醫藥產品器材結合型醫療產品》)。

根據 MDR 第2(1)條,醫療器材不能通過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作用在人體內或人體上實現其主要預期作用,但可以藉由此等方式輔助器材功能。醫療器材可以通過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作用幫助醫療器材實現其主要預期作用的概念,應當理解為醫療器材涵蓋其組成部分裡包含某種物質的情況,若將該某物質單獨使用,該某物質將視為醫藥產品,並且係輔助器材達到預期作用的物質。

醫療器材的主要預期作用方式,通常係經由物理作用予以實現,包括:機械動作、物理屏障(如:薄膜)、潤滑、熱傳導、輻射、超音波、替代或支援器官或身體的功能。此外,水合作用或脫水作用、以及改變pH 值,亦皆屬之。

該指引提請注意下列概念:

  • 《特定醫療目的》(見MDR第2(1)條第1段),具體的醫療目的係由製造商從此段列舉事項中自行指定;
  • 《主要預期作用》(見MDR第2(1)條第2段), 製造商的標籤和書面聲明陳述醫療器材的主要預期作用,且必須基於有關主要作用方式的現今技術水準資料,具體情況依個案評鑑決定。
  • 《主要作用模式》(見MDR第1(6)(b)條),主要作用方式代表產品實現其主要預期作用的方式,即:藥理學、免疫學、代謝作用、物理作用或其他方式。此點應客觀且基於現今技術水準資料。
雖然製造商的書面聲明相當重要,但不能因此將產品置入與現今科學資料相互矛盾的某個或其他法規類別。製造商受到法規要求,在技術文件中科學地佐證說明其產品合乎資格的理由。如果無法確定產品的主要預期作用是通過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作用以外的方式予以實現,則該產品不能成為 MDR第2(1)條所稱的醫療器材。製造商引用或提供有關產品安全性或性能的資訊或資料,不涉及決定器材的法規狀態。
  • MDR附錄II第1.1項,【器材描述和規格】按照(e)節的內容,要求製造商在技術文件中提供將產品認定為器材的理由及佐證說明。
  • MDR附錄VII第4.2項,【公告機構報價和前置合格評估前置活動】按照(d)節的內容,要求公告機構在申請的前置活動,已經按照文件化程序,要求審查申請資訊,包括在向製造商發佈與特定符合評鑑相關的任何報價之前,初步查證產品是否涵蓋在 MDR 及其器材分類之中。
  • MDR附錄VII第4.3項,【申請審查與MDR合約審查】按照(b)節的內容,關於製造商的正式申請,公告機構已經按照文件化程序,要求審查申請時,其中包括查證該等申請作為器材所涵蓋的產品資格及器材的各自分類。
註6:根據醫藥產品指令(MPD, 2001/83/EC)第1(3)條,符合《物質substance》定義的素材,並不一定意味該產品不適用醫療器材。根據醫療器材條例(MDR)第1(6)條,某些類型的物質係明確排除在 MDR 的範圍之外,例如:用於實現或支援產品的特定醫療目的之活性生物材料或活性生物體。

註7:「相互作用」的示例包括:共價鍵、氫鍵、靜電和凡得瓦力。

註8:確定產品的主要作用方式時,只應考慮屬於產品主要預期作用(在製造商的標籤和聲明中描述,並基於現今科技水準的科學資料)之效應。參見上文《主要作用方式》的定義。

註9:「對人體的作用」係理解為包括對其任何成分的作用。此等成分亦須包括人體內或人體上的外源性物質、生物體或病原體。為了應用醫療器材條例(MDR),藥理學、免疫學、代謝作用手段的定義,也適用於旨在(重新)引入體內或輔助生殖程序的身體外植體的組成部分。

註10:存在劑量反應相關性的現象,係表明藥理學、代謝學或免疫學的作用方式。雖然此現象尚非一個詳盡的準則。

醫療診斷(medical diagnosis)之定義

該指引闡述醫療診斷時採用的究竟是「醫療器材」或是「醫藥產品」的分野。

醫療診斷是對人體的解剖結構、形態學、狀況或功能進行調查的過程,無論此等是生理學的還是病理學的,以及隨後對此等資訊的解釋,以決定可能的異常。在此種情況下,調查可以包括目視檢查、檢測或量測。

註11:參考醫療器材條例(MDR)第 2(1) 條中定義醫療器材使用的術語《診斷》,以及參考醫藥產品指令(MPD)第1條對藥品的定義使用的術語《醫學診斷》。應該理解為,兩個術語《診斷》和《醫學診斷》具備相同含義。

註12:根據醫藥產品指令(MPD)第 1(2)(b) 條中醫藥產品的定義,用於人類或傳輸給人類的診斷物質之作用方式,不是決定法規途徑的準則,因此 X 射線造影劑、核磁共振增強劑、SPECT 和 PET 放射性醫藥產品、用於診斷目的之螢光素條等物質,放射性示蹤劑和用於腫瘤鑑定的物質是醫藥產品。

註13:如果產品的預期目的是在體內或體外區分健康和病理組織,則將被視為診斷。但是,如果目的是簡單地可視化解剖結構,並非因此決定可能的異常,則不會被視為診斷。例如:如果產品的製造商預期使用在對解剖區域予以染色或做標記,以幫助進行手術、或適當定位、或調整醫療器材,則該產品可以被認定為醫療器材或醫療器材的附錄。在以下情況,產品宜於視為醫療器材:
  • 該物質是一種著色劑,用於標記外科手術部位的位置;外科醫生精確標記目標區域以引導後續的手術行為(例如:內窺鏡紋身、造口標記);
  • 放置或植入放射治療的標誌物;
  • 該物質用於突顯組織,並有助於在指引後續手術行為時加以區分之(例如:白內障手術中的染料、螢光引導手術),而無需做出診斷;
  • 牙科印模材料;
  • 僅用於調整隱形眼鏡的螢光素條;用於評估角膜完整性的螢光素條不宜認定為醫療器材。
註14:用於體外診斷的產品是指歐盟條例(EU)2017/746 範圍內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判斷產品是否滿足醫療器材定義

決策樹圖(見圖1)旨在幫助決定產是否符合醫療器材條例(MDR)對醫療器材的定義,以確保在有關醫療器材和醫藥產品之間分野決定中採用一致的方法。此種的決定需要採取個案評估方式。

圖1:藥與器材分類流程圖


判斷物質單獨使用時【得/可能/將】視為醫藥產品,且輔佐器材發揮主要作用

法規條文

  • 醫療器材條例(MDR)第1(8)條,「若器材放入市場或提供使用時,包含某種必不可缺物質,該物質若單獨使用將視為2001/83/EC指令第1(2)條定義之醫藥產品,此處包括該指令第1(10)條定義的人體血液或血漿來源之醫藥產品製品,並且具有輔助器材的作用,該器材應按照MDR進行評鑑與取證。」
  • 醫療器材條例(MDR)附錄VIII規則14,「所有包括某種做為其構成整體之必要部份的物質之器材,而該物質根據2001/83/EC指令第1(2)條,當單獨使用時,係視為醫藥產品,且對該器材具有輔助作用,此類器材均歸類為III類器材。」
從而得知須呈清兩件事:
  • 製造商預期使用包含該物質的器材
  • 器材內該物質的數量。
醫療器材條例(MDR)附錄IX第5.2(a)項,亦適用附錄X第6小節,「如器材結合根據2001/83/EC指令第1(2)條內容,可視為藥品的物質一同使用時,包括人體血液或血漿來源之醫藥產品製品,須根據2001/83/EC指令附錄I的指定方法對該物質的品質、安全性及有效性進行查證。」

概念探討

醫療器材條例(MDR)的條文並未明述「器材內整合的物質,如果單獨使用,則得以/可能/可被視為醫藥產品」。當該物質在器材內或從器材中釋放時,製造商須預期作用於身體內或身體上,方能被視為醫藥產品。

該物質可以視為醫藥產品,無論它是否使用在身體,也不侷限其在器材中的份量、傳遞醫藥產品方法或途徑,因為規則14的用詞係《如果單獨使用》。此外,製造商對物質在器材上或對身體的作用的預期使用,與決定該物質是否被視為醫藥產品無關,因為此處討論的醫療器材條例(MDR)條例條文中並未提及《蓄意為之》。

惟須注意,根據醫療器材條例(MDR)附錄 II第 6.2 (a)項,技術文件包含為評鑑該物質的安全性、品質和作用性而進行的試驗資料,如果單獨使用,該物質可能被視為醫藥產品並包含在器材中。此外,根據 MDR 附錄 IX第 5.2(b) 項,執行符合評鑑的公告機構將在簽發歐盟技術文件評鑑證書,或根據 MDR 附錄 X 第 6 點的規定頒發歐盟型式檢驗證書之前,查證器材中此類物質部分的作用性。

(未完,見續篇

2025年5月18日 星期日

醫療器材和醫藥產品掌握分際 (一之五)

文獻名稱:MDCG 2022-5 醫療器材和藥品界限分野指引

出版日期:2024-10-30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聲明

楔子

該指引係關於醫療器材條例 (EU) MDR, 2017/745與歐盟人類用藥品指令2001/83/EC (EC Directive 2001/83/EC, the Community code relating to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MPD)兩者間的區分方式與說明法規條文劃出的界限,以及如何正確看待、實施、理解和具體執行相關歐盟調和法規。

該指引主要內容如下:

  1.  對醫療器材(medical device)和醫藥產品(medicinal product)之間的分野予以佐證說明,並提供示例
  2. 草本產品(Herbal product)及其定義,並提供示例
  3. 基於物質的醫療器材(Substance-based medical device)及其定義,並提供示例
  4. 醫藥產品器材結合型醫療產品(medical device & medicinal product Combinations),並提供示例

辭彙定義

MDR第2(1)條陳述醫療器材定義【醫療器材是指製造商預期單獨使用或組合使用於人類的任何儀器、器材、器具、軟體、植入物、試劑、材料或其他物品,使用於下列單一或多種特定醫療目的:
  • 用於疾病的診斷、預防、監督、預測、預後、治療或緩解,
  • 用於對傷害或殘障的診斷、監督、治療、減輕或彌補,
  • 用於解剖結構或生理抑或病理過程或狀態的調查、替換或修改,
  • 用於為人體樣本(包括:器官、血液和組織捐贈)的體外檢查提供資訊,
以及不能通過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方式在人體內或人體上實現其主要預期作用,但可以通過此等方式輔助其功能的儀器、器材、器具、軟體、植入物、試劑、材料或其他物品】,

MDR第2(2)條陳述醫療器材的附錄定義,【該物件不是醫療器材,而製造商計劃將其與單一或數個特定醫療器材一併使用,得以使該醫療器材可按照預期使用方式應用,或從醫療器材預期使用角度,該物件能特定地或直接地輔助醫療器材的功能性】。

MPD 第2(1)條陳述醫藥產品(醫藥產品)的定義【醫藥產品:
(a) 任何具有治療或預防人類疾病特性的物質或物質組合;或
(b) 任何通過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措施用於人類,旨在恢復、矯正或修改生理功能或進行醫學診斷的物質或物質組合。】。

註1:該定義包括兩個分枝,一個分枝係與表現有關,另一個分枝係與功能有關。如果產品被其中一種(或另一種)分枝覆蓋、或兩種分枝共同覆蓋,則構成醫藥產品。

註2:該定義的(a)項表明,任何被描述為具有治療或預防人類疾病特性的物質都可能是醫藥產品。根據 MDR 第 2 (1)條的第一槓,醫療器材也可用於治療和預防疾病以及其他特定醫療目的。因此,區分兩者的決定性準則是醫藥產品定義的(b)項,此點涉及產品的《主要作用方式》,參見後續說明。

註3:根據醫藥產品的定義,施用於人類或使用於人類進行醫學診斷的物質,即使渠等並非經由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方式(見後續說明)實現其功能,也被視為醫藥產品。

註4:醫藥產品的定義應根據個別案例的具體情況加以考量,並應根據歐洲法院的判例案件(參見CJEU官方網址:https://curia.europa.eu/juris/recherche.jsf?language=en)予以理性解讀。

註5:醫藥產品指令(MPD)第2(2)條的內容:「在有疑問的情況下,考慮到係稱產品所有特性,產品可能屬於《醫藥產品》的定義範圍,並且在其他歐洲共同體立法涵蓋的產品定義範圍內,應適用本指令的規定」。

醫藥產品指令(MPD)第 2(2) 條的措辭表明,僅當個別案例的具體情況經過整體評鑑後,考慮到產品所有特性,係稱產品可能同時屬於醫療器材和醫藥產品的定義時,應予適用醫藥產品指令(MPD)。意即此種情況下,醫藥產品指令(MPD)的條文適用(參見歐盟法院判例案件C-109/12, CJEU)。若產品遇到此種情況,醫療器材條例(MDR)和醫藥產品指令(MPD)不能疊加應用。

藥理、免疫和代謝作用的定義

1. 藥理作用pharmacological means:指物質(或其代謝物)與人體構成成分在細胞分子層級發生的相互作用,從而啟動、增強、降低或阻止生理功能或病理過程。人體構成成分例子如:細胞及其成分(細胞膜、細胞內結構、RNA、DNA、蛋白質,例如膜蛋白、酶)、細胞外基質成分、血液成分和體液成分。醫藥產品學作用示例:
  • 配體(例如:激動劑、拮抗劑)和受體之間的相互作用;
  • 物質與膜脂質之間的相互作用;
  • 物質與細胞骨架成分之間的相互作用。
  • 免疫作用immunological means:指物質(或其代謝物)與人體通過免疫系統的細胞或分子為中介或作用,尤指刺激、調節、阻斷、置換,例如:淋巴細胞、類鐸受體、補體因數、或抗體。免疫作用示例:
    • 調節免疫反應(例如:抑制、阻斷、啟動、增強);
    • 替換、重建或引入天然或修飾過的免疫細胞,或分子;
    • 通過免疫特異性識別觸發針對目標組織、細胞或抗原的免疫反應;
    • 針對其他連接或偶聯物質的作用。
  • 通過免疫手段起作用的物質示例:疫苗、破傷風抗血清、單克隆抗體、CAR-T 細胞、抗毒血清、C1 酯酶抑制劑。
  • 當免疫識別用於靶向或指導連接或偶聯物質的作用時,此種識別不能視為輔助作用。因此,此類產品將被視為通過免疫方式發揮作用,故不能歸類為醫療器材。
2. 代謝作用metabolic means:指物質(或其代謝物)的作用,涉及改變(包括停止、開始或改變)生化過程的速度、程度或性質,無論是生理的還是病理的,參與和可使用在人體的功能。

3.《生化過程biochemical processes》須理解為人體獲得的反應,包括合成代謝和分解代謝反應,以及物質在隔室之間的傳輸。與已知受體的相互作用不是代謝作用途徑的先決條件。生化過程的示例:
  • 由於 Na/K 介導的電解質主動運輸而導致的水份移動;
  • ATP 酶泵;
  • 抑制內源性酶,包括消化酶;
  • 改變血清的電解質平衡。
  • 技術文件應明確陳述上面三種作用方式如何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醫療器材或藥品的定義。
所謂《物質substance》,係指不考慮來源的任何素材,凡是涉及免疫系統功能的細胞或分子皆入列,可能是:
  • 來自人類,例如:人類血液和人類血液製品;
  • 來自動物,例如:微生物、整個動物類屬、器官之一部分、動物分泌物、毒素、提取物、血液製品;
  • 來自植物,例如:微生物、種植物類屬、植物之一部分、蔬菜分泌物、提取物;
  • 化學品,例如:化學元素、天然存在的化學材料和通過化學變化或合成獲得的化學產品。

(未完,見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