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子
隨著電子資訊系統的普遍和環保意識的增加,市面上愈來愈多的產品採用各種各樣的電子(數位)版使用說明手冊,連帶地影響到醫療器材產業,從而觸發醫療器材行業使用說明書的數位化浪潮,顧慮到醫療器材在醫療照護時的應用情況、法規要求的與時俱進、醫療行為和病患需求的產業特殊性,歐盟執行委員會於2021年發佈的《電子使用說明書實施條例(EU)2021/2226 eIFU》已顯露出侷限性,歐盟執行委員會爰於2024年8月1日至10月10日推出利益相關者意見調查,調查結果顯示,87%的醫療專業人員傾向於接受電子式使用說明,而以書面版本為輔助之用。電子使用說明書(eIFU)的條例顯然須及時更新,孰幾輔弼醫療照護產業能力足以提供優質且高效率的解決方案。歐盟執行委員會於2024年底正式啟動修訂上述條例,旨在通過擴大適用範圍、強化規範,推動產業界的效率轉型。以下為該項修訂條例的參考內容:註:
- 歐盟執委會《醫療器材條例 MDR》(EU)2017/745,附錄I第23.1(f)條,引用(EU)207/2012的規範方式採取電子式使用說明書。
- 歐盟執委會條例(EU)207/2012,出版日期2012-03-09,係舊版《醫療器材使用電子式使用說明書eIFU》(OJ L 72, 10.3.2012, p. 28),已於2024-05-26截止應用。
- 歐盟執委會(EU)2021/2226《醫療器材使用電子式使用說明書實施條例 eIFU》,出版日期2021-12-15,(OJ L 448,15.12.2021, p.32-38),取代前版的歐盟條例(EU)207/2012。
- 歐盟執委會(EU)2016/679《一般資料保護規則 GDPR》條例,出版日期2016-05-04,(OJ L 119,4.5.2016, p.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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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程
歐盟執委會在2025年2月21日公布新版eIFU條例草案《EU eIFU (Electronic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medical devices)》,面向公眾各界廣泛徵求回饋與改進建議,到2025年3月21日為止,共計收到139條回饋意見,其中的130條為有效意見。隨後進入意見整理及文字修訂階段,預計在2025年第二季度正式公布該條例。該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經過全面技術性修訂,旨在擴大電子式使用說明書(eIFU)的適用範圍,調和預期的使用方式,適度融入醫療照護產業的數位化轉型過程。
新條例將覆蓋所有符合《歐盟醫療器材條例 2017/745》(MDR)的醫療照護專業機構的醫療器材,包括診斷用器材、耗材等。便意味著除了植入式器材仍需提供使用者及患者紙張版的說明書,幾乎所有供醫療照護機構安裝及操作使用的醫療器材均可採用電子式使用說明文件,得以大幅降低書面作業及實體物件的成本,並提升醫療專業及操作資訊的更新效率。
條例更新
首先宜認知第一項基本原則,電子式使用說明(eIFU)並不適用於所有的醫療器材,根據 (EU)2021/2226第3條的要求,電子式使用說明(eIFU)僅適用於下列醫療器材使用在專業用途,並且在合理可預見的情況時不會被其他人使用:- 植入式和主動植入式醫療器材,
- 固定式安裝的醫療器材及其附件,以及
- 醫療器材及其附件具備內置系統,直觀地顯示(電子式)使用說明。
植入式醫療器材及附件的特殊保障事項
針對植入式醫療器材及附件,若使用說明書的一部份需提供給患者(如:手術後護理指引),該部分仍需保留書面的紙本,不得以電子方式提供。此舉旨在避免因產品或技術性問題,如:電子設備的非預期功能故障、網路連接不暢、通訊頻道切換障礙等技術性問題,導致患者無法當下即時獲得關鍵資訊,考量產品與預期使用情形的實際需求,務須在電子數位化器材與保障患者權益及安全之間取得平衡。規範電子式使用說明書(eIFU)的擷取途徑及內容
該條例第6條,若干使用者雖然散佈在各地,亦不妨礙其造訪製造商長期維持的官方網站網址(URL),使用者須獲知必要資訊以找到其官方網站,可隨時從網際網路訪問製造商官方網站,從該網址擷取製造商的醫療器材對應型號及版本的電子式使用說明書,及器材相關資訊,如:- 係稱器材的名稱、型號、器材單一標識碼Basic UDI-DI及/或UDI-DI,
- 相關製造商詳細聯繫方式,如:製造商名稱、地址、電子郵寄地址、或其他線上通訊方式和官方網站;
- 從何處以及如何要求紙本形式的使用說明,以及在多長時間內免費獲得該項紙本使用說明。
實務應用方式
- 製造商應在標籤上明確顯示該器材使用說明係以電子式而非書面紙張版提供。
- 按照ISO 15223-1:2021編號為5.4.3《使用說明》的符號,且附上“eIFU Indicator”字樣,以配合此項顯示方式。
- 電子式的使用說明,既須具備完整的書面紙張形式使用說明,亦應當與書面形式使用說明的內容一致。eIFU應以完全涵蓋書面形式提供,其中可以包含符號和圖形,其內容資訊至少與書面形式的使用說明相同。除文字及圖形內容外,亦可提供影音檔或聲音輔助格式。
官方網站提供電子式使用說明書的配置情況
歐盟2021/2226條例第7條敘述必要配置項目:a) 使用說明應以通用格式提供,可以使用免費軟體閱讀;
b) 保護其內容不受未經授權的訪問和肆意篡改;
c) 應盡可能減少伺服器停機時間和顯示錯誤的運作方式提供該等資訊;
d)應達到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條例(EU)2016/679 的要求;
e)網際網路的網址應在明確告知的器材生命期內穩定且可直接訪問;
f)該網站應提供到目前為止所有曾以電子(數位)方式發佈的使用說明版本及其發佈日期。
註:
5. 該條例提及的器材生命期涉及之eIFU保存期間,係見於第5條的2個小節內容:
- (9)對於具有明確有效期的器材,除植入式器材外,應將電子形式的使用說明保存供使用者查看,有效期為最後一個係稱器材放入市場後10年,以及最後所生產之係稱器材的有效期屆滿後至少 2 年。
- (10)對於沒有訂定有效期的器材和植入式器材,應將電子形式的使用說明保存供使用者造訪查看,保存期為最後一個係稱器材放入市場後的 15 年。
風險評估內容
該條例第4條敘述製造商須執行文件化的電子式使用說明之風險評估,至少包括下列要素:a) 預期用戶的知識和需求,特別是關於器材預期使用和使用者需求的知識和經驗;
b) 器材使用環境的特性面向;
c) 預期使用者的知識和經驗,以之安排及提供電子形式顯示使用說明所需的硬體和軟體;
d) 使用者訪問電子式使用說明時所需的合理可預見的數位及電子資源;
e) 執行保障措施以確保電子資料和內容不會受到未予授權的肆意篡改;
f) 發生硬體或軟體故障時的安全和備份機制;內建之電子式顯示使用說明尤須慮及此點;
g) 合理可預見之醫療緊急情況時,需要以紙本形式提供資訊;
h) 製造商提供的特定網站或一般網際網路暫時未能接通以致無法使用時,或醫療照護機構無法訪問此特定網站所造成的衝擊,以及對應該等情況的現有安全措施;
i) 評估基於使用者要求以書面形式提供使用說明的時程;
j) 該網站在不同設備上顯示 eIFU 內容的相容性;
k) 各式醫療器材對應之不同版本的電子式使用說明(若適用時)管理方式。
應根據上市後階段獲得的經驗,更新以電子形式提供使用說明的風險評估內容及文件化。
轉換期延長至 2028 年底
為緩解企業符合法規的時程緊張狀態,原條例第10條第2句,電子式使用說明書條例規定的轉換期間係 2024年5月26日起開始全面實施,條例草案將之變更至 2028年12月31日;此項變更的背景係考慮到技術需求、必要的系統轉換、修改、生產、資訊系統升級、物料遞延過程、風險評估及改進對策等多項繁複作業方式,預留必要的準備時間,以便製造商充裕地規劃、展開、購置、翻譯、實施及安排物料及流程。回饋意見內容
從歐盟官方網站查看產業各界積極陳述意見,提供修改建議,表1係建議者身份,分成九大類別:表1:提供建議者的組織類別
類別 |
建議數 |
比例 |
公司及企業 |
71 |
54.62% |
歐盟民眾 |
22 |
16.92% |
公商協會 |
12 |
9.23% |
非政府組織 |
10 |
7.69% |
公共行政機構 |
6 |
4.62% |
其他 |
5 |
3.85% |
消費者組織 |
2 |
1.54% |
貿易組織 |
1 |
0.77% |
學術研究組織 |
1 |
0.77% |
圖1為來自歐盟成員國、歐洲共同市場及美國提供建議組織的意見數量,以前十大國家為例,分別為德國、法國、比利時、義大利、瑞典、聯合王國、奧地利、美國、愛爾蘭、瑞士。
歐盟執委會即時匯整建議及回應內容,公布在條例草案的公開網頁供各方參閱。初步看來,電子式使用說明條例的正向意見如(非完整列舉):
- 有助於醫療照護機構管理其機構安裝的醫療器材使用說明;
- 節約成本、包括從印刷、包裝、儲存、運輸及物料管理的初始及衍生成本;
- 可以利用不同平臺及操作系統的終端資訊設備,如:手機、平板、電子閱讀器、個人電腦、工作站終端機等,擷取相應的電子式使用說明;
- 可彈性地運用收集到的電子式版本;
- 易於擷取較新或較舊版本和查閱內容;
- 有效運用醫療照護機構的人力和物理資源;
- 有利於保護環境;
- 促進可持續性發展。
- 書面紙張版的使用說明屬於最主要的必備事項,而電子式使用說明僅供輔助之用。
- 根據歐盟(EU)2021/2226條例第5條第12款,製造商應確保從網站下載使用說明的醫療器材使用者可以在有關該等使用說明的更新或矯正措施時獲得通知。此處係假定需要從所有通過製造商官方網站下載 eIFU 的訪問者收集個人資訊及資料,或者必須在訪問者下載 eIFU 時獲得訪問者同意上述收集個人資料的行為,未來才能由製造商提供訪問者收到後續的更新通知。惟須注意,向所有下載 eIFU 的個人發送更新通知的硬性規定義務可能不符合 GDPR條例(EU)2016/679的要求,該GDPR條例要求允許個人決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向網站擁有者提供其個人資料(例如:IP位址),以及是否希望收到此類通知。
- eIFU 的實施可能會受到該條例第4條第 h)款要求的阻礙,該條款將臨時性的網站不可使用的狀況、網際網路不可使用的風險、及因此導致的衝擊與後果皆劃歸於製造商應予承擔的範圍。卻未考慮到網際網路的營運業者的角色,及發生上述情況時營運業者應承擔的責任。而醫療器材製造商實務上難以自身能力處理甚至解決網際網路的錯綜複雜狀況。
- 依循歐盟(EU)2021/2226條例第4(1)條執行風險評鑑事項,尚須納入考慮網路保全(Cybersecurity)的相關風險,並採取因應對策。
- 電子式使用說明的法規要求須擴展適用到醫療照護機構裝設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 電子式使用說明的法規要求須擴展適用到醫療照護專業人員所使用的各種醫療器材;或是醫療照護專業人員指導一般民眾使用的醫療器材。
- 電子式使用說明須擴展適用到各種類型使用者所使用的各式各樣醫療器材。
- 電子式使用說明的語言須包括歐盟各成員國的官方語言,供使用者選擇及閱讀;附圖及清單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利於查看醫療器材實物的細部零件與構造,亦可比對可能的微小差異。
- 歐盟(EU)2021/2226條例未考慮由於生理殘障而無法查閱紙本使用說明的病患,須將之納入電子式使用說明的適用對象。
- 電子式使用說明的法規要求須擴展適用到(EU) MDR 2017/745附錄XVI《無預期醫療目的之產品》比照採用,因為該類產品通常會由類似之醫療照護人員使用在一般民眾。
- 雖然無醫療作用的隱形眼鏡(contact lenses)通常歸類在(EU) MDR 2017/745附錄XVI內,建議將之納入電子式使用說明的適用範圍,以便一般民眾亦可及時獲得該類產品的更新資訊;變通方案之一是首次配戴隱形眼鏡的使用者,仍應獲得書面紙張版使用說明,而後續更版時可以獲得電子式使用說明。
- 隸屬於國防部的醫療照護機構的特定需求,如:野戰醫院、前進基地,須在該條例指出的限制期間內獲得製造商提供的書面紙張型式使用說明。
結語
凡是關切電子式使用說明的產業界人士,建議不定期查看歐盟的條例草案網頁,追蹤法規進度與業界現況。亦有助於及早推動電子式使用說明的籌備工作,從資源面、法規面、品質管理面、產品安全面的四大考量面向,積極規劃,協調安排,在變動的時代佔據有利位置,強化組織實力,從歐盟市場的多重競爭壓力中脫穎而出。(本篇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