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3日 星期二

荷蘭擬修法規範個人專屬權利概要

楔子

2025年中,荷蘭國會多數議員支持一項新法案:主張將「臉部特徵、聲音、身體特徵」的著作權交給個人自主擁有與管理,以打擊人工智慧(AI)深偽技術與未經授權的人工智慧(AI)人像製作。
該法案主要在於授權個人主張臉部等個人生物特徵的專屬版權(像數位與資料主權),若遭未經授權利用(如人工智慧(AI)合成的臉部影片或合成聲音),可以直接提出法律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並約束大型科技平台需及時下架侵權內容。
雖然該項立法仍在推動過程中,但明顯指出硫今發展
趨勢,在不久的將來,個人臉部特徵、聲音、身體特徵在法律上將接近「私人財產」與「可主張專屬權利」的合法保障地位。
CC BY-SA 4。0
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背景資訊

荷蘭法律將個人臉部特徵視為「高度受保護的個人敏感資料」,最新立法趨勢則讓臉部特徵更接近於「可專屬擁有的私有權益」,且逐步完善寫入法規,成為完整的數位財產權結構。
  • 現行荷蘭法律下,臉部特徵屬於歐盟《一般資料保護條例》(EU 2016/679 GDPR,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定義的「生物特徵資料, biometric data」,是「特別敏感個人資料」。
  • 歐盟《人工智慧法AI》頒佈後於2024年8月實施,第50(2)條要求內容創作者須「明確標示人工智慧(AI)生成之深偽內容,並加註浮水印或標籤」。
  • 荷蘭GDPR執行法(UAVG,英譯:Implementation Act of th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明確規定,除非有明確法律排除適用之外(如:強制安全需求或資安要求),否則不得收集、處理或儲存個人臉部特徵(包括聲音、身體特徵)。未經本人同意,企業與機構不得用於臉部辨識。
  • 荷蘭《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肖像(包括臉部影像)若未經本人同意被公開,而本人有正當利益時(如隱私、名譽、商業形象),可禁止公開並請求賠償。
該法規草案並非將臉部特徵(包括聲音、身體特徵等同於「私有財產」,但確實賦予個人強而有力的自主控制權,包括反對商業利用與未經授權的公開展示或衍生利用,並要求整個平臺及傳播途徑的各類媒體下架侵權內容,及當事人訴求法定賠償的權利。
  • 現行規範下,個人日常解鎖手機等用途,若屬個人用途,GDPR不適用,但資料必須予以加密且不可被第三方存取。
  • 僅在極端情境下(如核電廠安全、防範暴力危險、監控公眾安全)才允許個別機構使用臉部辨識,且須事前提出完整資料衝擊評鑑(DPIA:Data Protection Impact Assessment)。

草案內容

荷蘭議員提出讓臉部、聲音及身體特徵擁有著作權的法規草案,具體條文尚在研議和討論中,但根據法規草案精神和目前已公開的草案資訊,規草案主要核心條文內容要點如下:
  • 任何人對自身身體、臉部特徵、聲音等外貌及語音資料享有「著作權」,此權利屬於每個本人,無需註冊,自動成立並具「絕對權利」性質。
  • 未經本人明確同意(如:書面陳述、指定使用、限定範圍),他人不得製作、使用或發佈含本人臉部、身體、或聲音特徵的人工智慧(AI)合成內容(如:深偽影片、聲音頻率/聲紋波形、或個人生物特徵的衍生圖像)。
  • 本人有權要求網路平台、人工智慧(AI)公司、傳播媒體及傳遞路徑等快速下架、移除未經同意的深偽內容,並可依法追究損害賠償與刑事責任。
  • 法規草案將「臉部及聲音權」類似於表演者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與現行著作權並存。任何人使用他人形象或聲音進行商業、娛樂、宣傳等用途,必須事先取得本人書面同意。
  • 規草案特別強調,任何個人都有「排除他人使用自身臉部、聲音」的法定權利,平台方未處理下架請求時也可能被連帶追究責任。
  • 荷蘭GDPR執行法(UAVG)明確規定,除非有明確法律例外(如強制安全需求、資安要求),否則不得收集、處理或儲存個人臉部特徵。未經本人同意,企業與機構不得使用臉部辨識。
  • 荷蘭《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肖像(包括臉部影像)若未經本人同意予以公開,而本人具備正當利益時(如:隱私、名譽、商業形象),可禁止將之公開,並請求責任單位予以賠償相關權益。
  • 規草並非將臉部特徵等同於「私有財產」,但確實賦予個人強而有力的自我控制權,包括反對商業利用與未經授權的公開。
  • 在現行規範下,個人日常解鎖手機等用途,若屬個人用途,GDPR不適用,但必須資料加密且不可被第三方存取。
  • 僅在極端情境下(如核電廠安全、防範暴力危險、監控公眾安全)才允許個別機構使用臉部辨識,且須事前提出完整資料衝擊評鑑(DPIA)。

條文範例

(參照荷蘭議員所公開的草案整理,請參考法規最新修訂及公布內容)
  • 「本法旨在全面對抗人工智慧(AI)深偽、惡意冒用或盜用個人形象、聲音,強化個人數位主權與安全。」
  • 「公民對其臉部特徵、身體形象及聲音資料享有特殊著作權保護,任何第三方未經本人明確授權,不得利用其製作、傳播、公開人工智慧(AI)合成內容。」
    「受害者可要求平台與相關機構即時移除侵權內容並追究法律責任。」
    「本法所保障之臉部及聲音著作權,不受以創作者利益、合理使用為由加以忽略,應絕對以本人意願為優先。」
  • 「受害者可要求平台與相關機構即時移除侵權內容並追究法律責任。」
  • 「本法所保障之臉部及聲音著作權,不受以創作者利益、合理使用為由加以忽略,應絕對以本人意願為優先。」

草案進展

目前該法規草案由會中的各方政黨,如:D66、NSC、GroenLinks-PvdA、VVD等跨黨派議員共同推動,議會已形成多數支持,但相關條文仍在徵集多方意見,進行細部修改,俾使涵蓋多個面向及相關細節,預計將在2025年底進一步公布完整法規草案與落實方式。

法規草案如何定義「臉部與聲音」的著作權範圍

荷蘭議員提出的著作權擴張法案,對「臉部」與「聲音」的權利範圍定義如下:
  • 臉部:包括個人可識別的臉部影像、生物特徵、數位肖像、人工智慧(AI)生成的模仿臉型、以及任何足以辨識特定個人的臉部資料。無論是照片、影像、動畫或人工智慧(AI)深偽皆屬於權利保護範圍。dutchnews+2
  • 聲音:涵蓋由特定個人所發出的聲音,包括語音、音頻、歌唱、人工智慧(AI)模仿生成的聲紋或合成語音。無論是原始錄音、廣播、人工智慧(AI)模擬、或其他可識別的語音數位資料,都受保護。walledculture+2
  • 法案條文具體表述(根據公開草案與解釋文件彙整)dpo-india
    • 「任何人享有其自身臉部特徵及聲音資料之絕對專屬權利。未經本人明確書面授權,不得製作、散播、出售、出租、公開或利用其臉部影像或聲音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娛樂、數位內容呈現或人工智慧(AI)生成之深偽技術。」
  • 「臉部專屬權涵蓋個人臉部相關之全部視覺、數位、生物特徵資料;聲音專屬權涵蓋個人語音、歌聲及所有可被辨識之聲紋資料。」
  • 「即便個人已授予部分同意,仍可隨時撤回並反對任何損害自身名譽、形象的深偽或模仿內容。」

權利特性及限制

  • 該項權利係專屬本人且不可轉讓,除本人以遺囑或特定法律方式授予指定對象外,不得由第三方繼承或處分。dpo-india
  • 授權必須以書面為憑,且僅限於明文指定的用途及範圍。
  • 如本人過世,則由遺囑指定或法定親人(父母、配偶、子女)行使保護權利。dpo-india
例外情況
  • 新聞、公益、教育、諷刺、模仿、評論類內容若非惡意損害,可能有限度排除在權利範圍之外,詳細情況或個別情況交由法院審理及裁量。walledculture
  • 平台未及時移除侵權內容時,將承擔法律與賠償責任。dutchnews+2
  • 法規草案提供規範架構,確保每位公民對個人臉部、聲音、身體特徵在數位環境具有主動掌控權,等同於不可被隨意模仿、利用或轉讓的智慧財產權。dutchnews+2
https://www.dutchnews.nl/2025/07/dutch-mps-want-citizens-to-own-the-copyright-to-their-faces/
https://walledculture.org/good-news-laws-to-tackle-ai-deepfakes-are-coming-bad-news-they-are-based-on-copyright/
https://dpo-india.com/Resources/Fines_and_Penalties_by_DPAs_on_Privacy_Violations/Netherlands-DPA/The-Dutch-Danish-proposals-legislation-deepfakes.pdf
https://www.privacycompany.eu/blog/deepfakes-and-the-gdpr
https://www.universiteitleiden.nl/en/in-the-media/2025/07/danish-citizens-to-get-copyright-to-their-whole-body---what-about-the-netherlands
https://schjodt.com/news/owning-the-self-denmarks-copyright-turn-against-deepfakes
https://www.eur.nl/en/news/deepfakes-and-copyright-legal-breakthrough
https://nltimes.nl/2025/07/15/dutch-parliament-considering-copyright-faces-voices-fight-deepfakes
http://www.wauyuan.com/tw/index.asp?au_id=7&sub_id=8&id=8163
https://privacy-web.nl/en/nieuws/kabinet-geen-auteursrecht-op-gezicht-of-stem-in-strijd-tegen-deepfakes/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5&tp=1&d=7205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STUD/2018/625126/EPRS_STU(2018)625126_EN.pdf
https://www.alipo.com.tw/ja/news.php?act=view&id=1220
https://www.ecosostenibile.eu/en/uncategorized/denmark-pioneers-digital-identity-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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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1.tipo.gov.tw/tw/dl-285007-274bf4898aa64c8b881b9186ad08b5fc.html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572304983605443/posts/denmark-has-proposed-a-groundbreaking-copyright-law-that-would-give-citizens-leg/2088900405279229/
https://www.eur.nl/sites/corporate/files/EN_FAQs_Intellectuele_Eigendomsrechten.pdf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55&tp=1&d=7205
https://legalblogs.wolterskluwer.com/copyright-blog/the-dutch-dsm-copyright-transposition-bill-safety-first-up-to-a-point-part-2/

提案對平台下架與通知義務有何要求

荷蘭法案對平台的下架與通知義務主要有以下明確要求:
  • 必須迅速下架侵害內容
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發現自己的臉部(或聲音、身體特徵)遭到未經本人同意使用於人工智慧(AI)合成、深偽內容並向平台提出下架要求時,平台有法律義務「及時」下架相關內容。dutchnews+2
及時」通常指在合理期間內(例如:依數位服務法DSA,重大案件24小時,常規案件48小時內),避免造成個人持續遭受侵害。culbertellis+2
  • 通知與協助義務
平台收到下架請求後,需主動通知當事人下架處理情況,並協助跨平台移除(即通知關聯方與搜尋引擎,確保內容同步下架或降權)。rathenau+2
若深偽內容被多平台散播,原始平台應主動協調、通報其他網路及搜集系統加速下架進程,並定期回報處理結果。autoriteitpersoonsgegevens+1

未履行將承擔責任
平台若未依規定下架或通知,將面臨「高額罰款」(依歐盟DSA,最高可達全球營業額6%)、被主管機關追究責任,並負有損害賠償義務。ecosostenibile+2
平台有義務設置明確的申訴流程,便於受害者提交下架通知與後續跟進。rathenau+1

例外條款

若內容屬於明確的新聞、公益、教育、評論、諷刺或模仿,平台可依法向申請人或相關主管機關說明拒絕下架理由,但需提供充分證據並納入司法審查。culbertellis+1

總結

荷蘭法規提案要求平台面對臉部/聲音深偽侵權案件時,必須「主動且迅速」下架並通知該位(或多位)受影響人士,並負有跨平台協助消除及申訴保護的法律責任,違反該法或未採取相應措施或延宕行為將受高額罰款與法律追責。dutchnews+4

引用來源

https://www.dutchnews.nl/2025/07/dutch-mps-want-citizens-to-own-the-copyright-to-their-faces/
https://www.culbertellis.com/news/combatting-deepfakes-denmark-implements-copyright-status-to-personal-likeness-0p2b4
https://www.ecosostenibile.eu/en/uncategorized/denmark-pioneers-digital-identity-rights/
https://www.rathenau.nl/en/digitalisation/tackling-deepfakes-european-policy
https://www.autoriteitpersoonsgegevens.nl/en/themes/internet-and-smart-devices/visual-material/deepfakes
https://www.eur.nl/en/news/deepfakes-and-copyright-legal-breakthrough
https://www.tedlaw.com/denmark-copyright-law-digital-likeness-deepfake-protection/
https://www.facebook.com/ScienceNaturePage/posts/breaking-newsdenmark-just-became-the-first-country-to-legally-make-your-face-voi/1341778064069726/
https://www.frozenlight.ai/post/frozenlight/673/denmark-copyright-law-against-deepfake/
https://k.sina.com.cn/article_2881512032_abc06260001011l0g.html?from=news
https://www.wieringa-advocaten.nl/en/weblog/2024/05/06/combating-deepfake-porn-civil-law/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409030367.aspx
https://www.linkedin.com/posts/dr-pavis_a-copyright-for-your-voice-and-your-face-activity-7346587505103699968-mDT8
https://www.privacycompany.eu/blog/deepfakes-and-the-gdpr
https://udn.com/news/story/6871/8946562
https://abounaja.com/index.php/blog/denmarks-deepfake-legislation-bold-copyright-and-digital-identity-protection
https://studenttheses.universiteitleiden.nl/access/item:4212344/view
https://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4&aid=2117
https://techpolicy.press/denmark-leads-eu-push-to-copyright-faces-in-fight-against-deepfa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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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egalblogs.wolterskluwer.com/copyright-blog/deepfake-bills-in-denmark-and-the-netherlands-right-idea-wrong-legal-framework/

若出現侵權情形,法規草案規定的救濟與賠償方式

如果發生臉部或聲音著作權的侵權情形,法規草案中的救濟與賠償方式大致包括下列幾個層面:
1. 緊急下架與禁制令

受害者可要求平台或內容原發布方「立即下架」侵權內容。autoriteitpersoonsgegevens+1
若平台不配合,受害人可向主管機關(如資料保護局AP)投訴或直接申請法院強制下架(緊急禁令)。schjodt+1
2. 賠償損失
受害人可對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包括且不限於經濟損失(如名譽受損、商業利益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scoredetect+1
法院可依案件嚴重程度,判定起訴金額範圍(無需受害人證明具體商業損失,只須確定其權利受到侵害)。schjodt
如平台明知侵權而未採取措施、未及時行動、或延宕行,亦須連帶賠償。autoriteitpersoonsgegevens+1
3. 申訴與行政途徑
受害人除法律訴訟外,可投訴國家資料保護機構,促使主管機關出面處理和裁罰(如高額罰款或封鎖平台服務)。cna+1
4. 刑事責任(視案情而定)
特別嚴重的深偽、淫穢或仇恨內容,侵權人可能面臨刑事起訴(如網路詐欺、騷擾、隱私罪)。scoredetect+1
最高可處罰鍰甚至監禁,依具體情節與地方法院審理的裁量情形。schjodt+1
5. 精神撫慰金
除財產損失外,受害人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考慮聲譽、心理受創及社會評價衝擊,由法院審理及斟酌定之。scoredetect+1

生活化例子

如你發現社群平台上有人利用你的臉部人工智慧(AI)合成假影片,可即時向平台發起下架申請、同步報警與資料保護局申訴,然後根據損害提起索賠與法庭訴訟。autoriteitpersoonsgegevens+2

總結

新法案將讓受害人可直接要求緊急下架、提起賠償與精神損害訴訟,平台若配合不力同樣受懲罰,大幅提升數位人格權與救濟效率。cna+3

引用來源

https://www.autoriteitpersoonsgegevens.nl/en/themes/internet-and-smart-devices/visual-material/deepfakes
https://schjodt.com/news/owning-the-self-denmarks-copyright-turn-against-deepfakes
https://www.scoredetect.com/blog/posts/legal-remedies-for-deepfake-victims-guide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409030367.aspx
https://www.universiteitleiden.nl/en/in-the-media/2025/07/danish-citizens-to-get-copyright-to-their-whole-body---what-about-the-netherlands
https://legalblogs.wolterskluwer.com/copyright-blog/deepfake-bills-in-denmark-and-the-netherlands-right-idea-wrong-legal-framework/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930540941927100/posts/1403273607987162/
https://www.linkedin.com/posts/dr-pavis_a-copyright-for-your-voice-and-your-face-activity-7346587505103699968-mDT8
https://www.eur.nl/en/news/deepfakes-and-copyright-legal-breakthrough
https://k.sina.com.cn/article_2881512032_abc06260001011l0g.html?from=news
https://www.spiegeloog.amsterdam/no-justice-for-the-deepfaked/
https://abounaja.com/blog/denmarks-deepfake-legislation-bold-copyright-and-digital-identity-protection
https://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4&aid=2117
https://thegoodlobby.eu/denmark-gives-everybody-the-right-to-their-own-body-facial-features-and-voice-to-counter-deepfakes/
https://ttms.com/eu-ai-act-update-2025-code-of-practice-enforcement-industry-reactions/
https://udn.com/news/story/6871/8946562
https://www.millenniumpost.in/sundaypost/inland/danes-legal-shield-against-deepfakes-623293
https://www.wieringa-advocaten.nl/en/weblog/2024/05/06/combating-deepfake-porn-civil-law/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55&tp=1&d=7205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opyright_law_of_the_Netherlands

平台未下架時受害人可要求的臨時救濟措施

若平台未按規定下架侵權的臉部或聲音AI內容,受害人依法案與現行法規可即時申請下列臨時救濟措施:
緊急禁制令(Court Injunction)
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請「緊急禁制令」(kort geding),要求平台即刻移除涉案內容或暫停相關帳號,法院可在幾天內作出裁定,要求平台配合下架。schjodt+2
行政申訴,監管介入
可向荷蘭資料保護局(Autoriteit Persoonsgegevens,AP)或數位主管機關投訴,要求政府緊急介入督促平台執行下架,主管機關可在短期內下達處分甚至臨時封鎖平台匯流功能。autoriteitpersoonsgegevens+1
網路即時警告與公開通知
受害者可發起網路公開警告或通報請求,要求平台公開提示內容涉侵權,提醒其他用戶勿擴散,降低二次傷害。scoredetect+1
同步要求跨平台協助刪除
受害人於多平台遭侵權時,可請求原始平台主動協助通報至相關社群、搜尋引擎,臨時屏蔽、下架或降權該內容。autoriteitpersoonsgegevens+1

該等臨時救濟措施旨在快速防止侵權行為持續和擴大,保障受害人個人形象、聲譽及精神利益,法律明文保障受害方有「立即中止」侵權的權利,法院和監管機構皆具備強力干預手段。cna+3

引用來源

條文對賠償金額計算與舉證責任的具體規定

根據現有討論的方向,條文對賠償金額計算與舉證責任的具體規定,若採取荷蘭法規草案的架構,通常會包含以下幾個核心原則與機制。相關可操作要點列舉如下,便於快速理解與實務運用: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原告須就侵權存在與基本損害之發生提出證據;在數額方面若證明困難,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的裁量機制,參照全案證據與心證,酌定合理的賠償金額。[要點參考:一般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分配原則與裁量機制。]
賠償範圍與構成
賠償應涵蓋「回復原狀」所需費用與金錢賠償兩大類。回復原狀通常適用於可恢復原狀的情況,若不可回復,則以金錢賠償為主,金額以「價值利益」為核心,包含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並以市場價為參考基準。精神賠償(若有)則視侵權嚴重程度由法院審理裁量。[參考一般民法損害賠償原則。]

計算方法的基本框架

直接損失(如修復、替代成本、商業损失等)按實際發生額計算,並可乘以因侵權而產生的商機損失、廣告或形象降價等間接損失,若有證據支撐,亦可納入賠償範圍。
受害人不得因侵權而獲得不當利益,因此不應就同一侵權重複賠償(避免雙重補償)。
如侵權造成名譽、形象長期損害,法院可考慮長期影響的賠償,並可能結合精神撫慰金的考量。

計算與證據的實務要點

  • 受害人需收集技證據,例如流量下降、銷售損失、廣告投放效益下降、訂單取消或客戶流失等,以支持金錢賠償的金額與範圍。
  • 若證據不足,法院可依照情境推定或估算,並以「心證」為補充依據,但仍須合理、可檢驗,避免過高或過低的裁定。
  • 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意味著原告在證明損害事實與因果關係時,應提供可被法庭評估的證據,若對方提出抗辯,亦需回應相應證據。

特殊情況與上限

若法案或地方法規對於特定類型的侵權(如深偽內容、平台未下架的情形)有特定的賠償上限或加重條款,則以該條款為準;否則多採一般民事賠償原則。
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適用上限(如全球營收比例、或特定行業的賠償範圍)作為酌定上限,但需以具體法條為依據。

程序化的實務步驟

  • 收集並整理侵權內容與影響證據(原始內容、下架時間、平台通知紀錄、商業損失證明等)。
  • 計算直接與間接損失,並評估精神撫慰金的可能性與範圍。
  • 若涉及多平台,統整各平台之侵權內容、下架時程與通知情況,作為訴訟與求償的證據鏈。
  • 設定合理的求償目標與策略,並在必要時申請臨時救濟(如臨時禁令)以減輕現時損害,同時保留長期訴訟路徑。

當事人宜參考所在國的司法管轄區域(如:荷蘭、丹麥、德國、法國等)提供更新到當前適用的草案內容、證據清單與計算模板,並補充特定法條的引用與案例要點。考量目前要點是以一般民事賠償與舉證原則為核心,並在侵權與深偽情境下,強化受害人的證據責任與賠償可能性。

引用來源

https://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904920.pdf
https://zhelu.tw/post/damages
https://lawyer.get.com.tw/File/PDF/%E6%B3%95%E8%A7%80%E4%BA%BA/418075_%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8%88%89%E8%AD%89%E8%B2%AC%E4%BB%BB%E4%B9%8B%E9%B3%A5%E7%9E%B0.pdf
https://www.sharing.com.tw/pdf/2EB32/2EB32%E8%A9%A6%E8%AE%80.pdf
https://www.shengwui.com.tw/prod/82f1f7c950fc4b88a28a8f22e70a8bd9
https://lawplayer.com/article/6438cf79e800e5f0b9328bfe
http://ja.lawbank.com.tw/pdf/%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E7%AC%AC277%E6%A2%9D%E8%88%89%E8%AD%89%E8%B2%AC%E4%BB%BB%E5%88%86%E9%85%8D%E4%B9%8B%E7%A0%94%E7%A9%B6%E2%88%95%E5%90%B3%E6%89%BF%E5%AD%B8%E3%80%81%E7%8E%8B%E6%98%8C%E5%9C%8B%E3%80%81%E4%BD%95%E5%85%8B%E5%87%A1.pdf
https://shuofeng.com.tw/newsdetail_5_175.html
https://ezlawyer.tw/posts/damages
https://www.howlawyer.com.tw/compensation-for-damages/

舉證責任分配在實務中的適用案例

在荷蘭,面對人工智慧(AI)深偽或臉部、聲音相關著作權侵權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與一般民事訴訟一致,且已有實務案例可循:
舉證責任基本原則
根據《荷蘭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任何主張權利並要求法院判決的當事人,必須就其主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turing+2
例如,原告必須提供侵權行為的證據,包括:內容來源、侵權方式(如AI深偽合成)、作品被使用情形,以及實際或潛在損害等。maak-law+1
舉證在新型人工智慧(AI)深偽侵權案件中的適用
原告需證明「涉案內容屬其本人臉部或聲音」、「內容未經本人授權」、「該內容被第三方使用或公開」。abounaja+1
有些案件中,如被告主張內容已獲授權,則舉證責任轉給被告,須說明或提交合法授權證明。turing

GDPR與人工智慧(AI)影像侵權

若牽涉個人資料(如臉部生物特徵),GDPR與荷蘭實務明確要求平台必須證明其遵守資料保護義務(例如:告知義務、合法依據),否則將被推定違規。cna+1

案例
如人臉辨識技術遭控侵權時,美國Clearview AI被荷蘭資料保護局重罰時,平台即無法自證資料取得的合法性與用戶授權,導致損害賠償責任成立。cna+1
法院裁量權
當損害金額難以精確舉證時,原告需盡力提出合理依據(如流量、形象損失、市場價值);若仍有困難,法院可根據案情與證據綜合酌定賠償金額。carter-ruck+2
實務建議
受害人切記收集各類證據:包括涉及內容截圖、下架申請紀錄、通知及平台回覆、商業損失數據、專家證言等,強化舉證力道。maak-law+1
若舉證困難,可主張推定侵權並請求法院根據全部案情合理推定損害範圍。

總結
荷蘭實務堅持「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需證明核心侵權事實,被告如主張例外或授權則有舉證責任轉移。法院對難以量化損害有彈性裁量空間,並強調證據收集與程序公正收集與程序公正。dutchnews+3

引用來源

https://www.turing.law/burden-of-proof-in-a-claim-of-information-breach/
https://www.maak-law.com/litigation-netherlands/legal-proceedings-in-the-netherlands/
https://www.carter-ruck.com/law-guides/defamation-and-privacy-law-in-netherlands/
https://abounaja.com/blog/denmarks-deepfake-legislation-bold-copyright-and-digital-identity-protection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409030367.aspx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STUD/2024/762861/EPRS_STU(2024)762861_EN.pdf
https://academic.oup.com/ijlit/article/doi/10.1093/ijlit/eaae021/7758252
https://digitalcommons.lmu.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3124&context=llr
https://www.scconline.com/blog/post/2025/10/19/high-court-weekly-roundup-october-2025-on-hijab-suniel-shetty-deepfakes-pm-modi/
https://iknow.stpi.niar.org.tw/post/Read.aspx?PostID=21765
https://www.saint-island.com.tw/Tw/News/News_Info.aspx?IT=News_1&ID=62601
https://www.dutchnews.nl/2025/07/dutch-mps-want-citizens-to-own-the-copyright-to-their-faces/
https://www.li-cai.com.tw/ai%E5%85%AC%E5%8F%B8%E7%B6%B2%E8%B7%AF%E8%92%90%E9%9B%86%E7%85%A7%E7%89%87%E7%94%A8%E6%96%BC%E8%87%89%E9%83%A8%E8%BE%A8%E8%AD%98-%E8%8D%B7%E8%98%AD%E8%AA%8D%E5%AE%9A%E4%BE%B5%E6%AC%8A%E9%96%8B/
https://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4&aid=2117
https://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267364923000110
https://www.vivepostwave.com/deepfake-human-copyright/
https://rm.coe.int/t-pd-2018-15-case-law-on-data-protection-may2018-en/16808b2d36
https://www.tipo.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007/f1758684528005.pdf
https://www.law.ox.ac.uk/sites/default/files/2022-10/16._civil_liabilities_for_human_rights_violations_netherlands.pdf
https://www.aili.com.tw/message2_detail/61.htm
https://academic.oup.com/hrlr/article/21/3/696/6206835

(全文竟)

2025年12月21日 星期日

丹麥著作權法納入專屬數位人格權概要

 楔子

丹麥文化部在2025年4月推出的著作權法(Copyright Act)修正草案,,明確將個人臉部、聲音及身體特徵列為具有著作權保護範圍的數位財產權,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深偽技術濫用並保障個人數位身份主權。是全球首創制訂此類法規,訴求主旨在強化對個人數位特徵(臉部、聲音、身體特徵)在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與深偽技術(Deepfake)時代的法律保護。udn+2同年7月9日提交議會審查及公開收集各方意見,預計在本會期得以由議會通過,在2025年底正式實施。
CC BY-SA 4。0
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背景

  • 深偽技術快速發展,使得個人臉部、聲音及身體特徵易被AI技術高仿製並廣泛散播,造成個人形象被不當利用、隱私受損、名譽危害,尤其名人、藝術家遭受嚴重衝擊。
  • 傳統著作權制度未涵蓋個人生物特徵數位化所產生的新型態問題,無法有效規範非創作性但高度個人化的「數位肖像」與「權利侵害」。
  • 迅速回應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與深偽技術造成的社會問題,並設立嚴格的法律架構保障個人數位形象權利。​
  • 文化部該項法律修正案呼籲跨黨派支持,加強數位人格權與智慧財產權的結合效應,保護公民對個人自主的數位形象主導控制權利。

立法內容與範圍

修訂條文範圍
  • 生物特徵包括臉部影像、聲音、身體動作、特定肌膚紋理、姿勢等生理資料,視為具有「數位人格與身體獨立性」的專屬內容。abounaja+1
  • 該等生物數位特徵在修訂版法律規範中,係賦予「著作權」與「數位人權」的雙重保護,避免遭他人未經授權製作、散播或商業利用。udn+1
  • 新增著作權條款
    • 第65a條擴及表演者權利,禁止未經當事人同意分享藝人表演內容之數位模仿,保護期50年。

    • 第73a條明文禁止未經授權的「仿真數位生成模仿」(如AI深偽),涵蓋所有自然人的個人特徵(臉部、聲音、姿勢等),同樣享有50年保護期。

  • 嚴格同意原則:任何商業或公開使用係稱著作權需本人事前明確同意,違法將有重罰。
  • 例外條款:諷刺、社會評論、教育使用等免受限制,保障言論自由。
  • 平台責任:數位媒體或介質若未依法規及時下架侵權深偽內容,將面臨高額罰款。


法律定義
  • 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同意持有人(個人)自動擁有其臉部、聲音、生理特徵的「專屬數位人格權」。
  • 包括本人意願範圍內的任何深偽、人工智慧(AI)合成內容、商業利用、公開與散播的權利。abounaja+1
  • ​丹麥《刑法》2021年修訂版,增訂第264e條「身份濫用罪」:「未經授權,以下行為者,處以罰金或最長六個月徒刑:

(1)使用他人資訊(包括CPR號碼、姓名與照片),以不當方式假冒該人身分;

(2)傳播利用他人資訊(包括CPR號碼、姓名與照片)所製作的素材,並以不當方式操控該人之形象(包括但不限於性相關素材)。」

保護內容的具體範疇
  • 臉部影像:所有可識別個人物貌的圖片、影片、模擬數據,包括由人工智慧(AI)合成的假臉。abounaja
  • 聲音:包括說話聲、歌唱聲、語調、口音,尤其是人工智慧(AI)模仿或合成的聲音片段。abounaja
  • 身體特徵與動作:如本人行為、肌肉紋理、姿態,尤其在深偽視頻或表演模擬中由人工智慧(AI)產生的數據。abounaja
  • ​第三者若使用丹麥公民的個人特徵所生成的人工智慧(AI)深偽內容,須受到(修訂後)丹麥《著作權法》的約束。

主要條款與實務規定

  • 專屬性:任何人未经本人明確同意,不得利用此類特徵製作深偽影片、商業廣告或用於人工智慧(AI)訓練,否則侵權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udn+1
  • 著作權歸屬:此類資料由本人自動擁有著作權,任何商業使用均須經本人授權,且不可轉讓。udn+1
  • 主動管理權:個人有權主動要求相關平台或公司停止使用、下架侵權內容,並追究損害賠償。udn+1
  • 丹麥《著作權法》保護與著作權接近的「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另保護「人格權」(Moral rights),包括藝術工作者對其藝術演出的保護效果。
立法目的與應用
  • 防止深偽與數位偽造:明確界定「數位身體與面貌」的專屬權,並通過法律賦權使個人能有效抵抗人工智慧(AI)深偽篡改。udn+1
  • 數據保護結合著作權:將個人生物數據的數位人格權與資料保護權結合,形成完整的法律護盾,防止他人在未授權下利用生理特徵從事商業行為。abounaja
  • 原​第65條係針對表演者的「表演」行為給予保護,修訂為「表演的內容」不得進行深度偽造」;

作用及影響

  • 提升個人數位主權:賦予公民數位人格權與著作權雙重保護,具實質法律力量反制數位身體盜用。
  • 阻絕非法深偽濫用:提供法律基礎追究深偽製作者及散播者責任,促使平台加強監控與移除不當內容。
  • 阻絕非法深偽濫用:提供法律基礎追究深偽製作者及散播者責任,促使平台加強監控與移除不當內容。
  • 強化藝術家著作權及版權保障:保護藝術表演及音樂創作中聲音、形象等不被未授權人工智慧(AI)複製,維護創作者營收來源。
  • 社會信任與數位安全:提升整體社會對數位內容真偽辨識、重視資料隱私的天賦人權,穩固公共安全與公民權益。

相關法律配合修訂

資料保護法:與歐盟GDPR相互搭配,加強個人生物識別資料安全及合法使用規範。

適用範例

  • 商業廣告:任何商家若使用經人工智慧(AI)模擬的個人臉部或聲音,應先取得本人明確書面同意,否則將構成侵權。udn+1
  • 深偽影片:深偽製作公司若未經本人授權,利用其面貌、聲音製作視頻,受害人可依法律追究侵權責任並要求賠償與下架。abounaja+1

總結

  • 丹麥的法律強調個人對其數碼化身(臉部、聲音與身體特徵)擁有明確的著作權與數位人格權,旨在提升個人數位身份的主權與自主權,並設立法律機制打擊深偽和不當利用。coe+2

參考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6871/8946562
https://abounaja.com/index.php/blog/denmarks-deepfake-legislation-bold-copyright-and-digital-identity-protection
https://rm.coe.int/t-pd-2018-15-case-law-on-data-protection-may2018-en/16808b2d36
(全文竟)

2025年12月19日 星期五

歐盟醫療器材條例修正案概述

EU COM(2025) 1023 final

歐盟第(2025)1023號修正案

公布日期:2025年12月16日

CC BY-SA 4。0。
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在2025年12月16日,歐盟執行委員會正式向歐盟議會提交是項法規修正建議案,旨在簡化歐盟醫療器材和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監督系統的條例
(歐盟條例 MDR (EU) 2017/745, IVDR (EU) 2017/746。此份名為「關於簡化歐盟醫療器材和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規則並減輕負擔的條例修訂提案的準法規草案文件,直面迎接當前歐盟醫療器材條例(MDR 2017/745)和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條例(IVDR 2017/746)實施過程中曝露出的過程高複雜性、準備與交付驗證成本鉅大、驗證過程冗長等核心問題,意圖為醫療器材產業「減輕負擔、鬆綁束縛」,同時確保患者安全與公共健康的高水準保護。

自2017年MDR和IVDR接踵頒佈以來,歐盟建立了旨在更嚴格保障醫療器材安全與性能的監督架構。然而,這份《良法美意》在實踐過程中卻帶來了意想不到的挑戰:
  • 符合過程成本攀高:尤其是對醫療器材產業多達90%的中小企業而言,滿足新條例要求的臨床證據、文件編寫和驗證過程陡增,作業成本高昂,且常常與器材實際風險不成比例。
  • 市場放入過程緩慢:指定公告機構(NB)數量起初不足,以及各公告機構(NB)對產品的風險把控嚴格,導致驗證過程出現瓶頸現象,加上法規解讀不一、流程複雜,使得新產品上市或現有產品延續驗證變得漫長且難以預測。
  • 創新受阻與供應鏈風險:部分創新型、小眾型器材或附加價值不高的器材,因難以承受合規負擔而退出市場或延遲上市,影響了患者獲得最新治療的機會,甚至引發醫療器材短缺的擔憂。儘管歐盟已多次延長條例的過渡期作為臨時性對策,但終究治標不治本。2024年完成的針對醫療產業界適用性評鑑,更證實了上述結構性問題的嚴重性。而此次提出修正案,正是對歐洲議會、多個成員國政府及產業界長期呼籲改善的正式回應,旨在構建一個更精簡、更成比例、更可預測且更具成本效益的面向未來監督架構。
鑑於草案內容龐雜,牽涉項目甚多,謹參考歐盟網站及各方解讀資料,匯整成一覽表,俾利於業界參考,惟須注意,此項修正案,仍須歐洲議會討論及投票通過,尚有可能且未能預期的修訂事項。業者在規劃及採用因應措施前,務必詳閱該法規的最新修訂內容,確實了解修訂方向及實施要點,凡有疑慮,仍須洽詢既有的公告機構,以獲取公告機構提供的第一手最新資訊。






(全文竟)

2025年12月18日 星期四

醫療器材軟體(SaMD)特定風險的特徵化考量(七之七)

IMDRF/SaMD WG/N81 FINAL: 2025
醫療器材軟體和軟體特定風險的特徵化考量事項

(見前篇)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聲明CC BY-SA 4。0

A.2.3器材功能/用途

在考慮了與器材功能/使用相關的問題後,可以認為輸出類型補充了額外的資訊,以有助於臨床解釋或工作流程建議,在該種情況下是臨床實踐中普遍接受的預測或診斷,或基於合理的科學原理,可能不會對器材的風險產生太大衝擊。然而,具體的閾值計算是套用固定形式,該軟體正在取代對患者記錄的人工審查,並引入了可能會不正確過濾患者以供 HCP 審查的因素。

特性特徵

醫療考慮因素
設備軟體風險描述

討論



輸出類型

l 輸出是否補充其他資訊,以有助於臨床解釋或工作流程建議?它是用於確定臨床解釋、工作流程建議或作為用於醫療目的的資料資訊復位或替換

l 輸出是在臨床實踐中普遍接受的還是基於合理的科學原理?輸出是套用固定形式

l 輸出的存取權是否分層或受 使用者或其他他積分型限制?

l 輸出是 布林值例如:輸出值是 true 還是 false?

在考慮輸出類型時,該醫療器材軟體提供了額外的資訊(即糖尿病前期狀態的診斷),該等資訊以用於醫療目的型資料(例如:生活方式改變和/或治療的建議)補充臨床建議(例如:用於後續診斷測試)。該醫療器材軟體的輸出在臨床實踐中受到普遍地接受(即糖尿病前期的診斷),並且只要輸出結果已通過充分確證並具有適當的使用適應症,且基於合理的科學原理。此醫療器材軟體輸出被認為是套用固定形式,因為達到閾值故將輸出提交給 HCP 進行審查的具體計算是由公司設計的,而不僅僅是眾所周知和眾所接受的閾值或計算結果。然後,訂購使用該軟體的醫護人員可以存取此醫療器材軟體的輸出(即分析未患有糖尿病前期的個人的健康相關資料,以確定該個人是否存在糖尿病前期)。此後,為該個人提供護理的 HCP 可以存取該醫療器材軟體的輸出,並且不會根據特定的產品訪問層級限制而對 HCP 隱瞞資訊。該等資訊並不意味著與各類型使用者共享,以便實施不同層級的存取,例如:如果產品的輸出旨在供患者及其提供者審查,則可能出現上述限制存取的情況。

輸入來源

l 輸入來源是來自人類使用者、醫療器材、非醫療器材還是消費性產品?

l 輸入來源是唯一的還是可以透過其他方法或來源獲得資料

l 足夠的輸入來源是否特定參數控制,例如速率、靈敏度或精確度(包含和排除標準)?輸入是否相關?

l 輸入資料是直接的還是由其他工具、產品或中介機構告知或轉換?轉換後的資料是否合適?

l 是否有多個輸入來源或資料類型?它們是相互依存的嗎?

本醫療器材軟體的輸入來源是一的,僅限於將使用本軟體的個人電子健康記錄中可獲得的資料。輸入資料無法透過其他方法或來源取得。該醫療器材軟體的輸入來源由特定參數控制,主要是電子健康記錄中的結構化資料(例如診斷測試結果、生命體徵測量、人口統計資訊)。係稱醫療器材軟體的輸入資料不會被其他工具或產品轉換。該醫療器材軟體包含一個輸入源(即電子健康記錄中的資料),但包括多個相互依賴的資料元素(例如:人口統計資料、實驗室和診斷測試結果、治療)。這些來自預期品質一致的已知來源的結構化、常規資料輸入似乎不會因引入軟體解決方案而引入新修改後的風險。如果軟體未能提供資料HCP 將審查相同的資料獨立做出決定。

自治程度

l 使用者是否在資訊迴圈內資訊迴圈內使用者是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嗎?

就自主程度而言,臨床醫生可以審查軟體標記的任何輸出,並在臨床工作流程中做出後續決定例如對患者進行後續試。但是,未達到軟體視為「有風險的閾值的患者,則不會告知臨床醫生  

軟體和輸出的可解釋性(底層邏輯包括所使用的演算法/技術、相關開發資料特徵以及輸出方式)

l 產品的相關功能是否向使用者解釋獲得理解

l 產品的相關功能是否向患者以外的使用者解釋和獲得理解?是否向不同的使用者群體或患者提供不同的資訊?

l 相關功能是否部分給出解釋部分能夠由使用者評估(例如:提供顯著性映射的輸出)?

考慮到軟體和輸出的可解釋性,解釋了該醫療器材軟體的相關功能(即在其使用適應症和給出命令的範圍內)並被使用者理解/可以評估(即輸入資料包括電子健康記錄中的結構化資料元素)。分析事項(即統計或計算出的)部分解釋給使用者

輸出的目的地/目標

l 輸出是帶動目標下一步措施所需的唯一指令/資料/資訊嗎?

考慮到輸出的目的地/目標 該軟體可能不會提供作為帶動 HCP 使用者下一步的唯一指令/資料/資訊的輸出。輸出將呈現案例供 HCP 審查並引入單資料點(患者已被確定為高於閾值)。除了患者已超過閾值的資訊外,HCP 還將擁有患者的資料以供審查,以幫助他們做出下一步決定。然而,如上所述,HCP 不會收到有關未超過軟體設定閾值的患者任何資料此處可能導致 此類患者未能做出任何決定。


A.2.4 器材變更管理

特性特徵

醫療器材的注意事項

軟體風險描述

討論

學習程度/變更管理自主權

l 醫療器材軟體是否 獨立更改 其底層演算法?

l 醫療器材軟體性能多久查證一次?

l 演算法性能的更新是由非臨床或臨床使用者帶動,還是由製造商帶動,或這些使用者的組合?

在考慮學習/變更管理自主程度時,該醫療器材軟體不會獨立改變其底層演算法。該產品的性能由產品開發人員每年查證一次,並由特定醫療保健站點內的臨床使用者進行確證。演算法性能的更新由臨床使用者和製造商監

學習/變更實施領域

l  是否需要特定領域的實才能達成足夠的軟體性能

l  打算在哪裡實施變更網域的可變性如何適應

在學習/變更實施領域中,請注意,當在不同的臨床地點或區域位置使用本軟體時,學習和/或變更管理可能會導致不同的準確性或精確度(即,基於使用此軟體的個的人口統計特徵)。

安裝、更新和矯正基礎設施

 

u  具體用什麼分發渠道分發醫療器材軟體?

 

l  醫療器材軟體是否有多個安裝位置?從哪裡開始正?

 

關於安裝、更新和矯正基礎設施,請注意,此醫療器材軟體的分發渠道是 Web 應用程序,並且軟體安裝由臨床使用者在各個臨床現場的服務器上進行。


總之,對於此類產品,對軟體構成或引入的風險的整體衝擊考慮了跨資訊分組的多種特徵特性,並且與特定器材軟體最相關的特徵特性可能會根據器材的預期用途/預期目的而有所不同。因此,對軟體進行清晰的描述甚為重要,以幫助了解醫療器材軟體的作用及其獨特的實踐方式。對於此處示例的器材,特定軟體解決方案可能會引入與先前手動步驟的自動化和預期工作流程中的新出現之故障點相關的風險。然而,由於器材的醫療目的和使用環境,該等風險可能不會產生明顯的高衝擊效應。在考慮設計係稱軟體解決方案做出決定如何衝擊器材的整體風險或引發不同的危險時,可以將這些考量事項結合起來。

附錄E:比較特定風險考量的示例

如前述示例 A顯示,透過相應的問題處理每個特徵特性有助於評估風險。以下問題按資訊群組列出,以支援對風險考慮的整體討論。如上所述,雖然以下問題與評估醫療器材的風險有關,但重要的是,任何法規管制評鑑都必須考慮使用醫療器材對健康的受益之處,並權衡醫療器材的受益之處與任何風險。
以下對比係從示例進一步說明,風險分析中要提取的危害可能會根據給定醫療器材軟體的獨有特性而有所不同。


在上述示例 1 的兩種情況下,醫療器材軟體的預期用途是提供減輕和緩解疼痛的治療,其中此類疼痛的原因(即預期疾病或症狀)不是有助於了解醫療器材軟體風險的主要區別特徵。相反,在上述情況,了解醫療器材軟體是否打算輔助使用(即醫療目的)對軟體風險分析中考慮的潛在危害有很大幫助。

在場景 1.2 中,該軟體旨在為無法使用其他止痛療法的患者提供治療。由於該軟體本身旨在作為治療,不能與額外治療一起使用或輔助使用,因此該軟體的風險在情境 1.2 中可能被認為高於 1.1。軟體輸出未能提供有效的治療可以被認為是實現患者減輕或緩解疼痛預期的單一故障;因此,與場景 1.1 中描述的與其他療法結合使用的軟體相比,後者之預期的醫療目的可能更有助於風險分析中考慮潛在的危害。

在類似醫療器材軟體的兩種例舉場景中,在醫療問題和/或客觀資訊分組內,特徵功能會以不同的方式衝擊軟體的風險。對於此類產品,預期疾病或病症不僅衝擊軟體帶來的風險,而且對更詳細了解醫療目的,有助於更全面地了解醫療器材軟體的風險。

文字方塊: Example 2: 為被診斷患有心臟衰竭的患者配戴之穿戴式監視器的匯總資料並突出症狀趨勢的軟體
Scenario 2.1: 該軟體旨在匯總資料並突出顯示被診斷患有心力衰竭的患者的可穿戴監視器的資料趨勢,以幫助患者監測他們的住院風險。該軟體有助於提供簡單的資料可視化,以更好地了解患者的縱向資料,例如:跟踪個人的健康狀況、護理使用情況和隨時間推移的結果.
Scenario 2.2: 該軟體旨在匯總資料並突出顯示被診斷患有心臟衰竭的患者的可穿戴監視器的資料趨勢,以幫助患者及其醫療保健提供者獲得有關患者心臟健康的長期資料。該軟體提供簡單的資料可視化,包括突出顯示趨勢,以幫助醫療保健提供者監督患者在定期就診期間的時段潛藏之住院風險,並可利用為做出治療相關決定而提供資訊。

在上述示例 2,場景 2.1醫療器材軟體的預期使用者僅限於尋求有關其自身病情之外的更多資訊之患者。在場景 2.2 中,醫療保健提供者包含在預期使用者群組中,除了患者本身之外,醫療專業人員亦可以存取資料。在後者情況,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接受過專門訓練,為他們提供額外的背景資訊,以了解醫療器材軟體突出顯示的資料和趨勢,而患者可能未能處理該等資料和趨勢。因此,可以認為,與場景 2.1 相比,場景 2.2 中的預期使用者可能會降低風險分析中考慮的某些相關危害的可能性,因為場景中至少有一個目標使用者

2.2 擁有專業知識和訓練,能夠適當地理解和回應他們收到的資料。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可以查看資料,因此患者無需獨立識別是否需要、以及何時應將器材內存資料傳達給主治醫生。

然而,由於引入了臨床醫生使用者,場景 2.2 中醫療器材軟體的預期使用者比場景 2.1 的預期使用者存在更大的變異性,可能亦須納入考量。此種差異也衝擊到對軟體帶來的風險之理解面向,其中資訊必須充分、適當地傳達給不同的使用者群體。多種因素都可能影響特徵相關風險,而臨床醫生或受過訓練的使用者未必會在風險分析時獨立指出適用危害事項的增加或減少。


在上面的示例 3 中,場景 3.1 中的輸入來源僅限於由受法規管制的醫療器材獲得的量測值。在案例 3.2 中,測量值是由穿戴式消費型產品取得,而該產品尚非醫療器材,故未受相關法規管制監督。在該種情況下,穿戴式消費品可能會擴大收集患者資料的機會。然而,穿戴式消費產品的性能方面可能超出開發人員的控制範圍。因此,可以認為場景 3.2 中的輸入源可能比場景 3.1 中對風險分析造成更適用的危險,因為開發軟體的製造商可能無法控制其正在分析的資料源的生命週期,以監督症狀的嚴重程度。在該種情況下,製造商可能需要採取額外的步驟來監督可穿戴消費品的性能,並向使用者傳達性能的任何變化。相比之下,從受法規管制的醫療器材獲得量測結果的場景 3.1受益於獲得核准所需的查證和確證事項(在預期用途適合目的的情況下),這可能會減少適用的危險,因為以預期用途而開發的產品之量測正確度和精確度更高。適用於使用消費性產品執行受管制器材功能的軟體的法規係司法管轄區域而互有差異。

(本篇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