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6日 星期二

德國產品安全法規演變發展概述

楔子

德國的產品安全法(Produktsicherheitsrecht)源遠流長,從19世紀工業化時期開始逐漸形成,旨在保護消費者、勞工與工作環境的安全保障。初期的法規重點放在工廠運作與勞工和工作環境的安全事項,後期逐步擴展到共通適用的消費者產品安全,並與歐盟法規橫向與縱向深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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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此文專注於德國從初期到現代關於產品安全的四項核心法律:

  • Gesetz über Technische Arbeitsmittel(技術工作設備法,簡稱TAMG)
  • Gerätesicherheitsgesetz(設備安全法,簡稱GSG)
  • Geräte- und Produktsicherheitsgesetz(設備與產品安全法,簡稱GPSG)
  • Produktsicherheitsgesetz(產品安全法,簡稱ProdSG)。

雖然德國的產品安全法規係從20世紀中葉演變為專門法規而逐漸發展完備,但其前身可追溯至十九世紀德意志帝國的俾斯麥擔任帝國總理時期陸續制定的專項法規。儘管在早期階段(如俾斯麥時期與國家社會主義時期)無直接對應產品安全的法律,但已經實際寫出涉及產品安全的相關法規,專門管制某個領域或範圍的製造場所與產品的安全要求事項,並在二戰後成為產品安全法的後續發展基礎。


以下依照產品安全法律形成的歷史階段分段敘述,每個階段包括相關法律的《施行時期》、《適用範圍》、《法律內容重點》、《歷次修訂主要重點內容》,並在末節總結《與歐盟現今有效產品安全法律的相互作用》。


歐盟法規

截至2025年,歐盟的主要產品安全法規(包括指令、條例,相關的建議及指引)係由:

  • 一般產品安全指令》(GPSD, 2001/95/EC,已被2023/988修訂)
  • 關於限制某些塗料、清漆及車輛修復產品中使用有機溶劑所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排放指令》(2004/42/EC),(已被2019/1020修訂)
  • 關於產品放入歐盟市場、產品認證、市場監督及CE標誌條例》(EU) 765/2008,(已被2019/1020修訂)
  • 市場監督與產品符合架構條例》(2019/1020)

建構而成。




德國法規

1. 俾斯麥時期(1871-1918:工業化與社會立法萌芽)

此階段無特定產品安全的專門法律,但奠基於勞工與工廠安全的前身法規,如1878年《工廠檢查法》(Gewerbeaufsichtsgesetz),影響後續TAMG的發展。重點在防止工業事故,當時尚未涵蓋產品安全的廣泛概念。


法律名稱

施行時期

適用範圍

法律內容重點

歷次修訂主要重點內容

企業督察法Gewerbeaufsichtsgesetz, 1878

1878-1918

工廠、機器與勞工 

強制工廠檢查、機器安全標準、禁止兒童勞動

1880年代修訂:

擴大檢查範圍至化學品;1908修訂:

強化通風與防護設備要求


2. 國家社會主義時期(1933-1945:國家控制與戰時工業安全)

國家社會主義政權強化國家干預,產品安全融入戰爭經濟法規,如1934年《工廠安全條例》(Betriebssicherheitsverordnung),前身影響GSG。重點在軍事使用產品及工廠生產的安全要求,消費者權利係受到抑制。


法律名稱

施行時期

適用範圍

法律內容重點

歷次修訂主要重點內容

企業安全規定Betriebssicherheitsverordnung, 1934

1934-1945

工業設備、戰時生產期間

強制型安全檢查、國家監督生產、事故報告

1936修訂:納入軍事工業標準;

1940年代修訂:戰時豁免某些安全要求,目的為加速生產過程及提高產出量


3. 二戰後時期(1945-1950年代:戰後重建與基本法)

聯邦德國(西德)重建,1949年制訂的《基本法》(Grundgesetz)保障消費者權利。1950年代引入基本設備安全法,原有法規為TAMG,重點在恢復重型與民生工業產品與生產過程的安全。


法律名稱

施行時期

適用範圍

法律內容重點

歷次修訂主要重點內容

Gesetz über Technische Arbeitsmittel (TAMG, 簡稱工作設備法)

1959年生效(替代原1950年代的條例)

工作場所技術設備(如機器、工具)

要求設備符合技術標準、定期檢查、雇主責任

1960年代無重大修訂;

1970年代納入歐洲(EN)標準


4. 經濟復甦時期(1960年代—1980年代:萊茵區經濟奇蹟與消費者保護主義)

「經濟奇蹟」(Wirtschaftswunder)後,引入消費者導向的立法原則。GSG於1979年問世,擴大設備安全的管制範圍;TAMG持續修訂以適應輕重型工業設備的現代化進程(如:化工業、電子/電機、機械、汽車生產、礦業加工、食品加工等)。


法律名稱

施行時期

適用範圍

法律內容重點

歷次修訂主要重點內容

Gesetz über Technische Arbeitsmittel (TAMG) 工作設備法

持續至1980年代

工作場所設備

強調風險評鑑、貼附CE標誌的前置準備事項

1975修訂:引入風險分類;

1983修訂:整合電氣安全(VDE標準)

Gerätesicherheitsgesetz (GSG, 設備安全法

1979年生效

一般消費與工業設備(如家電、機器)

強制安全認證制度、製造商責任、市場禁售不合格品

1980年代無重大修訂;

1986修訂:擴大將進口設備納入管制範圍


5. 歐洲共同市場成立時期(1990年代:歐盟整合與歐洲單一市場)

1993年歐盟單一市場形成,德國法律與EU指令調和。GPSG於1994年取代GSG,涵蓋更廣泛的產品範圍;TAMG配合工作安全指令調整。


法律名稱

施行時期

適用範圍

法律內容重點

歷次修訂主要重點內容

Geräte- und Produktsicherheitsgesetz (GPSG, 設備與產品安全法)

1994年生效(取代GSG)

所有非特定規範產品(如玩具、電子、機械)

風險評鑑、追溯系統、歐盟調和標準、消費者訴怨機制

1996修訂:

2004修訂:整合TAMG,GSG與ProdSG,強化進口監督;配合歐盟一般產品安全指令GPSD(2001/95/EC)調整;

2008修訂:電子化追蹤要求

Gesetz über Technische Arbeitsmittel (TAMG) 工作設備法

持續至1990年代

工作設備 

配合歐盟機械指令(2006/42/EC)調整

1992修訂:適應歐盟單一市場;

1997修訂:配合歐盟壓力設備指令調整


6. 現況(2000年代-2025:數位化與永續發展)

兩德統一(1990)後,法規配合歐盟立法趨勢愈來愈趨向及時變革與符合現代化要求。ProdSG於2011年取代GPSG,強調數位產品與供應鏈安全;2020年代修訂因疫情與綠色轉型。TAMG轉為行政管理式法規(BetrSichV, 2015)。


法律名稱

施行時期

適用範圍

法律內容重點

歷次修訂主要重點內容

Produktsicherheitsgesetz (ProdSG, 產品安全法)

2011年生效(取代GPSG)

所有消費品與工業品(排除醫療、食品等特定領域)

一般安全要求、上市前安全規定、市場監管、數位追溯、製造商/進口商責任

2016修訂:低電壓指令更新;

2020修訂:疫情下供應鏈韌性;2023修訂:綠色產品標準(整合REACH);2025預修:AI產品風險(因EU 人工智慧法AI Act)

Geräte- und Produktsicherheitsgesetz (GPSG) 設備與產品安全法

2011廢止,但適用至過渡期截止

同ProdSG

-

-

Gerätesicherheitsgesetz (GSG)設備安全法

1994廢止 

-

-

-

Gesetz über Technische Arbeitsmittel (TAMG)工作設備法

2015轉為BetrSichV(工作安全條例)

職場工作設備 

聚焦勞工保護,確保工作場所設備安全,風險管理、訓練要求

2015轉型:行政管理制度化;2022修訂:遠距工作設備安全;2024修訂:永續材料要求


註:特定德國的法律全文或案例,建議查閱Bundesgesetzblatt(聯邦公報)。

與歐盟現今有效產品安全法律的相互作用(截至2025年)

德國產品安全法自1990年代起即為「歐盟轉置法」(Umsetzungsgesetze),直接遵循實施歐盟指令與條例,確保歐洲單一市場的產品自由流通。調和式法律的核心原則與互動如下述面向:

  • 調和與轉置:ProdSG完全轉置《一般產品安全指令》(GPSD, 2001/95/EC,2023修訂為GPSR,Regulation (EU) 2023/988),定義「一般產品安全」為無特定歐盟(EU)法規指定產品的安全基本水準。TAMG/BetrSichV配合歐盟的《機械指令》(2006/42/EC)與《工作設備指令》(2009/104/EC)調整,輸入歐盟成員國境內的工作設備皆要求貼附CE標誌。 
  • 市場監督:與《市場監督與產品符合架構》(Regulation (EU) 2019/1020)互相連結與對應執行,ProdSG強化德國海關檢查不符合的進口產品(2025年,運用人工智慧(AI)增強輔助市場監督措施)。歷次修訂(如ProdSG 2023年版)與歐盟(EU)的綠色協議(Green Deal)同步,涵蓋循環式經濟營運及歐盟REACH(化學品法)。
  • 衝突解決:歐盟(EU)法規的優先地位及保留成員國自主原則,若兩者法規內容出現衝突或不一致,在不偏離歐盟法規架構及要求下,成員國得做出自身適用的特定增補事項,德國通常進行調整國內法律(如2024的 ProdSG修訂,以配合EU 人工智慧法(AI Act 2024/1689)的要求,規範人工智慧(AI)產品的風險)。另一方面,德國以其長久累積的產品安全法規制定與實務執行過程中收集來的經驗,亦可透過參與歐盟理事會與執委會的研議與開發法規,影響歐盟(EU)法規制定過程與走向:例如身為歐盟經濟大國,致力於推動GPSR強化產品追溯系統。
  • 執行差異:德國以自身經驗,關注產品安全的關鍵事項,訂定嚴格要求,如ProdSG要求德文標籤與警示文字),但亦須符合EU比例原則。2025年,歐盟與德國透過雙邊協商,討論主題聚焦在數位轉型過程,德國BAuA(聯邦職業安全局)參與EU RAPEX(快速警示系統)的策略開發過程。

總結

以上簡略呈現德國跨越三個世紀的產品安全法律的歷史演變經過,恰好反映德國從鬆散的城邦體系轉變為帝國時代,再轉變為民主代議制、國家社會主義制、聯邦制單一主權國家,一直到歐洲聯盟的成員國之一,由自行主導的法規架構,一路過渡到歐盟整合的調和式法規架構,逐級陸續調整與不斷轉變過程,既可確保產品安全與經濟競爭力與時並進,又可與歐盟成員國協同達到調和一致的保護程度。全面提昇產品安全與工作用設備的法規完整性,發揮歐盟合約訴求的基本權利,保護勞工及消費者在工作環境與休閒居家環境使用產品的安全,持續地維持在高水準的保障層次。

(全文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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