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OECD等國際性AI倫理框架的跨時代對照
(續前篇)| 適合一般讀者。此文僅供個人參考與資訊喚回,尚非正式或官方內容。內文引用人工智慧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後續修訂請查閱索引官方網站。 CC BY-NC-ND。非供AI模型訓練。 |
(三)以「審分別守,上下不相侵」對治AI的責任虛空(Responsibility Void)弊病
尹文子《大道》上篇(見《正統道藏》本)明確寫道:「審分別守,上下之不相侵也。」尹文子在此提出的「分守」概念,是整個學說體系中最具現代性的部分:每一個位格(主體)、每一個工具,都有其明確的權力邊界與責任範圍,不可混淆;不同層級之間絕不允許互相侵越,否則禍亂隨之發生。責任必須精確落實到對應的位格(主體),絕不允許出現責任真空地帶。
當前AI領域最棘手的治理難題,就是責任虛空(Responsibility Void)弊病。當生成式AI構成侵權言論、或自動駕駛系統引發交通事故時,開發商、部署者、與營運者往往互相推諉,以「AI模型自主演算」、「AI自主決策」或「黑箱不可預測」為藉口互相推諉,將責任推卸給無法律主體資格的演算法,逃避產品與法律責任,最終受害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任何補償。這一狀況直接違反OECD AI原則第五條「問責制」的核心規定,亦見於伯克曼·克萊恩報告中反覆強調的治理盲點。
尹文子的「分守」學說,前置劃定「全生命週期分守矩陣」,恰恰是上述難題的解決框架:在AI系統的全生命週期當中,將資料提供者、演算法架構師、系統部署者與最終監護人等,從設計開發、資料處理、模型訓練到部署運行,每一個環節的權責邊界都預先清晰劃分,以法律規範事前錨定,每一個位格(主體)的「分守」都以制度形式固定下來。演算法僅為「術」,不具備「分守」主體資格,嚴禁將法人與自然人的責任透過「技術自主性」(或類似之閃躲型話術)之修辭進行轉移或稀釋。一旦出現問題,直接對應到其所屬環節的責任主體,絕不允許以「演算法自主」作為免責理由。《大道》特別指出「分守明則亂不生」,只要預先把位格(主體)所有邊界劃分清楚,AI帶來的責任歸屬難題就會迎刃而解。這一思路比當前國際上多數國家正在探索的「事後追責」機制更加明確傾向於前置型避險措施,從源頭上杜絕責任真空的可能性。
(四)以「聖人任道不任術,立法以理其差」對治AI的演算法偏見(Algorithmic Bias)弊病(Algorithmic Bias)
尹文子《大道》下篇提出極具前瞻性的判斷:「聖人任道以通其險,立法以理其差,使賢愚不相棄,能鄙不相遺。」尹文子指出,技術與權謀(術)必然帶有局部性與偏頗化,故明確反對完全依賴技術手段處理所有社會事務,因為任何技術都夾帶著固有缺陷,只有回歸「道」之整體視野並制訂公平之法,從根本上做出有力約束,才能彌補天生或結構性之偏差與差別對待,確保不同群體都能得到公平看待,實現不相拋棄之包容型社會。
當前AI領域的演算法偏見弊病,源於訓練資料中所隱含的歷史歧視與結構性不平等,正是「任術不任道」的直接後果。大量AI系統從訓練資料階段就繼承了人類社會歷史中積累的性別、種族、地域偏見,若單純「任術」(僅依賴資料驅動的模型自我迭代),在運行過程中將難以避免地進一步放大此等歧視,對弱勢群體造成結構性損害。此種現象完全違背OECD AI原則第二條「尊重法治、人權與民主價值」的核心要求,也是阿西洛馬人工智慧原則中「公平性」條款重點指出須加防範的風險。
尹文子的學說在此提供了獨特的對治思路:所有AI系統的輸出結果,不能只以技術指標作為判定準則,必須建立獨立於演算法之外的「道」的審查機制,也就是由人類基於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對AI的輸出進行最終把關,可稱之為「人機協同/人類介入」(Human-in-the-loop, HITL)式的終極把關。《大道》特別強調「術者,道之賤也」,演算法(術)永遠處於次要與輔助地位,涉及資源分配、司法裁量、教育與就業等攸關人權之決策,必須保留基於「道」(人權與實質正義)的人類審查機制,防止演算法將歷史偏見制度化。這一原則從根源上切斷了演算法偏見上升為社會制度性歧視的路徑,比當前國際上通行的「資料去偏差化」之惟技術至上型防治手段更為徹底,也更具可操作性。
四、正反論點對照與學理詰難
當代學界對於以先秦古典學說對治現代AI倫理問題的可行性,存在兩種完全對立的立場,雙方的立論依據都具備相當的合理性。雙方的核心差異在於對「跨時代治理智慧」的認知不同:支持方強調義理層面的共通性,反對方強調具體場景的差異性。而尹文子《大道》本身的開放性結構,恰恰可以容納這兩種立場的合理部分,在保留其核心義理的基礎上,剔除舊時代殘留下來的人為造成之等級制度,賦予其符合現代人權價值的新內涵。|
立場 |
核心依據 |
批判性回應 / 整合路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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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立場 (跨時代智慧) |
尹文子《大道》的學說體系是一套經過兩千多年社會實踐檢驗的治理框架,其對「名實關係」「權責邊界」的討論,完全覆蓋當代AI治理的核心議題,不存在任何理論上的代差 |
將古典義理抽象化為治理邏輯,而非直接照搬古老條文,使其成為現代法治與技術標準的哲學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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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學說提供更具強制性的底線約束,能轉化為制度型規則 |
當代國際AI倫理原則多數是原則性的彈性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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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中國古典學說解決現代技術難題,提供更具多元文化適配性的治理路徑 |
打破當前AI倫理領域完全由西方話語主導的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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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立場 (時代局限性) |
尹文子所處的戰國時代完全沒有接觸過數位技術,其學說的討論對象是農耕社會的禮樂名教體系,直接勉強套用在AI技術上存在牽強附會的風險 |
剔除舊時代階級秩序殘餘,將「分守」重構為現代法學之「權責對等原則」;將「道」降維轉化為可測試之倫理邊界條件與合規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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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的「分守」概念帶有明顯的等級色彩,與現代社會的平等價值存在內在衝突 |
戰國時期學說本係為了維護封建等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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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如「道」等概念缺乏可量化的判定準則,無法直接轉化為技術開發過程中的可執行規範 |
古典哲學的模糊性無法適應AI技術的精確性要求 |
五、疏漏補強與學理完善說明
在跨學科對照的研究過程中,吾人反覆核對往昔關於尹文子《大道》學說的解讀盲點和誤區,若是嘗試將其與現代技術結合,相關論述可能存在三處疏漏,在此簡略敘述以免重蹈覆轍:疏漏點一:過去多數研究者將尹文子的「名」僅僅理解為邏輯學上的概念定義,完全忽略其同時具備「權益邊界法定化」的內涵。這一疏漏導致過去的相關研究無法建立「名」與當代AI倫理中「使用者權益邊界劃分」的直接關聯。修正後的論述明確指出,尹文子的「正名」不僅是語義層面的定義,更是將每個「位格」(主體)的權利以明確規則的形式固定下來,這一內涵與OECD原則中「尊重人權與個人自主權」的要求完全對應。
疏漏點二:過去的AI倫理研究鮮有注意到,尹文子在《大道》中提出的「道、名、分、術」四層結構,恰恰完全覆蓋OECD定義的AI全生命週期:「道」對應目標設定階段、「名」對應需求定義階段、「分守」對應權責劃分階段、「術」對應開發運行階段。過去的研究未能發現這一精準對應關係,導致兩者的對照流於泛哲學式表面闡釋。修正後的論述將此等對應關係完整呈現,建立起從古典名實與邏輯義理到現代技術流程的完整邏輯學鏈條。
疏漏點三:過去部分學者批評尹文子學說過度強調秩序,忽略個體自由,這一誤解來自對《正統道藏》版原文的誤讀。《大道》下篇明確記載「名定則物不競,分明則私不行」,這裡的「私不行」並不是消滅個體的合理權益,而是杜絕沒有邊界的權力濫用,這一內涵與現代資料隱私保護的原則完全契合。修正後的論述剔除了舊有研究中的誤讀,還原了尹文子學說中蘊含的個體權益保護內核。
六、結論
戰國尹文子《大道》上下篇的學說,絕非陳舊的邏輯名辯或歷史遺跡,而是一套歷經兩千多年考驗的前瞻性「工具治理哲學」。在當今人工智慧(AI)技術全面重構人類社會秩序的關鍵時節,這套「以道統術、形名審合、審分別守」的完整體系,能夠與OECD等國際採認之AI倫理框架形成深度互補,從底層邏輯層面對治目標異化、黑箱決策、責任虛空、演算法偏見等當代AI核心弊病。先秦經典從來不是封閉的文本,而是蘊含著跨越時空的現代性價值,恍若智慧源泉般供後來者不斷地重新解讀。以《大道》學說對治AI弊病的嘗試,不僅能為當前的全球AI治理提供來自中國古典哲學的獨特路徑,更能引導現代人重新發現:兩千多年前的思想智慧,完全勝任處理最新的技術難題,為人類守住技術向善的底線,確保AI的發展始終不離「道」之軌道,最終服務於全人類之整體福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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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O/I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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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technology —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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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佛大學伯克曼·克萊恩網路與社會中心,原則性內涵的人工智慧報告Berkman Klein Center for Internet & Society: Princip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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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生命研究所Future of Life Institute. 阿西洛馬人工智慧原則Asilomar AI Principles,波士頓: 阿西洛馬會議發布, 2017.
- 汪繼培. 尹文子校注. 清代: 湖海樓叢書刻本,1805.
- 全國網絡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人工智慧應用倫理安全指引1.0,北京: 中國標準出版社,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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