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8日 星期一

歐盟《網路韌性法》初探(八之二)

EU Cyber Resilience Act(CRA)
Regulation (EU) 2024/2847 + Corrigendum B / C1 / C2 / C3

(續前篇)

適合產業界、驗證業、資訊安全、網路安全及軟//韌體工程師、企業管理者或法規政策研究人員,具備大學教育背景但對歐盟法規未盡熟悉的亞洲讀者閱讀。

此文僅供個人參考與資訊喚回,尚非法律建議或符合性途徑。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法規內容可能隨時間修訂,具體符合決策宜諮詢歐盟專業法律及資安顧問或驗證機構。文中提及之市場資料係基於公開報告及邏輯估算,實際數值可能隨時變動。參考法規資訊截至20263月,後續修訂請查閱歐盟CRA官方網站和EUR-Lex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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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CRA 的架構:八章+ 八個附錄

CRA條例 正文共 71 條,搭配九個附錄(附錄I IX)。核心架構如下:

章節 / 附錄

主要內容

第一章(§1-12

主旨、適用範圍、定義、採購及使用PDE產品、PDE產品類型(基本、重要、關鍵)、諮詢利益團體、一般產品安全要求、數位元素產品的基本要求、高風險AI系統

第二章(§13-26

製造商義務、製造商通報義務、自願通報、單一通報平臺、通報相關事項、授權代表義務、進口商義務、經銷商義務、經濟營運者的識別、開源軟體管理義務、自由及開源軟體資安證明、指引

 

風險評估、CE 標誌

第三章(§27-34

符合性假設、EC符合聲明、CE 標誌一般原則、貼附CE 標誌規則與條件、技術文件、PDE產品符合性評鑑程序、微型及中小企業支援措施、相互承認協議

第四章(§35-51

公告、通報機構、通報機構要求、公告機構資訊要求、公告機構的符合性假設、公告機構的分支機構與委外、申請成為公告機構、公告程序、公告機構的號碼與名單、變更公告、挑戰公告機構的專業能力、公告機構的營運義務、公告機構決定的申訴、公告機構的資訊義務、經驗交換、協調公告機構

調和標準、

第五章(§52-60

歐盟PDE產品的市場監督與管制、取得資料與文化、成員國層級的嚴重資安風險PDE產品程序、

歐盟保障機制、歐盟層級的嚴重資安風險PDE產品程序、符合的PDE產品帶有嚴重資安風險、形式不符合、市場監督機構聯合活動、掃蕩

第六章(§61-62

委員會授權立法、委員會程序、

第七章(§63-65

保密義務、罰則、代表性措施

第八章(§66-71

增補歐盟法規、過渡期規定、評估及審查、實施條例

附錄 I

基本網路資訊安全要求(Part I 設計/開發/生產;Part II 漏洞處理)

附錄 II

使用資訊(隨附文件)要求

附錄 III

重要產品(Important Products)分類:Class I Class II

附錄 IV

關鍵產品(Critical Products)分類

附錄 V

EU 符合性聲明模板

附錄VI

EU 符合性聲明模板(簡略版)

附錄 VII

技術文件(Technical Documentation)內容

附錄 VIII

符合性評鑑程序暨模組


2.3 CRA 與其他歐盟法律的關係

CRA 刻意設計為「水平展開型基礎」法規,相對於其他垂直法規(sectoral legislation)的特定適用範圍,CRA條例在網路資訊安全方面屬於優先適用。以下是該條例主要的交叉影響法規:

法規編號

名稱

CRA 的關係

EU 2016/679

GDPR(一般資料保護條例)

CRA 的安全設計要求與 GDPR §25privacy by design)相互補充;數位產品的資安漏洞可同步觸發 GDPR 資料洩漏通報義務,分開課處罰鍰,兩者不會互相抵銷

EU 2022/2555

NIS2 指令(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

NIS2 規範「營運者」組織的安全義務;CRA 規範「製造商」的產品安全。兩者分工明確但高度協調,CSIRT 聯絡機制共用,

EU 2024/1689

人工智慧AI 法(AI Act

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已經被AI法特別管制的義務優先適用AI法,所有剩餘的網路資訊安全義務仍然適用CRA;高風險 AI 系統若同時屬 CRA 適用範圍,其網路資訊安全要求以 CRA 為準,並由 AI Act 主管機關協同審查

EU 2019/881

ENISA 法(Cybersecurity Act

CRA 的歐盟網路資訊安全驗證架構(EUCS)在 CRA 中具有「推定符合」效力;ENISA 同時擔任漏洞通報平台建置者,是CRA條例主要的技術和協調機構

EU 2022/2554DORA

數位運營韌性條例(金融業)

金融機構使用的數位產品同時須符合 CRA DORA;供應商風險管理條款有重疊

EU 2022/2557

關鍵實體韌性條例

關鍵基礎設施的韌性及其相關義務,使用的數位產品同時須符合該條例與 CRA

EU 2018/1139

歐盟航空安全基礎法(EASA

民用航空產品由 EASA 規範,排除適用 CRA

EU 2017/745 (MDR)

醫療器材條例

醫療器材(含軟體)排除適用CRA,由 MDR 規範;軟體即醫療器材(SaMD)適用 MDR 附錄I 安全規定

EU 2017/746 (IVDR)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條例

MDR,排除適用CRA

EU 2019/1020 (MSR)

市場監督與產品合規條例

強化進口到歐盟產品的責任追溯、市場監督的行政與管理機制

EU 2019/2144

車輛型式認證法規(UN R155

道路車輛排除適用 CRA,由車輛型式認證體系規範

EU 2014/90

船舶設備指令(MED

2021/1206 修訂,含特定海事設備,排除適用CRA

EU 2014/53

無線電設備指令 (RED)

要求電磁相容與頻率合規,CRA條例 補足其未詳訂的「資訊安全」面向

EU 2023/988

一般產品安全條例(GPSR

CRA GPSR 並行;GPSR 規範實體安全,CRA 規範網路資訊安全,兩者可同時適用

EU 2023/1230(機械條例)

機械條例

若機械產品含數位元素且具網路連接,同時適用 CRA 與機械條例;部分要求(如 附錄I 1.1.9)可相互主張符合性


第三章 更正文件(CorrigendumB / C1 / C2 / C3 說明

法規在官方公報發布後,若發現文字錯誤或翻譯瑕疵,歐盟委員會會以「勘誤公告」(Corrigendum)方式修正。CRA條例目前已有以下更正文件:

更正編號

刊布日期

主要修正內容

Corrigendum B

2025 年初(首次)

§68增補EU 168/2013條例附錄II, C1表格,增加保護車輛抵抗資安攻擊

Corrigendum C1, 2024/90780

2024 125

CRA條例標題字詞更正

Corrigendum C2, 2025/90555

2025 72

最重要的實質性修正:將 §64(10) 中「不適用第 3 9 段」改為「不適用第 2 9 段」,使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及開源軟體管理者免除 §64(2) 的罰款

Corrigendum C32025/90828

20251017

§67增補EU 2020/1828條例附錄I,添加CRA條例


實務重點提示:C2 更正條文的影響相當重要。若某個企業屬於微型企業(員工 < 10 人,年營收 < 200 萬歐元)或小型企業(員工 < 50 人,年營收 < 1,000 萬歐元),或從事開源軟體管理者(open-source software steward),則依 §64(10) 更正後的版本,該組織可免除因違反 CRA 而受到 §64(2) 所列之行政罰則與罰鍰。此點對於亞洲中小型製造商及開源軟體的社群具有重要意義。


(未完,見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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