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4日 星期四

醫療器材臨床試驗的研究者手冊(IB)內容簡介 (六之三)

(見前篇

2.3 臨床前評估:(續)

共通安全和性能要求 (GSPR):

(參見MDR附錄一共通安全和性能要求)MDR條例要求研究器材仍須符合適用的MDR附錄一共通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包括哪些 GSPR 適用於研究器材的概述,以及任何不適用的 GSPR 的簡要理由;除了該等要求外,臨床試驗研究尚須涵蓋的要求,此下亦須採取一切防範措施以保護受試者的健康和安全。此處包括在適當的情況下進行技術和生物安全測試和臨床前評估,以及職業安全和事故預防領域的規定,同時考慮到現今技術水準(參見MDR第62(4)項)。

係屬通用原則,臨床前試驗必須在提出臨床試驗研究申請之前完成。該等試驗至少必須完成到支持在臨床試驗研究中計劃使用該器材的範圍。例如:如果在臨床試驗研究中對器材的曝露時間短於最終上市器材的計劃曝露時間,則提供資料可能足以確保器材的特性和性能在臨床試驗研究中的使用期間不會對器材產生不利影響。現有合規的客觀證據水準對應到規劃的水準,須通過 GSPR資訊易於獲得(另請參閱後續第 2.7 節)。

在臨床前試驗的某些方面尚未完成的情況下,應明確強調並證明其合理性。如果聲稱實質相等性是不進行某些臨床前試驗的原因,請澄清其技術、生物學和臨床依據,參見MDCG 2020-5 指引《臨床評估—實質相等性,供製造商和公告機構的指引》,另可參見《醫療器材的實質相等性》短文介紹。

研究者手冊(IB) 應包括對研究器材進行的臨床前試驗的摘要,以及對此類測試結果的評估,證明其在人類受試者中/對人類受試者的使用是合理的。

臨床前試驗應根據相關標準和通用規範進行,除非提供基於科學依據的理由不進行某些測試或不遵守標準和/或通用規範。

任何偏離驗收標準的行為皆需佐證說明合理性。

試驗摘要最好以表格方式提供,宜包括以下事項:
  • 參考標準或通用規範
  • 參照出測試報告的可追溯性,即載明報告的識別碼,以便得能追蹤和索取特定報告。
  • 對於每個試驗,有關以下資訊:
    • 採用標準中的具體參考(節次、圖形、附錄等)
    • 相關的良好實驗室實務(GLP)的狀況(如果未具備良好實驗室實務(GLP),則需佐證說明此項)
    • 驗收準則
    • 試驗方法
    • 樣本(包括類型和尺寸)及其基本原理
    • 結果的簡要總結
    • 結論(例如:通過/未通過)
  • 申請人宜確認所使用的器材與使用在臨床使用(包括滅菌等)的研究器材相同,或詳細說明臨床前試驗(例如:機械測試、疲勞測試、可靠性測試、動物研究、生物相容性研究)對應到使用的器材之間的任何差異。如果臨床研究中使用的器材與臨床前研究中使用的器材不同,則需提供臨床前結果轉換性的佐證說明。
  • 須明確指出各個試驗是否已在部分器材或整個器材上執行完畢。
提請注意,在評鑑臨床研究申請時,可能會索取任何臨床前研究的完整研究報告;為了縮短臨床研究批准的總時程(考慮到MDR實施之後,可能只有一個周期的時效限制),申請人可以考慮在首次申請時提交某些關鍵研究的完整研究報告(例如:動物試驗,如適用時)以及為何要如此地進行的理由。惟須注意,即使提交了完整的臨床前研究報告,也有義務在研究者手冊(IB)中包含臨床前研究的摘要。該摘要應概述範圍、結果和結果評估,非專家也可以獲取。

提請注意,如果引用了單獨發行的報告,則參照時須指向引用文件中與該主題相關的部分。

臨床前評估的特定事項:

設計時計算內容:在設計中做成的計算內容,可以支持(佐證)器材的設計和機械強度。

檢驗檯測試(bench testing)—《平行測試》(適用於各式器材):
性能測試:

性能 (performance, 參見MDR第2(22)項) 測試旨在評估器材是否達到製造商陳述的預期目的。製造商須建立(意即:定義、文件化和實施)器材的臨床性能要求以及預期使用,和器材宣稱的相應器材之性能規格。

提供有關已進行的性能測試的資訊。如果沒有進行性能測試,則應明確地佐證說明此點(例如:當器材的先前版本具有相同的預期目的和功能,已經評估了性能,並且已經放入市場,並且當前的係稱研究器材沒有實施任何可能衝擊性能的重大變更)。
做成討論內容,關於是否可以進行體外、離體或動物測試以證明器材的性能。

可靠性試驗:

可靠性reliability》係定義為:「器材、系統或服務在指定時間段內充分執行其預期功能,或在定義的環境中運行而不會發生故障的機率。」

宜敘述器材耐用性係如何加以評估,以確保在器材的生命期內,或至少在臨床研究中使用期間內,器材缺陷的發生率將保持在足資接受的水準。總結穩定性測試和模擬事項、加速測試(可能適用於將會使用較長時間的器材要)、老化測試,以評估重複使用和再加工後的磨損等結果。

某些器材類型的可靠性尚須考量特定要求,例如:
  • 對於具有量測功能的器材(參見MDR附錄一第15.1項),總結測試,展現該器材具有足夠的準確度、精密度和穩定性以達到預期目的。明確給出準確性的限值。
  • 若適用時,需要處理與其他器材的相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 參見MDR第2(26)項)和相容性(compatibility, 參見MDR第2(25)項)(參見MDR附錄一第14.5項)。提供各項證據的扼要內容,支持係稱器材與其他器材或產品結合並齊力操作時是可靠且安全的。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該指引討論《相容性compatibility》 的節次。
  • 如果器材包含電子可編輯程式的系統,包括軟體和本身就是器材的軟體,製造商須確保可重複性、可靠性和性能符合預期使用(參見MDR附錄一第17.1項)。總結如何測試可重複性、可靠性和性能,以確保其符合預期使用。必須確保主動植入式器材能源的可靠性(參見MDR附錄一第19.2項)。 須描述如何測試此項目。
  • 在適當的情況下,供非專業人士(Lay person)使用的器材,須包括一個程序,即當器材未能提供有效結果時,須警告非專業人士(參見MDR附錄一第22.3項)。

相互操作性與相容性試驗:

當器材(包括軟體)打算與同一製造商或不同製造商的其他器材或產品結合並齊力操作時,其設計和製造應確保相互操作性和相容性是可靠且安全的。

負責器材組合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查證下列各相關事項:
  • 組合符合器材的預期使用,係在其製造商規定的使用限制內(敘述在使用說明中)。
  • 器材與其他器材或產品之間的相互相容性,即器材必須按預期運行,必須在沒有任何修改或適應的情況下整合及運行,並且必須在沒有衝突/干擾或不良反應的情況下使用。
  • 器材的相互操作性,即交換資訊和使用已交換的資訊以正確執行指定功能的能力,而無需更改資料和/或相互通訊和/或按預期工作方式。
須提供為展現組合器材的相容性和互操作性而產出的證據之扼要敘述。

為清楚了解相互操作性和相容性的試驗結果,尚應詳細描述擬加以組合的元件類型(例如:帶有 CE 標誌的器材、帶有 CE 標誌的體外診斷器材、符合適用法規的其他產品)、連接方式及類型、既有的資料交換類型、以及適用於此類組合的任何使用上的侷限性與不適用情況。

宜考慮與可相互操作器材和網路資安(cybersecurity)相關的具體風險,請參閱該指引討論《網路安全cybersecurity》 的節次。

可使用性試驗:

歐洲標準 EN 62366-1(醫療器材—第一部份:可使用性工程在醫療器材中的應用,第3.15項,遵循IEC 62366-1:2015版) 將《可使用性》定義為:「使用者介面的特性,可在預期使用環境中建立有效性、效率、使用者學習的便利性和使用者滿意程度。」

可使用性的各個面向,包括:有效果、有效率和使用者滿意,都可以提高或降低醫療器材的安全性。可使用性是由使用者介面的特性所導出的,此等特性有助於使用該器材,即使使用者更容易感知使用者介面呈現的資訊,理解並根據該資訊做出決策,並與醫療器材交互作用,以實現預期使用環境中的特定目標。其中許多因素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安全性和性能(參照EN 62366-1的要求內容,此處加上「和性能」三字)。

可使用性試驗》的定義:「某種在指定的預期使用環境中探索或評估具有預期使用者的使用者界面的方法(EN 62366-1,第3.19項)。可使用性測試可能是臨床前或臨床測試,具體取決於試驗設計。在可使用性試驗符合臨床研究定義的情況下(參見歐盟指引MDCG 2021-6),該試驗應在 研究者手冊(IB) 的現有臨床資料部分做成報告,而臨床前可使用性試驗應在臨床前評估部分予以呈現。

檢驗檯測試—《垂直測試》(須視器材種類予以安排測試):

機械、電力安全、電磁相容性試驗:

機械和電力安全試驗對於確保研究器材對使用者和患者安全非常重要。所需測試的範圍因器材類型而異,可能包括對材料、零件和最終器材成品的試驗。

某些類型的器材有特定的標準,製造商應遵守相關標準,或描述為實現至少與相關標準中描述的相同要求水準而採取的對應措施和各項程序。

舉例言之, IEC 60601系列標準 適用於電氣醫療器材。

生物相容性及生物安全:

為了處理研究器材與生物性組織物、細胞和體液之間的相容性問題,須根據 ISO 10993 標準系列進行生物風險評鑑。

ISO 10993的第 1 部分(ISO 10993-1)提供基於風險的生物安全評鑑和材料特性方法的一般原則。ISO 10993 標準系列的其他部分涵蓋了生物相容性和生物安全性多種面向的試驗方法。

生物相容性和生物試驗的深入程度將取決於預期目的、可獲得資訊以及展現與其他器材的實質相等性。MDCG 2020-5 中提供實質相等指引。

生物相容性和生物安全性評估的結果應在研究者手冊(IB) 中總結。至少必須提供以下資訊,
  • 器材的材料成分綜述,重點關注凡是會(直接和間接)接觸身體的材料。優先選擇以表格提供此等資訊。須根據要求提供涉及的有關材料之詳細資訊,例如:通用名稱、品牌名稱以及遵循的等級劃分、品質、規格或標準(若適用時),以及是否添加了任何添加劑或著色劑。
  • 曝露的性質、程度、頻率和持續時間。
  • 決定材料對預期使用的可接受性準則,以及(若適用時)展現與其他器材的實質相等性。
  • 測試策略(選擇和/或放棄測試)和測試樣本的合理安排。預計根據 ISO 10993-18 進行材料特徵性,並(適用時)根據 ISO 10993-17 進行毒理學風險評鑑。此外,MDR 附錄一 第 12 點對包含被視為藥用產品的物質的器材以及由被人體吸收或局部消散的物質或物質組合所構成的器材有特殊要求。
  • 使用的試驗方法、驗收準則、結果和結論。最好以表格方式呈現。
  • 根據 MDR 附錄一 第 10.4.1 點,單獨且具體地討論致癌性、致突變性、生殖毒性或內分泌干擾物質。
  • 凡與臨床研究中預計曝露於係稱器材相關的整體生物相容性和生物安全性的結論。

軟體查證與確證:

對於包含軟體的器材或本身就是器材的軟體,請描述軟體設計和開發流程,以及成品器材中使用的軟體確證的證據。此資訊通常須包括在最終發布之前,經由內部以及模擬或實際使用者環境中執行的所有查證、確證和測試的摘要結果。並且須提及所有不同的硬體配置,(在適用時)及製造商提供的資訊中識別出來之操作系統。

對於軟體,可採用若干類標準。以下詳細闡述三個標準,但此處列表標準未盡詳細,仍請注意,其他標準亦可適用。
IEC 62304:2006 醫療器材軟體—軟體生命週期流程,涵蓋作為醫療器材元件的軟體和獨立軟體(本身即是醫療器材)。
IEC 82304-1:2016 健康類軟體—第 1 部分:一般要求,規定健康類軟體產品的安全性要求。
IEC 60601-1:2005 醫用電氣設備—第 1 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一般要求,包含專門針對可編程電氣醫療系統的部分。

對於用於軟體查證和確證的方法以及挑選採用的標準,製造商須合理佐證說明。

網路資安(cybersecurity)試驗:

對於包含軟體的器材或本身就是器材的軟體,軟體的設計和製造應符合現今科技水準,考慮開發生命週期、風險管理(包括資訊安全、查證和確證)的原則(參見MDR附錄一第17.2項)。

宜敘述如何執行安全性查證和確證測試。可以運用若干種方法,包括:安全特性測試、模糊測試、漏洞掃描和滲透測試。亦可採用安全程式碼分析工具,以及掃描器材中使用的開放式原始碼和程式庫的工具,以資識別具有已知問題的元件,以完成其他安全性測試。詳情建議參閱MDCG 2019-16《醫療器材網路資安指引》。

清潔、消毒及滅菌的確效:

所使用的滅菌方法、清潔和消毒應在研究者手冊(IB)中說明並說明其合理性。消毒和滅菌方法有多種標準可供選擇,例如:輻射、環氧乙烷、乾熱和濕熱。對於滅菌過程及方法,宜提供確證報告(參見MDR第71(3f)項)。提交研究者手冊(IB)時並不期望提供清潔和消毒的確證報告,但需要在研究者手冊(IB)中進行該等事項的綜合敘述及做成匯總結論,並根據MDR附錄一的 GSPR 的概述予以參考(參見該指引的GSPR小節)。若適用時,應討論所用方法和器材的相容性。明確說明再處理可重複使用器材的經過確證的方法。如果使用環氧乙烷作為滅菌劑,請註明是否進行殘留檢測,並提供該等檢測的結果和結論(參見ISO 10993-7:2008)。對於侵入性器材,請說明如何測試內毒素水準(參見ISO 11737-3:2023)以及使用了哪些驗收準則(一般情況係引用歐盟藥典)。

(未完,見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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