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4日 星期六

為什麼歐盟法規強調產品「提供到市場」很重要?

引言:
"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是個很常見的英文片語,初次讀過去很難留下印象,可就是這個片語,在歐盟的新方法/全球方法/新法規架構的產品指令中,屢屢被提起,而且運用連篇累牘的文字,解釋它代表的概念、狀況、適用產品要求時間點,以及歐盟委員會想要傳達的意思。

註:此文並未涵蓋該文件全部事項,相關內容務須參閱各項文獻原本及最新版次。此處係閱讀隨筆,僅供個人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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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的字面意義,無非是(某個物品)「做到在市場上立即可以得到的」,字面意義很普通,但是當它經常出現在歐盟的產品指令或條例等法規的條文中時,就轉變成帶有專屬定義的片語,在產品安全的驗證和測試實務上便引出適用法律管制的時間點與何時發生作用,無可避免地衍生出一些應用上的疑問,例如:關於這個片語的認知、理解方式、適用對象、適用情況、開始作用的時間、製造商的做法、涉及的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的做法等,而且一個問題又引出另一個問題,使得一般的產品製造商在準備產品技術文件時發生困擾,不確定歐盟指令或條例中所謂的「提供到市場」或是「可以在市場上獲得」的產品放上 CE 標示時,適用的時間點究竟是落在哪個時點。
此處將會探討 "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在歐盟產品法規中的定義,產品安全法規架構中的意義,對產品製造商、授權代表、經銷商和進口商的作用,以及面對歐盟產品法規時,經濟從業者的心態和因應之道。

定義
當某個產品由商業行為以付費或免費形式放入歐盟境內市場上,提供經銷、消耗或使用,便稱之為 "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這個放入市場的行為適用在每一件產品本身。
該處所謂的提供經銷的涵義,包括各種形式及無論何種實際運用的情形,只要是最後導致產品放入歐盟市場便適用之,例如:邀請下單報價及採購,廣告宣傳、促銷活動、年節購物、消費行為附贈品等。

說明
提供產品的另一層涵義,係指放入歐盟市場的產品最終留在歐盟境內使用,因此需要符合歐盟的適用該產品之所有產品安全要求。若是放入歐盟的產品目的是轉運到歐盟境外國家,或者組裝廠將其裝入另一臺機器/設備,最後做為成品再交付到歐盟境外國家,或是翻修廠將進口的產品進行全面整修或重大變動產品特性後,再交付到歐盟境外國家,都不是前述「提供到歐盟市場」的適用範圍。

至於所謂的「商業行為」代表的涵義僅只是從做生意的角度看待交付產品。若是某種非營利組織的營運方式,涉及這種做生意的角度看做是交付產品,就很有可能適用前述「提供到市場」的定義。實務上仍須考慮該等組織的產品交付規律性、產品特性、供應商之間關係等因素。原則上可以理解為,慈善機構不定期地發放救濟物資,或者收藏玩家在同好之間交流收藏品,不能看做是「商業行為」提供到市場。

上述文字提到「使用」的意義,代表按照產品製造商所預期的使用方式,包括可以預見的正常使用情形,以及合理可以預期的另種使用方式,但不是明顯錯誤的使用方式。而且,通常就代表產品的最終端使用者的使用方式。

關於「提供 making available」的意義,這個字詞在歐盟產品法規中佔據關鍵角色,因為產品供應鏈中的每一個經濟從業者,承擔了各自活動範圍內的追溯性義務,做好本身角色所應該主動遵守從業者義務,僅僅將符合要求的產品放入歐盟市場。

當應用「提供」的時機,原則上是對應到每個單一件產品,而不是同類產品或同批產品,無論其是否為個別地生產製作,或是系列地生產出來。

提供產品」通常涉及雙方或多方協議,以書面方式,或不限定其他非書面方式亦可,在製造出產品後,轉移產品的所有權(或者支配權,或者其它種權利,惟須排除智慧財產權),但是不涉及實體產品是否發生轉移。

這裡所謂的轉移方式可以是有償取得或無償取得,無論是基於何種法律工具。因此形式上可能為銷售、租賃、雇傭、借予或贈與,從而成為實際發生產品轉移的情形。所有權轉移通常代表產品轉交到下一個擁有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處置權力內。

有種情況是租借產品或者重複地租借同一件產品,每一次租借行為並不能視為個別的所有權轉移;但是產品在第一次的租借行為時,適用前述提供到市場的意義,就應該符合交付當下所有適用的歐盟調和產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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