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 星期五

歐盟無人機法規初探(八之二)

EU Regulation 2019/945 · 2019/947 · 2018/1139

無人機系統(UAS)市場法規、產品驗證與飛行運作概述


適合讀者:大學以上程度|法規、航空、工程、產業界從業人員

參考法規資訊截至20263月,後續修訂請查閱EASA官方網站和EUR-Lex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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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前篇)

三、母法:EU 2018/1139 基本航空安全規則

EU 2018/1139 為歐盟航空安全的基本法律架構,取代 EC 216/2008,確立歐盟航空安全局(EASA)的職責與授權範圍。其核心原則直接影響 UAS 法規的設計邏輯。

3.1 核心原則

  • 風險比例原則(Risk Proportionality):法規嚴格程度須與運作風險相稱,避免過度法規低風險活動
  • 效能導向(Performance-Based):以達成安全目標為準則,而非規定特定技術方案
  • 全生命週期法規:從設計查驗證→生產→運作→維修,建立完整法規鏈
  • EASA 單一法規機構:確保歐盟境內航空安全標準的一致性,成員國主管機關(NCA) 為執行機構;
  • 比例豁免:MTOM 低於 250 克(含)或動能低於特定門檻的玩具型 UAS 可豁免特定要求




3.2 UAS 法規的授權關係

📋 授權架構說明

EU 2018/1139 56 條授權歐盟委員會制定 UAS 相關委託法規(Delegated Acts)與執行法規(Implementing Acts)。EU 2019/945 屬於委託法規(產品與市場要求);EU 2019/947 屬於執行法規(運作規則)。EASA 依據 2018/1139 76 條,可進一步發布可接受符合方法(AMC)及指引材料(GM),提供非強制性(但具參考價值)的解釋與執行指引。

四、EU 2019/945UAS 產品市場規則
EU 2019/945 是 UAS 的「產品法規」,規定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等經濟營運者(Economic Operators)須滿足的技術要求與市場准入義務,其架構類似《新法規架構》(NLF)下的傳統產品指令。

4.1 適用範圍

  • 所有在歐盟市場投放(或投入服務)的 UAS,無論製造地在何地;
  • 歐盟暨主管機關、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經銷商(統稱「經濟營運者」)皆須遵循係稱條例;
  • 適用範圍亦及於第三國(非 EU)的 UAS製造商,但凡其在歐盟境內提供 UAS 運作服務;
  • 排除項目:軍事、海關、警察、搜救等國家特殊任務用 UAS;完全封閉室內飛行;模型航空俱樂部(部分豁免)。

4.2 C 類技術分級與要求

EU 2019/945 根據最大起飛重量(MTOM)及技術特性,將 UAS 分為 C0 至 C6 七個類別。每個 C 類對應特定的技術要求組合,製造商須逐項符合方可貼附對應 C 類標籤。以下為各類別的核心規範:



C

MTOM

主要技術要求摘要

適用運作場景

C0

< 250 g

玩具安全指令 2009/48/ECRemote ID(若具備攝影機則需);飛越人群限制;不得銷售於 14 歲以下(含攝影機者)

開放 A1 子類

C1

< 900 g(動能<80J

Remote ID 直播廣播;Geo-awareness 功能;最大速度限制 19 m/s;可靠性要求;操作手冊(含歐盟語言)

開放 A1 子類

C2

< 4 kg

Remote IDGeo-awareness;低速模式(≤3 m/s);飛越人群限制(加強)

開放 A2 子類

C3

< 25 kg

Remote IDGeo-awareness;無固定旋翼保護護罩要求;飛過人群禁止

開放 A3 子類

C4

< 25 kg

類同 C3,但限於特定 A3 運作;無自動駕駛要求,供有經驗飛行員使用

開放 A3 子類

C5

未設上限

特定類別 STS-01 場景;需具備緊急停止功能;增強型 Remote ID;效能可靠性要求

特定類 STS-01

C6

未設上限

特定類別 STS-02 場景;動態地理圍欄;低速 BVLOS 運作支援;強化傳輸鏈路要求

特定類 STS-02

⚠️ 重要說明:C 類標籤非強制性

製造商並非「必須」生產 C 類標籤產品才能銷售 UASC 類標籤代表該產品符合對應的 EU 2019/945 技術要求,使操作員能在開放/特定類別的對應子類下運作。不具 C 類標籤的 UAS(稱為「舊款」或「無類別」UAS)仍可在過渡期及特定情況下飛行,但受到更多限制。這是市場常見的誤解。


4.3 經濟營運者義務

經濟營運者

主要義務

說明

製造商 (Manufacturer) • 確保設計符合適用 C 類技術要求
• 製作與備妥技術文件(Technical Documentation)
• 簽署符合性聲明(EC DoC)
• 貼附 CE 標誌及 C 類標籤
• 提供操作手冊/使用說明(包含所有 EU 成員國的官方語言)
• 持續監督市場回饋,處理不符合情形

承擔最重份量的法律責任,是確保產品合規的首要責任人

授權代表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 代表歐盟境外製造商履行法定義務
• 保存技術文件供主管機關查驗
• 配合執行市場監督調查

第三國(如中國、美國)製造商須在歐盟境內指定授權代表

進口商 (Importer) • 確認製造商已履行符合性義務方可進口
• 核實技術文件及 DoC 存在性
• 在產品上標示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
• 不得放行不符合規定的產品

進口商承擔次要但獨立的合規責任

經銷商 (Distributor) • 銷售前確認 CE 標誌及 C 類標籤存在
• 不得放行缺少標示或內容失誤的產品
• 配合市場監督機關調查

經銷商對標示正確性負責,但無需自行驗證技術文件


(未完,見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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