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Regulation 2019/945 · 2019/947 · 2018/1139
無人機系統(UAS)市場法規、產品驗證與飛行運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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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讀者:大學以上程度|法規、航空、工程、產業界從業人員 參考法規資訊截至2026年3月,後續修訂請查閱EASA官方網站和EUR-Lex資料庫。 ©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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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前篇)
三、母法:EU 2018/1139 基本航空安全規則
EU 2018/1139 為歐盟航空安全的基本法律架構,取代 EC 216/2008,確立歐盟航空安全局(EASA)的職責與授權範圍。其核心原則直接影響 UAS 法規的設計邏輯。 3.1 核心原則
- 風險比例原則(Risk Proportionality):法規嚴格程度須與運作風險相稱,避免過度法規低風險活動
- 效能導向(Performance-Based):以達成安全目標為準則,而非規定特定技術方案
- 全生命週期法規:從設計查驗證→生產→運作→維修,建立完整法規鏈
- EASA 單一法規機構:確保歐盟境內航空安全標準的一致性,成員國主管機關(NCA) 為執行機構;
- 比例豁免:MTOM 低於 250 克(含)或動能低於特定門檻的玩具型 UAS 可豁免特定要求
3.2 對 UAS 法規的授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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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權架構說明 EU 2018/1139 第 56 條授權歐盟委員會制定 UAS 相關委託法規(Delegated Acts)與執行法規(Implementing Acts)。EU 2019/945 屬於委託法規(產品與市場要求);EU 2019/947 屬於執行法規(運作規則)。EASA 依據 2018/1139 第 76 條,可進一步發布可接受符合方法(AMC)及指引材料(GM),提供非強制性(但具參考價值)的解釋與執行指引。 |
四、EU 2019/945:UAS 產品市場規則
EU 2019/945 是 UAS 的「產品法規」,規定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等經濟營運者(Economic Operators)須滿足的技術要求與市場准入義務,其架構類似《新法規架構》(NLF)下的傳統產品指令。
4.1 適用範圍
- 所有在歐盟市場投放(或投入服務)的 UAS,無論製造地在何地;
- 歐盟暨主管機關、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經銷商(統稱「經濟營運者」)皆須遵循係稱條例;
- 適用範圍亦及於第三國(非 EU)的 UAS製造商,但凡其在歐盟境內提供 UAS 運作服務;
- 排除項目:軍事、海關、警察、搜救等國家特殊任務用 UAS;完全封閉室內飛行;模型航空俱樂部(部分豁免)。
4.2 C 類技術分級與要求
EU 2019/945 根據最大起飛重量(MTOM)及技術特性,將 UAS 分為 C0 至 C6 七個類別。每個 C 類對應特定的技術要求組合,製造商須逐項符合方可貼附對應 C 類標籤。以下為各類別的核心規範:|
C類 |
MTOM |
主要技術要求摘要 |
適用運作場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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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 |
< 250 g |
玩具安全指令
2009/48/EC;Remote ID(若具備攝影機則需);飛越人群限制;不得銷售於 14 歲以下(含攝影機者) |
開放 A1 子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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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 900 g(動能<80J) |
Remote ID 直播廣播;Geo-awareness 功能;最大速度限制 19 m/s;可靠性要求;操作手冊(含歐盟語言) |
開放 A1 子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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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 4 kg |
Remote ID;Geo-awareness;低速模式(≤3 m/s);飛越人群限制(加強) |
開放 A2 子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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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
< 25 kg |
Remote ID;Geo-awareness;無固定旋翼保護護罩要求;飛過人群禁止 |
開放 A3 子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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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
< 25 kg |
類同 C3,但限於特定 A3 運作;無自動駕駛要求,供有經驗飛行員使用 |
開放 A3 子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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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
未設上限 |
特定類別 STS-01
場景;需具備緊急停止功能;增強型 Remote ID;效能可靠性要求 |
特定類 STS-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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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
未設上限 |
特定類別 STS-02
場景;動態地理圍欄;低速 BVLOS 運作支援;強化傳輸鏈路要求 |
特定類 STS-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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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說明:C 類標籤非強制性 製造商並非「必須」生產 C 類標籤產品才能銷售
UAS。C 類標籤代表該產品符合對應的 EU
2019/945 技術要求,使操作員能在開放/特定類別的對應子類下運作。不具 C 類標籤的 UAS(稱為「舊款」或「無類別」UAS)仍可在過渡期及特定情況下飛行,但受到更多限制。這是市場常見的誤解。 |
4.3 經濟營運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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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營運者 |
主要義務 |
說明 |
| 製造商 (Manufacturer) | • 確保設計符合適用 C 類技術要求 • 製作與備妥技術文件(Technical Documentation) • 簽署符合性聲明(EC DoC) • 貼附 CE 標誌及 C 類標籤 • 提供操作手冊/使用說明(包含所有 EU 成員國的官方語言) • 持續監督市場回饋,處理不符合情形 |
承擔最重份量的法律責任,是確保產品合規的首要責任人 |
| 授權代表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 • 代表歐盟境外製造商履行法定義務 • 保存技術文件供主管機關查驗 • 配合執行市場監督調查 |
第三國(如中國、美國)製造商須在歐盟境內指定授權代表 |
| 進口商 (Importer) | • 確認製造商已履行符合性義務方可進口 • 核實技術文件及 DoC 存在性 • 在產品上標示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 • 不得放行不符合規定的產品 |
進口商承擔次要但獨立的合規責任 |
| 經銷商 (Distributor) | • 銷售前確認 CE 標誌及 C 類標籤存在 • 不得放行缺少標示或內容失誤的產品 • 配合市場監督機關調查 |
經銷商對標示正確性負責,但無需自行驗證技術文件 |
(未完,見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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