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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2日 星期日

歐盟醫療器材技術文件:臨床評估報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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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評估事項 必要內容
臨床開發策略 製造商須說明係稱器材的臨床開發策略。若曾向歐盟的專家小組申請諮詢,後者已依MDR第61(2)條就係稱器材的臨床策略提供意見,須一併提供該意見文本,及相關的參考文獻副本。

請說明係稱器材是否依據MDCG 2024-10所定義被視為「孤兒器材」。若專家小組已就係稱器材的狀態及資格提供意見,請提供該文本,及相關的參考文獻副本。

備註:『專家小組諮詢』參見MDR §106;MDCG 2025-9 §10,及另文介紹
臨床開發計畫 詳見MDR附件XIV,第A部分,第1(a)的最終槓。

對於舊有遺留器材(如適用時),如最終槓所述,須在臨床開發計畫(Clinical Development Plan)佐證說明任何不足之處,並註明或參考到任何關於正在進行的MDR附件XIV描述的PMCF活動,或PMCF計畫。

臨床開發計畫須納入臨床評估計畫的一部分。
臨床評估計畫 詳見MDR附錄XIV,第A部分,第1(a)內容,請提供係稱器材所記錄並使用的臨床評估計畫(Clinical evaluation Plan)。

備註:舊有遺留器材的臨床評估計畫可能與MDR驗證方案包括的新器材不同。

MDCG 2020-6 附錄二描述舊有遺留醫療器材臨床評估計畫的預期內容。舊有遺留器材仍須依據MDR附件XIV第A部分具備臨床開發計畫。
臨床評估報告 根據MDR第61條第12款,醫療器材皆須提交臨床評估報告(Clinical evaluation report, CEP)。

製造商必須提供所有適應症及變異的代表性臨床資料。臨床資料亦需支持預期使用與禁忌症(如前所述),以及患者族群、使用者、壽命期、訴怨與臨床效益、器材變異版本及/或尺寸的不同範圍。

臨床評估須包含所有可獲得的資料,用於支持係稱器材的安全性與性能。臨床評估報告須為獨立文件,說明報告更新頻率及何以如此安排的理由。須有明確的佐證說明展現為何一個器材組的資料得以代表而等同於另一個器材組。

若臨床資料來自科學文獻,請詳細說明檢索準則、各種文獻受到排除或是納入的準則、評量方法及多面向地分析資料。

若缺乏係稱器材的臨床調查資料,且臨床評估展現在偏向於依賴類似器材等效性的比較,則該等佐證說明必須予以鑑別,並討論係稱器材與類似器材在預期用途、技術或生物因素上的所有差異可能產生的臨床衝擊。

備註:參見MDR附件XIV第3節及MDCG 2020-5/MDCG 2023-7)。

在運用等同性的情境時,製造商也須納入任何必要的額外資訊,以展現符合MDR第61.5條的要求,即須適用於植入式器材及第三類器材。若係稱器材為一個系統或為某個系統的一部分,系統中包含多個組件/配合器材,則臨床評估須考慮器材系統的所有組件/配合器材。

臨床評估必須充分考量與器材相關的配件及/或與其他器材的相容性.
相關臨床評估人員的履歷表以展現其適當能力 須展現執行或核准臨床評估的個人資格,則須提供充分佐證說明(並附有適當佐證依據)。

確保提交的履歷表與利益聲明適合於受到評估的係稱器材(例如:包含係稱器材的最終使用者,醫療專業人員、維修或醫學工程人員)。
臨床研究程序(包括規劃的執行順序及檢查清單) 對於缺乏適當等效比較及/或文獻中資料不足的器材,可能需執行上市前臨床調查。

又及,第三類器材及第II b 類植入型器材,若非以下情況,否則仍需進行上市前臨床調查:

l   係稱器材已展現與製造商自有的另一款器材等效,並具備足夠的臨床資料展現符合相關GSPR標準。

l   係稱器材已展現與其他製造商已上市的器材等同,且備妥合約明確允許持續存取該製造商的技術文件。

l   針對列出的器材類型,臨床評估基於足夠資料且符合相關共通規格(CS)。

l   係稱器材依據歐盟指令AIMDD 90/385/EEC MDD  93/42/EEC 合法放入市場或投入使用,且若其臨床評估基於足夠臨床資料且符合相關法規,則依法貼附 CE 標誌。

l   MDR 附件XIV描述臨床評估、MDR 附件XV描述臨床調查。相關指引參見EN ISO 14155《人體醫療器材臨床調查—良好臨床實務》。

若已進行上市前臨床調查,請確保完整提供下列資訊:

l   所有適當的文件(CIP、主管機關的「無異議」信件、倫理委員會的核准文件、臨床調查最終報告等)均已提供。

l   最終臨床試驗方案與提交主管機關的方案相一致,且已提供任何偏離原來與主管機關 CA 達成協議的證據。

l   臨床調查最終報告顯示,所有安全與性能指標的終結點均已順利達成。

l   目前沒有針對係稱製造商的醫療器材進行中的涉及安全或性能相關的未結案之臨床調查。

臨床研究結果 若已執行完畢上市前臨床調查,請確保完整提供下列資訊:
  • 臨床調查最終報告顯示,所有安全與性能指標的終結點均已順利達成。
  • 目前沒有針對係稱製造商的醫療器材進行中的涉及安全或性能相關的未結案之臨床調查。
   參見前一節敘述的各注意事項。 

統計分析計畫

必須清楚說明臨床調查設計與執行中所使用的統計工具、技術、分析事項,以及整體臨床評估中採用之臨床資料分析事項。
文件化報告副本 臨床評估報告中所選定且做成分析的所有文獻文章的副本應可獲取之,並宜於在技術文件評鑑時索取查閱。
安全性與臨床表現總結報告 對於第三類及植入式器材(但排除客製化或調查用器材),必須依MDR第32條在技術文件中提供安全性與臨床表現摘要(SSCP)。

l   SSCP內容須清晰且易於理解的語言寫成,並包含 MDR 第 32 (2)條列出的所有項目;

l   參閱歐盟MDCG 2019-9(現今有效版本及增項內容)有關 SSCP 內容與格式的指引。

l   若病患資訊與 SSCP 相關,宜將預期使用者與病患資訊分成兩部分,在單一 SSCP 文件中呈現。若患者部分歸類為尚非必要,則須提供佐證說明。

l   確保採用歐盟MDCG 2019-9 提供給一般使用者的 SSCP 版面範本及指引事項,並考慮所提供的例句和思考模式。SSCP內容中須提供適當的確證過之非專業使用者測試方法的證據。

l   確保SSCP內容與審查範圍相符。若 SSCP 涵蓋多個器材,須確保係稱器材皆在審查範圍內涵蓋。

l   在初次提交技術文件時,尚可接受提供SSCP草案。一旦做出審查內容並經公告機構確認臨床資料的充分性,須提出SSCP最終版本及完整的修訂歷史紀錄。SSCP的最終版本宜以英文撰寫,提供PDF格式,且可列印與適用搜尋功能。依公告機構的作業程序而定,通常由其將經過查證的英文版SSCP最終版本上傳至歐盟醫療器材資料庫(EUDAMED)。

l   製造商負責更新 SSCP。如第61條第11款所述,SSCP應至少每年檢討一次,如有規定,更新一次。若製造商年度審查確認 SSCP 中的臨床及安全資訊正確、完整且與技術文件一致,製造商無需更新或重新發布 SSCP。


品質保證證書範圍涵蓋SSCP品項:

對於IIa類植入式器材及IIb類植入式成熟技術(WET, well-established technologies)器材,MDR容許公告機構從各個器材類別(device category)或通用器材群組(generic device group)中選擇具代表性的器材,據以評鑑技術文件的內容。所選擇的做為代表樣品的器材之SSCP將由公告機構做為係稱器材技術文件評鑑的一部分進行確證。未在初步符合性評鑑中確證的SSCP之其它器材,將依據製造商的抽樣計畫,在評鑑相關技術文件時以追蹤監督時進行確證。

通常情形下,公告機構不會將未經確證的 SSCP 上傳至歐盟醫療器材資料庫(EUDAMED),未經確證的 SSCP 宜由製造商自行保存與維護。未經確證的SSCP就則不需要提交給公告機構。

SSCP的語言要求:

MDCG 關於 SSCP 的指引(MDCG 2019-9)尚包含多項語言相關要求、根據成員國語言要求翻譯 SSCP為該成員國的官方語言,以及在將係稱器材放入市場前,在EUDAMED網路資料庫裡是否可以取得翻譯妥的 SSCP。製造商在將翻譯完成的SSCP提供給公告機構(後續由公告機構上傳至EUDAMED),及確保在該等成員國放入市場前已經在EUDAMED上確實可以取得之的流程/程序,將作為公告機構的年度追蹤品質管理系統(QMS)稽核的一部分進行現場稽核。

由於大部份的歐盟公告機構以英文為工作語言,主要係英文SSCP經過確證,亦不會將SSCP的翻譯成其它成員國語言的版本上傳至EUDAMED,故製造商不宜將SSCP的其它語言翻譯文件提交給公告機構。
後市場監督資料(市場歷史、全球及歐盟銷售量、訴怨資料與趨勢分析;警戒資料與趨勢分析;資料來源:其他PMS來源) 須提供製造商係稱器材過去五年的銷售紀錄、訴怨及警戒資料:

l   銷售與訴怨資料須包含歐盟以外的銷售。須提供銷售與訴怨的詳細劃分,以便依地區評估銷售與訴怨。

l   須評估訴怨資料,而非僅列表。例如:

l   為什麼認為訴怨比率可以接受?

l   有沒有分析並記錄過任何趨勢,或曾經採取哪些矯正措施?

l   該等措施的現今狀況如何?

l   是否已將後市場監督(PMS)資料與風險評鑑中預期發生的情況做過比較?

l   須提供完整的警戒問題細節,包括任何現場安全矯正措施或通知的狀態、相關的CAPAs及病患結果。若與在歐盟銷售的器材相關,該等資料尚須包含歐盟以外的FSCAFSN

l   確保提交時提供的後市場監督(PMS)資料盡可能維持到最新狀況。

l   關於其他PMS來源,請參考真實世界的證據來源,如電子健康或醫療紀錄、記錄程序細節的資料庫(例如保險/報銷)。

上市後監督計畫 依據MDR第84條,須為每個器材/器材族提供與產品風險、壽命期及可獲得之臨床資料相稱的上市後監督計畫(PMS Plan)。

l   PMS計畫須涵蓋MDR附件III及MDCG指引中關於PMS系統的所有要素。

l   確保PMS計畫充分展現監督器材安全及預期性能的合理性。

l  MDR要求進行上市後臨床追蹤(PMCF),但若根據係稱器材的風險及臨床資料提供充分佐證說明,PMCF得以毋須納入PMS計畫。


同時尚須提供市場監督程序的副本。

備註:程序與計畫不同—程序指製造商的品質系統要求,適用於該製造商銷售的所有器材;計畫則針對係稱器材,且只能根據係稱器材的臨床評估及風險評鑑資料產生。
定期安全更新報告(若有該報告時) 對於第三類、第IIb類及第IIa類器材,製造商必須為每個器材或一組器材準備定期安全更新報告(「PSUR」),總結根據上述PMS計畫進行的上市後監督資料分析結果與做出結論。PSUR宜包含MDR第86條及任何適用的MDCG指引文件中所述的所有要素,包括MDCG 2022-21。

製造商在提交技術文件時,可能已發出的任何PSUR,亦須包含在內。
上市後臨床追蹤計畫與方案 須提供詳細的PMCF計畫,包括MDR附件XIV第B部分所列出的所有必備要素及相關MDCG指引文件。

如果PMCF計畫包含PMCF研究,則須包含研究方案(包括規劃的執行順序及檢查清單)。
上市後臨床追蹤報告 須包含過去PMCF活動的任何資訊與報告。

該等文件須明確識別PMCF研究、包含哪些產品及適用的使用說明。若有多個產品和研究,則建議使用表格列舉之。

公告機構可能另需定期審查正在進行或已完成的PMCF研究結果,並在某些情況下請專業臨床評估者加入之。


(全文竟)

2026年3月12日 星期四

歐盟醫療器材技術文件:生物相容性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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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生物相容性biocompatibility

項目

考量事項/文件化

生物安全風險評鑑(可獨立進行或作為風險管理部分的一部分)

係稱器材須提供生物安全(biological safety)風險評鑑。依製造商規定,它可以是單獨建立的文件,亦可以是風險管理檔案的一個部分。

在適當情況下,請參考到可用於查證器材生物相容性的文件,以便於利用生物安全風險評鑑中的後市場監督(PMS)資料。

材料特徵測試協議與報告

此小節須包括所有材料特性測試方案與報告,以及殘留物的最終毒理學評估。

對於MDR附錄一 GSPR 10.4.1 中指定的器材,含有或包含致癌、致突變或對生殖毒性(CMR)類別 1A 1B 類物質(依據 EC 1272/2008號法規附件VI3部分),或具有內分泌干擾(ED)特性的物質,係稱器材必須符合MDR要求,以展現該等物質設限於0.1%w/w,且未逾越限定門檻。該等物質必須符合特定的標示要求(GSPR 10.4.5)。若係稱器材、零件/元件/配件或材料中 CMR ED 物質的 w/w 超過 0.1%,請參考下述資訊。

生物相容性測試方案與報告
  • 若供應商提供有關CMR或內分泌干擾物質的資訊,製造商應確認該資訊的完整性,並說明其採取的任何額外測試或分析,及其結果。
  • 評估應對每個零件/元件/配件的身體部位接觸性質與持續時間進行分類,並識別任何需要或可免除的測試項目,以展現生物相容性。
  • 任何被豁免的測試必須附上佐證說明。


若透過納入現有器材家族或其他生物相容性評估而建立的生物相容性結果,請佐證說明為何既有器材的生物相容性評估適用於係稱器材。

對於在現行 ISO 10993 系列標準(SOTA現今技術水準)之前已放入歐盟市場的原有器材,請提供支持安全風險評鑑的佐證說明與差異分析。

生物安全評估須依據ISO 10993-1進行。請參閱介紹,以獲取關於整體生物安全評估中適當的報告內容。

生物安全評估須包含完成器材符合法規要求的證據(考量包括所有材料及製造步驟)。僅僅說明器材由生物安全確立的材料製造而成尚非足夠,仍必須提供個別項目評鑑與整體評鑑,考量下列各項影響參數:(非完整列出)

  • 製造與滅菌過程的影響、
  • 預期用途、
  • 包裝材料、
  • 包裝方式、
  • 儲存過程、
  • 運輸條條件及儲存期間等。
整體生物安全評估 生物安全評估報告須提供製造商對各項生物相容性測試的解釋,以及器材整體生物安全評鑑的結論。

 (全文竟)

2025年8月4日 星期一

歐盟醫療器材臨床評估指引(十之十)

(見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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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DEV 2.7/1,第四版,附錄:

A12 公告機構活動

A12.1 公告機構依符合性評鑑途徑評鑑臨床評估報告 (CER)

所有製造商做成醫療器材的臨床評估報告及佐證資料皆應按要求提供給公告機構進行評鑑,公告機構執行評鑑的期間和頻率會因為以下因素而出現改動:器材帶有的風險、器材的成熟程度(見6.2.3節)、及適用的符合性評鑑途徑。

按照醫療器材指令MDD 93/42/EEC的醫療器材應:
  • 符合評鑑過程之一個項目是品質系統稽核 (附錄II第3節)
    • 公告機構評鑑製造商的臨床評估程序、上市後監督計劃和上市後臨床監督追蹤計劃,以及適用時,上市後臨床監督追蹤結果;
    • 抽取器材的適宜樣本(參見NBOG BPG 2009-4);公告機構審查器材技術文件中關於臨床評估報告(IIa器材)(可以採用附錄II.3,或者按照附錄VII加上附錄IV、 附錄V、附錄VI),或是下述設計檔案評鑑適用的IIb器材;
  • 設計檔案(附錄II第4節)或型式檢驗(附錄III)評鑑:
    • 公告機構評鑑製造商的臨床評估報告提供的資料;
    • 評鑑製造商做成的結論的有效程度;及
    • 器材符合相關的基本要求。
適用主動植入式醫療器材指令(AIMD 90/385/EEC)的醫療器材應:
  • 設計檔案(附錄 2, 第4節)或型式檢驗(附錄3)評鑑:
    • 公告機構評鑑製造商的臨床評估報告提供的資料;
    • 評鑑製造商做成的臨床評估報告和結論的有效程度;及
    • 器材符合相關的基本要求。
公告機構須具備文件化程序,著重於定期執行在年度稽核時審查變更到最新狀況的臨床評估報告,以及變更CE標示器材的設計檔案/型式檢驗證明時。審查項目須將第6.2.3節事項列入考慮,其中包括製造商義務之一,就是主動地從上市後監督階段更新臨床評估資料,例如:上市後臨床追蹤、臨床文獻持續審查/調查。

另外,除該指引之外,公告機構須參照NBOG(歐盟的公告機構作業管理機構)做成的指引文件、查檢表和其它既有文件,執行臨床評估工作。雖經使用的各種查檢表,但僅供評鑑輔助之用,不能替代該指引所給出的臨床評鑑報告(CEAR)。

A12.2 檢查設計檔案 (MDD 附錄II.4,AIMDD 附錄2.4) 或型式檢驗檔案 (MDD 附錄III,AIMDD 附錄3)

公告機構檢查製造商提供的臨床評估文件(文件相關指引參見此份MEDDEV的前幾個節次),評鑑製造商關於前述事項資料的識別、評價和分析、確證製造商做成的結論有效;為執行該項工作,公告機構須具備臨床評估的足夠知識和經驗(參見此份MEDDEV的前幾個節次)。

A12.2.1 公告機構做出的決定

當審查製造商提供的臨床評估資料時,公告機構須查證下列事項,及做出結論製造商是否適宜地提供各事項:
  • 提供臨床評估文件(按照此份MEDDEV的前幾個節次);
  • 遵循相關程序(按照此份MEDDEV的前幾個節次);
  • 描述與查證臨床面向相關的預期特徵和性能;
  • 執行適宜的風險分析,估計非期望的副作用係與做成的臨床評估一致;
  • 在臨床評估過程中和風險分析過程中納入適宜的臨床專業知識,以確保實際的臨床使用相關之風險和利益已適宜地定義;
  • 提供穩固的佐證說明,以對其做成的係稱器材之利益、風險、非期望的副作用、適應症和禁忌症候預估的基礎;
  • 佐證說明挑選的獲取臨床資料的(一或數個)路徑(按照此份MEDDEV的前幾個節次)
  • 識別、評價、分析和評鑑臨床資料(按照此份MEDDEV的前幾個節次),與展現識別出來的臨床資料之相關性和限制範圍,而以之展現符合醫療器材指令的特定要求,或引述風險分析的特定事項;
  • 識別所有與器材相關(有利的及不利的)臨床資料,採用適宜地穩固的、能夠再現的和系統地檢索策略。
  • 提供足夠的關於安全、有助於病患利益的臨床證據、製造商預期的臨床性能(包括製造商各式各樣宣稱器材在臨床上預期的使用情形)、設計特徵和器材的預期目的,從而展現符合每一條款的基本要求事項。
  • 基於相關的科學文獻與資料(安全、利益、性能、設計、特徵和器材的預期目的)且執行完成和做出嚴格評價。
  • 展現係稱器材對應到實質相等器材的各個必要面向的相關資料,如:臨床、技術、生物等,以及既有的資料,適宜地襯托出符合每一個相關的基本要求事項(如果是僅僅以科學文獻的嚴格評估臨床資料方式展現)。
  • 必要時,安排特定且適宜的臨床調查,以襯托出從科學文獻之臨床資料分析中引出來而未能回答的問題,且對應到每一個相關的基本要求事項。
  • 若是某個特定的臨床調查未能完成(僅限於第III類或植入式器材),應予佐證說明。
  • 提供執行完成的臨床調查之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及倫理要求的證據,如:科學有效性、倫理委員會許可證明、主管機關核准證明;
  • 提供特定器材放入市場的上市後監督計劃(PMS plan)的詳細資料,且佐證說明該計劃的適當性和充分性;
  • 明確指出既有的臨床評估和相關資料中尚需要進一步強化,或者是經由上市後階段獲得資料以強化內容,尤其是配合上市後臨床追蹤作業(PMCF);
  • 佐證說明規劃之上市後臨床追蹤作業(PMCF)的適當性;
  • 如果上市後監督計劃(PMS plan)內未規劃上市後臨床追蹤作業(PMCF),則應佐證說明和做成文件記錄;
  • 識別出來製造商從上市後監督系統(PMS)和上市後臨床追蹤作業(PMCF)中收集臨床資料的來源;
  • 做出以下結論:使用說明書內容已經基於臨床資料(意即描述預期使用方式、操作說明、風險的類型和頻率、警告事項、防範措施、禁忌症候、其它事項)予以完成,且與風險分析和臨床評估的結果一致;
  • 基於文件化證據做出以下結論:
    1. 對應於預期使用利益進行權衡時,風險係可以接受,且與高水準保護健康和安全相容;
    2. 器材能夠達到(製造商描述的)預期的臨床性能,及
    3. 任何不期望的副作用仍然侷限在可接受的風險範圍內(對應到預期性能)。
公告機構執行符合性評鑑時,須針對製造商的臨床評估確認以下事項:
  • 評價以決定提供出來的資料(對應於基本要求,特別是關於器材安全和性能,參見前述章節)是否適用和侷限性;
  • 做成之佐證說明是否有效;
  • 製造商預期的器材臨床性能和特定病患族群可以期待的利益之特徵和有佐證力的證據;
  • 採用調和標準,以及若未採用時,做出必要佐證說明;
  • 透過臨床資料分析(見第10節)識別出針對的危險;
  • 對於每一個識別出來的危險及對應的風險做出適當估算:
    • 危險的嚴重度特徵;
    • 發生的傷害、病患殘障現象、健康惡化、治療無效果的現象發生和特徵之概率,且基於科學上有效的臨床資料之文件與客觀討論;
    • 適當地描述和估計概能醫學領域的現今技術水準;
    • 做出之危險與風險評估的佐證與立論基礎。
若是器材涵有視為藥材的物質(藥物與器材整合為一體),在提交給藥品主管機關尋求科學意見之前,公告機構負責查證該器材涵有之藥物的有效性。

藥械整合器材,以及器材涵有人體穩定的血液衍生物,且曾經向歐盟藥物管理署(EMA)或者歐洲成員國主管機關公布之科學意見的情形,公告機構應將前述意見與考慮事項納入藥物臨床評鑑作業過程,從而做出最終決定。關於器材帶有人體血液衍生物的情形,如果歐盟藥物管理署(EMA)做成之科學意見為unfavourable (不適宜的),則公告機構不宜做出正面決定從而發出證書。

A12.2.2 公告機構做出的報告

基於提供的臨床評估報告及支持的文件化,公告機構評鑑後應做成臨床評估評鑑報告(CEAR)。

如果器材係適用於設計檔案模式,得予整合或參考到該份臨床評估評鑑報告(CEAR)。報告應明確展現公告機構評鑑、查證每一項臨床元素,以及總體結論。

臨床評估評鑑報告(CEAR)至少須做出公告機構評鑑製造商申請文件的下列事項:
  • 器材描述及產品規格;
  • 器材預期使用目的
  • 器材建議分類等級
  • 製造商提供的前臨床評估資料
  • 臨床評估報告及配合的風險分析和風險管理結果
  • 臨床評估過程
  • 臨床評估報告作者
  • 相等性評鑑,如果採用實質相等器材的資料時
  • 臨床調查計劃和報告
  • 若未採用臨床調查時的佐證說明
  • 使用說明、標籤,及必要時,使用者訓練計劃
  • 若未規劃執行上市後臨床追蹤,應予佐證說明
  • 上市後監督
  • 上市後臨床追蹤
  • 規劃中的臨床評估更新頻率和準則
  • 審查結果匯整
  • 利益/風險剖繪的總結
  • 器材符合基本要求的個別項目
臨床評估評鑑報告(CEAR)亦須提供關於公告機構受理申請和審查的細節,包括:參與審查的專家和人員、各自負責審查的事項、各審查者的簽名等;

公告機構須對其做成的每一項決定過程予以文件化及佐證說明,參見第A12.2.1節內容。

臨床評估評鑑報告(CEAR)最低程度須包括製造商提供資料的下列事項:
  • 紀錄臨床評估文件化是否完整和適宜(按照該指引文件的要求內容),足以展現符合各相關指令的基本要求;
  • 紀錄公告機構查證每一個臨床評估過程步驟,始於規劃臨床評估、挑選途徑、識別、評價、分析與整體評鑑臨床資料,及總結和報告;
  • 紀錄公告機構評鑑臨床調查和文獻審查綜合內容,相關程序及符合相關標準;
  • 查證係稱器材達到宣稱的性能/預期效果及利益,且非預期的副作用及風險已受到妥善評估;
  • 紀錄公告機構評鑑臨床安全、臨床性能和利益/風險剖繪;
  • 紀錄公告機構評鑑由製造商做出的基於既有臨床資料之整體結論;
  • 紀錄公告機構評鑑臨床評估的有效性和其步驟;
  • 紀錄公告機構由臨床評估獲得的結果,參見第A12.2.1節內容,記錄做成決定的每個步驟;

A12.2.3由實質相等器材和其它產品獲得的臨床資料

a. 實質相等器材

公告機構須明確地文件化評鑑係稱器材的臨床評估,而其內容之一為呈交的臨床資料。公告機構的嚴格分析與作出結論宣稱的實質相等器材是否與係稱器材相等或者不相等,著重在關於技術、生物和臨床特性。從實質相等器材資料集呈現的相關性應該是明確且經過公告機構評鑑。

公告機構也應該評鑑與文件化製造商擁有的實質相等器材之技術和臨床資料。相關資料可以是製造商未掌握的商業敏感性、機密資料。公告機構須質疑製造商的能力足以取得相關資料以佐證器材的實質相等性;如果受限於難以取得器材技術文件將難以或無從展現器材相等性。

b. 其它產品

凡是須識別器材的危險及評價利益/風險剖繪,公告機構須考慮目前知識和現今科技水準。

公告機構須評鑑由標竿器材、其它器材得到而運用的資料,以及醫療的替代療法。

A12.3評估品質管理系統相關程序

A12.3.1 審查製造商的程序

公告機構審查製造商品質系統的一部份工作,就是評鑑製造商程序中關於建立、維持和應用于臨床資料評估工作,包括以下事項:
  • 適宜地指派合乎資格的人員以負責關於臨床評估工作,包括臨床評估人員、資料檢索專家、臨床研究專家;
  • 整合臨床評估進入到品質管理系統中成為持續的過程,特別是應當聯結到前臨床評估和風險管理,以及從中獲知變更事項;
  • 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按照MEDDEV 2.12/2 (rev. 2)的上市後監督及上市後臨床追蹤作業相關的臨床評估、識別臨床資料(前述節次)、文獻檢索(前述節次)、搜集臨床經驗(前述節次)、臨床調查(前述節次及EN ISO 14155)、評價臨床資料(前述節次)、分析臨床資料(前述節次)、做成結論、報告(前述節次),以及更新臨床評估、程序、通報和更新前述事項,確係經過合宜的規劃、執行、評估、管制和文件化規劃。
  • 整體的文件化管制,包括文件化程序、通報、資格、技術文件/設計檔案。
  • 在臨床性能上識別出不期望的副作用,此項目包括識別未知來源的合理可預見的危險,及查證不利及有利的後果、作出量化和嚴重性分類、及事件發生的概率;該等內容係為製造商風險管理文件中的一部份內容,通常基於不利及有利的臨床資料而得,且係透過製造商作業而識別出來,以提供平衡性報告。
A12.3.2審查具代表性樣本的技術文件

依照指令要求(MDD第11條,AIMDD第9條),公告機構應審查第IIa類和IIb類醫療器材具有代表性的樣本之技術文件,而每一種器材次分類項目下的醫療器材,公告機構就需要至少審查一種第IIa類器材的臨床評估報告,而每一種器材綜合分類項目下的醫療器材,公告機構就需要至少審查一種第IIb類器材的臨床評估報告,其餘的代表性樣本則應分配到每年的追蹤稽核時進行評鑑。

關於挑選代表性樣本方式,公告機構應考慮技術的新穎性,在設計上的相似程度、科技、製造和滅菌方法、預期使用方式,還有以前評鑑的結果等。評鑑具有代表性樣本包括評鑑該器材的臨床評估報告和擁有的臨床資料,遵照該指引文件敘述的審查程序進行,而不僅只是表面上核對製造商具有文件化程序,或者具有臨床評估報告。

在NBOG BPG 2009-4文件中提供具有代表性樣本的技術文件評鑑的準則。

當進行評鑑製造商代表性樣本的臨床評估時,公告機構應按照該指引前述節次內容為之。

對每一個抽樣及評鑑過的器材皆能具備臨床評估的評鑑報告。

A12.4公告機構特定程序與專業能力

公告機構應具備其品質管理系統管制的書面程序,以執行評鑑醫療器材製造商提供的臨床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該等程序須包括後續定期的年度稽核時(或者變更時、或者EC設計檔案/EC型式檢驗證書申請增項時)審查更新後的臨床評估資料。

公告機構須建立和實施內部程序,以評鑑臨床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的以下事項:

a. 確保合宜的資源、特別是該等評鑑所必須具備的臨床專業能力的資源,係存在於公告機構內部(參見MDD 93/42/EEC附錄XI.3,該處設定的前提便是組織具有足夠的科學人員,其具備的經驗和知識,按照醫療器材指令要求「特別是附錄一的基本要求」,足以評鑑受到驗證的係稱器材的醫學功能與性能。),足資公告機構執行和管理關於評鑑臨床評估的工作,通常係為合格的醫生。
該等專業能力須足以供其執行(製造商所)提出之某種特定器材之臨床資料和臨床評估等完整地審查,識別和估計醫療器材使用時相關的風險和利益,且若需要時,加上具體的臨床專業經驗,以完整地評鑑該器材。

評鑑團隊須有能力評鑑製造商做出的風險分析、風險管理策略,以及臨床調查科學有效性及出版品。

評鑑團隊須有足夠的專業能力,關於器材技術和相關的醫療程序。

此種評鑑須先有醫療實務人員(如:開業醫生、牙醫、護士)的輸入資訊,其人須適合於該特定器材,曾使用過該器材或類似器材,對治的病理學情況,一般治療方式,其它的醫學替代療法等。

公告機構臨床評鑑人員得與外部臨床專家合作。公告機構臨床評鑑人員須確保任何外部臨床評鑑專家適宜地知曉相關法規、指引、標準,以及在其所做的臨床資料評估之特定審查中識別特定事項。

公告機構須具備穩健程序以招募、挑選、訓練、處理與外部臨床專家的利益衝突和溝通,包括澄清專家意見如何記錄,以及將之納入公告機構評鑑報告且作為整體驗證決定時的參考項目之一。

當審視臨床調查的結果時,評鑑小組應具備規劃、執行與理解臨床調查的知識。所有評鑑者須受到適宜的訓練及資格認可。

特別要注意外部專家訓練中關於符合性評鑑的程序、相關指引、標準及其所提供評鑑方式的整體內容。公告機構須承擔責任,考慮到其所具備之醫療器材指令要求的知識水準,審查此等專家提供的意見。

外部臨床專家的意見得以構成公告機構評鑑內容的一個部份,公告機構做成的意見與決定之中所基於該專家的意見須明確地文件化。

公告機構須對外部專家審查者的公正性與潛在利益衝突進行評鑑並記錄之。

b. 審查製造商提供的臨床評估報告和臨床資料。公告機構須查證臨床評估報告中做出的主要陳述之有效性。公告機構須考慮:
  • 採用已出版文獻之全文而做出的陳述事項;
  • 從上市後監督(PMS)及上市後臨床追蹤活動(PMCF)產生的臨床資料所做的陳述,以及查核該等資料來源;
  • 對比於實質相等器材所做的陳述,且採用該相等器材之上市前研究報告的完整版本,並做成該報告中利益相關參數的評鑑;
  • 製造商自身臨床調查結果的陳述,且採用該臨床調查的計劃及臨床調查報告完整文本。
公告機構的審查須考慮臨床資料集(係為臨床評估資料的一個構成部份)的科學有效性,並決定該資料集是否提供證據,以支持臨床利益大於相關的風險;

製造商提供的資料須科學上充分穩健且合宜地展現資料,立論須完整且清楚,具備足夠的品質和有效性,以展現導引出來的結論。

係稱器材的所有相關臨床資料(有利的與不利的資料皆需要),皆需由製造商與公告機構納入考慮、評價及評鑑之。某個醫療器材缺乏不利資料皆應謹慎地檢查。

凡是不完整、不清楚、不確定資料集的臨床評估報告則不宜接受。

凡是臨床評估報告係基於不完整的臨床調查,或者臨床調查暫停、或在預計期間提早結束,皆須謹慎地檢查,以查看暫停或結束的可靠佐證說明。如果製造商臨床調查早於原先規劃期間暫停或結束,可能未能維持或達到臨床調查原先的終結點、目標和統計基礎,也就不能維持規劃時科學性的結論。

c. 記錄所有參與專家的意見及合理性的解釋。

d. 記錄評鑑結果,經由一份特定的臨床評估評鑑報告予以呈現,其屬於整體稽核報告、設計管制檔案/型式檢驗報告的一個組成部份(參見該指引A12.2.2節),或者是評鑑代表性樣本作為指引的報告。

e. 確保從製造商提供的資訊和資料須保守機密,尤其是與外部專家簽署的合約條款中須明確敘述。

f. 明確識別出來公告機構如何識別和審查從製造商施行的上市後監督獲得的資料、來自主管機關的警戒系統和市場監督資訊、上市後臨床追蹤資料及其它來源(如臨床文獻)。公告機構須明確做出如何、何時及採用何種準則以判斷是否認定有必要重新評鑑某個特定器材的利益/風險剖繪。

(全文竟)

2025年8月1日 星期五

歐盟醫療器材臨床評估指引(十之九)

(見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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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DEV 2.7/1,第四版,附錄:

A9臨床評估報告(CER)—建議的內容目錄、內容例子

以下的內容僅屬建議,臨床評估報告須視受評估器材的性質和歷史而定。

目錄

內容示例

1.提要

管理執行階層匯要,提供整合過資訊給外界

本節須整合展現做到針對目標群體及醫學現象的利益/風險剖繪,從而展現依據醫學領域的現今科技水準的該等剖繪之可接受程度。

2. 臨床評估範圍

參見第7節和附錄A.3

此份臨床評估報告涵蓋的器材識別,包括:產品、型號、尺寸、軟體版本、附件、專利商品名、開發階段使用的代號名稱,以及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

此份臨床評估報告是否係依據AIMDD (加上2007/47/EC)或者MDD (加上2007/47/EC)做成。

簡短敘述物理及化學性質,包括使用材料。器材是否使用了藥物(已放入市場的藥物或者新藥物)、組織或血液產品。機械和生理化學特性,以及其它事項(如:滅菌對應於非滅菌、輻射性等);器材的圖片或圖樣;

使用的科學技術,器材是否奠基於新技術、現有技術的臨床新應用、或者現有技術的漸進式變更;描述器材的創新面向。

器材所屬的器材大分類組別,器材如何達到預期目的;對應到既有的治療/管理/診斷的不同選擇相比的療效。

器材使用說明書中準確描敘述器材預期使用目的;適宜時,明確寫出對治的醫學適應症;在行銷材料中呈現的宣稱內容。疾病或症狀的名稱、臨床形式、階段、嚴重度、器材對治/管理/診斷的病症或事項、目標病患群體、目標使用者群體。器材的預期應用、單次/重複使用、侵入/非侵入性、植入式、使用期間或接觸身體期間、重複使用的最大次數。識別器材接觸的身體器官、組織或體液。預防措施。

製造商宜稱預見的臨床性能和臨床安全。

器材是否已取得CE標示,是否已放入市場,從何時起入市場、在何地放入之,器材歷史紀錄,包括器材過往修改紀錄、修改原因和內容;銷售數量範圍。

自從上次提交報告之後發生的變更,器材是否經過修改,識別新的器材,包括型號、尺寸、軟體、附件、新的預期使用、新的宣稱事項、新的事件等涉及的器材造成臨床評估的衝擊。識別出臨床評估報告的對應節次,及配合新的發現事項所做的變更。

其它面向。

3. 臨床背景、現有知識、現今科技水準

參見第8-10節和附錄A.4-A.5

識別對治的醫學現場及相關醫療狀況。

簡短敘述和說明採取的文獻檢索策略所獲得關於現有知識和現今科技水準的資訊,包括使用文獻來源、用於檢索的問題、檢索用的辭彙、揀選檢索結果時採用的挑選準則、品質保證措施、結果、找到的適用文獻種類和數量、評價時採用的準則。

適用的多項標準和全部指引文件。

涉及的器材之醫學對應症狀描述、自然進展病程和後果。該等情況是否存在不同的醫學臨床型態、分期及嚴重度。在一般群眾間依年齡層、性別、種族、易感性、基因面向的發生頻率。

描述可用的治療/管理/診斷方式、歷史前後考量及進展、匯整各種不同治療方案的有利事項和不利因素、利益/風險剖繪的各種限制,對應到不同的臨床形式、分期、醫學適應症的嚴重度,以及相關聯的不同目標族群。描述利益和風險(性質、範圍、概率、持續期間、頻率)、不期望的副作用及其它各類風險的接受程度(包括:尚可接受的傷害性質、嚴重度、概率和持續期間)。

係稱器材的物質或技術可能相關的危險,傷害機制、臨床面向以降低和管理各種副作用與其它風險。

使用者類型;關於器材使用時各種方式的專業從業人士的意見分歧;未滿足的醫療需求。

4. 係稱器材

4.1 評估方式

 

 

 

 

4.2 展現相等性 (如果宣稱實質相等性)

 

臨床評估是否基於依據:

  • 目前找得到的科學文獻,與/或
  • 已執行的臨床調查
或者:
  • 基於臨床資料展現符合基本要求是否足夠佐證效力
如果認為臨床資料並不足夠,尚須加上10.3節的考量事項;

參見附錄A1.

實質相等器材和其製造商的識別項目。確切的名稱、 型號、 尺寸、 軟體版本、 附件等。製造商的名稱。關係到係稱器材(之前/後繼版本,其他事項)。法規要求的狀態。如果該器材不是帶有 CE 標誌,尚須加上使用其臨床資料的佐證說明。

比較臨床、生物和技術特徵(見附錄A1的詳細敘述),佐證說明相等性,描述相關的臨床、生物和技術特徵所影響到器材的臨床性能,在係稱器材與宣稱相等器材間的使用目的差異之處(包括:適應症、禁忌症、防範事項、目標病患群體、目標使用者、應用模式、使用持續期間、重複使用次數、其它事項),器材與身體交互作用的類型。用於非臨床特徵決定的參數和模型之選擇、佐證說明及確證。

已做成的臨床前研究和使用的文獻,簡述摘要研究內容及採用文獻(方法、 結果、 作者們做出的結論),評估研究方法學或文件的品質,各項資訊的科學有效性。

評估相等性器材與係稱器材,做成三個特徵的相關參數比較表格。比較相等性器材與係稱器材的圖樣或圖片以展現人體接觸部件(應用部件applied part)。

識別差異之處,評估是否會出現不同點,或者不會影響器材的臨床性能及臨床安全,做出此種推定所依據的原因。

關於實質相等性的結論。做成該項結論是否包括係稱器材的所有產品/型號/尺寸/設定/附件,以及器材全部的預期使用範圍;或者僅限於某些產品/型號/尺寸/設定/附件,及侷限於某個預期使用範圍,並說明是哪種範圍。

展現出相等性結論(確認/否認)。若是展現出相等性,進一步確認差異項目不會影響係稱器材的臨床性能及臨床安全;任何侷限項目及差異之處應明確地陳述。

4.3 製造商產出的臨床資料

 

4.4 文獻產出的臨床資料

 

參見第8.1節

  • 識別製造商做出/產出的臨床資料。
參見第8.2節及附錄A4-A5

簡短匯整和佐證說明文獻檢索策略而尋找得到的臨床資料,包括檢索前設定的預期結果之目標、採用的來源、每一個問題、檢索用辭、挑選準則;品質管制措施、結果、找到的適用之文獻數量和種類。

4.5臨床資料的總結和評價

 

參見第9節及附錄A6

  • 可行性研究
  • 關鍵性臨床調查
  • 上市後臨床追蹤
  • 其它類使用資料

匯整由臨床資料產生和製造商擁有的臨床資料,配合找到的科學文獻而呈現器材的相關性。包括研究或引用 (方法、 結果、作者的結論) 的簡短摘要,評估各文獻的方法學品質,內容的科學有效性,臨床評估的相關性,分配予各份資料及使用內容的權重(如:性能資料,安全性資料,或兩者皆是)、拒絕某項研究或文件的理由,拒絕其中某些內容的原因。

4.6 臨床資料分析

4.6.1 安全要求 (MDD ER1, AIMDD ER1)

 

 

 

 

 

 

 

 

 

 

 

 

4.6.2 可予接受的利益/風險剖繪(MDD ER1, AIMDD ER1)

 

參見第10節及附錄A7.1

法規關於安全要求的符合性評鑑總結,見MDD ER1, AIMDD ER1

須分析是否存在從醫療器材風險管理文件識別出來的、須採取特殊安全考量、須從臨床的角度予以評估的設計事項(如:帶有藥物、人類或動物成份),且該等考量是否得到適當處理。

在風險管理文件和文獻中識別出來的風險,是否予以適宜地考量。

所有的風險和其它臨床相關資訊(如:降低風險的臨床注意事項,臨床上的風險管理),是否皆已適宜地強調出來。

器材的各種安全特徵及預期目的,器材最終使用者是否需要特定訓練,或者預期使用者安全而需要的其它防範措施;凡是需要此等訓練,皆應在使用說明書中說明防範措施。

現有知識水準、現今科技程度、既有的臨床資料、製造商提供器材隨附文件的資訊內容及器材風險管理文件之間是否完全一致。

參見第10節及附錄A7.2

總結符合性評鑑而展現利益/風險剖繪可以達到要求。,見MDD ER1, AIMDD ER1

總結器材的全部經驗,包括在臨床調查中參與的受試者曝露在器材的估計數量和特徵、上市後臨床追蹤、從其它使用者獲得之經驗,以及其它市場的經驗;追蹤的期間。性質、嚴重度/程度、概率/頻率、病患獲得利益的期間、不期望的副作用和其它風險。每一個預期目的考量事項,是否利益/風險剖繪包括其不確定性、或者未予回答的問題,而仍然能夠達到高水準保護健康與安全,配合相關的佐證說明。

4.6.3 性能要求(MDD ER3, AIMDD ER2)

 

 

 

 

 

4.6.4可予接受的副作用之要求(MDD ER6, AIMDD ER5)

參見第10節及附錄A7.3

總結符合性評鑑而展現達到性能要求(MDD ER3, AIMDD ER2)。描述臨床性能。為每一個預期性能,基於擁有的資料呈現利益評估所達到的程度、資料的侷限性、陳述差異之處、不確定事項及未予回答的問題,以及假設事項。以及是否有足夠的資料以供適宜地評估性能、資料的侷限性、陳述差異之處、不確定事項及尚未回答的問題。每一個臨床性能是否具備足夠的臨床證據。

參見第10節及附錄A7.4

總結符合性評鑑而展現達到可予接受的副作用之要求(MDD ER6, AIMDD ER5)。基於擁有的資料具備足夠數量及品質,足以識別不期望的副作用和頻率,資料的侷限性、陳述差異之處、不確定事項及未予回答的問題,以及假設事項。是否所有不期望的副作用足以接受,配合相關的佐證說明。

5 結論

參見第11

明確宣稱基本要求的符合性。

依照在現今的相關醫學領域具備的現有知識、現今科技程度,和遵從既有的醫學替代療法,評估利益/風險剖繪的可接受性。

製造商提供資訊材料的適當性,是否呈現預期目的,及降低風險的措施係屬適宜,敘述差異項目。

器材的適當性,包括使用說明書、預期使用者、可用性面向,差異項目。

製造商所做成的預見宣稱事項之適當性,差異項目。

臨床評估資料、製造商提供資訊資料、係稱器材的風險管理文件的資訊,兩者內容是否一致,差異項目。

該等文件和現有知識/現今科技水準之間是否一致;差異項目。描述器材的剩餘風險和不確定性或懸而未決的問題,是否該等事項都在CE 標示過程屬於可以接受的範圍,在上市後臨床監督時須如何追蹤該等事項(關於廣泛使用時的中期和長期性能、安全性的不確定性,以目前既有的臨床資料之檢測發生率較低的情況下,非預期副作用和併發症等剩餘風險的發生率,其它事項)。是否該等事項已經在處理中、或是正在進行上市後臨床監督活動,例如:在目前正在進行的上市後臨床監督時追蹤。是否應預期展開新的或附加的上市後臨床監督活動,包括上市後臨床監督追蹤研究。

6 下次臨床評估日期

參見第6.2.3

建議的日期,佐證說明該日期的合宜性。

7簽署日期

參見第11節
臨床評估報告的日期。
評估人員陳述同意報告內容;日期,評估人員名字及簽字。
製造商最終發行,日期,權責人名字及簽字。

8評估人員資格證明

參見第6.4

9參考資料

參見第11



A10發布臨床評估報告 (CER)的檢查表 (推薦使用)

發布臨床評估報告時須考慮以下面向:
  • 報告可以供第三者閱讀和理解嗎﹖是否提供足夠細節以瞭解既有資料代表的意義,所有做出的假設和做出的結論﹖
  • 若是製造商產出和擁有臨床的資料,報告中是否提到所有資料和適宜地整合起來﹖
  • 若是宣稱實質相等,
    • 報告中是否包括展現實質相等性;
    • 報告是否呈現係稱器材與實質相等器材的所有差異之處﹖
    • 報告是否解釋該等差異之處,不會影響器材的臨床性能和臨床安全﹖
  • 如果器材已經在歐洲或其它市場上市,是否已經納入最新的上市後監督和上市後臨床監督追蹤資料,是否在報告中列入參考資料且做成總結﹖
  • 關於當前的知識/現今科技水準:
    • 是否更新了報告﹖
    • 是否在報告中總結了當前的知識/現今科技水準﹖而且以文獻支持該等論述﹖
    • 報告的內容是否充分對應當前的知識/現今科技水準﹖
    • 報告是否解釋為什麼利益/風險剖繪和非預期的副作用(對應到當前的知識/現今科技水準)是可以接受的﹖
  • 如果報告涵蓋若干種型號/尺寸/設置,與/或不同臨床狀況,是否提供足夠臨床證據,能夠在報告中提供下列事項的正確資訊和結論:
    • 所有的器材﹖
    • 所有的尺寸/型號/設置﹖(包括最小/最大尺寸,最高/最低劑量等等)
    • 每種醫學適應症﹖(如同使用說明書中記載,或者未在使用說明書敘述的排除適用範圍)
    • 全部的目標群體﹖(如:初生嬰兒、老年人、男性/女性等,未在使用說明書予以排除者皆屬之)
    • 適用時,每種醫學適用症狀的形式、階段、嚴重度﹖(包括最嚴重/最初始狀態、急性/慢性階段,凡是未在使用說明書予以排除者皆屬之)
    • 全部預期使用者﹖(包括一般人「凡是未在使用說明書予以排除者皆屬之」、及任何不常見的使用者族群)
    • 器材持續使用的全部期間,包括重複曝露在器材時的最大次數﹖(依使用說明書陳述為準)
    • 凡是上述說明事項存在任何差異,是否已在報告的結論中予以識別﹖
  • 是否達到基本要求(AIMD, ER1, 2, 5; MDD ER 1, 3, 6)中的每一條且逐條明確陳述,所有的差異之處是否已在報告中予以識別和做成結論﹖
  • 製造商提供的器材隨附資料是否對應到報告內容﹖且所有的差異之處是否已在報告的結論中予以識別﹖
  • 報告結論中是否識別全部的剩餘風險和不確定性或未予回答的問題,而且需要在上市後監督和上市後臨床監督追蹤﹖
  • 報告是否寫出日期﹖
  • 評估人員的資格是否寫在報告裡,且內容正確﹖
  • 製造商是否持有每個評估人員的履歷和利益衝突聲明,且已更新到最新狀態﹖

A11 利益衝突聲明(示例,推薦使用)

製造商應持有評估人員的利益衝突聲明,內容包括評估人員在此次評估工作之外的商業利益。

利益衝突聲明應具備明確敘述適用範圍的陳述事項。

例如:
  • 適用的時間跨度,如:此次評估前36個月期間已支付或允諾支付的捐贈款、補助款、贊助金或津貼;
  • 家族成員之財務利益是否包括在內(係指與評估人員居住在相同住所的家族伴侶或成員,或者評估人員承擔法律撫養責任的子女及成年人)﹖
典型的內容包括如下事項:
  • 與製造商的聘雇關係
  • 參與係稱器材的臨床研究小組成員之一,或者參與前臨床試驗階段;
  • 可能受到評估結果影響的所有權人/股東身份;
  • 製造商提供的贊助金或津貼;
  • 不同型式地提供津貼,如:旅遊或盛情招待(如果超過做為受雇者或外部評估人員的合理必要程度);
  • 聯結到器材或其委託人的利益;
  • 可能受到評估結果影響的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相關利益,如:專利權、著作權、版稅(無論是待支付、已支付或持有許可證);
  • 其它型式的收益,凡是可能受惠於評估結果者皆屬之。
利益衝突聲明須由評估人員和製造商簽名並寫出日期。

(未完,見續篇

2025年7月30日 星期三

歐盟醫療器材臨床評估指引(十之八)

(見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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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DEV 2.7/1,第四版,附錄:

A7 臨床評估資料分析—符合基本要求特定要求

歐洲醫療器材指令的附錄雖已制訂臨床評估要求(MDD ER1, ER3, ER6; AIMDD ER1, ER2, ER5),但仍然會有其它基本要求需要由臨床評估資料佐證符合性評鑑。

A7.1 安全要求(MDD ER1/AIMDD ER1) 符合性評鑑

須審查製造商提供的資訊材料(包括由製造商可能擬提供的標籤,使用說明書,既有的宣傳材料,包括所有隨附文件),以確保他們符合在第二階段有關臨床資料的評價是否適宜地識別出來,包括所有的危險,減輕風險措施的資訊和其他相關的臨床資訊。

風險管理和相關標準的輸入事項:
  • 風險管理文件須決定所有識別出的風險係完全涵蓋在調和標準或其他相關標準內,或者是否有需要由臨床資料補足差距。
  • 風險管理文件須識別所有與病人的治療、器材操作或與可用性相關的風險,是否均已盡可能降至最低,或是否存在需要解決的臨床風險問題。
  • 通常預計完整採用調和標準以適用推定符合性假設。
  • 若是技術進步提供較高的安全水準(對應於現今版本的調和標準),則此種較高的安全程度宜予優先採用,以達到基本安全或盡可能地降低風險;因為風險須適宜於高程度的保護健康與安全,且副作用須為(病患)能夠承擔的程度。(MDD ER2, ER3, ER6; AIMDD ER1, ER5)
示例:
  • 主動式醫療器材的電氣危險須透過符合EN 60601-1標準及相關適用的特定標準,以確認主動式醫療器材不會減損符合程度,從而保障使用者和病患的健康和安全。此種情況,電氣安全的剩餘危險才屬於可以接受的程度,並不需要另外增加臨床資料,除非在前臨床階段偵測到不利狀況的資訊。
  • 開發器材階段時宜於採用可用性的調和標準(EN 62366-1, EC 60601-1-6),以確保納入考量可用性事項,可是,此等標準並未提供一致地設計水準指引,但是眾所皆知,可用性事項往往引起或肇致大部份的事件。因此,可能需要相關臨床資料,醫療器材預計使用情況下,從人因工程觀點、器材功能及使用環境等,以佐證達到預期目的,盡可能地降低使用錯誤的風險。

A7.2利益/風險剖繪可接受程度要求(MDD ER1, AIMDD ER1)符合性評鑑

預期事項:

臨床評估應展現凡是器材預期使用相關風險皆已減至最低,且對應到病患的醫學利益而評價權衡,並適應於高水準的保護健康與安全,方才予以接受;以及,

使用說明書正確地敘述器材的預期使用,且配合足夠的臨床評估證據;以及

使用說明書具備正確內容以減少使用錯誤風險、剩餘風險資訊、以及管理剩餘風險方式,全部按照臨床證據使為佐證,例如:作業指示、描述風險、警告、防範措施、禁忌症候、管理未預見情況的指示。

a.器材預期目的描述予以評估

須審查製造商提供的資訊材料(包括標籤、使用說明書、可用的宣傳材料,包括可能預見由製造商所提供的隨附文件)。評估人員應評估各項相關資料是否正確:由製造商提供的描述識別對應之醫療條件和目標群體,其內容是否符合有關的基本要求(即MDD附錄一),經由展現足夠的臨床證據。當使用者或目標族群閱讀貼附 CE 標示之醫療器材的使用說明書,或是處於已經給定的醫療條件或醫療適應症時,或者是完全屬於 (非屬標籤上的使用方式) 的使用者責任時,對使用者應該沒有任何的不確定性。

b. 評估器材對病患的利益

器材對於個人健康的積極影響須有意義 (特指病人相關事項) 且可以衡量。須考慮利益的性質、 程度、 概率和持續時間。利益得包括以下事項:
  • 關於臨床結果的積極影響,如:減少不良結果的發生概率,呈現方式為:死亡率、發病率;或者身體受損機能逐漸康復;
  • 病患生活品質得以顯著改進,包括:通過簡化護理或改進病患的臨床管理、改進身體功能、得以促成症狀緩解;
  • 診斷面向的結果,如:可以協助做出有效診斷、提供疾病早期診斷或疾病具體細節、或識別出對某種治療過程有較為明顯反應的病患;
  • 體外診斷器材關於診斷臨床結果的積極影響;
  • 公眾健康影響,如:某種醫療器材的識別特定疾病的診斷作用,從而防範擴散;識別發展階段、位置、嚴重性或疾病變異,預測疾病的未來襲擊。
c. 量化病患利益

定義出特定終結點,對於臨床調查和臨床資料的適當標識、評價、分析等作業極為重要。
  • 依照設定的終結點或準則(利益的類型)之量表評估利益,或評估是否到達預先設定的健康閥值。按照前述準則量測受試者的情況或臨床管理的變化,或是透過終結點的改善或惡化所做成的決定,從而決定受試者的利益。可能亦須考慮利益變化程度在整個族群的情形。
  • 此等變化的臨床相關作用須加以佐證說明;
  • 理想方式是上述參數須為臨床上直接相關;
  • 某些情況的利益係基於提早到達終結點,例如:已獲得某些實驗室試驗得到的結果、或解剖學或生理學量測獲得特定結果;
  • 基於現今醫學知識,評估人員應佐證及文件化某件器材終結點的臨床相關性,以展現所有替代性終結點確有效果(如果採用了替代性終結點);
病患可能獲得一種或多種利益,也是評估臨床利益和臨床性能的重要考量之一;
  • 基於健全的統計方式得到的臨床資料,配上合理預估由目標族群取得某種比例的【病患反應率】(或次級族群的病患反應率);
  • 資料上可能顯示只有目標族群的一個小部份群組才會收獲到臨床利益,或者,全部的受試者族群頻繁經歷到某種利益。也有可能,資料呈現出來是部份受試者族群會經歷不同程度的同一類型利益。
  • 若能識別出不同的次階族群,可能足以識別出該等次階族群適用的器材;
  • 某些情況下,可能未能識別出次階族群,則考慮利益及風險權衡時,須綜合考量臨床利益的大小程度和概率;
  • 小部份受試者經驗到大部份的臨床利益,也需要適當考慮不同狀況,例如:儘管一小部份受試者得到大利益,便可能足以顯著地超過風險權衡的程度;可是較小的利益就沒有此等效果,除非很大部分的受試者族群皆獲得該等經驗。
效果的持續作用期間(亦即預期獲得利益期間將會在病患身上持續多長時間)(如果器材具有此等性質);
  • 須基於穩固的臨床資料和適宜的統計方式展現持續期間的特徵(如:統計性分佈);
  • PMCF(上市後臨床追蹤)係決定尚須修正和強化的方向,以得到長期性合宜的預測結果;
  • 作用措施模式為重要因素,某些措施是治癒為主,而另一些措施則可能經常要在病患生命期間重複若干次;
  • 評估作用效果期間須考慮目前知識、現今科技水準及既有品質選擇方式;
d. 評估器材的臨床風險

預計風險管理文件須識別出器材的相關風險,及如何處理該等風險;臨床評估係識別出任何餘下的顯著性風險,惟須先經過製造商採取設計對策處理器材全部風險;

製造商撰寫的PMS(後市場監督)報告,通常包括器材的法規狀態細部資料(適用於器材預計放入的市場及開始放入日期),報告期間採取的法規措施(如:召回、通報),不良事件列表(尤其是包括死亡等重大不良事件、狀況,分項列出製造商是如何考慮該等事項,及是否按涉及器材予以分類),以及估算不良事件的情況。

關於係稱器材的使用情況之不良事件的上市後資料通常更有意義,應當謹慎處理。考慮到實際使用情況涉及不同國家、 使用者和事件種類方面,在醫療器材警戒系統的使用者報告程度可能差異很大。預計有相當大的使用者未予報告。然而,對於某些器材,該等報告中的資料分析關於臨床使用的安全性和性能,可能提供合理性保證。

若能提供一個匯總器材相關事件的表格可能有所幫助,應特別關注嚴重不良事件/事故,評估是否觀察到係稱器材相關事件屬於器材的可預期活動模式的基礎。
  • 為了展現風險/傷害的概率,須強調以下要素(個別與整合狀況)
    • 使用器材的相關項目:本質上的嚴重性、帶有危險的數量和頻率;
    • 器材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事故:凡使用器材而可能引起或幾乎造成傷害或病症、且威脅生命,或造成殘障/損害,或必須醫療/外科手術介入,以避免身體的永久性傷害;
    • 器材相關的非重大傷害、或毋須通報傷害:該等事件可能係由於使用器材所導致、或曾經造成、但又未能達到所謂器材相關重大不良事件/事故的分類準則;
    • 與醫療程序相關的事件:雖然在使用器材時造成病患的傷害,但並非歸責於器材為傷害主因,例如:植入器材程時的麻醉過程引起了併發症;
  • 產生傷害事件的概率:預期的目標族群比例上可能發生傷害性事件,無論是事件只發生一次或多次,皆須納入概率引發的措施之考量元素中;
  • 傷害性事件持續期間(意即不良事件後果的持續作用期間):某些器材會造成短暫的輕微傷害,某些器材會造成重覆性但可以恢復的傷害,而某些器材會造成永久性且戕害性的傷害;須一併將傷害的嚴重性與持續期間納入考量;
  • 由於診斷用醫療器材的假陽性或假陰性結果所造成的風險:
    • 若是一個診斷用醫療器材顯示出假陽性結果,病患可能因而會接受到不必要的治療,及伴隨治療所引起的各種風險;或者被誤診成更嚴重的疾病;
    • 若某些診斷用醫療器材顯示出假陰性結果,病患可能未及時獲得有效治療,從而未能得到治療帶來的利益,或者未能診斷出正確的疾病或狀況;
    • 假陽性或假陰性診斷帶來的其它風險;
  • 也需要查看關於器材的整體傷害事件,不同類型傷害事件的數量可能涉及器材使用情形和累積效果的嚴重性;若是多種傷害情形同時發生,將會造成較大的累積效果;
  • 在風險管理文件中未曾考慮過的,但是從臨床資料中識別出來的危險情形,整理出任何增加的對應措施,例如:製造商透過設計手法、修改項目、增加提供資訊(使用說明書中添加禁忌症候資訊)等;
e. 評估利益/風險剖繪的接受程度
  • 在對應的醫療領域之現今科技水準的基礎上,以器材預期使用目的取得之臨床資料做利益與風險分析,是否在所有醫療條件和目標族群皆可接受;
  • 須識別和定義目前知識和現今科技水準,可能的話,包括目標族群的醫療替代方案,和相關的標竿對照器材;典型的臨床背景文件應涵蓋以下資訊:
    • 臨床背景
      • 需要受到治療、管理或診斷的臨床症狀資訊
      • 該臨床疾病的患病率
      • 該臨床疾病的自然病程
    • 目標族群適用的其它器材、替代醫療方案,包括臨床性能及安全的證據;
      • 過往歷史上的治療方式
      • 目標族群可以有的醫療選項,包括保守治療、外科手術、藥物治療;
      • 現有器材、標竿器材
  • 須足夠準確地展現關於臨床性能和臨床安全剖繪的現今科技水準特徵,要盡可能地詳細敘述臨床背景,須客觀地挑選臨床資料,以展示現今科技水準特徵,而不僅只是由係稱器材為出發點挑選適用的資料;應提供所使用或採納的替代方法資訊,以及該等方法的利益和缺點。須從相關文獻關鍵和全面審查識別出目前治療方法的不足之處。文獻審查須展現係稱器材是否提供醫療保健的巨大差距。若臨床上沒有前述需求,設計解決方案則需要顯示與現有產品或治療方法相比較的改進,或至少同等的利益/風險剖繪。
  • 如果在放入市場時無法獲得相對於既有治療法的對比公認治療方法,則應該清楚地敘述在器材使用說明書裡。
  • 即使器材無法與公認的第一線治療或與同等級間最好的器材競爭,仍可添加到可接受的治療方法組合中,考慮到即使第一線治療器材仍可能有禁忌症或無治療反應情形。
  • 即使器材可能不是同等級間最好的,仍可能為特定的、明確敘述的次級族群關於可接受之利益/風險提供足夠臨床證據,某些狀況下,甚至於會是最佳的臨床性能(如:戶外緊急狀況);
  • 器材在組合治療情形中的定位,須在臨床評估報告及其它相關文件中詳細地說明。
例子:
腦神經深度刺激器材己知係治療抑鬱症的有效方式,但是植入式神經電極則帶有某種主要風險;抑鬱症病患尚可接受其它較輕微的侵入性治療方式。考慮到既有治療方式組合,製造商將其器材對應症狀侷限在「治療難治型抑鬱症」,並將之敘述在使用說明書和相關文件中。

A7.3 性能要求(MDD ER3,AIMDD ER2) 符合性評鑑

器材必須達到由製造商預期的性能。一種醫療器材能夠實現其預期的目的,製造商宣稱的項目應足以充分展現,依製造商預期方式使用時,包括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醫療效果,以及對病人身體在技術或功能上造成的臨床效益,包括器材的診斷特徵。

臨床性能包括宣稱的器材製造商預期方式使用時的臨床性質和安全:
  • 正常狀況使用時器材達到預期性能,及
  • 可以從臨床證據得到支持其預期目的;
不同器材種類可以有不同方式評估臨床性能,特別是治療類或診斷類器材,以下項目僅為診斷用器材性能資料的例子:
  • 重現由獨立方式採集的影像,須為相同病患、相同機器、不同操作者和解析人員;
  • 重現由獨立方式報告的影像,須為相同病患、相同機器、不同解析人員和分析人員;
  • 針對主要臨床適應症施行診斷的靈敏性和特異性試驗;根據不同的試驗前概率得出陽性或陰性預估值;
  • 新版本的診斷軟體性能對比前版本的性能;
  • 依年齡和性別得出正常值範圍,應包括使用該診斷系統的所有族群;

A7.4 非預期的副作用(MDD ER6/AIMDD ER5)之可接受程度要求的符合性評鑑

任何不期望的副作用皆應配合預期性能權衡於可接受的風險考量。

評估器材副作用的可接受程度,須考慮下列事項:
  • 須以臨床資料評估不期望之副作用的性質、嚴重度和頻率;
  • 臨床資料須包括足夠數量的觀察對象,例如:經由臨床調查或上市後監督;以確保科學上作出關於器材不期望之副作用結論和性能的有效性;
  • 為了評估不期望之副作用是否可以接受,須考慮現今科技水準,包括標竿器材特性、病患目前可以選擇方案的醫療替代方法,並參照到客觀的性能準則(按照適用標準和指引文件)。
若是缺乏臨床資料或觀察對象的數量不足,則不能完成不期望之副作用的可接受性要求之符合性評估。

從15 個受試對象獲得臨床調查結果時,基於合理的概率(以80%為例),觀察到的不期望副作用之概率則為 10%,將會觀察到不期望之副作用至少一種事件。如果只對 15 名受試對象進行臨床調查,從統計學角度來看,可能會出現一種無法檢測到實際概率為10%的嚴重副作用。只有在前述情況下(對於任何類型的和嚴重程度的不良副作用),配合以器材性能和現今科技水準的權衡考量,如果上述量測的限值是可以接受的,才可以接受該器材。

下表呈現出不期望之副作用對應到實際概率為10%、5%及1%的數量範圍:

 

情況1

情況2

情況3

至少發現一個例子的概率 (p)

80%

80%

80%

事件的實際概率

10%

5%

1%

調查受試者數量 (n)

15

32

161


任何新型器材的建議可接受閥值,係依託於考慮之副作用的嚴重度和可檢測程度。

A8 不足以達到醫療要求的器材—應考慮的各種面向

如同所有的醫療器材一樣,不足以達到醫療要求的器材仍須符合歐盟醫療器材指令的基本要求,才能貼附CE標示,評估人員須評鑑器材是否為病患提供臨床利益:
  • 醫療狀況會影響生命,或造成身體某項功能永久喪失;
  • 現有醫療替代方案不足夠或帶有重大風險。
在此附錄中,係稱器材改以【突破性產品】稱之。

a. 突破性產品

特殊情況時,此種器材須佐證說明甚高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可能僅只有限的臨床資料,便想放入市場,例如:
  • 從以下方式取得的臨床經驗:憐憫型或人道救援方案之受試者;定製器材,可行性研究的結果;
  • 有限的長期資料;
除了此份MEDDEV指引中敘述的共通事項之外,評估人員在臨床評估報告亦須完整揭露以下情形,並著重下列事項:
  • 明確的使用目的,包括器材適用的醫學適應症,且對應症的以下事項皆已解決:器材之開發初衷、可能的剩餘風險、不確定性、未曾獲得解答的事項等,
  • 解釋為何現有醫療替代方案之不足或帶有重大風險;
  • 說明係稱評估器材可以帶來的利益;
  • 使用說明書明確地寫出以下事項:
    • 明確的預期使用目的,包括醫學適應症,以及任何限制條件;
    • 有限的臨床經驗;
    • 關於病患利益或剩餘風險的不確定性或未解答的問題;(例如以下句子:「目前為止尚沒有嚴重長期不良作用的相關報導。」是一種陳述剩餘風險的有限經驗和不確定性的不允當描述方式。)
  • 是否需要建立較為嚴格的上市後監督計劃,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 在上市後階段需要收集的資料種類和品質,以供繼續評估器材的臨床性能和臨床安全;
    • 如何及時地產出臨床資料和後續作業,包括每年預計使用器材的病患數量;
    • 下列情況時,製造商須將所有病患納入上市後臨床追蹤調查:
      • 某個器材帶有重大風險,如:預期會帶來重大不良事件;
      • 治療罕見疾病的器材;
  • 若出現適用的重大資訊,則依照該指引第6.2.3b節,需要主動更新臨床評估報告;
b. 後續產品

做為治療/診斷器材的後續之突破性產品放入市場,不應再依上述的突破性器材準則予以評估,評估該等器材的臨床評估報告時,須考慮以下事項:
  • 若為治療/診斷器材的後續之突破性產品放入市場,該器材的臨床資料預期從前一代突破性產品放入市場後會有快速的進展;
  • 配合實體的進展,進入市場時曾經有的不確定性,可能不再適合用來規避法規要求;
  • 若是需要上市後監督追蹤,則該等追蹤應包括預見到突破性器材放入市場後的情形;
(未完,見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