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Regulation 2019/945 · 2019/947 · 2018/1139
無人機系統(UAS)市場法規、產品驗證與飛行運作概述
|
適合讀者:大學以上程度|法規、航空、工程、產業界從業人員 參考法規資訊截至2026年3月,後續修訂請查閱EASA官方網站和EUR-Lex資料庫。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聲明。CC BY-SA 4。0。 |
五、EU 2019/947:UAS 飛行運作規則
EU 2019/947 是 UAS 的「營運法規」,規定無人機操作員與遠端飛行員在歐盟境內飛行時須遵守的規則、登記義務、資格要求及主管機關核准程序,依「三類分級」建構。
5.1 歐盟 UAS 產品與運作策略:三類分級架構
三類分級是歐盟 UAS 法規的核心設計哲學,以「運作風險」而非「飛行器重量」作為主要分類依據,展現了歐盟「風險比例」立法哲學的落實:
5.1.1 開放類別(Open Category):低風險,自我宣告
開放類別的設計理念是「規則清晰、業者自律、無需核准」,讓低風險 UAS 活動得以輕鬆進行,同時確保基本安全底線。|
子類別 |
主要條件 |
典型應用 |
| A1 子類 (飛越人員上方) | C0/C1 無人機; 不得刻意飛越人群聚集區域; C1 需完成線上訓練並取得電子證書(A1/A3 類); VLOS 要求 |
適合消費性小型無人機;如大疆 Mini 系列(C0)、DJI Air 3(C1) |
| A2 子類 (靠近人員飛行) | C2 無人機; 遠端飛行員須完成理論考試(A2 CoC)及自我實踐聲明; 可在距孤立人員 30 米(低速模式下 5 米)內飛行; VLOS要求 |
專業空拍、農業輔助作業等中等任務 |
| A3 子類 (遠離人員飛行) | C2/C3/C4 無人機; 須保持距居住、商業、工業及休閒區域至少 150 米; 線上訓練(A1/A3 類); VLOS要求 |
農業噴灑(部分)、偏遠地區基礎設施巡查 |
|
📋 開放類別的重要限制 開放類別有三項絕對限制,違反任何一項即需改以特定類別申請授權: (1)飛行高度不得超過地面或水面以上 120 公尺(除在建築物旁飛行的特殊豁免); (2)必須維持 VLOS(目視範圍內飛行); (3)不得攜帶危險品或在飛行中投遞物品。 任何超出此三項限制的飛行均自動升級為特定或驗證類別。 |
5.1.2 特定類別(Specific Category):中等風險,授權飛行
特定類別是三類架構的「中間階段」,涵蓋所有不符合開放類別條件、但尚未達到驗證類別標準的 UAS 運作。其設計重點在於彈性,業者可透過多種途徑取得飛行授權:|
途徑 |
說明 |
適用情境 |
|
標準場景(STS)
預定義飛行授權 |
EASA 已定義 STS-01(VLOS,人口稠密區外圍)與 STS-02(BVLOS,人口稠密區外圍); 業者遵守 STS 條件可向成員國 NCA 聲明符合,通常 3 個月內批准; 遠端飛行員需取得成員國認可的「STS 認可訓練組織」訓練證書 |
最常見的特定類別途徑 |
|
PDRA 預定義風險評鑑 |
EASA 針對特定場景完成的預定義 SORA; 業者只需聲明符合
PDRA 的運作條件(如 PDRA-S01、PDRA-G01
等),向 NCA 申請授權較為快速 |
類似 STS 的簡化版,針對特定地理或任務型態 |
|
個別 SORA
個案風險評鑑 |
業者自行進行結構化風險評鑑(依 EASA SORA 方法論,評鑑 GRC 地面風險等級及 ARC 空中風險等級); 向 NCA 提交詳細運作手冊/使用說明(CONOPS)及緩解措施方案; 審查期可達 3–6 個月 |
BVLOS 長距離任務、城市空域、高精度農業等創新場景 |
|
LUC 輕型業者驗證 |
取得 LUC 的業者可在驗證範圍內自行核准特定類別飛行,毋需逐次申請; 需具備完善的安全管理系統(SMS)、運作手冊/使用說明及合格飛行員; 適合頻繁進行特定類別飛行的專業業者 |
大型基礎設施巡查公司、測繪業者、空中攝影公司 |
5.1.3 驗證類別(Certified Category):高風險,全面型式驗證
驗證類別對應傳統有人航空的安全標準,適用於以下情形:
• 涉及運送乘客(城市空中交通 UAM,如空中計程車)
• 運輸危險品(如化學品或爆炸物,非農藥噴灑)
• 若 EASA 基於風險評鑑認為特定類別授權不足以確保安全
5.2 操作員登記與飛行員資格
|
資格/義務 |
具體要求 |
備註 |
|
UAS 操作員登記 |
MTOM > 250 g,或具有攝影機的 C0 UAS 操作員,須向其所在成員國 NCA 的登記系統完成線上登記;登記後獲配操作員登記號碼(e-registration
number);登記號碼須以可讀方式標示於每台無人機上 |
登記費用視成員國而異(通常每年 5–30 歐元) |
|
遠端飛行員資格
A1/A3 類 |
完成 EASA 或成員國 NCA 核准的線上訓練課程(約 60–90 分鐘)並通過線上測驗(40 題,70% 通過),取得電子證書;無年齡下限(部分成員國設定最低 16 歲) |
適用開放類別 A1 和 A3 子類 |
|
遠端飛行員資格
A2 CoC |
完成 A2 類理論課程(包含氣象、無人機性能、技術等);通過 NCA 監督下的理論考試(40 題,75% 通過);完成自我實踐宣告(Self-Certification);可由認可訓練機構(ATO)提供 |
適用開放類別 A2 子類;C2 UAS 操作 |
|
STS 場景訓練認可 |
特定類別 STS 場景需完成 EASA 認可的訓練課程,包含理論訓練(UAS 法規、空域、緊急程序)及實際飛行技能評鑑;由成員國核准的 DTO(宣告訓練組織)或 ATO 提供 |
適用特定類別
STS-01 和 STS-02 |
六、主管機關與法規架構
6.1 多層次法規機關架構
|
機構 |
主要職責 |
|
EASA(歐盟航空安全局) |
整體 UAS 法規架構的起草與維護;制定 AMC/GM 技術指引;監督各 NCA 的執行一致性;驗證高風險 UAS 型式設計(驗證類別);運作 EASA 認可訓練機構的監督;協調重大事故調查 |
|
成員國 NCA(國家主管機關) |
UAS 操作員登記與管理;特定類別飛行授權(Operational
Authorisation)審查;市場監督(Market Surveillance)執法;航空事故/事件報告(ECCAIRS 系統);核准 DTO/ATO 等訓練機構;第一線違規查處 |
|
市場監督機關 |
通常與 NCA 合一或由海關機關協同;負責確保進入市場的 UAS 符合 EU 2019/945 的技術要求;執行市場外抽查(Post-Market Surveillance)及追蹤 |
|
歐盟委員會(DG
MOVE) |
委託法規及執行法規的起草與更新;EASA 預算監督;與第三國 UAS 法規對等協議 |
|
空域管理機構(ANSP) |
如德國 DFS、法國 DGAC:維護 UAS 空域地理區域資料庫(UAS Geographical Zones);提供 U-space 服務架構 |
|
EUROCONTROL |
協助規劃
U-space(城市空中交通管理)架構,支援未來 BVLOS 擴展空域整合 |
6.2 主要成員國主管機關
|
成員國 |
NCA
機構名稱 |
特色說明 |
|
德國 |
Luftfahrt-Bundesamt(LBA) + 各邦航空機關 |
德國採雙層結構;LBA
負責聯邦層級驗證;各邦(Länder)航空機關負責飛行許可 |
|
法國 |
Direction
Générale de l'Aviation Civile(DGAC) |
DGAC 設有專責 UAS 部門(DSAC/NO),法國是歐洲 UAS 業者密度最高的國家之一 |
|
義大利 |
Ente Nazionale
per l'Aviazione Civile(ENAC) |
率先在歐洲實施
Remote ID 執法,對違規業者開出罰鍰紀錄完整 |
|
西班牙 |
Agencia Estatal
de Seguridad Aérea(AESA) |
提供西班牙語線上登記及訓練資源,對農業 UAS 使用支援度高 |
|
荷蘭 |
Human
Environment and Transport Inspectorate(ILT) |
以嚴格執法聞名;鹿特丹港口區 UAS 管理成為業界標竿 |
|
瑞典 |
Transportstyrelsen |
北歐寒帶環境測試中心;積極推動 BVLOS 超視距飛行試驗計畫 |
(未完,見續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