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1日 星期六

歐盟無人機法規初探(八之三)

(續前篇)

EU Regulation 2019/945 · 2019/947 · 2018/1139
無人機系統(UAS)市場法規、產品驗證與飛行運作概述

適合讀者:大學以上程度|法規、航空、工程、產業界從業人員

參考法規資訊截至20263月,後續修訂請查閱EASA官方網站和EUR-Lex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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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EU 2019/947UAS 飛行運作規則

EU 2019/947 UAS 的「營運法規」,規定無人機操作員與遠端飛行員在歐盟境內飛行時須遵守的規則、登記義務、資格要求及主管機關核准程序,依「三類分級」建構。 

5.1 歐盟 UAS 產品與運作策略:三類分級架構

三類分級是歐盟 UAS 法規的核心設計哲學,以「運作風險」而非「飛行器重量」作為主要分類依據,展現了歐盟「風險比例」立法哲學的落實:

5.1.1 開放類別Open Category:低風險,自我宣告

開放類別的設計理念是「規則清晰、業者自律、無需核准」,讓低風險 UAS 活動得以輕鬆進行,同時確保基本安全底線。

子類別

主要條件

典型應用

A1 子類 (飛越人員上方) C0/C1 無人機;
不得刻意飛越人群聚集區域;
C1 需完成線上訓練並取得電子證書(A1/A3 類);
VLOS 要求
適合消費性小型無人機;如大疆 Mini 系列(C0)、DJI Air 3(C1)
A2 子類 (靠近人員飛行) C2 無人機;
遠端飛行員須完成理論考試(A2 CoC)及自我實踐聲明;
可在距孤立人員 30 米(低速模式下 5 米)內飛行;
VLOS要求
專業空拍、農業輔助作業等中等任務
A3 子類 (遠離人員飛行) C2/C3/C4 無人機;
須保持距居住、商業、工業及休閒區域至少 150 米;
線上訓練(A1/A3 類);
VLOS要求
農業噴灑(部分)、偏遠地區基礎設施巡查


📋 開放類別的重要限制

開放類別有三項絕對限制,違反任何一項即需改以特定類別申請授權:

1)飛行高度不得超過地面或水面以上 120 公尺(除在建築物旁飛行的特殊豁免);

2)必須維持 VLOS(目視範圍內飛行);

3)不得攜帶危險品或在飛行中投遞物品。

任何超出此三項限制的飛行均自動升級為特定或驗證類別。


5.1.2 特定類別Specific Category:中等風險,授權飛行

特定類別是三類架構的「中間階段」,涵蓋所有不符合開放類別條件、但尚未達到驗證類別標準的 UAS 運作。其設計重點在於彈性,業者可透過多種途徑取得飛行授權:

途徑

說明

適用情境

標準場景(STS) 預定義飛行授權

EASA 已定義 STS-01VLOS,人口稠密區外圍)與 STS-02BVLOS,人口稠密區外圍);

業者遵守 STS 條件可向成員國 NCA 聲明符合,通常 3 個月內批准;

遠端飛行員需取得成員國認可的「STS 認可訓練組織」訓練證書

最常見的特定類別途徑

PDRA 預定義風險評鑑

EASA 針對特定場景完成的預定義 SORA

業者只需聲明符合 PDRA 的運作條件(如 PDRA-S01PDRA-G01 等),向 NCA 申請授權較為快速

類似 STS 的簡化版,針對特定地理或任務型態

個別 SORA 個案風險評鑑

業者自行進行結構化風險評鑑(依 EASA SORA 方法論,評鑑 GRC 地面風險等級及 ARC 空中風險等級);

NCA 提交詳細運作手冊/使用說明(CONOPS)及緩解措施方案;

審查期可達 3–6 個月

BVLOS 長距離任務、城市空域、高精度農業等創新場景

LUC 輕型業者驗證

取得 LUC 的業者可在驗證範圍內自行核准特定類別飛行,毋需逐次申請;

需具備完善的安全管理系統(SMS)、運作手冊/使用說明及合格飛行員;

適合頻繁進行特定類別飛行的專業業者

大型基礎設施巡查公司、測繪業者、空中攝影公司


5.1.3 驗證類別Certified Category:高風險,全面型式驗證

驗證類別對應傳統有人航空的安全標準,適用於以下情形:

• UAS 設計特性需要更高安全保證(如跨越人口密集區 BVLOS 超大型 UAS)
• 涉及運送乘客(城市空中交通 UAM,如空中計程車)
• 運輸危險品(如化學品或爆炸物,非農藥噴灑)
• 若 EASA 基於風險評鑑認為特定類別授權不足以確保安全
 
驗證類別的 UAS 須依 CS-UAS(UAS 驗證規格)或 CS-VTOL(垂直起降航空器驗證規格)取得完整型式設計驗證(Type Certificate),業者亦須取得 AOC(Air Operator Certificate)或等同資格。此類別目前主要對 eVTOL 業者(如 Joby Aviation、Lilium、Volocopter 的後續機型)適用。

5.2 操作員登記與飛行員資格

資格/義務

具體要求

備註

UAS 操作員登記

MTOM > 250 g,或具有攝影機的 C0 UAS 操作員,須向其所在成員國 NCA 的登記系統完成線上登記;登記後獲配操作員登記號碼(e-registration number);登記號碼須以可讀方式標示於每台無人機上

登記費用視成員國而異(通常每年 5–30 歐元)

遠端飛行員資格 A1/A3

完成 EASA 或成員國 NCA 核准的線上訓練課程(約 60–90 分鐘)並通過線上測驗(40 題,70% 通過),取得電子證書;無年齡下限(部分成員國設定最低 16 歲)

適用開放類別 A1 A3 子類

遠端飛行員資格 A2 CoC

完成 A2 類理論課程(包含氣象、無人機性能、技術等);通過 NCA 監督下的理論考試(40 題,75% 通過);完成自我實踐宣告(Self-Certification);可由認可訓練機構(ATO)提供

適用開放類別 A2 子類;C2 UAS 操作

STS 場景訓練認可

特定類別 STS 場景需完成 EASA 認可的訓練課程,包含理論訓練(UAS 法規、空域、緊急程序)及實際飛行技能評鑑;由成員國核准的 DTO(宣告訓練組織)或 ATO 提供

適用特定類別 STS-01 STS-02



六、主管機關與法規架構

6.1 多層次法規機關架構

機構

主要職責

EASA(歐盟航空安全局)

整體 UAS 法規架構的起草與維護;制定 AMC/GM 技術指引;監督各 NCA 的執行一致性;驗證高風險 UAS 型式設計(驗證類別);運作 EASA 認可訓練機構的監督;協調重大事故調查

成員國 NCA(國家主管機關)

UAS 操作員登記與管理;特定類別飛行授權(Operational Authorisation)審查;市場監督(Market Surveillance)執法;航空事故/事件報告(ECCAIRS 系統);核准 DTO/ATO 等訓練機構;第一線違規查處

市場監督機關

通常與 NCA 合一或由海關機關協同;負責確保進入市場的 UAS 符合 EU 2019/945 的技術要求;執行市場外抽查(Post-Market Surveillance)及追蹤

歐盟委員會(DG MOVE

委託法規及執行法規的起草與更新;EASA 預算監督;與第三國 UAS 法規對等協議

空域管理機構(ANSP

如德國 DFS、法國 DGAC:維護 UAS 空域地理區域資料庫(UAS Geographical Zones);提供 U-space 服務架構

EUROCONTROL

協助規劃 U-space(城市空中交通管理)架構,支援未來 BVLOS 擴展空域整合


6.2 主要成員國主管機關

成員國

NCA 機構名稱

特色說明

德國

Luftfahrt-BundesamtLBA + 各邦航空機關

德國採雙層結構;LBA 負責聯邦層級驗證;各邦(Länder)航空機關負責飛行許可

法國

Direction Générale de l'Aviation CivileDGAC

DGAC 設有專責 UAS 部門(DSAC/NO),法國是歐洲 UAS 業者密度最高的國家之一

義大利

Ente Nazionale per l'Aviazione CivileENAC

率先在歐洲實施 Remote ID 執法,對違規業者開出罰鍰紀錄完整

西班牙

Agencia Estatal de Seguridad AéreaAESA

提供西班牙語線上登記及訓練資源,對農業 UAS 使用支援度高

荷蘭

Human Environment and Transport InspectorateILT

以嚴格執法聞名;鹿特丹港口區 UAS 管理成為業界標竿

瑞典

Transportstyrelsen

北歐寒帶環境測試中心;積極推動 BVLOS 超視距飛行試驗計畫




(未完,見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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