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1日 星期三

德國設備及產品安全

4. 授權查核

4.1 查驗單位

德國的經濟與工作部所認可的查驗單位須具備特定的資格,達到下列各項所設定的要求(參見GPSG第一章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章第十一條)
1)       獨立性﹑技術能力及職業上的可信賴程度;
2)       具備執行業務所需的人員﹑資源及設施;
3)       已投保適當的第三者責任險;
4)       保守職業及商業機密;
5)       交付委外項目;
6)       參與經驗交換會議;
7)       品質管理系統。
以上僅規定了七個特性項目,而非量化的指標,係考慮到政府單位負責管理查驗單位的實際做法,並非簡約成以量化指標便能夠判定合格與否,而需考慮到相互牽連的數個層面,及其綜合效果。而查驗單位須在七個項目皆展現出實際成果與績效,令主管單位確認該查驗單位具備實質能力,達到該法所要求的事項。
其中第一項的獨立性要求是國際性共通的原則在德國的實際做法便是限制產品查驗單位資金的來源,所有的股權都受到會計師定期的查核,完全沒有涉及檢驗和驗證業務以外的事項。這種方式便隔絕了德國任一工商業集團涉足產品檢驗業務的管道;而且任何產品查驗單位亦不能在公開市場上發行股票,以免個人或法人擁有該類股票,間接或直接觸犯了獨立性原則。
再舉一例而言,第五項所寫的是交付委外項目“(Unterauftragsvergabe),但未提及委外項目種類及數量的多寡。倘若禁止委託外界實驗室執行產品測試的任一項目,而必須完全由該查驗單位全數執行,則除了少數幾間查驗單位得以符合要求外,大多數的查驗單位皆不具備執行全部產品檢驗的能力。
有鑑於查驗單位亦需要公平競爭的環境執行產品檢驗事項,且能持續投入開發新的檢驗技術與能力,以符合德國各產品業界的要求;主管單位所採取的實務做法,係認可該查驗單位的產品查驗範圍,但要求查驗單位具備該項範圍內的全部能力,除非某項檢測能力是罕見﹑特殊﹑或需要特定設備者,且僅有少數專業廠商才具備該項檢驗能力者,方得以委託外界實驗室或專業廠商進行特定項目的檢驗。

4.2 管理方式

對於既有的查驗單位而言,上述七個項目的約束力是持續適用的,一旦通過主管機關的認可而成為查驗單位,便須接受主管單位定期與不定期的後續查核,以確保各個項目皆符合主管單位的要求,以及實務上最新或是最佳的做法。
主管單位並將通過查核的查驗單位(參見GPSG第四章第十一條),公告於政府公報中,且可以在官方網站上獲得最新的名單,並包括查驗單位地址與聯絡電話﹑傳真,以供相關人士使用。
主管單位所公告的查驗單位,雖未限定為德國境內的公司,但德國境外的查驗單位仍需面對實質的困境,亦即產品檢驗的規範標準,不僅僅是歐洲共同體所公告的調和標準(harmonisierte Norm【德】, harmonized standard【英】),亦包括大量的德國工業標準﹑專業協會標準及特定產業標準,且多數為德文撰寫。雖然翻譯成英文的德國工業標準數量逐年成長,但是德文寫成的工業標準仍然是產品檢驗的主要依據,因而德國境外的查驗單位需要證明其能力足以掌握德文工業標準,並進而運用於產品測試中。此外尚須參與各查驗單位定期性的經驗交換,以實際測試產品的經驗與各查驗單位比較,從而於學理與實務上促進產品檢驗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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