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2日 星期一

把 AI 產出發布上網之前:歐盟法規下個人創作者的生成式人工智慧適法性與風險控管(四之一)


(續前篇)

副標題:以 AI Act、GDPR 與 DSM 著作權指令為主軸,兼論平台、資安、產品安全及美中法規比較


此文以 2026 年 8 月 19 日可取得的法規、官方指引及權威資料為研究時點,讀者設定為居住於歐盟以外、但其內容可能被歐盟境內人士閱覽,或其使用的模型、平台、資料主體與服務和歐盟存在連結的個人/自然人。此文屬一般性資訊與風險管理考量面,不構成歐盟、美國、中國或任何國家的個案法律意見。
CC BY-NC-ND。非供AI模型訓練。

一、概述:真正的問題不是「能不能用 AI」,而是「能不能負責任地發布」

開源的大型語言模型(Open-Weight LLM)日漸普及,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I)係以大型語言模型(LLM)或擴散模型(Diffusion Model)為基礎,透過在龐大語言材料上進行自我監督式訓練,學習語言、影像或音訊之統計結構,進而依提示詞(Prompt)產出新內容。此類開源但有限授權型模型(如Llama系列、Mistral、DeepSeek等)之特點,在於權重公開下載、可於個人電腦部署,從少數研究機構的實驗工具,迅速轉變為未擁有企業資源之個人(自然人),可以自行下載、微調、離線執行或透過網路服務使用的日常工具,使用者因此同時扮演「使用該模型之終端使用者」(即網路影音文檔和數位內容之生成者)與「決定輸出內容是否公開發布之發布者」雙重角色。對一名有兩年使用經驗、熟悉開源型大型語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 LLM)但法律能力有限的個人而言,最容易出現的誤解是:模型是開源的,自己只是給出提示詞,文字和圖片都不是由個人逐字寫出來的,大部分內容依靠LLM的輸出,因此風險應由LLM的模型開發者或平台承擔。 

歐盟自2016年《一般資料保護規則》起,歷經2019年頒布《著作權指令》(確立文字暨資料探勘之保留權利機制)與《資安法》(建立ICT產品認證架構),為日後AI訓練資料與供應鏈安全埋下伏筆;2022年NIS2指令與CER指令進一步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之韌性要求。2024年的《人工智慧法》,2025年2月,原擬與《產品責任指令》配套之《人工智慧責任指令》草案因會員國無法達成共識而正式撤回,改為修正《產品責任指令》之嚴格責任原則填補部分缺口。乃至2026年陸續生效之(AI法第50條)透明義務及實務準則、暨歐盟執委會之實施指引,已編織出一張細密的規範網。創作者標示 AI 內容不再只是道德倡議,而是直接帶有法律約束力的具體義務。。

開篇所述情況僅以個人推論尚非可靠定論。法律通常不只追問「由哪個LLM模型生成?」或「誰按下生成按鈕?」,還會追問:內容是否夾帶他人的個人資料、侵害著作權、商標、肖像權、聲音或名譽;發布者是否把未經查證的敘述(AI界稱之為《幻覺》)當成客觀事實;是否以商業或專業身分對外宣稱;是否利用深偽冒用他人;是否隱瞞AI生成的事實,使讀者誤以為內容完全由人類製作;以及收到權利人通知後是否迅速更正或移除。收到權利人異議或下架通知時,發布者是否具備即時更正與撤回的能力?純文字或圖像生成之通用型模型,多數情形下屬於「有限風險」,其管制重心並非事前審查內容本身,而是「事後可追溯性」與「事前告知」,亦即標示與揭露義務。 

因此,本文提出一個較穩健的總原則:適法性不是由「AI 生成」或「開源模型」二選一所決定,而是由發布者角色、內容性質、資料與權利來源、公開對象、透明度、人工查核及事後補救能力共同決定。 這個判斷框架比背誦法規名稱更有用,也更接近實際爭議發生時的處理方式。為便於說明,本文以身分3(個人自然人使用者)之實際處境為出發點,由人工智慧技術專業(身分1)與歐盟法律法規專業(身分2)之雙重視角,逐一檢視其在公開發布生成式AI產出物時,真正須留意之法律風險與實務作法。

註:即使號稱開源模型,在法律與開源社群嚴格定義下仍然區分為真正的 OSI 開源授權(如 Apache 2.0, MIT)與商用受限的權重開放授權(Open-Weight with Restrictions),如Meta 的 Llama 授權條款包含使用者人數上限限制(例如 MAU > 7 億需額外授權)與特定商業用途限制,並不符合 OSI 認可的 Open Source 定義,後者應稱為 Open-Weight / Open-Source-Available的模型。 

二、個人發布者應掌握的八項核心結論

第一,EU AI Act(人工智慧法)主要採風險分級與角色分工,不是凡使用 AI 即一律成為高風險系統的提供者。個人創作者通常首先面對的是【透明度】、【內容合法性】、平台規則及一般民事責任,而不是模型供應商的全套 GPAI 合規義務。1 2 

第二,2026 年 8 月 2 日起,AI Act 第50條 的【透明度義務】進入重要適用階段,機器可讀標記之寬限期則延至2026年12月2日。法規及歐盟委員會指引涉及直接互動告知、AI 生成或操縱內容的可偵測標記、深偽揭露,以及在沒有人工審查或編輯控制的情況下發布涉及公共利益事項的 AI 文字。3 個人不應以「只加一行說明」取代必要的人工作業;標示是透明度的一部分,不是著作權或誹謗風險的豁免。違反該等義務最高可處1,500萬歐元或全球營業額3%之罰鍰(後者原則上適用於企業,個人裁罰依會員國轉換法而定,但揭露義務本身仍及於個人部署者)。 

第三,GDPR 的風險從輸入提示詞(prompt)開始。公開網頁上的資料不當然可以無限制地抓取、輸入、再利用或公開。EDPB 已指出,AI 模型是否匿名須逐案判斷,且即使資料可在網路上取得,也要考量資料來源、蒐集脈絡、資料主體合理期待、後續用途及對權利的影響。4 5 

第四,著作權指令DSM Directive (EU) 2019/790(DSM Copyright Directive)的訓練與輸出分離原則,不能一廂情願地簡化成「AI 訓練合法,所以輸出一定合法」,也不能簡化成「AI 產出一定沒有著作權」。訓練資料的文字與資料探勘例外、權利人保留權利,和使用者發布輸出時的重製、改作、公開傳輸,是不同層次的問題。6 

第五,開源權重、開放原始碼、免費、可商用授權及訓練資料合法性是五個不同概念。模型授權文件只解決其中一部分;開源權重絕非「免責授權」;輸出是否侵害第三人權利,仍須依具體內容判斷。 

第六,平台不是法律真空地帶。Digital Services Act(數位服務法,DSA)主要規範數位服務提供者與平台,但個人發布者仍須善於運用DSA第17與20條賦予創作者的救濟權利,須遵守平台內容政策、版權通知程序、廣告揭露、下架及申訴規則。7 

第七,生成內容若涉及高風險領域(如:商品安全、醫療、法律、投資、教育、求職、公共事件或新聞性資訊),應顯著提高創作者人工參與作業的查核強度。美國 FTC 的執法已清楚表明,利用 AI 進行欺騙、假評論、冒稱專業能力或作出沒有證據的收益承諾,不會因為「是 AI 生成」而取得免責。8

第八,最有效的做法不是為每一篇文章找出一條「可以發布」的法規,而是保留可追溯【數位足跡】(Provenance)的證據:使用哪個模型與版本、依據何種授權、提示詞歷史、使用了哪些素材、人工修改了什麼內容、何時完成事實查核、如何揭露 AI 參與,以及收到異議後如何更正、撤下或回應。 

三、專業辭彙術語

英文/中文術語

德文常用對應

中文解釋及本文用法

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AI

generative Künstliche Intelligenz

依資料模式產生文字、圖片、音訊、影片或其他內容的人工智慧技術。

Large Language Model, LLM

großes Sprachmodell

以大量文字資料訓練、可處理及產生自然語言的大型模型。

通用型人工智慧模型General-Purpose AI, GPAI

KI-Modell mit allgemeinem Verwendungszweck

可執行多種任務、可作為不同 AI 系統基礎的通用型模型。AI Act 對 GPAI 模型供應商設有特別規範。

提供者Provider

Anbieter

在 AI Act 脈絡中,開發 AI 系統或 GPAI 模型並以自己名義投放市場或投入服務者。

使用者/部署者

Deployer

Anwender

使用 AI 系統、通常在其權限或控制下將其投入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公共機構;非專業私人活動可能有例外。

生成式內容 Synthetic content

synthetische Inhalte

由 AI 生成或操縱的合成文字、圖片、音訊或影片內容。

深偽Deepfake

Deepfake / synthetische Fälschung

AI 生成或操縱、足以讓人誤認為真實人物、事件或言論的內容。

機器可讀標記Machine-readable mark

maschinenlesbare Kennzeichnung

可由軟體或系統讀取、偵測 AI 生成或操縱性質的標記。

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

personenbezogene Daten

與已識別或可識別自然人有關的任何資訊。

處理Processing

Verarbeitung

收集、儲存、組織、分析、使用、公開、刪除等個人資料處理行為。

文字與資料挖掘Text and data mining, TDM

Text- und Data-Mining

以自動化方式分析數位文字與資料,以發掘模式或資訊;DSM 指令對特定情況設有規範。

選擇不參與/保留權利 Opt-out / reservation of rights

Vorbehalt der Rechte

權利人以適當方式保留不允許特定文字與資料探勘使用的意思表示。

人類監督 Human oversight

menschliche Aufsicht

由人類理解、監督、介入或停止 AI 系統及其結果的能力。

來源 Provenance

Herkunftsnachweis

內容來源、生成歷程、編輯歷程及發布紀錄的可追溯性。

這些術語不能混用。例如,「開源模型」不是「開源輸出」;「公開資料」不是「沒有個資」;「透明度」不是「取得著作權」;「人類按下按鈕」也不當然等於「人類完成具有法律意義的創作」。 

四、AI Act:先分辨發布者是誰,再判斷透明度義務

4.1 AI Act及適用法規

依關聯程度排序如下表,供身分3快速掌握資源投入之優先順序:

法規

全稱/編號

情境關聯度

(身分3)

核心重點

歐盟人工智慧法

AI Regulation (EU) 2024/1689

高

第50條透明義務、個人非專業活動例外之限縮、GPAI著作權政策

著作權指令(DSM)

DSM Directive (EU) 2019/790

高

第3、4條文字暨資料探勘例外與保留權利機制

一般資料保護規則

GDPR Regulation (EU) 2016/679

中高

公開發布内容涉及他人個資時,家庭活動例外不適用



(見續篇)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