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9日 星期五

考量產品安全面向的使用資訊原則概述(七之六)

IEC/IEEE 82079-1:2019(見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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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9 使用資訊的媒介與形式

標題

內容

9.1一般

供應商應訂定資訊格式及媒介使用格式的編輯風格慣例。供應商應根據目標受眾的性質及其需求,決定資訊的媒介與格式。媒介與格式在整個產品使用壽命期內,應能輕鬆取得使用資訊。

以下是可用於資訊的可能媒介範例:

l   文字、照片、安全標誌、圖形符號與插圖;

l   影片(包括聲音和字幕等輔助手段);

l   動畫插圖與3D模型,由使用者自行控制;

l   說話;

l   點字、觸覺圖形、符號或其他可視的手勢;

l   擴增實境(嵌入當前環境電子表示中的資訊);

l   虛擬實境;

l   上述各項目的組合;

l   傳單(如紙本、塑膠)、釘裝書或附有文字與插圖的裝訂手冊;

l   用於包裝或產品本身(作為永久標記或可剝落標籤)的印刷資訊;以及可列印的文件版本,透過檔案交換格式在螢幕上可讀,該格式的版面配置與印刷版相符。

當任何資訊在網路上公開時,呈現方式及必要的導航方法都應符合 ISO/IEC 40500:2012標準。

9.2   選定媒介的持久性

用於列印或模塑於所支援產品的資訊,應在所支援產品的預定生命週期內保持可讀性。

僅用於包裝或隨著支援產品附帶材料的資訊,應為耐用形式,並能在所支援產品預定壽命期間及所用環境中頻繁使用。

9.3   使用的動畫或影音資訊

電子序列的持續時間、資訊密度或複雜度應依目標受眾而調整。

電子媒介使用的資訊應依目標受眾必須執行的活動順序而定。動畫序列應搭配同步的口語或書面文字,或兩者兼具。

廣告或促銷內容應與資訊分開使用,且在查看資訊前無需先行查看。

當需要解釋複雜流程時,視覺與聽覺元素的順序宜有助於理解任務的本質。

9.4   位置與可獲得性

使用資訊應於以下一個或多個適當位置提供:

1.       在支援產品的包裝內;

2.       在支援產品外部或其內部;

3.       在包裝上,但不僅止於包裝上;

4.       供應商或其他人提供的網站;以及

5.       並另行提供附帶文件。 

有關安裝、故障排除、維修、執行復原行動及聯絡技術支援的資訊,應以支援產品無法運作時提供的形式。 

若使用資訊複雜,除了上述位置外,還應在支援產品上顯示重要訊息,例如:透過簡短的參考或提醒卡、貼紙、插圖或標籤。

9.5   可列印的資訊

頁面設計適用於印刷文件及可列印的電子文件。 

頁面設計應考慮以下事項:

1.       在常見紙張尺寸(例如: A3A4A5)上印刷時的可讀性;

2.       提供完整資訊所需的頁數;以及

3.       照片數量與大小、安全標誌、圖形符號、圖表及表格。

9.6   使用者交互對話及搜尋特性

電子媒介應用應利用動態導航與呈現裝置,促進快速定位、理解,並在適當情況下列印所需資訊。 

電子媒介應用程式應提供導航系統(最好為樹狀系統),以促進應用程式內自由移動,並可存取應用程式的各個區塊。系統將提供選單、按鈕、超連結、麵包屑路徑(breadcrumb)及書籤,以便進行系統定位與互動。 

註:麵包屑路徑(breadcrumb)是一種導航輔助工具,顯示一系列超連結,從首頁通往當前頁面,讓使用者能返回先前瀏覽過的頁面。 

電子資訊應可被搜尋。搜尋功能應允許找到常見的同義詞。搜尋功能也應在常見拼寫錯誤的情況下顯示結果。

9.7   可供下載的使用資訊

若使用資訊意圖以電子形式下載,應以允許在常用裝置及作業系統上顯示的形式提供。在這種情況下,可下載資訊的網站應:

a)       提供所需的軟體,或下載所需觀看軟體的連結;以及

b)       允許隨時下載。

註:更多資訊可參考 ISO/IEC/IEEE 23026

9.8   支援產品的使用條件的合宜性

在選擇資訊產品的媒介與格式時,應明確說明所支援產品的使用條件。表3列出根據所支援產品的使用條件,選擇媒介時的考量範例。

如有疑問,應利用資訊在現實情境下測試媒介的充分性。 

3:選擇媒介的考量示例

支援產品的使用條件

資訊媒介足以提供資訊

陰暗處所

(不發光的)文字,如紙張、電子墨水

嘈雜環境、耳罩

以說話方式

潮濕、濕度高

潔淨室、無塵室

紙張

9.9   格式一致

當呈現使用資訊時,整體應使用一致的格式,無論是使用者介面、資料元素、欄位名稱、函式、頁面、主題及程序。

使用資訊的整體,應一致使用既經同意的格式慣例。該等慣例可以曷包括:顏色、邊框、縮排、間距和字體變化。

9.10 清晰度、可讀性、可理解性

9.10.1安全標誌的字體尺度及高度、圖形符號

文字字體、安全標誌及圖形符號,無論為印刷、整合於支援產品或電腦化,都應清晰易讀,方便目標受眾閱讀。 

建議的最小文字尺度、字體大小、安全標誌和圖形符號高度列於表4。表4所示的文字字體大小適用於印刷品,包括產品標籤。若電子顯示器無法放大,則應使用等效的文字大小。 

註:最佳可讀性是在優化變數間的關係時達成,包括文字字型、字體大小、對比度、每行字元數(拉丁字母約 70 個)及行距(拉丁字母字型的最小 120%)。 

若使用粗體字、底線或大寫斜體等強調,應謹慎且節制使用,以免降低可讀性。 

供應商應為有視力或聽力障礙的目標族群提供資訊存取權。 

4:安全標誌與圖形符號的最低建議字體大小與高度

 


9.10.2最大亮度對比度

對於印刷、壓印或雕刻資訊,亮度對比度(明亮部分反射率與暗部反射率的比值)應盡可能高。

視覺顯示終端機上顯示文字的對比度要求應符合 ISO 9241-300 標準。

9.10.3支援產品(或其包裝上)的使用資訊

產品上使用資訊的位置,由產品表面與垂直平面之間的角度,應確保從使用者或初次接觸的預期位置能輕易辨識。若支援產品是針對有特定需求的目標族群,則在決定使用資訊位置時應納入考量。 

包裝上的資訊在包裹直立時須清晰可見且可讀。 

在耐受度及整合用於支撐產品材料(即模具壓製)使用資訊生產上的優點,應與失去對比度與可讀性的損失予以權衡利弊。

註:將使用資訊納入所支援產品的材料中,通常會產生不如良好品質印刷的結果。

9.10.4安全標誌的起碼高度

安全標誌與圖形符號的最低高度列於表4。安全標誌和圖形符號的高度不應低於該等高度,除非因支撐產品的尺寸而不可避免,否則高度必須降低。若採用較低高度,宜先行仔細考慮目標受眾可能的安全後果。

9.10.5簡單明瞭原則

使用資訊宜以簡單、清晰、直接的句子撰寫,並遵循「一語一訊息」的原則。應避免口語表達及區域罕見變體的名稱及產品特徵。

9.10.6資訊區段的功能

資訊區段的功能(例如:產品描述或故障排除資訊)須易於辨識。須清楚辨識不同類型的資訊。

9.11 可視化

9.11.1圖形符號與安全標誌

在適用的情況下,圖示中的圖形符號必須符合IEC 60617及ISO 14617(及所有從屬標準)。流程圖中的符號應符合ISO 5807標準。若圖形概念以註冊於 ISO 7000 或 IEC 60417 的圖形符號表示,則應使用該註冊圖形符號。

註:繪圖專用圖的規則載於IEC 61082-1、ISO 5807及ISO 15519-1。

圖形符號和安全標誌提供一種不依賴語言的方式來傳達安全資訊。僅允許使用 ISO 7010 中登記的安全標誌作為資訊用途。 

安全標誌必須符合ISO 3864(及所有從屬標準)中規定的設計原則(包括形狀與顏色)。 

ISO 3864(及所有從屬標準)中規定的安全顏色僅用於安全標誌。

9.11.2插圖

若描述操作序列,文字與插圖應依操作順序排列。插圖應盡量貼近相關文本,以便與相關文本相鄰觀看。 

若插圖需要說明文字,則應將說明文字置於插圖旁邊。一連串的說明宜合乎邏輯且易於理解。相關的文字與插圖須同時可同時觀看,彼此輔助以提升可理解性。 

插圖須適合目標受眾及特定文化。插圖須以聚焦重要細節並不言自明的方式撰寫。插畫宜由具備專業能力的平面設計師或技術插畫家為每個目的單獨挑選或設計。插圖的印刷品質或螢幕解析度須促進快速辨識。解析度低於72 dpi會大幅影響清晰度。解析度高於 300 dpi 會比較理想。

9.11.3插圖帶有的資訊

應避免插圖中的資訊過載。插圖通常只提供與描述相關功能的相關資訊。該等說明或詳細部分須在相關資訊部分重複說明,以供必要使用。

9.11.4插圖帶有卡通

應標示並輔以說明文字。插圖與說明文字之間應有明確的關聯。相關的插圖與說明須安排在相似位置(例如:插圖疊加說明,或說明覆插圖,非混合)。說明文字須標示編號,以便與正文清晰參考。

9.12 使用表格

表格應清晰、具資訊性且設計一致。表格應置於相關文本旁,但詳盡的參考表格可置於附錄中。

9.13 運用顏色

若目標受眾包含色覺缺陷者,色彩須僅作為補充手段,以吸引對特定資訊區塊的注意。

若目標受眾使用單色印表機列印,則以對比色顯示的資訊須保持區別。

9.14 使用圖示

圖示應該唯一地代表物件或功能。不同的圖示絕不應用於相同的物件或功能。同樣地,不同的物件或功能不應用相同的圖示來表示。如果圖示代表物品狀態的變化,則應一致使用這個比喻。 

註:IEC 62744 提供如何使用圖示來呈現受支援產品的行為資訊。

9.15 如何促進安全相關資訊吸引注意力

9.15.1一般

安全相關資訊應透過如開頭信號字詞(參見7.11.5.37.11.5.4)以較大或不同字體或大小強調,使用顏色、安全標誌或圖形符號、線條、縮排或其他顯著方式來強調。 

關於危害或使用限制的警告訊息對安全至關重要,且應至少與隨支援產品附帶的文件中其他資訊同等顯著地顯示。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three years of age. 不適合三歲以下兒童。 

安全提醒應以標題強調後續資料為安全相關內容。安全提醒應在資訊中標示為顯著位置使用,然後才會說明所支援產品的使用。在印刷使用資訊中,安全提醒應置於前半部分,並在提供運輸、組裝、操作等資訊之前。 

如果警告訊息整合在程序步驟間,警告訊息的格式(尤其是過於強調)不應分散目標受眾閱讀資訊的注意力。 

螢幕上顯示的警告訊息在相關期間應全程可見。顯示的警告訊息可能需要使用者確認後才會從畫面中移除。 

旨在傳達安全相關資訊的插圖,應使用顏色、形狀、位置或其他方式使資訊顯眼。在適當情況下,應使用安全標誌和圖形符號來強調關鍵訊息(見 9.11.1)。

9.15.2持久性與可見性

警告訊息應在所支援產品的預期壽命期間皆顯示之。當警告訊息中使用顏色時,應在準備使用資訊時避免變色與褪色。


(未完,見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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