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8日 星期六

歐盟無人機法規初探(八之七)

(續前篇)

EU Regulation 2019/945 · 2019/947 · 2018/1139
無人機系統(UAS)市場法規、產品驗證與飛行運作概述

適合讀者:大學以上程度|法規、航空、工程、產業界從業人員
參考法規資訊截至2026年3月,後續修訂請查閱EASA官方網站和EUR-Lex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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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已知缺陷、陷阱與主要爭議

13.1 已知系統性缺陷與風險

⚠️ 缺陷一:Remote ID 訊號欺騙(Spoofing)風險

EU 2019/945 要求 Remote ID 廣播真實位置與身份,但現行 EN 4709-001 標準對訊號加密及身份查證的要求較弱。研究已證實攻擊者可廣播偽造的 Remote ID 訊號,干擾執法機關對真實違規 UAS 的識別。EASA 正在研議 Remote ID 強化版(包含數位簽章)但尚未納入強制要求。

⚠️ 缺陷二:舊款無人機的地理柵欄(Geo-fencing)失效

只有 C 類(具 Geo-awareness 功能)UAS 才具備自動禁飛區警示能力。市場上大量在 2021 年前生產的「舊款」無人機缺乏地理柵欄自覺性(Geo-awareness),其操作員僅依賴訓練課程的知識自律遵守禁飛規定,而非技術強制執行。歐洲多起機場入侵事件的肇因均與此有關。

⚠️ 缺陷三:電池膨脹與熱失控報告未納入強制通報

鋰聚合物電池熱失控(Thermal Runaway)是 UAS 最常見的安全事故之一,但現行法規僅要求「重大事故」通報,對電池膨脹等前兆事件缺乏強制記錄與通報要求。多份 EASA 安全研究指出,系統性電池缺陷(如特定批次產品)難以在事故前被識別和召回。

13.2符合法規時易落入的陷阱

  1. 陷阱一:韌體更新後的符合性失效:製造商在取得 C 類驗證後,若透過 OTA(空中更新)修改影響 Remote ID 廣播頻率或 Geo-fence 觸發邏輯的韌體,可能使既有技術文件與實際產品不符,觸發重新評鑑義務。許多製造商未意識到「韌體版本控制」是 C 類符合性維護的核心。
  2. 陷阱二:「配件重量」被忽略的 MTOM 誤算:操作員常以「裸機重量」作為判斷其 UAS 屬於哪個類別的依據,但 MTOM 定義包含電池、攝影機、噴灑容器等全部承載物的最大設計重量。錯誤 MTOM 分類可能導致在錯誤的開放子類或特定類別授權下飛行。
  3. 陷阱三:「反向請求」飛行的 STS 誤用:STS-01 授權在非人口稠密區且操作員在 VLOS 下飛行,但若飛行任務地點是城市公園(按 EASA 指引屬人口稠密區),則不能使用 STS-01 聲明,需要個別 SORA 或 PDRA。許多業者不清楚「人口稠密區」的精確定義,導致合規漏洞。
  4. 陷阱四:操作員登記號碼標示不當:登記號碼須以耐用且難以移除的方式標示,且在飛行前可讀。若以便條紙貼附或以貼紙標示於可輕易撕除處,NCA 巡查人員有權認定標示不符合法規,並開立違規通知。
  5. 陷阱五:「室內飛行」豁免的誤解:EU 2019/947 對「完全在室內飛行」的 UAS 提供豁免,但「完全室內」指不具備任何與室外空域連結的開口(如開放式廠房屋頂、溫室)。若場地有任何開口,即非室內豁免適用範圍,操作員需按開放或特定類別規範。
  6. 陷阱六:保險盲點:部分操作員以為家庭財產保險或娛樂型 UAS 保險涵蓋商業飛行任務,但多數保單明確排除商業用途。特定類別運作的強制第三方責任保險,須明確涵蓋 UAS 飛行作業,購買保險前必須確認保單條款。


13.3 主要爭議與懸而未決的問題

爭議/問題

說明

農業 UAS 的特殊豁免爭議 部分成員國(如義大利、西班牙)爭取農業噴灑 UAS 的特殊豁免,認為 EU 2019/947 的農業例外條款解釋過窄;EASA 堅持農業噴灑屬特定類別,須完整 STS 或 SORA 授權;業者認為農業場景本質上在偏遠地區,法規過度限縮此類使用範圍
中國製造商(如 DJI)的市場主導地位 大疆(DJI)佔歐盟消費性 UAS 市場逾 70%;歐盟標準化(特別是 EN 4709-001)在設計上與 DJI 的 Remote ID 實作高度相容,被批評為「量身訂做」;反面意見認為基於現實市場份額不得不相容。此議題涉及歐洲工業政策
BVLOS 的商業化瓶頸 快遞業者(如 Amazon Prime Air、DHL Parcel、Wing)極力爭取在歐洲建立大規模 BVLOS 配送,但 EASA 的謹慎立場、U-space 建置進度滯後、以及各成員國 NCA 審查速度不一,使 BVLOS 商業化明顯落後於美國及中國
驗證類別(eVTOL)的型式驗證延遲 多家 eVTOL 業者(Lilium、Vertical Aerospace 等)的型式驗證審查週期遠超預期(通常 5–8 年),主要因 EASA 缺乏足夠的驗證 UAS 工程師資源,而非技術問題;多家公司因資金耗盡而倒閉
保險市場準備度不足 特定類別飛行的責任保險市場仍不成熟,保費差異懸殊且核保標準不一;部分小型業者因保費過高而難以取得商業飛行授權,業界呼籲建立 UAS 保險統一架構
第三國業者的對等問題 EU 2019/945 規定第三國業者若在歐盟銷售 UAS,必須在歐盟境內設立授權代表;但對在第三國取得驗證的 UAS 是否可以對等接受,目前缺乏雙邊協議(除 EASA 與部分國的雙邊安全協定 BASA 外)

十四、罰則與處分

EU 2019/947 和 EU 2019/945 本身未直接規定罰則金額,而是要求各成員國制定「有效、相稱且具嚇阻性」的罰則。因此,罰則金額因成員國而異,以下列舉代表性國家的規定:

違規類型

代表性罰則金額

備註

適用法規

無執照在特定類別飛行 (未取得 OA/STS 認可)

德國:最高 10,000 歐元

法國:最高 4,500 歐元(刑事)

義大利:最高 6,000 歐元

高頻違規類型;初犯通常警告+罰鍰

全部

在機場禁飛區飛行 (導致跑道關閉)

德國:最高 50,000 歐元 + 刑事責任

 法國:最高 75,000 歐元 + 1 年監禁

英國(作為參考):最高無限制罰款

情節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導致航班延誤可加計民事賠償

全部

未登記即飛行 (應登記未登記)

德國:最高 1,000 歐元 法國:最高 450 歐元(簡易程序)

西班牙:最高 225 歐元(初次)

輕微違規;電子執法使追蹤更容易

開放/特定類

銷售不合規 UAS 產品 (缺少 CE/C 類標籤)

歐盟市場監督法規規定成員國須設定足以威懾的罰鍰;

義大利:最高 30,000 歐元;

德國:最高 100,000 歐元(按刑法詐欺條款)

針對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

EU 2019/945

侵犯隱私/違反 GDPR (UAS 空拍違規)

GDPR 83 條:最高 2,0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4%(取高者);多數 UAS 違規為輕微,NCA 通常先發警告

GDPR 罰鍰由成員國 DPA 而非航空 NCA 執行

所有類別

飛越人群聚集 (開放類別禁止行為)

德國:最高 10,000 歐元

法國:最高 3,750 歐元

西班牙:最高 4,500 歐元

案例眾多,特別是演唱會、體育賽事等大型活動

開放類 A1




(未完,見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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