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5日 星期三

歐盟無人機法規初探(八之五)

(續前篇)
EU Regulation 2019/945 · 2019/947 · 2018/1139
無人機系統(UAS)市場法規、產品驗證與飛行運作概述

適合讀者:大學以上程度|法規、航空、工程、產業界從業人員

參考法規資訊截至20263月,後續修訂請查閱EASA官方網站和EUR-Lex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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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關歐盟法規與受影響法案

法規類別/主題
與UAS的交叉關係



EU 2021/664 (U-space 規則) 城市空域管理架構
為無人機在低空城市空域的飛行提供交通管理基礎設施(UTM/U-space);要求成員國指定 U-space 空域並提供核心服務(電子登記查詢、地理感知資訊、飛行授權、流量追蹤)
EU 2021/665 (U-space EASA 基本規則修訂)
修訂 2018/1139 以納入 U-space
為 U-space 服務提供商(USSP)設定驗證要求;確保有人航空與無人機在同一空域的安全整合
EU 2021/666 (有人飛行器空域規則修訂)修訂 EU 923/2012

更新 SERA(標準化歐洲航空規則)以包含 UAS 在 U-space 空域的空中交通規則
GDPR 2016/679 一般資料保護規則
配備攝影機的 UAS 在飛行時可能捕捉個人影像資料;業者須具備合法的資料處理依據(通常為任務需要、同意或合法利益);CCTV 類型空拍任務尤需注意
RED 2014/53/EU 無線電設備指令
UAS 的無線電傳輸功能(遙控、Remote ID、影像傳輸)須符合 RED;EU 2019/945 的 CE 標誌要求包含 RED 合規
LVD 2014/35/EU 低電壓指令
UAS 的電氣安全須符合 LVD;充電器、電源系統須通過安全評估
玩具安全指令 2009/48/EC 玩具安全指令
C0 類 UAS(<250g)且設計供 14 歲以下兒童使用者,同時適用此指令;安全要求以「最嚴者」優先適用
(上述玩具指令將由EU 2025/2509 玩具安全條例取代,2026年1月1日生效,2030年8月1 日全面實施)
EU 2018/1042 (危險物品航空運輸) 空中運輸危險物品規則
以 UAS 運輸危險物品時,除 UAS 本身符合法規外,尚須符合此項危險品航空規則
NIS2 指令 2022/2555 網路與資訊安全指令
USSP 及關鍵 UAS 運作基礎設施的網路安全義務;U-space 數位系統的韌性要求
EU AI Act 2024/1689 人工智慧法
具備自主決策能力的 UAS(如自動避開飛行障礙、人工智慧路徑規劃)可能被分類為「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便需符合人工智慧法的透明度與安全性要求

九、市場監督、保護機制與安全防護

9.1 市場監督架構

EU 2019/1020(市場監督法規)是 UAS 市場監督的基礎法律架構(參見另文介紹),EU 2019/945 在其管制範圍內須配合運作。主要機制包含:

機制

說明

定期抽樣測試

NCA 或市場監督機關可在市場抽取 UAS 產品,送至公認測試機構查證是否符合 EU 2019/945 技術要求;測試費用由機關先行墊付,若測試結果不符合要求,則向製造商/進口商徵收

技術文件查驗

主管機關可要求製造商或進口商在 10 個工作日內提供完整技術文件(包含電路圖、軟體版本說明、BOM 等);若拒絕提供,可視為不符合性推定

RAPEXRIES)通報

若 UAS 產品被發現對安全構成嚴重風險,NCA 須通過歐盟 RAPEX(現已更名為 Safety Gate,參見另文介紹)系統向所有成員國通報,觸發跨境協調應對措施

邊境管制協調

EU 2019/1020 授權各成員國海關對進口 UAS 進行邊境符合性查驗;不合格產品可能遭到海關拒絕進入歐盟境內

線上平台義務

依 EU 數位服務法(DSA),Amazon、Tmall 等電商平台對其上架的不合規 UAS 產品負有配合下架義務

9.2 保護機制與安全防護

機制

說明

保障條款Safeguard Clause

若成員國發現已聲明符合的 UAS 產品仍構成安全威脅(如重大設計缺陷),可採取臨時措施限制或禁止其放入市場及投入使用,同時通報歐盟委員會及其他成員國;委員會評估後決定是否發布全歐盟禁令或要求製造商撤回或召回

形式符合性保護措施

若公告機構發現驗證產品與申請資料不符(如韌體更新後功能改變),可要求製造商補充評估或重新驗證,該段變更期間暫停型式審查證書效力

Remote ID 的追溯機制

強制 Remote ID 廣播使法規機關能即時識別飛行中 UAS 的身份及位置;EASA 研議建立「Remote ID 違規自動警示系統」,以 AI 分析異常飛行模式

Geo-fencing 強制停止機制

C5/C6 類 UAS 技術要求包含「動態地理柵欄」(Dynamic Geo-fencing)能力,允許授權機關(如機場)在緊急情況下向特定空域所有 UAS 廣播停飛指令

重大事故報告MOR

業者在發現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設備缺陷時,須向 NCA 提交強制性事件報告;EASA 維護 ECCAIRS 資料庫,分析趨勢並發布安全通告(Safety Information Bulletins)

十、實施規則與時程

時間節點

重要事項

附註

202111

EU 2019/947 飛行運作規則全面適用;EU 2019/945 市場規則(C 類標籤制度)對新製造產品適用;各成員國線上登記系統須上線 開放類別 A1/A3 線上訓練開始運作

20217

製造商可開始銷售具 C 類標籤的 UAS;「舊款」過渡期規則(依各國舊法規生產的產品)同步啟動 舊款過渡期最長至 2023 年底

20221

成員國須完成 UAS 地理區域(Geographical Zones)資料庫基礎架構建置,向業者提供禁飛/限制飛行資訊 部分成員國延遲,EASA 持續督促

202311

依舊款法規(非 C 類)生產的 UAS 的部分過渡期結束;配備攝影機的私人無人機操作員若未登記,已無過渡期保護 各國執法力度不一

2023年起滾動

標準場景(STS-01/02)在各成員國逐步建立認可訓練體系;EASA 持續發布新版 AMC/GM 技術指引 STS 訓練機構認可進度慢於預期

2024年起

U-space 服務架構(EU 2021/664)開始在先行成員國試點運作;電子識別執法力度加強 BVLOS 商業服務在試驗空域開始

2025年(預計)

EASA 評估是否增加新的 STS 場景(如 STS-03 城市環境);AI 驅動 UAS 與 EU AI Act 的交叉合規指引發布 C5/C6 類市場開始成熟

2026–2031年(預計)

U-space 商業化擴展至主要歐洲城市;BVLOS 大規模商業服務(物流、醫療)正規化;MiCA-UAS 跨平台合規可能性研究 預計 2031 年歐洲 UAS 市場達頂峰


(未完,見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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