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Regulation 2023/1114(MiCA)
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 加密資產市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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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與背景
加密貨幣從 2009 年比特幣誕生以來,已由邊緣性實驗發展為全球金融體系中不可忽視的力量。然而,長期缺乏統一法規架構,使得金融與交易市場充斥欺詐、洗錢與系統性風險。歐盟作為全球最重要的金融監管區域之一,歷時數年研擬,終於在 2023 年完成《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規》(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簡稱 MiCA)的立法程序。
MiCA 是全球第一部針對加密資產市場建立全面、統一監管架構的主要法域立法,其意義不僅在於規範歐盟境內的加密資產活動,更在於為全球監管標準的形成樹立重要基準。
1.1 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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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節點 |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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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歐盟委員會啟動 FinTech 行動計畫,識別加密資產監管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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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 |
歐盟委員會正式提出 MiCA 草案,作為數位金融套案的核心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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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 |
歐洲議會與理事會達成政治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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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 |
正式發布於歐盟官方公報(OJ L 150, 9.6.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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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
電子貨幣代幣(EMT)與資產參考代幣(ART)規範正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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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 |
其餘條款(CASP 執照等)全面生效 |
1.2 立法目的與核心問題意識
MiCA 的核心目的在於解決以下四大問題:
•
監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業者選擇監管寬鬆的成員國設立,再向全歐盟提供服務
•
消費者保護不足:詐騙代幣、誇大宣傳、缺乏資訊揭露
•
金融穩定風險:穩定幣(Stablecoin)規模若失控,可能引發系統性危機
•
洗錢與非法融資:加密資產匿名性被濫用
二、核心概念與關鍵詞解析
理解 MiCA,必須先掌握其辭彙與定義內容,因為許多概念在歐盟法規運用中有別於一般市場慣用定義,或係特定適用於歐盟區域的實際應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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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 |
定義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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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資產 Crypto-Asset |
利用分散式帳本技術(DLT)或類似技術所發行的價值或權利的數位表示 |
這是 MiCA 的最上位概念,但刻意排除已受 MiFID II、EMD2 等既有法規規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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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參考代幣 ART (Asset-Referenced Token) |
以多種資產(法幣、商品、其他加密資產)組合作為價值參考,維持穩定價值 |
例如:以一籃子法幣為儲備的穩定幣(如 Libra/Diem 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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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貨幣代幣 EMT
(E-Money Token) |
以單一法定貨幣維持穩定價值的代幣 |
例如:1:1 錨定歐元的 EUROC。受最嚴格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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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加密資產
Other Crypto-Assets |
不屬於 ART 或 EMT 的加密資產 |
例如:比特幣、以太幣、大多數實用型代幣(Utility Tok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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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P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 |
提供一種或多種加密資產託管、交易、諮詢、執行等專業服務的法人,須取得主管機關授權方可營運 |
包含交易所、錢包託管業者、顧問、經紀商等 |
|
國家主管機關
(National Competent Authority, NCA) |
各成員國指定負責執行
MiCA 監管職能之機構 |
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
(BaFin)、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 (AM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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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資產白皮書 Crypto-Asset White Paper |
發行人或 CASP 必須公開的法定揭露文件,內容須包含資產功能、風險、技術架構與發行人資訊,格式須符合 iXBRL 標準 |
類比傳統有價證券的公開說明書(Prospect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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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制度
Passporting |
取得一個成員國執照後,可在全歐盟境內其他26成員國提供服務,毋需逐國申請授權,實現單一市場整合 |
MiCA 的最大優勢之一,降低合規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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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代幣 Significant Token |
達到一定規模門檻(持有人數、儲備資產規模等)的 ART 或 EMT,受更嚴格監管 |
由 EBA 直接監管,而非各國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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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規則 (Travel Rule) |
源自《資金轉移規則》(TFR) 之要求, |
加密資產轉移時須交換發送方與接收方身分資訊,強化反洗錢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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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著服務提供者 (Significant CASP, sCASP) |
歐盟用戶數超過1,500萬之大型平台,須接受歐洲證券暨市場管理局 (ESMA) 之直接監督與額外資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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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招攬 (Reverse Solicitation) |
極有限之豁免情境:僅當歐盟用戶「主動且無誘導」接觸境外服務提供者時,方可適用,實務上難以作為持續營運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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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規架構與主要內容
3.1 適用範圍
MiCA 採「正向表列排除」架構,凡不在排除清單內的加密資產均適用。主要排除項目包含:
•
已受《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MiFID II)規範的金融工具(如證券型代幣)
•
已受電子貨幣指令(EMD2)規範的電子貨幣
•
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
•
非可替代代幣/非同質化代幣(NFT),但需逐案判斷是否具有金融工具性質,或仍帶著同質化特徵
•
去中心化金融(DeFi),目前暫未納入,但歐盟委員會須於 2025 年提交評估報告
當前市場上受到MiCA管制的加密資產可分為三大類別,及相對差異化監管要求:
|
資產類型 |
定義說明 |
監管強度 |
|
電子貨幣代幣
E-Money
Tokens (EMTs) |
以單一法定貨幣為錨定、用於支付之加密資產 |
★★★★★ |
|
資產參考代幣Asset-Referenced
Tokens (ARTs) |
以一籃子資產(含法定貨幣、商品或其他加密資產)為價值支撐之穩定幣 |
★★★★★ |
|
其他加密資產Other
Crypto-Assets |
不屬於上述兩類之代幣,如效用代幣 (utility
tokens)、治理代幣等 |
★★★☆☆ |
|
資產類型 |
定義說明 |
監管強度 |
|
電子貨幣代幣
E-Money
Tokens (EMTs) |
以單一法定貨幣為錨定、用於支付之加密資產 |
★★★★★ |
|
資產參考代幣Asset-Referenced
Tokens (ARTs) |
以一籃子資產(含法定貨幣、商品或其他加密資產)為價值支撐之穩定幣 |
★★★★★ |
|
其他加密資產Other
Crypto-Assets |
不屬於上述兩類之代幣,如效用代幣 (utility
tokens)、治理代幣等 |
★★★☆☆ |
3.2 三大代幣的法規管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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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項目 |
其他類加密資產 |
EMT(電子貨幣代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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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白皮書 |
✅ 法定義務(須通知主管機關) |
✅法定義務(須主管機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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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要求 |
❌ 無 |
✅ 充足流動性儲備,1:1 法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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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權利 |
❌ 無 |
✅ 持有人有法定贖回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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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限制 |
N/A |
✅ 禁止向持有人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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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要求 |
❌ 無(CASP 端另計) |
✅ 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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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各國主管機關 NCA |
各國主管機關 NCA(重大者受到 EBA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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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合規負擔 |
低 |
高 |
3.3 CASP 執照制度
凡在歐盟境內對公眾提供加密資產服務者,必須向所在成員國之主管機關(NCA)申請 CASP 執照。以下為 MiCA 定義的九類加密資產服務:
1.
加密資產的保管與管理(Custody &
Administration)
2.
加密資產交易平台的運營
3.
以加密資產兌換法定貨幣
4.
加密資產與加密資產間之兌換
5.
加密資產的執行委託(Execution of Orders)
6.
代客下單(Reception &
Transmission of Orders)
7.
加密資產的配售(Placing)
8.
加密資產的承銷(Transfer Services for
Third Parties)
9.
加密資產的投資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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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照申請要求摘要 申請 CASP 執照的機構須符合: (1)在歐盟成員國合法設立的法人; (2)董事會與高階主管具備適格性(Fit & Proper)要求; (3)最低資本額(視服務類型,從 5 萬至 15 萬歐元); (4)健全的治理架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 (5)妥善的消費者申訴機制; (6)IT
安全措施與業務持續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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