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 星期三

歐盟加密資產市場條例概觀(四之一)

EU Regulation 2023/1114(MiCA)
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 加密資產市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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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係基於公開資訊之一般整理,不構成法律、金融、稅務或投資建議。加密資產監管環境快速演變,企業於實際決策前,應諮詢具備歐盟執業資格之金融/法律/審計與合規專業人士,並持續追蹤主管機關最新指引與公告內容。

一、前言與背景

加密貨幣從 2009 年比特幣誕生以來,已由邊緣性實驗發展為全球金融體系中不可忽視的力量。然而,長期缺乏統一法規架構,使得金融與交易市場充斥欺詐、洗錢與系統性風險。歐盟作為全球最重要的金融監管區域之一,歷時數年研擬,終於在 2023 年完成《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規》(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簡稱 MiCA)的立法程序。

MiCA 是全球第一部針對加密資產市場建立全面、統一監管架構的主要法域立法,其意義不僅在於規範歐盟境內的加密資產活動,更在於為全球監管標準的形成樹立重要基準。

1.1 立法沿革

時間節點

事項

2018

歐盟委員會啟動 FinTech 行動計畫,識別加密資產監管缺口

20209

歐盟委員會正式提出 MiCA 草案,作為數位金融套案的核心部分

20226

歐洲議會與理事會達成政治協議

20235

正式發布於歐盟官方公報(OJ L 150, 9.6.2023

20246

電子貨幣代幣(EMT)與資產參考代幣(ART)規範正式生效

202412

其餘條款(CASP 執照等)全面生效


1.2 立法目的與核心問題意識

MiCA 的核心目的在於解決以下四大問題:

         監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業者選擇監管寬鬆的成員國設立,再向全歐盟提供服務

         消費者保護不足:詐騙代幣、誇大宣傳、缺乏資訊揭露

         金融穩定風險:穩定幣(Stablecoin)規模若失控,可能引發系統性危機

         洗錢與非法融資:加密資產匿名性被濫用

 

二、核心概念與關鍵詞解析

理解 MiCA,必須先掌握其辭彙與定義內容,因為許多概念在歐盟法規運用中有別於一般市場慣用定義,或係特定適用於歐盟區域的實際應用需求。


名詞

定義

說明

加密資產 Crypto-Asset

利用分散式帳本技術(DLT)或類似技術所發行的價值或權利的數位表示

這是 MiCA 的最上位概念,但刻意排除已受 MiFID IIEMD2 等既有法規規範者

資產參考代幣 ART (Asset-Referenced Token)

以多種資產(法幣、商品、其他加密資產)組合作為價值參考,維持穩定價值

例如:以一籃子法幣為儲備的穩定幣(如 Libra/Diem 概念)

電子貨幣代幣 EMT (E-Money Token)

以單一法定貨幣維持穩定價值的代幣

例如:1:1 錨定歐元的 EUROC。受最嚴格規範

其他加密資產 Other Crypto-Assets

不屬於 ART EMT 的加密資產

例如:比特幣、以太幣、大多數實用型代幣(Utility Token

CASP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

提供一種或多種加密資產託管、交易、諮詢、執行等專業服務的法人,須取得主管機關授權方可營運

包含交易所、錢包託管業者、顧問、經紀商等

國家主管機關 (National Competent Authority, NCA)

各成員國指定負責執行 MiCA 監管職能之機構

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 (BaFin)、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 (AMF)

加密資產白皮書 Crypto-Asset White Paper

發行人或 CASP 必須公開的法定揭露文件,內容須包含資產功能、風險、技術架構與發行人資訊,格式須符合 iXBRL 標準

類比傳統有價證券的公開說明書(Prospectus

護照制度 Passporting

取得一個成員國執照後,可在全歐盟境內其他26成員國提供服務,毋需逐國申請授權,實現單一市場整合

MiCA 的最大優勢之一,降低合規成本

重大代幣 Significant Token

達到一定規模門檻(持有人數、儲備資產規模等)的 ART EMT,受更嚴格監管

EBA 直接監管,而非各國主管機關

旅行規則 (Travel Rule)

源自《資金轉移規則》(TFR) 之要求,

加密資產轉移時須交換發送方與接收方身分資訊,強化反洗錢監控

顯著服務提供者 (Significant CASP, sCASP)

歐盟用戶數超過1,500萬之大型平台,須接受歐洲證券暨市場管理局 (ESMA) 之直接監督與額外資本要求

 

反向招攬 (Reverse Solicitation)

極有限之豁免情境:僅當歐盟用戶「主動且無誘導」接觸境外服務提供者時,方可適用,實務上難以作為持續營運策略

 


三、法規架構與主要內容

3.1 適用範圍

MiCA 採「正向表列排除」架構,凡不在排除清單內的加密資產均適用。主要排除項目包含:

         已受《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MiFID II)規範的金融工具(如證券型代幣)

         已受電子貨幣指令(EMD2)規範的電子貨幣

         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

         非可替代代幣/非同質化代幣(NFT),但需逐案判斷是否具有金融工具性質,或仍帶著同質化特徵

         去中心化金融(DeFi),目前暫未納入,但歐盟委員會須於 2025 年提交評估報告

當前市場上受到MiCA管制的加密資產可分為三大類別,及相對差異化監管要求:

資產類型

定義說明

監管強度

電子貨幣代幣 E-Money Tokens (EMTs)

以單一法定貨幣為錨定、用於支付之加密資產

★★★★★

資產參考代幣Asset-Referenced Tokens (ARTs)

以一籃子資產(含法定貨幣、商品或其他加密資產)為價值支撐之穩定幣

★★★★★

其他加密資產Other Crypto-Assets

不屬於上述兩類之代幣,如效用代幣 (utility tokens)、治理代幣等

★★★☆☆

資產類型

定義說明

監管強度

電子貨幣代幣 E-Money Tokens (EMTs)

以單一法定貨幣為錨定、用於支付之加密資產

★★★★★

資產參考代幣Asset-Referenced Tokens (ARTs)

以一籃子資產(含法定貨幣、商品或其他加密資產)為價值支撐之穩定幣

★★★★★

其他加密資產Other Crypto-Assets

不屬於上述兩類之代幣,如效用代幣 (utility tokens)、治理代幣等

★★★☆☆


3.2 三大代幣的法規管制方式

規管項目

其他類加密資產

EMT(電子貨幣代幣)

發行白皮書

法定義務(須通知主管機關)

法定義務(須主管機關核准)

儲備要求

充足流動性儲備,1:1 法幣

贖回權利

持有人有法定贖回權

利息限制

N/A

禁止向持有人支付利息

資本要求

無(CASP 端另計)

較高

主管機關

各國主管機關 NCA

各國主管機關 NCA(重大者受到 EBA監管)

主要合規負擔





3.3 CASP 執照制度

凡在歐盟境內對公眾提供加密資產服務者,必須向所在成員國之主管機關(NCA)申請 CASP 執照。以下為 MiCA 定義的九類加密資產服務:

1.      加密資產的保管與管理(Custody & Administration

2.      加密資產交易平台的運營

3.      以加密資產兌換法定貨幣

4.      加密資產與加密資產間之兌換

5.      加密資產的執行委託(Execution of Orders

6.      代客下單(Reception & Transmission of Orders

7.      加密資產的配售(Placing

8.      加密資產的承銷(Transfer Services for Third Parties

9.      加密資產的投資顧問服務


💡 執照申請要求摘要

申請 CASP 執照的機構須符合:

1)在歐盟成員國合法設立的法人;

2)董事會與高階主管具備適格性(Fit & Proper)要求;

3)最低資本額(視服務類型,從 5 萬至 15 萬歐元);

4)健全的治理架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

5)妥善的消費者申訴機制;

6IT 安全措施與業務持續計畫。












(未完,見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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