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0日 星期五

網路平台提供醫療器材應用程式的風險評鑑邁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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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雖然歐盟指引MDCG 2025-4(另文介紹)未指出風險管理系統的採認標準,若是考慮醫療器材產業界及主管機關熟悉的ISO 14971風險管理過程標準,在對應節點增加考慮網路平台的監管要求與對應措施,顯然可行,且易於獲得主管機關與公告機構的首肯及認可。

此文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把「平台提供者」視為一個受 MDR/IVDR + DSA 約束的經濟營運者,整理出一套可直接運作的風險評鑑與報告模式(含:檢查項目、工具、步驟、接受準則、評估與緩解、剩餘風險與總結報告)。

1. 法規定位與風險評鑑範圍

平台角色區分

  • 僅作為數位服務法(DSA)「中介/線上平台」:只連接開發商與使用者,多屬 hosting / marketplace;此時依 DSA 需有「非法內容通報與處置」、「透明度」、「(對 VLOP)年度系統性風險評鑑與緩解」。
  • 作為 MDR/IVDR 經銷商或進口商:若平台實際把 MDSW 提供給最終使用者,或 EU 內平台上架的歐盟境外第三國製造商的產品,即須遵循 MDR/IVDR 第 13、14 條義務。​

風險評鑑對象至少宜涵蓋事項:

  • 不符合法規或違法的 MDSW 遭到上架/留存(如:器材無 CE標示、虛假聲明、未遵循 MDR/IVDR)。
  • 關鍵合規資訊缺失或錯誤(如:UDI、IFU、製造商資訊、MD/IVD 的風險等級或分類)。
  • 平台介面與排序演算法導致的「醫療 App 被誤認為一般健康/生活類」應用程式,或反之。
  • 對主管機關移除命令或使用者通報的產品未及時反應和處理、或處理作業不符合要求。

2. 風險評鑑檢查項目(平台視角 Checklist)

可以把平台風險評鑑做成一張年度「合規+營運」風險盤點清單,欄位分配如下示(示例欄位名稱):

法規角色與治理

  • 是否已正式界定:平台在各種商業模式下是數位服務法(DSA)「中介/線上平台」還是「MDR/IVDR 」的經銷商/進口商?
  • 是否指定負責 MDR/IVDR 合規的職責(法規/法務/法規合規長)以及 DSA 責任擔當者?

App 上架前審查(Due Diligence 盡職調查)

  • 是否強制收集並查證以下資訊:經濟營運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SRN、UDI-DI、MD/IVD 標示、IFU/eIFU 連結、授權代表、公告機構編號與證書號碼(如適用時)?
  • 是否要求開發者明確聲明:此應用程式(App)是否為 MDR/IVDR 下「醫療器材軟體 MDSW」?

產品分類與呈現

  • 平台是否區分「醫療器材 MDSW」與「一般健康/生活類 App」,並只在完成必要資訊時才允許選擇 MDSW 類別?
  • 平台的使用者介面(UI)是否避免以設計誤導使用者(dark patterns暗黑模式),並符合 數位服務法(DSA)下介面透明要求?

非法/不符合內容控管

  • 是否建有數位服務法(DSA)所要求的「通報與行動(notice & action)」機制,讓主管機關與使用者能通報疑似違法/不符合的 App? ​
  • 是否有過程處理 MDR/IVDR 主管機關依數位服務法(DSA)第 9、10 條發出的移除命令?

系統性風險

(特別是「大型/特大型平台」 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 VLOP)
  • 對「違法或不合規 MDSW 散布、誤導性資訊、演算法偏差」是否至少每年做一次系統性風險評鑑?
  • 是否有文件化的「合理、成比例、有效」緩解措施與成效追蹤?

3. 建議使用的分析工具

利益相關者可以沿用現有醫療器材風險管理邏輯,把平台風險評鑑掛在公司「企業/合規風險架構」下:

定性風險矩陣(衝擊Impact × 可能性Likelihood)

  • 衝擊:病人安全/資料完整性、法律風險(罰款、禁售)、聲譽與平台存續。
  • 可能性:以歷史事件、通報數量、抽查不合格率來估計。
  • 此處可直接對應 數位服務法(DSA)要求的「系統性風險識別與分析」。

控制有效性評鑑

  • 類似 ISO 27001及 ISO 27701 風險處理:針對每項風險盤點現有控制(契約條款、技術限制、流程),評分或等級化。
  • 對 VLOP,可再加上對排序/推薦演算法的「模型風險」檢視(例如是否優先曝光爭議性醫療效果的宣稱內容)。

抽樣與監督工具

  • 隨機抽查平台中標記為 MDSW 的 App,核對其 CE 標誌、UDI、SRN、IFU 連結與實際內容。
  • 使用關鍵字與規則搜尋(例如:「診斷」「治療」「糖尿病管理」)找出未標為 MDSW 卻疑似具醫療效果的宣稱內容App。

4. 工作步驟與接受準則(平台年度風險評鑑流程)

步驟 1:界定範圍與風險準則

步驟
  • 確認平台規模(是否可能被歸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 VLOP」)。
  • 列出所有與 MDSW 有關的業務流程:上架、分類、搜尋/推薦、下載、更新、下架。
接受準則
  • 已明確文件化平台在各流程下的 MDR/IVDR/DSA 法規角色。
步驟 2:危害與風險情境識別

步驟
  • 針對每流程進行腦力激盪/結構化檢討( brainstorming / structured review):
    • 不合規 App 被上架且未被偵測。
    • CE 標示或 IFU 被隱藏或呈現內容不清楚、或易被誤導。
    • 使用者通報機制失效或反應過慢。
    • 排序演算法讓高風險 App 被過度曝光。​
接受準則
  • 每個主要流程至少列出一組「不合規 MDSW 散布」相關的風險情境。
步驟 3:風險估計與分級

步驟
  • 對每個風險情境評估:
    • 衝擊等級(例如:以從1到5級,第5級係可能造成嚴重病患危害、死亡或重大法規違例)。
    • 發生可能性(製造商預估值、比對歷史資料、抽查結果、監督通報數量)。
  • 計算風險等級(如 R = S × P),並設定「不可接受/可接受但需控制/可接受」門檻。
接受準則
  • 最高風險情境有明確記錄,且超過門檻者都被標記為「必須制定緩解措施」。
步驟 4:風險控制與緩解措施設計

典型緩解措施
  • 強化上架前審查:自動檢查必填欄位是否齊備(SRN、UDI、IFU 連結等),並要求支援文件。
  • 建立或優化「通報與行動 notice & action」 流程:通報入口清楚、SLA(處理時限)明確、與主管機關溝通管道的既定方式。
  • 分類與 UI 改進:只允許符合條件的 App 使用「Medical Device」標籤,並增加警示文字或連結到 IFU。
  • 對 VLOP:引入對演算法排序的治理(人為審查高風險關鍵字、設定「醫療類 App 額外審查」的 flag)。​
接受準則
  • 每個「高風險」情境必須至少有一個明確指定的控制措施,且措施可被稽核與查證。
步驟 5:剩餘風險評鑑與接受

步驟
  • 控制措施實施後,再評鑑每個情境的剩餘風險(重新評分)。
  • 對仍然高於門檻但暫時無合理控制的部分,需記錄理由與補救計畫(例如技術限制、需配合法規更新等)。
接受準則
  • 剩餘風險須符合公司設定的允收(接受)準則,並符合「合理、成比例且有效」的 DSA 要求。
步驟 6:監測與週期性檢討

步驟
  • 至少每年(VLOP 為法定最低頻率)重新執行風險評鑑,並在進行重大變更(如:轉換到新排序演算法、改變上架政策)後予以更新之。​
  • 利用通報記錄、抽查結果、主管機關要求、訴怨與事件資料作為風險指標。
接受準則
  • 提供文件化的年度匯整報告,以及追蹤上一年度 CAPA/改進措施的實施狀態。

5. 評鑑與緩解內容示例(考慮放入風險清單)

以下提供簡化的風險登錄清單的欄位結構(文字版,便於直接轉成 Excel/內部表單),每列一個風險情境:
  • 風險編碼(ID)。
  • 流程/節點(如「上架審查」「搜尋排序」「通報處理」)。
  • 風險敘述(例:無 CE 標誌的糖尿病診斷 App 被分類為一般健康 App 並大量下載)。
  • 來源/觸發(歷史事件、監管通報、內部稽核發現)。
  • 初始嚴重度 S / 發生可能性 P / 初始風險等級 R。
  • 相關法規條文:
MDR/IVDR:Art. 13、14;Annex I 資訊要求。​
  • 數位服務法(DSA):Art. 30–31(交易者資訊與介面)、Art. 34–35(VLOP 風險評鑑與緩解)、Art. 9–10(移除命令)。
  • MDCG 2025-4:第 3–4 章關於平台責任與資訊義務。
  • 現行控制(如:強制性欄位、人工審查、條款禁止、技術檢查)。
  • 控制缺口(例如:抽查發現 5% MDSW 資訊不完整)。
  • 規劃的緩解措施(含負責人與預定完成日期)。
  • 實施後剩餘嚴重度 S / 發生可能性 P / 初始風險等級 R。
  • 剩餘風險是否可接受(是/否;如否,附加說明)。
  • 監測指標(KPI,如「季度抽查不合格率 < 1%」、「數位服務法(DSA)通報處理時間中位數 < 48 小時」)。

6. 審查重點(內部/外部稽核看什麼)

可以合理預期 MDR/IVDR 主管機關、數位服務法(DSA)的監管機關、公告機構(若平台同時是製造商)將會從以下視角檢查的項目:
是否有正式風險評鑑文件:
  • 有無年度報告或風險登錄表,明確標示依據法規為「MDCG 2025-4 與 DSA 34–35」。
風險與控制是否適宜於平台的實際架構:
  • 控制措施是否真地反映在上架流程、UI、搜尋排序規則、通報機制和內部 SOP。
是否有針對 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 VLOP 的強化機制:
  • 系統性風險(非法內容、誤導資訊、演算法偏差)是否具備專門章節與治理結構。
證據鏈:
  • 稽核員經常索取的資料:風險評鑑表 → 改版流程/可用性工程(UI)變更單 → 測試/抽查紀錄 → KPI/指標趨勢。

7. 摘要報告建議結構(提交給管理階層與監管機構時)

最後是「總結報告」的綱要與相關節次,可一年做出一次更新版,須依據數位服務法(DSA)對 VLOP 的「書面風險評鑑」要求,內容可分成如下節次:

1. 前言與範圍
說明平台規模、MDSW 應用程式App 規模與類型、適用法規(MDR/IVDR + DSA + MDCG 2025-4)。

2. 方法學與接受準則
簡述採用的風險矩陣、接受準則、資料來源(抽查、事件、通報)。

3. 主要風險與趨勢
概述高風險情境(例如:不合規 MDSW 散布、資訊缺失、可用性工程(UI) 誤導、演算法偏差),以及相對於去年是否改進或惡化。

4. 已實施的緩解措施
對每類風險,說明 1–2 個關鍵控制(例如上架前查證流程、可用性工程(UI)調整、演算法治理、通報與行動notice & action、 改進)。

5. 剩餘風險與改進計畫
列出仍維持在「中高風險」的情境,說明接受理由與後續改進計畫。

6. 結語與管理者簽署
管理階層確認已審查風險評鑑與因應措施,符合「合理、成比例且有效」原則。

(全文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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