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前篇)
18.
僅是比較帶有 CE 標誌的體外診斷器材的性能研究,是否屬於一項需要向主管機關通知或申請授權?
如果係稱「比較
comparison」的作業活動符合性能研究的準則(根據 IVDR 第 2(42) 條的定義),則可能需要根據研究特徵提出通知。
第 70(1) 條規定,在其預期目的範圍內(PMPF 研究)使用帶有 CE 標誌的器材進行的性能研究,並且此類研究涉及將受試者提交給在器材正常使用條件下執行的程序之外的額外程序,並且該等附加程序是侵入性的或繁瑣的。
每項帶有 CE 標誌的 IVD 的性能研究都必須由贊助者進行評鑑,以確定性能研究是否滿足 IVDR 第 70(1) 條規定的通知條件。在此過程中,需要檢查第 70(1) 條中與研究特徵相關的措辭。可以查閱該指引的「附錄 I
中的決策樹」以獲取必要的指導。
提請注意,如果進行性能研究以評估超出其預期用途範圍的 CE 標誌器材,則適用第 58-77 條「註25:參見IVDR 第70(2)項」。
19.
學術界研究人員發起的性能研究是否需要向主管機關通知/申請?
無論贊助者身份如何,申請/通知的相同要求都適用。
20.
當 IVDR 第 66 條的措辭寫到「向將要進行性能研究的成員國提交申請」時,實務上在 IVD 性能研究中,樣本採集和樣本分析可能在不同的成員國進行。在此背景下,哪些成員國被認為是受到關聯並需要收到申請?
在性能研究中,採集樣本的地點和分析樣本的地點都被視為研究地點「註26:參見EN ISO 20916:2024第3.25項」。性能研究被認為是在兩種類型的站點「進行」的。應評鑑性能研究要求對兩種類型站點的適用性。
例如,第 57 條適用於所有地點,包括樣本採集和樣本分析場所。然而,第
58(1) 條中列出的適用附加要求「註27:符合《評估報告》第58(1)(a)條、(b)或(c)項所列任何準則的性能研究,除符合《評估報告》第57條及附錄XIII規定外,《評估報告》還應按照第58條、第59至77條及附錄XIV的規定進行設計、授權、進行、記錄和報告」的性能研究準則均與研究對象有關,因此第
66 條僅適用於進行樣本採集的地點。
因此,應為所有包括受試者的歐盟成員國提交性能研究的授權申請。相比之下,對於僅位於分析地點但不從研究對象收集樣本的成員國來說,則無申請必要。
同樣的推理步驟也適用於屬於 IVDR 第 70(1) 條的性能研究通知。
21.
附錄 XIII 第 A 部分 - 3 寫著《其他性能研究》,此處是意味著什麼樣的研究。?是否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通知?
IVDR
附錄 XIII的 A
部分第 2 節的標題涉及臨床性能研究,因此第 3 節《其他性能研究》宜理解為相關於非臨床性能研究,例如:分析型性能研究。提請注意,IVDR
中第 58(1) 條、第 58(2) 條和第 70 條的規定沒有區分分析型性能研究和臨床性能研究。因此,應查閱該等條款和「附錄 I:IVDR 下的性能研究 – 法規途徑」中的流程圖,以確定是否需要申請或通知性能研究。
22.
如果在歐盟成員國採集的樣本用於性能研究,被送到歐盟境外進行分析,用於分析的體外診斷(IVD)有什麼要求?
除了歐盟以外可能的當地規定外,性能研究的 IVD 還必須滿足 IVDR 第 57(1) 條的要求。性能研究本身可能有額外的要求需要滿足,具體取決於研究設計和性能研究的目標,第 58(1) 條、第 58(2) 條和第 70 條也可能適用。
某些性能研究的附加要求
23.
根據《IVDR》第58(1)條(a)項,「手術侵入性採取樣品 surgically invasive sample-taking」是什麼意思?
手術侵入性採樣是使用手術侵入性器材進行採樣。
手術侵入性器材在 MDR「註28:參見MDR附錄VIII,第1章第2.2節」 中被定義為:
(a)
一種侵入性器材,從身體表面穿透進身體,包括在幫助下或在外科手術中身體孔口的粘膜穿透;和
(b)
一種不是通過身體孔口穿透的器材。
因此,手術侵入性採樣包括
(c)
通過身體表面穿透進身體的樣本採集,包括通過身體孔口的粘膜穿透;和
(d)
使用一種產生穿透力的器材,而不是通過身體孔口進行採樣。此外,身體孔口是指「身體的任何自然開口,以及眼球的外表面,或任何永久性的人工開口,例如造口」, 「註29:參見MDR附錄VIII,第1章第2.1節」。
手術侵入性取樣的例子:
- 血液採樣(動脈、靜脈或毛細血管),
- 穿刺(體液,包括腦脊液或膿腫),
- 收集新鮮組織供活體檢驗。
24.
關於第 58(1)(a) 點涉及「僅出於性能研究目的進行手術侵入性樣品採集」的性能研究,此處的「僅出於性能研究的目的」是什麼意思?
以下情況宜考慮「僅用於性能研究的目的」:
·
作為單獨的程序,手術侵入性採取樣品的程序僅用於性能研究,;
·
進行外科手術,但採集額外的侵入性樣品僅用於性能研究,例如,在手術期間僅出於性能研究目的而進行活檢(進行額外的子程序,且是手術侵入性質)。
以下情況 不宜 被視為「僅用於性能研究的目的」:
·
手術侵入性樣品採集是作為常規護理的一部分或根據臨床試驗方案進行的,並且只有部分樣本需要用於常規或臨床試驗目的,另一部分樣本用於性能研究目的。
·
手術侵入性樣本採集是常規護理的一部分或根據臨床試驗方案進行的,但出於性能研究目的,將額外體積的生物材料收集在單獨的容器中,無需額外的侵入性程序(例如,通過預留置導管收集的額外血液管,該導管已插入用於其他目的,而不是獲取性能研究的材料)。
但提請注意,即使在該等情況下,根據額外樣本收集的程度「註30:例如,必須對要從個別受試者收集的血液量與受試者對血容量減少的敏感性進行風險評鑑。我們鼓勵贊助者記錄他們的評估和理由,說明性能研究不符合第 58(1) 條的任何準則的原因」,或將 IVD 輸出用於治療決策,該研究也可能被視為介入性或涉及「研究受試者的其他風險」,並且根據第 58(1) 條第 (b) 點或 (c) 點,可能仍需要申請性能研究。
25.
根據IVDR第66(7)條,在決定採集樣本是否對研究對象構成重大臨床風險時,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什麼可以被視為重大臨床風險取決於具體情況。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例如:研究群體和受試者的臨床狀況,以及收集樣本的數量、容量和類型。MDCG編輯小組鼓勵贊助者在申請中記錄他們對臨床風險的評鑑和理由。
26.
根據《IVDR》第58(1)條(b)項,甚麼是介入性臨床性能研究?
「介入性臨床性能研究」(interventional
clinical performance study)是指試驗結果可能影響患者管理決策和/或可用於指導治療的臨床性能研究「註31:參見IVDR第2(46)項」。
在介入研究中,應格外小心,因為性能研究器材可能出現假陰性或假陽性結果,導致患者管理決策不當,因此可能存在對研究對象造成間接傷害的風險。
27.
就《IVDR》第58(1)條(c)項及《IVDR》第70(1)條而言,「侵入性程序」一詞的定義是什麼?
侵入性程序(Invasive procedures)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身體表面穿透到體內,包括通過身體孔口粘膜,或通過身體孔口穿透體腔。提請注意,還有必要考慮與樣本採集無關的侵入性程序,例如:胃腸鏡檢查,即除了第
58(1) 條 (a) 項涵蓋的手術之外,亦須考慮。
提請注意,對於第 70(1) 條中提到的 PMPF 研究,還需要考慮額外繁瑣程序的概念(另見問題32)。
28.
根據第58(2)條,什麼是「涉及伴隨診斷(companion diagnostics)的性能研究」?
第 58(2) 條適用於使用已根據 IVDR 第 2(7) 條的定義指定為伴隨診斷的預期用途的器材進行的性能研究 。
註32:係指對於安全有效地使用相應藥品至關重要的器材,用於:
(a) 在治療之前和/或治療期間識別最有可能從相應藥品中受益的患者;或
(b) 在治療前和/或治療期間,確定患者因使用相應藥物治療而可能增加嚴重不良反應的風險。
示例:
·
當性能研究的目的是建立或確認尚未獲得 CE 標誌的器材的分析型或臨床性能時,其預期目的是作為伴隨診斷。
·
在貼附 CE 標誌的器材超出其預期用途的情況下使用,並且性能研究的目的是擴展該器材作為配套診斷器材的預期用途。
這意味著需要申請「註33:除符合第57條和附錄XIII規定的要求外,還應按照本條和第59至77條和附錄XIV的設計、授權、進行、記錄和報告」,除非性能研究僅使用遺留樣品並且結果未用於干預目的,在後者的情況下需要通知主管機關。
如需決定 IVD 是否被視為伴隨診斷的進一步協助,請參閱 MDCG
2020-16 修訂版 3,附錄 II的分類指引。
29.
所有涉及伴隨診斷的性能研究是否都被視為介入性臨床性能研究?
不。不被視為介入性臨床性能研究的伴隨診斷器材的性能研究,參考示例如下:
- 分析型性能研究;
- 臨床性能型研究,在研究期間,結果不用於影響患者管理決策,也不用於指導治療。
有關介入性臨床性能型研究的定義,請參閱問題26。
30.
遺留樣品(left-over samples)的定義是什麼?
該術語應理解為作為常規臨床實踐的一部分收集的人類來源《樣本》 的純淨殘餘物 ,用於研究目的或與相關臨床性能研究無關的其他目的,以及在執行所有標準或預期分析之後。否則,該等樣本/樣品將被丟棄,因為收集樣本的個體不再有其它的臨床需求(參見EN ISO 20916:2024: 第3.25項《遺留樣品》)。
註34:
l 參見EN ISO
20916:2024: 第3.47項,《樣本
specimen》 用於檢查、研究或分析一個或多個數量或特徵,以確定整體特徵的體液或組織的離散部分。
l
參見EN ISO 20916:2024: 第3.42項,《樣品 sample》從樣本中取出的一個或多個代表性部分,用於檢查/檢驗。
遺留樣品可以包括過去收集並從儲存庫(例如:人體組織儲存庫、商業供應商收集儲藏處)獲得的樣本或樣品(參見EN ISO 20916:2024: 第3.6項)。
如果臨床上需要樣品,例如:用於介入型性能研究時,則該等樣品不能被視為遺留樣品。
31.
當僅將遺留樣品用於性能研究時,提交要求是什麼?
如果臨床需要樣品,例如用於介入性能研究時,則不能將其視為遺留樣品(請參閱問題30)。
根據IVDR第58(2)條,僅使用遺留樣品進行伴隨診斷的性能研究,需要發出通知。
當遺留樣品用於非伴隨診斷性能研究時(例如:由於作為性能研究一部分的額外檢查,受試者面臨其他風險的性能研究,見第 58(1)(c) 條),可能會出現IVDR第58(1) (c) 條的情況。如果研究符合第58(1) (c) 條,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此外,當遺留樣品用於性能研究時,需要根據 IVDR 第 70(1)條發出通知,以便在其預期目的範圍內進一步評鑑帶有 CE 標誌的器材,而該研究涉及使受試者接受額外程序,該等程序是繁瑣的或侵入性的。
可以查閱該指引的「附錄 I」,以了解法規途徑的整體概要。
提請注意,當遺留樣品用於性能研究時,則適用第 57 條,包括需要遵守適用的資料保護法規,並且需要檢查係稱成員國的國家對申請者關於倫理考量的要求。
32.
關於第70(1)條,繁瑣(burdensome)是什麼意思?
其他程序帶有的繁瑣情況,可能包括各種不同的干預措施。此類措施可能包括會導致疼痛、不適、恐懼、潛在風險或併發症/副作用、攪亂生活、個人活動受到干擾或其他不愉快經歷的程序。多半是從承受作用者的角度以決定之。
隨著時間的推移,對什麼才會被認為是《繁瑣》的理解預計會逐漸發展成熟。鼓勵贊助者記錄他們的評鑑內容,說明臨床性能研究計劃 (CPSP) 施加的額外程序是否被認為是繁瑣的,並在適當的情況下聯繫成員國的相關主管機關或倫理委員會,討論贊助者尚未能確定的情況。
(未完,見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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