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前篇)
33.
IVDR 第 70(1) 條和第 70(2) 條提到帶有 CE 標誌的器材。這是否包括根據 IVD 指令獲得 CE 標誌的 IVDs?
是。第 70(1) 條和第 70(2) 條的規定適用於根據 IVDD 或 IVDR 獲得 CE 標誌的 IVD。
註35:前提是「舊有器材 legacy devices」(先前在 IVDD 下獲得 CE 標記的器材)已按照過渡性規定正式放入歐盟市場。
34.
第 58(1) 條和第 58(2) 條是否適用於在其預期目的範圍內使用帶有 CE 標誌的 IVD 的性能研究?
不可以,第 58(1) 條和第 58(2) 條僅適用於未獲得 CE 標誌的體外診斷器材或超出其預期用途使用的帶有 CE 標誌的體外診斷器材。在其預期目的範圍內進行的體外診斷器材的性能研究受到第 70(1) 條的規範,並可以滿足通知的前提條件「註36:如果性能研究將涉及讓受試者接受在器材正常使用條件下執行的程序之外的程序,並且該等附加程序是侵入性的或繁瑣的)。該等性能研究不必遵守第 58條中「某些性能研究的額外要求」的其他義務,例如「授權」。在任何情況下,他們仍必須遵守第 57 條中陳述的涉及性能研究的一般要求。
申請/通知
35.
在 EUDAMED 發揮作用之前,性能研究的識別號碼(identification number)是什麼?
在 EUDAMED 中缺乏性能研究功能的情況下,CIV-ID (有時寫為PS-ID,意指「供性能研究之用」,係由主管機關使用舊資料庫 Eudamed2 產出之)應用作歐盟範圍內的單一識別號(參見:MDCG 2022-12– 在 Eudamed 完全發揮作用之前,關於協調行政實務和替代技術解決方案的指引,係適用關於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的法規 (EU) 2017/746)。
在用於性能研究的 EUDAMED 模組發揮作用之前,主管機關也可以使用成員國國家發出的識別號碼。
36.
性能研究申請中應包含哪些文件?
根據 IVDR 第 66(1) 條,每份性能研究申請必須附有附錄 XIII 第 2節「註37:即附錄 XIII IVDR 第 2.3.2
節中規定的性能研究計劃)和第 3 節、以及附錄 XIV 中提及的文件。
MDCG 2022-19 關於性能研究申請/通知文件的指引,包含一系列性能研究申請/通知文件,該等文件旨在支持與 IVDR 相關的性能研究程序。此外,有必要查看進行性能研究的成員國國家相關主管機關的網站,以了解有關申請內容的該成員國國家要求。
有關某些所需文件的內容,可以在 ISO 20916:2024 的附錄中找到其他指引。
可能尚須提供額外的證明文件,以舉證符合適用的要求,並提供有關擬議研究和性能研究器材的充分資訊,以便評鑑人員做出決定。
37.
績效評估計劃是否需要包含在性能研究的申請中?
不。IVDR 不要求在申請中包含績效評估計劃 (Performance Evaluation Plan, PEP)。然而,該計劃(PEP) 提供了產品開發的有用概述,以及當前的性能研究如何有助於收集分析和/或臨床證據。若主管機關索取該計劃(PEP),則應予提供。
38.
僅使用遺留樣品的伴隨診斷性能研究通知中應包含哪些文件(IVDR 第 58(2) 條)?
由於 IVDR 沒有具體說明第 58 條第 2 款要求的通知的任何細節,因此贊助者有必要向成員國國家的主管機關洽詢及比對須包括哪些文件。
39.
用於支持性能研究符合
GSPR 的資料是否需要與 IVDR
附錄 II(用於符合性評鑑)中描述的技術文件中包含的資料相同?
不需要,不需要完整的技術文件;然而,必須記錄對 IVDR 附錄 I 中 GSPR 的滿足之情況,以記錄到適合性能研究中計劃使用的水準「註38:需要較少資料的一個例子,可能是在性能研究期間僅在特定溫度限制內使用/儲存/運輸 IVD 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以資料支持係稱試劑在該計劃給等溫度之外的穩定性)。
若主管機關索取滿足相關GSPR的資料,須提供證明遵守相關GSPR的完整資料,配合佐證的各式報告「註39:參見IVDR附錄XIV第一章4(6)項)。
前述資料及配合佐證的各式報告是製造商簽署性能研究符合聲明的基礎憑證,製造商須簽署滿足GSPR 的聲明,得予排除性能研究的相關部分「註40:參見IVDR附錄XIV第一章4(1)項)。
該文件須整體敘述哪些 GSPR 適用於係稱器材、哪些已經有客觀證據處理之、哪些將由擬議的研究獲得預期結果。
40.
關於列出係稱器材的技術和功能特性的要求,指明性能研究涵蓋的各種項目,(審核與評鑑單位)期望包括何等事項?
為了滿足在臨床性能研究計劃 (CPSP)「註41:參見IVDR附錄VIII, 第2.3.2(aa)項) 中呈現此等資訊的要求,預計將以表格形式呈現用於性能研究的器材的相關產品特徵,並指明相關產品規格和賦予預期的臨床結果。
須說明每個特徵是否與器材的安全性或性能有關。預期的臨床性能結果須根據性能研究終點予以配置。
41.
是否可能得以在一項性能研究中使用多個器材執行性能研究?
是的,可以在同一項性能研究計劃中評鑑多個器材進行性能研究。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用於性能研究的器材都須通過複製和填寫表格中與器材資訊相關的部分包含在申請表中「註42:參見MDCG 2022-19指引)。此外,根據 IVDR 附錄 XIV 第一章伴隨申請資料隨附的器材相關文件(例如第 2
節的研究者手冊和第 4.1 節的聲明)需要涵蓋用於性能研究的所有器材「註43:在某些情況下,數個器材的資料檔案可以合併,而某些資料檔案更適合為每個器材單獨提供;例如,贊助者發行的一份研究者手冊涵蓋了兩種器材一起使用,並提供了每種器材的足夠詳細資訊,而符合性聲明可能是兩份單獨的文件,每種器材各自一份,並由承擔該特定器材責任的相關單位簽署之)。
如果不可能/不適宜將用於性能研究的所有不同器材納入一個性能研究計劃中,則宜於將其拆分為各自的性能研究。
42.
依第58(2)條或第70條規定,應申請或通知之性能研究,且在不同國家採集與分析的事項,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何等資料之相關規定?
需要申請或通知事項如下:
·
所有包含係稱對象的歐盟成員國
·
所有參與和涉及的歐盟成員國且僅使用遺留樣品進行伴隨診斷的性能研究(根據第 58(2) 條通知,無論樣本是來自歐盟成員國還是非歐盟國家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無須根據IVDR提出申請或通知。
43.
當該等成員國沒有進行分析工作時,是否需要將使用說明書翻譯成將從成員國中招聘患者的所有成員國的語言?
使用說明書 (IFU) 的翻譯要求受限於歐盟成員國的國家法規管轄,應與每個涉及的歐盟成員國確認。雖然國家法規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確保參與研究的所有使用者都能理解 使用說明書 (IFU)係至關重要,特別是對於符合臨床性能研究計劃 (CPSP)的處理、預分析和操作步驟。這可能意味著,即使分析是在其他地方進行的,進行樣本採集的成員國也需要翻譯,以確保當地現場工作人員的理解。在這種情況下,部分翻譯IFU
相關部分可能亦屬可行選項之一。建議與每個成員國的法規進行核查,以確認是否需要對 IFU 進行完整或部分翻譯。無論成員國國家法規如何要求,對製造商 IFU 的理解都是性能研究的重要方面之一,並且正在調查的IVD醫療器材應根據臨床性能研究計劃 (CPSP)和IFU使用。此點亦涉及樣品的前期分析階段和前處理過程。因此,研究者手冊(IB)應包含製造商的安裝、維護、維持衛生標準和使用方式的說明,包括儲存和處理要求,以及在此類資訊可獲得的範圍內,標籤上應放置的資訊,以及放入市場時隨著器材提供的
IFU。此外,研究者手冊(IB)應包含與所需任何相關訓練相關的資訊「註44:參見IVDR附錄XIV第1章第2.2節)。
IFU
可以劃分為若干個部分,每個部分描述器材規劃使用的程序之若干個步驟;描述如何正確獲得、準備和儲存樣本,以使樣本適合預期分析的部分,對於採樣地點尤其重要,並且資訊必須適合此項過程的需要。
提請注意,對於使用屬於自我測試或近患者測試的器材之性能研究,提供給使用者的資訊須易於理解,並以向使用者或患者提供器材的成員國國家既定的官方歐盟語言提供之。查證製造商
IFU 的全面性和可使用性是該等研究的重要考量面向之一。
性能研究的時間表考量
44.
如果不同的成員國參與樣本採集和分析,何時可以開始性能研究?
只有當該成員國內至少有一個收集點獲得相關授權時「註45:亦須包括未導致負面意見的倫理審查(依據IVDR第 58(3) 條和第 58(5)(b) 項)結果),該研究才能在該成員國開始 。此外,為確保受試者不會過度曝露於與樣本採集相關的風險,贊助者必須確保分析地點已準備就緒。
45.
哪個日期被視為性能研究的開始日期?
通常,開始日期被認為是成員國性能研究的第一個招聘的活動。招聘的第一個活動須由贊助者指定,例如,可以在第一個站點啟動性能研究的日期或發布第一個特定研究的廣告的日期。在任何情況下,性能研究都不能早於獲得授權日期(或PMPF研究和僅使用遺留樣品的伴隨診斷的性能研究通知的開始日期)、或不遲於招聘開始日期為啟始日。性能研究的開始日期須在性能研究計劃中描述。對於僅使用遺留樣品的性能研究,開始日期可能對應於第一個樣品的分析日期。
46.
性能研究通知書是否需要在研究開始前獲得主管機關的「授權」或「承認」?
IVDR
不要求第 58(2) 條和第 70(1) 條中提到的通知在研究開始前獲得成員國的授權。相反,只要遵守第70(1) 條的 30天期限,主管機關確認收到就足以進行,但不是必需的(惟須檢查成員國的國家要求)即可繼續進行。這與根據第
66 條申請性能研究形成鮮明對比,後者應獲得成員國的明確授權。
提請注意,對於根據IVDR第 70(1) 條進行的性能研究,適用第 58(5) 條(b) 至(l) 點和(p) 點,其中包括倫理委員會的倫理審查過程。
重大修改 Substantial Modifications
47.
如何定義某一項目屬於《重大修改substantial modification》?
對性能研究的重大修改是對性能研究的更改,可能會對受試者的安全、健康或權利,或對研究生成的資料之穩健性或可靠性產生重大衝擊。修改IVD
或性能研究計劃、研究主持人手冊(IB)、受試者資訊表和其他性能研究文件,可能被視為(也可能不被視為)重大修改,具體取決於它們是否符合上述定義。
贊助者還須考慮下述事實,即某些修改可能會衝擊性能研究的設計或科學結果,以至於可能需要啟動新的性能研究。
通知重大修改的程序在 IVDR 第 71 條中做出相關描述。可能被解釋為重大修改的非詳盡清單可在該指引的附錄 II 中找到:《可能被視為重大修改的非詳盡清單》。
贊助者有責任確定是否屬於《重大修改》。但贊助者不確定某項變更對性能研究之衝擊時,得事先洽詢國家主管機關。
48.
贊助者何時可以提交重大修改通知?
一旦允許根據 IVDR 開始性能研究,即可根據 IVDR 第 71 條提交計劃《重大修改》的通知。此外,在評估已提交的《重大修改》仍在進行中時,不建議提交《重大修改》。考慮是否適用於性能研究之變更過的成員國的國家程序也很重要。
在某些情況下,在申請或通知流程完成之前提交對先前提交的研究文件之更改事項(附帶已變更的版本管制)可能是可以接受的。該等變更不會被視為重大修改。以這種方式進行變更尚需與相關主管機關達成一致。
49.
對器材進行性能研究的更改是否被視為對性能研究的重大修改,或者是否會導致提交新的性能研究申請?
一般來說,對性能研究器材的更改是對性能研究的重大修改。例如:對係稱器材的更改會改變風險狀況或增加新風險,可能會對參與受試者的安全、健康或權利產生重大衝擊,因此是《重大修改》。對器材進行性能研究的一些修改若是本質上涵蓋相當廣泛範圍,則應終止正在進行的性能研究並申請新的性能研究。對器材進行修改,改變性能研究設計的適用性,為器材的安全性、性能或臨床受益提供證據,可能會導致該項修改遭到拒絕,並且可能需要提交新的性能研究申請。
(未完,見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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