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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根據IVDR第71(1)條,如果贊助者打算對性能研究進行修改,贊助者必須在「一週」內通知成員國。這個「一週」從哪個時間點開始?
「一週」的期限由相關文件(例如:性能研究計劃、研究者手冊(IB)、受試者資料表和受試者知情同意書)以更新版本發出之日起計算。
常理上認知情況,對臨床性能研究計劃 (CPSP)的更改可能需要對其他文件(例如:受試者資訊)進行後續更改,並且該等更改可能會在不同的日期進行。此類更改可以在最後一份受影響文件發布時一起收集並提交,但提請注意,在
IVDR 第 71 條的截止日期到期或主管機關和/或倫理委員會發出授權書之前,才能對性能研究進行重大修改,若是根據成員國的國家規定要求時。
51.        
贊助者能否在通知成員國之日起
38 天後開始實施重大修改?
是的,如果贊助者在 38 個日曆天後仍未收到成員國的消息,則可以實施重大修改,前提是該成員國的倫理委員會尚未就重大修改發表負面意見。這
38 天的期限從所有具有明確可識別變更的相關文件全部提交後開始,成員國可以再延長 7 個日曆天,以便向專家諮詢。如果正在進行此類諮詢,成員國將通知提案國。如果成員國已授權進行重大修改,則可以更快地實施該項重大修改。
如果成員國已發送資訊請求,則根據國家規定,只要成員國尚未收到附加資訊,就可能會停止時間計算。
此外,贊助者需要確保在需要時向主管機關和倫理委員會提交與重大修改相關的更新文件。提請注意,可能有成員國的國家法規,例如:向倫理委員會通知重大修改和等待後者予以審查。
一旦特定成員國授權進行重大修改,即使其他成員國尚未給予授權,該重大修改也可以在該國實施。
52.        
是否有必要向主管機關宣布僅使用遺留樣品進行伴隨診斷的性能研究的重大修改?
不。第 58(2) 條規定,第 58(1) 條不適用於涉及僅使用遺留樣品的伴隨診斷的性能研究。由於第 58(1) 條提到性能研究必須滿足多項要求,包括根據第 58(1) 條和第 59—77 條的設計、授權、進行、記錄和報告的要求,這不適用於僅使用遺留樣品進行伴隨診斷的性能研究。因此,第 71 條關於「對性能研究進行重大修改」的要求,不適用於涉及僅使用遺留樣品的伴隨診斷的性能研究。
53. 哪些通知要求適用於非重大修改?IVDR 第 71 條未陳述贊助者或主管機關宜如何處理非重大修改。一旦 EUDAMED 可用,贊助者應根據 IVDR 第 66(2) 條保持資料庫中的資訊在最新狀態。然而,在沒有EUDAMED的情況下,成員國尚未協調各成員國的管理方式,因此有必要查看成員國的國家要求。
54.        
如果聯合研究中有共同的
CTR/IVDR 文件(例如:受試者知情同意書)並進行了修改,則必須透過兩種法規途徑提交此更新文件?
根據修改的性質,根據 IVDR(見問題47)和/或 CTR,它可能被視為重大修改。
對聯合研究的要素或聯合研究的文件進行修改,如果不太可能對受試者的安全、健康或權利,或對資料的穩健性或可靠性產生重大衝擊,則可能不需要通知有關性能研究的重大修改。示例可能包括:
- 倫理委員會在審查藥品臨床試驗申請期間要求修改知情同意書,僅涉及解釋藥品給藥的風險。
- 試驗用藥品檔案或研究主持人藥品手冊的修改,與性能研究及根據體外診斷結果所作的治療決定無關。
- 修改臨床試驗方案,以增加與器材性能無關的額外試驗訪問、評估和/或釐清資格標準。
如果修改僅涉及正在調查的藥品,並且不影響性能研究,則無需將其通知並評估為平行於性能研究的重大修改。一些成員國要求為性能研究提供更新文件的副本作為記錄(即此類事項得視為非重大修改)。
關於在根據 CTR 和 IVDR 同時通過協調評估程序和涉及的倫理委員會數量進行重大修改時簡化流程的可能性,成員國對此應用了不同的解決方案。成員國的國家法規差異主要與主管機關層級的組織以及成員國如何設立與藥品和器材法規相關的倫理委員會有關。
Appendix I: IVDR 下的性能研究 – 法規途徑
Appendix II: 可能被視為重大修改的非詳盡清單。
與性能研究計劃或受試者資訊相關的修改
1.    更改/添加主要或次要終點;
2.    對主要終點使用新的量測模式;
3.    可能對統計分析或受益—風險評鑑產生重大衝擊的性能研究設計變更;
4.    性能研究終點定義上的變化;
5.    修改試驗期間及/或受試者追蹤;
6.    對採取樣品及其製備的修改。例如:方法(全血/血清/血漿/刺破手指尖血、其他試管添加劑、固定溶液、儲存條件等);
7.    預定受試者訪問次數的變化;
8.    診斷或其他評鑑程序的變更,可能對受試者的安全性或執行研究中收集的臨床資料的科學價值產生重大影響;
9.    資料監督委員會之變更,可能影響安全評估等,或委員會之獨立性及公正性等;
10. 增補需要納入性能研究的受試者數量,無論是由於樣品量計算的調整,還是由於意外中止比率增加而維持先前定義的樣品量計算;
11. 增加初始性能研究計劃中未計劃的中期分析;
12. 刪除中期分析;
13. 受試者資訊表和受試者知情同意書的內容變更,或提供給受試者的其他資訊;
14. 如果納入或排除準則可能對受試者的安全性、或執行研究中收集的臨床資料的科學價值產生重大衝擊,則變更納入或排除準則。
與性能研究的受益—風險相關的修改
15. 可能衝擊效益/風險評估的新技術或臨床資料;
16. 吊銷或暫停符合性評鑑證書、或其他與用作校正液(校正器)、或管制用於性能研究的器材臨床性能或性能特徵的控制相關的證書。
與使用器材進行性能研究或器材本身相關的修改
17. 修改用於性能研究的器材的測試模式(程序、技術或使用說明的修改事項);
18. 研究主持人訓練的類型和/或持續時間;
19. 器材標籤或 使用說明書(IFU) 的變更;
20. 器材預期目途之變更;
21. 風險管理計劃的變更可能衝擊性能研究的受益—風險;
22. 器材軟體或韌體的變更。
其他
23. 更換贊助者或贊助者的法定代表人;
24. 變更/新增臨床研究地點;
25. 更換製造商;
26. 新保險單「註46:保險單的續期被視為非重大修改,而具有新保單和/或條件的新保險憑證被視為重大修改);
27. 支付給受試者和/或研究主持人/研究中心之補償的變更事宜;
28. 變更/新增研究主持人。
製造過程
29. 製造地點、製造過程的修改,包括:供應鏈的變化(例如:抗體、人類或動物源性供應商的材料或其來源等)、原料、試劑配方、儲存容器(如:管、板、小瓶)的材料和塗層、生產數量、滅菌方法、滅菌過程或包裝。
(本篇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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