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5日 星期二

歐盟醫療器材臨床評估指引(十之二)

(見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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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縮略語


6.0臨床評估的一般原則
6.1什麼是臨床評估﹖

臨床評估是一個健全的方法論和持續過程,以收集、評價和分析關於某臺醫療器材的臨床資料,並分析是否有足夠的臨床證據,當按照器材製造商的使用說明書使用時,足以佐證符合安全與性能相關的基本要求。

在無需使用說明書的例外情況下,則考慮一般公認的使用方式進行收集,評價和分析工作。

臨床評估要求適用於所有風險分級的醫療器材。該等評估應適用於係稱器材、特定性能,及其預期目的。

應明確陳述利益與風險,例如:性質、概率、涵蓋範圍、持續期間和頻率。核心議題是適宜地決定預期目標群體和醫學適應症的利益/風險剖繪,與展現基于係稱醫學領域目前知識和現有技術水準佐證該等剖繪的可接受性。

臨床評估是製造商的責任,臨床評估報告是醫療器材技術文件的一個組成要素。

凡須符合歐盟醫療器材指令,評估事項包括

·         臨床評估著重於基本要求相關節次:

o   AIMDD主動植入式醫療器材指令)附錄11, 2, 5節,或

o   MDD醫療器材指令)附錄一第1, 3, 6

參見附錄A7:臨床評估資料分析—符合特定基本要求

·         評估方式應遵守規定的方法和穩健程序,參見

o   AIMDD(主動植入式醫療器材指令)附錄7

o   MDD醫療器材指令)附錄十

·         若是以臨床資料展現符合基本要求未盡適宜,須提供適宜佐證說明資料。佐證說明資料係包括在臨床評估報告中,遵循內容為

o   AIMDD(主動植入式醫療器材指令)附錄71.5

o   MDD(醫療器材指令)附錄十第1.1d

僅當達到以下事項,方可視為符合基本要求:

·         製造商提供的資訊文件,(如:標籤、使用說明書、市場推廣資料、製造商提供的器材隨附文件《且陳述所有醫療症狀》等);

·         臨床評估(臨床評估時使用的醫療器材描述,臨床評估報告的其它內容);

·         既有的臨床資料,(如:臨床調查結果、發表文獻、上市後監督研究等)。

評估人員尤其須著重下述事項,若是下述事項有足夠的臨床證據適宜地支持:

·         製造商提供隨附文件中描述器材的預期使用目的,包括例如所有醫學癓狀;

·         製造商提供隨附文件中描述器材的臨床性能及利益,包括任何其所宣稱的產品性能及安全;

·         製造商提供資訊中描述風險規避和緩解措施,包括如:陳述剩餘風險、禁忌症候、防範措施、警告、應對非預期狀況的處理方式;

·         器材的預期使用對象的可用性,和製造商提供給預期使用對象的資料之適宜程度,包括(若適用時)一般人或殘障人士;

·         目標群體的使用說明,包括如:妊娠期婦女、幼童群體。

6.2 何時開始進行臨床評估﹖為什麼臨床評估很重要﹖

臨床評估是在醫療器材的整個生命週期皆須持續進行的過程。

通常臨床評估是在醫療器材開發階段進行之,以識別放入市場前需要的資料。首次申請CE標示符合評鑑過程時必須執行臨床評估,後續亦須主動地更新。

臨床評估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臨床評估可以確保當評估醫療器材的安全與性能時,具備足夠的臨床證據,涵蓋市場上醫療器材的整個生命期。持續地進行臨床評估,使製造商可以提供醫療器材整個生命期符合基本要求的臨床證據給主管機關與公告機構,例如:為保持CE標示,上市後監督或是監督程序的遵循和達到報告要求。

6.2.1為開發醫療器材進行臨床評估

前期市場研究和開發須以臨床評估和風險管理引導在先;通常是製造商進行臨床評估,以供:

·         須定義器材的臨床安全和臨床性能相關需求;

·         若是可能實質相等於某個既有器材,評估是否可獲得該器材的臨床資料和決定實質相等性;更多資訊見附錄A1:展現實質相等性;

·         進行差距分析,設定係稱器材需要產生何種資料供作評估,是否要進行臨床調查;若是有需要做臨床調查,定義研究設計;更多資訊見附錄A10:分析臨床資料;和附錄A2:何時須補充進行附加臨床調查;

當初次的臨床評估識別出臨床調查需要回答的問題後,通常在開始任何臨床調查前應先啟動臨床評估過程。(參見EN ISO 14155標準關於規劃臨床調查及產出文件。)

6.2.2 為初次貼附CE標示進行臨床評估

進行CE標示符合性評鑑過程前應執行臨床評估,然後才可以將醫療器材放入市場。此中目的係為:
  • 紀錄已具備充分臨床證據以展現與臨床性能和臨床安全相關的基本要求之符合性;
  • 識別需要在上市後監督(PMS)階段須著重的系統性面向,如:醫療器材指令要求的上市後臨床追蹤研究(PMCF studies)。通常此等面向包括估計剩餘風險和未得到答案的問題之不確定性,如罕見併發症、長期性能的不確定性、廣泛使用時的安全等。

6.2.3 更新臨床評估

a.更新頻率

製造商須定義和佐證說明更新頻率,並主動予以更新;

當進行更新時,製造商須考慮以下事項:

·         器材是否帶有重大風險﹖

如:基於設計、材料、零件、侵入程度、臨床程序、高風險解剖部位、高風險目標群體(如:兒科、老年人)、疾病的嚴重度或治療過程的挑戰性。

·         器材是否已合宜妥善,考慮以下事項:

ü  創新性;

ü  係稱器材的臨床科學、材料科學或其它科學的相關變化;

ü  器材臨床性能與臨床安全評估的當前信任水準,製造商須考慮以下事項:

n  由臨床調查、上市後臨床追蹤(PMCF)研究、登錄研究與其它系統研究獲得的資料,包括使用的器材數量(若該種使用方式代表著市場上使用的方式,結果須足以代表現今的情況);

n  市場上迄今為止使用該器材的數量,及預期在警戒系統中通報的比率;

·         是否有風險及不確定項目或未能回答的問題,由中期或長期來看,會影響通報的頻率;

·         設計變更和製造程序變更(若有之時);

主動地更新臨床評估:

·         當製造商從上市後監督(PMS)收到新的資訊顯示潛在地有需要變更目前評估的內容,

·         若未收到此等資訊,則

ü  如果器材帶有顯著風險、或者尚未妥善,至少每年一次,或

ü  如果器材未帶有重大風險,且已經妥善,則每二至五年一次,並提供佐證說明;

若需要公告機構介入時,更新事項通常會和公告機構協調,通常會配合年度追蹤稽核時程,及證書更新時的時程;

b.更新臨床評估時的一般考慮事項

按照要求,製造商須實施和維持上市後監督(PMS)系統,定期地監督器材的臨床性能與臨床安全,屬於製造商的品質管理系統的一部分(參見AIMDD, 附錄2, 4 & 5; MDD附錄II, IV, V, VI & VII),該上市後監督的範圍與性質,須適宜於器材及其預期目的。

上市後監督(PMS)通常會產生新的資料,如:安全性報告、已發表文獻的結果、登錄研究、上市後臨床追蹤(PMCF)研究,及其它相關於器材使用的資料,該等資料須予以評估其中的資訊,評估可能潛在地變更利益/風險剖繪,以及器材的臨床性能與臨床安全。此等資料係要求及時地納入臨床評估過程。

按照指令要求(見MDD附錄X, 1.1c),必須主動地更新臨床評估及臨床評估報告,以納入從上市後監督過程獲得的資料。當更新臨床評估時,評估人員須查證以下事項:
  • 若利益/風險剖繪,不期望的副作用(無論是既知的或新出現的),及風險緩解措施,但仍然:
    • 與高水準地保護健康和安全相容,且依據現有知識與現今科技水準,係可以接受的;
    • 在係稱器材製造商提供的隨附文件裡適當地處理;
    • 在係稱器材製造商提供的上市後監督(PMS)計劃裡正確地處理;
  • 若既有之宣稱事宜仍然可以具備充分佐證說明,
  • 若製造商欲做出使用上新的宣稱事宜亦可以提供充分佐證說明。
當臨床評估要求從上市後監督(PMS)活動得到資料,從而產出新資訊必須納入上市後監督(PMS)及風險管理過程。臨床評估可能導致改變製造商的風險管理文件,使用說明(IFU)及上市後監督活動(PMS)。

若製造商獲致的結論是,沒有足夠臨床證據以展現宣稱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製造商須做以下事項:
  • 停止將該器材放入市場,直到回復符合狀態;及
  • 採取必要的矯正及預防措施。

6.3 如何執行臨床評估?

臨床評估是基於全面分析係稱器材臨床預期使用,由前期到上市後階段獲得的臨床資料,包括臨床性能資料和臨床安全資料。

此分為若干分項階段進行臨床評估:

  • 階段0:設定臨床評估範圍、計畫(亦稱為範圍界定與臨床評估計畫)
  • 階段1:識別相關資料;
  • 階段2:評價每份個別資料集,考慮其中的科學有效性、相關聯程度與權重;
  • 階段3:分析資料,並從而做出下列結論;
    • 符合基本要求(包括MDD的ER1, ER3, ER6)的器材性能和安全要求,包括利益/風險剖繪,
    • 製造商提供隨附資料中的資訊,包括製造商預計會提供的:標籤、使用說明書、可獲得之廣告文宣,及隨附資料;
    • 未獲得答案之問題或不確定事項的剩餘風險,包括罕見併發症、長期效應、普遍使用時的安全考量;此等項目是否足以為CE標示驗證過程得予接受,及是否須在上市後監督(PMS)階段予以處理;
  • 階段4:臨床評估報告定稿
臨床評估報告總結和匯總地評估所有在技術文件及其他部分記載或引用的相關臨床資料。臨床評估報告和相關的臨床資料構成符合性評鑑的臨床證據。

每個分項階段都被涵蓋在該指引下述不同的章節(見下圖)。臨床評的過程期間中的各個階段往往互相迭代。事實上,評價和分析階段可能會發現新的資訊,並提出新的問題,有必要擴大評估範圍,細化臨床評估計畫,並檢索,評價和分析附加的資料。


圖:臨床評估階段,參照到該指引各章節和附錄

6.4由誰執行臨床評估?

臨床評估應當由具備專業適任性的個人或團隊執行之。
製造商須採取以下考量面向:
  • 製造商訂定對評估人員的要求,配合係稱評估器材性質、臨床性能和風險;
  • 製造商須足以佐證說明挑選評估人員,展現評估人員的資格及經驗的紀錄,並提供每個評估人員的利益衝突聲明文件;
  • 基於一般原則,評估人員須具備下列知識:
    • 研究方法學,包括:臨床調查設計與生物統計學;
    • 資訊管理,如:科學背景或圖書館學資格,相關資料庫經驗,如:Embase及MEDLINE;
    • 法規要求;及
    • 醫學寫作,如:研究所畢業後在相關科學或藥學經驗,醫學文獻撰寫訓練與經驗、系統性審查及臨床資料評價型任務。
  • 針對調查中的特定器材,評估人員須額外展現下列知識範疇:
    • 該器材技術與應用方式;
    • 預期由該器材診斷或管理的症狀的診斷或管理經驗,替代療法,治療標準和技術的專業知識,如:特定醫學科別的臨床專家經驗;
  • 評估人員須具備相關領域的下列訓練和經驗:
    • 相關領域的高等教育及5年的文件化紀錄之專業經驗,或
    • 若未具備該項工作的特定學位,則須有10年文件化紀錄之專業經驗。
不排除在某些情況時,評估人員的專業能力程度低於或不同於上述事項,則應將之記錄並詳細地佐證說明。

(未完,見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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