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6日 星期五

歐盟醫療器材後市場監督指引概要(三之一)

楔子

歐盟醫療器材協調小組(MDCG)在2025年12月,發佈MDCG 2025-10指引,直面處理醫療器材及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的後市場監督(PMS)的實務運作要求,提供完整過程的實務運作指引

伴隨歐盟醫療器材條例MDR(EU 2017/745)和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條例IVDR(EU 2017/746)的重要指引,該份指引為製造商建立合規且高效率整合的後市場監督(PMS)系統提供了全面指引,直接關係到醫療器材在歐盟市場的持續符合法規與安全性。本文將從核心架構、關鍵要求、實務運作要點三個面向,概略地拆解此份指引的關鍵內容。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聲明。CC BY-SA 4。0。
(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1. 指引核心提示:後市場監督(PMS)是醫療器材條例的《無可推諉責任》

在歐盟醫療器材監督系統中,後市場監督(PMS)絕非產品放入市場後的「追加事項」,而是貫穿產品全生命週期的核心義務。MDRIVDR條例明確要求,製造商必須將後市場監督(PMS)系統納入品質管理系統(QMS通過系統性、前瞻性的監督過程,確保醫療器材在實際現場使用時的安全性、品質和性能持續符合法規要求。

該指引的核心目標如下示:

  • 明確後市場監督(PMS)系統的建構準則,以便製造商知道「該準備什麼」
  • 規範後市場監督(PMS)計畫的制定事項,明確「如何做好規劃」
  • 細化後市場監督(PMS)的核心活動過程,指引「如何徹底執行」
  • 收集的後市場監督(PMS)資料須有效利用,指引「考量器材風險再分級」、「CAPA」、「促成透明性」
  • 釐清後市場監督(PMS)與品質管理系統(QMS)與各種關鍵事項的連結與協調互助功能,確保監督運作搭配管理系統的全過程閉環運作

提示:

  • 品質管理系統(QMS)參見MDR & IVDR 第10(9)條;
  • 後市場監督(PMS)參見MDR & IVDR 第10(10)條;
  • 將PMS整合到QMS,參見MDR 第83(1)條,IVDR第78(1)條;
另參見歐盟市場監督條例(EU) 2019/1020(另文介紹),提供市場監督基礎架構與數位化資訊傳遞系統,全天候普及歐盟的運作方式,將使違犯法規的產品無所遁形。

提請注意,歐盟的MDCG指引雖然未有直接法律約束力,但凝聚歐盟各成員國及執行委員會對後市場監督(PMS)的共識,是製造商應對監督查核與維持驗證的重要參考依據。

2. PMS系統核心架構:

從《計畫》到《措施》的完整過程

2.1 後市場監督(PMS)系統基礎要求:風險導向,全過程接力貫徹

後市場監督(PMS)系統的建立須遵循【風險相稱原則】,即高風險器材(如MDR III類植入式器材、IVDRD類體外診斷試劑)需建立嚴謹的監督流程,而低風險器材可適當簡化,但未能豁免製造商的必要義務。

所有製造商需履行的通用義務包括:

  • 資料管理功能:主動、系統地收集器材全生命週期內的品質、性能和安全資料
  • 決策支援功能:基於資料評估結果得出結論,制定並執行矯正/預防措施(CAPA)
  • 後市場監督(PMS)資料回饋技術文件更新、風險評鑑、臨床評估等品質管理過程;
  • 配合監督機構的警戒和市場監督工作。

對於定製型器材(CMD),該指引特別強調:即使MDR未明確要求將後市場監督(PMS)計畫納入特定文件,製造商仍需建立後市場監督(PMS)系統,記錄後生產階段的使用經驗,並按器材分類提交後市場監督(PMS)報告,或是定期安全更新報告(PSUR)

Figure 1:後市場監督(PMS)系統與品質管理系統(QMS)關聯圖

MDR架構下對定製器材的後市場監督(PMS)要求如示:

義務等同性:MDR83PMS要求同樣適用於定製器材(CMD)。

實施特殊性:

  • 造商需審查並記錄生產後階段獲得的經驗(包括PMCF資料),並實施必要矯正措施。
  • 應建立與臨床使用者的溝通管道以獲取回饋。
  • PMS義務可按具有相同預期用途、設計特徵的器材組實施。
  • 報告要求:
  • I類定製器材需按MDR第85條編制後市場監督(PMS)報告。
  • IIa、IIb及III類定製器材需按MDR86條編制定期安全更新報告(PSUR)

2.2 後市場監督(PMS)計畫

後市場監督(PMS)計畫是(MDR §84, IVDR §79) 後市場監督(PMS)系統的奠基文件,需在器材開發階段就協同制訂,以明確所須監督的範圍、方法和頻率。

製造商必須為每個器材或器材族制定後市場監督(PMS)計畫。

1:後市場監督(PMS)計畫必備要素(依據MDR/IVDR附錄III1(b)節)



指引要求後市場監督(PMS)計畫必須覆蓋以下關鍵要素:

該指引特別強調《前瞻性》原則:製造商不能僅被動等待訴怨或不良事件報告,而應主動通過使用者意見調查、文獻檢索、臨床資料收集等方式獲取後市場資訊。
(見續篇)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