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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領域三:一般產品領域的首次徵集 (First General Product
Categories Call)
- 指派進度: 歐盟執委會已發布了對以下特定領域的徵集意向階段 (Call for Expression of Interest),這是正式指派「歐盟測試設施」(UTF)的第一步:
- 建築產品
(Construction products)。
- 電磁相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物排放 (Pollutant emissions of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 效果確認: 上述領域的指派行為(預計在 2025 年底至 2026 年完成)將首次在貼附CE標誌產品的傳統式市場監督領域落實「歐盟測試設施」(UTF)機制,旨在解決這些領域複雜的法規要求和測試設備的高昂成本問題。
D) 領域四:人工智慧 (AI) 系統
- 指派進度:此係當前受到各界關注的領域。歐盟執委會正在執行 Digital Europe Programme (歐盟數位方案,DIGITAL-2024-AI-ACT-06-TESTAI)
前導措施 (Pilot Action),旨在為人工智慧法(AI Act)的實施準備未來的「歐盟測試設施」(UTF)概念、測試程序和實踐工具,確保創新AI系統在上市前能受到法規監督的環境下進行測試、查證和評估,滿足人工智慧法案(AI Act)的相關要求。
- 業務範圍:
- 該專案發展一套測試流程、工具與技術規範,能支持市場監督機構和AI系統開發商檢驗其技術能符合法規。
- 該專案特別針對中小企業與資源有限的公共機構,提供自我評估工具、法規遵循指南,以及個人化技術與法律支援,協助其AI產品符合歐盟新法規要求。
- 查證高風險人工智慧(AI)系統上市後是否符合人工智慧法(AI Act)的要求(如強固性、準確性)。
- 為人工智慧監督委員會(AI Board)
或市場監督機構提供獨立的技術或科學建議。
3.
效果確認:
該前導措施將為建立規模齊全的「人工智慧歐盟測試設施」(AI UTF)奠定基礎,乃將 (EU) 2019/1020 市場監督機制擴展到數位領域的關鍵步驟。
被指派為「歐盟測試設施」(UTF)的機構必須滿足極高的準則要求,以確保其公信力:
1.
獨立性 (Independence):
必須具備完全的法律和財務獨立性,以避免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
2.
認證標準 (Accreditation):
必須依據 EN ISO/IEC 17025
標準取得認證(或同等標準),證明其測試和校正的技術能力。
3.
專業知識 (Specialised Know-how):
具備在特定產品法規領域(如機械、無線電設備、AI 系統)頂尖、深入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4.
資料保密 (Data Confidentiality):
必須建立嚴格的資料保護機制,處理 市場監督機構(MSA)提供的敏感商業和調查資料。
5.
「歐盟測試設施」(UTF)的公信力來自於法定獨立性和嚴格的 ISO標準的驗證與認證要求。
l 市場監督機構(MSA)依賴「歐盟測試設施」(UTF)進行的產品安全各類測試,測試結果預期在歐盟行政程序和可能的法律訴訟中具有強大的證據價值 (Evidentiary Value)。
l 業界認可: 由於其專業性,UTF 逐漸成為歐盟市場監督的黃金標準,其測試方法和結果亦間接引導了行業的合規實踐。
指派「歐盟測試設施」(UTF)須經過嚴格的多階段流程:
1.
提名 (Nomination):
成員國或歐盟機構向歐盟執委會提名潛在的測試機構,並附上其能力證明、認證文件和測試範圍。
2.
評估 (Evaluation):
執委會委託外部專家或聯合研究中心
(JRC) 對被提名機構進行深入的技術性評鑑 (Technical Assessment),檢查其獨立性、技術能力和資源分配。
3.
透明度與協商 (Transparency):
評鑑結果必須與AdCo 行政合作組(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Groups相關產品法規的行政合作組)和其他成員國進行協商,以確保廣泛接受度。
4.
指派決定 (Designation Decision):
歐盟執委會最終通過實施法案
(Implementing Act) 正式指派該機構為特定法規和測試範圍的「歐盟測試設施」(UTF),並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佈名單。(見歐盟條例(EU) 2022/1267,指派「歐盟測試設施」(UTF)程序)
5.
定期審查 (Periodic Review):
被指派的「歐盟測試設施」(UTF)在指派期間仍需接受定期和不定期突然造訪的評鑑稽核 (Audit),確保其持續符合歐盟相關法規設定的高水準實務要求。
維持「歐盟測試設施」(UTF)機制的有效運作,以下資訊與資料的流通和管理至關重要:
1. 測試能力登記冊 (Testing
Capability Register):
l 內容: 詳細列出每個「歐盟測試設施」(UTF)所專長的產品類型、測試標準、可用的設備和技術人員數量。
l 用途: 供所有市場監督機構(MSA)查詢,以便準確匹配測試請求與「歐盟測試設施」(UTF)的能力。
2. 標準化測試協議 (Standardised
Testing Protocols):
l 由 AdCo 行政合作組協調,與「歐盟測試設施」(UTF)共同開發統一的產品採樣、測試和報告協議。
l 目的: 確保所有市場監督機構(MSA)送往測試及產品類別,係和「歐盟測試設施」(UTF)測試的過程和方法學保持一致性。
3. 性能與品質指標 (Performance
Metrics):
l 資料: 追蹤「歐盟測試設施」(UTF)的測試周轉時間 (Turnaround Time)、準確性、錯誤率和成本效率。
l 用途: 供歐盟執行委員會和市場監督機構(MSA)評估「歐盟測試設施」(UTF)的服務品質,並作為續期指派的依據。
4. ICSMS
與「歐盟測試設施」(UTF)的整合:
l 資料流: 必須確保市場監督機構(MSA)在 ICSMS 系統中發出的測試請求能直接、安全地傳輸到指定的「歐盟測試設施」(UTF)。俟其完成測試後,結果報告亦應直接上傳至 ICSMS 相關案件資料夾內。
l 目的: 確保測試資料與市場監督調查的無縫銜接和實時共享。
(7)成員國市場監督機構(MSAs):
|
市場監督(market surveillance)(見2019/1020第3(4)條) |
|
市場監督機構為確保產品符合適用歐盟調和法規所規定及保障該法規所涵蓋公共利益所採取的活動及措施。 |
|
市場監督機構(market surveillance authority)(見2019/1020第3(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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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成員國依第10條指定,負責在該成員國境內進行市場監督的機關。 |
指派市場監督機構及單一聯絡辦公室(見2019/1020第10條)
l 建立並執行有效的市場監督系統,包括市場監督機構及單一聯絡辦公室(single liaison office)。
l 成員國可指派一或多個市場監督機構,應通知歐盟及其他成員國,個別市場監督機構的專長領域及負責範圍;
l 單一聯絡辦公室係與歐盟及其他成員國聯絡的單一窗口,建立及推動貫徹該國市場監督策略,協調國家間市場監督措施;
l 配備足夠的資源和專業人員,以資有效執行前述職掌任務,包括網際網路線上與線下的產品市場監督。
l 行使抽樣檢查、風險評估、測試、發布警告、採取限制措施等執行法規的權力。
l 通過RAPEX/Safety Gate,
ICSMS等系統進行資訊交換。
成員國市場監督策略(見2019/1020第13條):
l 每個成員國必須制定國家市場監督策略,並(至少)每四年更新一次;
l 策略需確定重點監督領域(如高風險產品類型或特定威脅)、資源配置原則,以及各行政部門的協調與合作機制;
l 必須為聯合監督行動、資訊交流和快速回應機制提供明確流程;
l 該策略有助於成員國監督機構有效分配資源、應對市場中的合規風險,加強產品法規在歐盟內部的一致性執行。
以德國為例:
l 德國優先將兒童玩具、電子產品和醫療防護用品列入策略重點;
l 其國家策略中規定海關和產品安全機構的定期抽查流程,以及多部門合作機制;
l 當發現不符合或危險產品(如有害兒童玩具)時,相關機構會根據該策略迅速召回並通報歐盟執委會,實現快速且統一的監督回應。
歐盟範圍的實際應用:
l 依照第13條,所有成員國都需將各自的市場監督策略通報歐盟執委會,並在歐盟層級參與聯合執法行動,例如年度專項行動、針對高風險產品(如防護裝備)的統一執法;
l 成員國監督機構通過資訊共用、聯合抽查等形式協同作業,提升應對跨境產品安全隱患的能力;
該制度推動市場監督資源的合理調配,強化整個歐盟市場安全管制的一致性和高成效的應對作用。
(見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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