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檢討方式
5.1 經常性查核
聯邦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署的負責項目(參見GPSG第四章第十二條)係透過其研究委員會事先評估與使用產品有關而潛存的安全及健危害事項,並提出與推動各種建議事宜,從而降低該等危害事項。某些個案上該研究委員會亦配合主管機關針對個別產品進行危險性評估,則須將該產品的相關論點 (hinreichende Anhaltspunkte)儘量呈現,以評估是否有立即的危害抑或是嚴重到影響安全或健康的情形。評估的結果須通知該產品項目的主管機關,並經後者同意,通知將該產品引入歐洲市場的人仕。5.2 結構型檢討方式
德國的經濟及工作部負責成立(參見GPSG第四章第十三條)技術工作設備及消費性產品委員會(Ausschuss für technische Arbeitsmittel und Verbraucherprodukte),委員會成員限定不可超過21人,並須包括負責安全及健康的政府單位(含聯邦及各邦政府單位)﹑核發許可單位﹑法定意外產險協會﹑標準組織﹑商業業主協會﹑各產業商會﹑相關的協會等,最末一項例如製造商協會﹑消費者保護協會等皆屬之。該委員會的工作項目首重於就技術工作設備及消費性產品向聯邦政府提出建議;次則決定GPSG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第三節的標準與其他相關技術規範;再次則依GPSG第一章第三條第一款的法律規定以決定國家技術標準。
該委員會由經濟及工作部會同德國消費者保護﹑食品及農業部召開,並依既定委員會章程行事。德國相關主管安全及健康的聯邦層級和各邦層級的政府單位可要求參與該委員會的議事會議。
6. 監督機制
6.1 產品標示
產品符合規定後 (參見GPSG第一章第三條) ,製造商得以在其產品上明確地標示CE標示(見附錄圖1)(參見GPSG第二章第六條),或者在產品包裝上抑或產品隨附的文件上,從而正式宣稱其產品符合相關的歐洲指令。CE標示不得與其他型式的標示混用或造成混淆,亦不得加以模仿成近似的標示而引致誤會。CE標示須要清晰且持久地顯現在既定位置,以免隱匿資訊或肇致曖昧的訊息。產品上要獲得授權放置GS標示(Zuerkennung des GS-Zeichens),必須要由合格的查驗單位發給GS證書(Bescheinigung) (參見GPSG第二章第七條),而不是由製造商自行宣告,此點亦是GS標示與CE標示不同之處。生產有GS標示的產品,製造商須要事先提供產品以驗證符合相關技術規格要求,並且在整個量產的生產過程中確保符合驗證通過的產品規格;而且須容許查驗單位人員依法進行查驗行動。GS標示亦不得與其它的標示發生混淆。
6.2 證書與監督
由查驗單位發出的GS證書效期最多僅有五年(參見GPSG第二章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節),且查驗單位須每年檢查生產該項產品的工廠,以查驗生產的產品確實符合原先驗證過的產品。倘若發現產品並不符合原先驗證過的產品,或是違反GPSG的規定事項,則查驗單位應適度但及時地取消該項產品的GS證書,並通知該項產品的認可單位。除了上述的經常性管制措施外,查驗單位亦被要求不定期不定點地從市場上收集標示CE或GS的產品,並測試其符合標準的程度,以確認產品符合原先檢驗的產品。此類從市場上抽樣的範圍,並須包括可能誤用CE或GS標示的產品。由於市場上消費性產品種類繁多,CE或GS產品標示的方式會依所適用的指令或法律而有些微差異,或是並不適用於GPSG的產品卻標示了GS,或是標示的項目異於產品標準的規定內容。這些狀況都是可能誤用的情形,而須透過查驗單位由市場上收集並去函代理商或製造商矯正其行為。
查驗單位亦須定期接受主管單位或其委託的認證單位稽核(參見GPSG第四章第十一條),但皆是聯邦或各邦政府負責監督查驗單位的機關。稽核的事項包括驗證業務的日常作業,測試及驗證工作品質管理系統的運作與紀錄,產品監督的做法,以及產品證書的核發﹑更新及撤消。
6.3 認可單位認可單位須經常地收集評估市場上的資訊(參見GPSG第三章第八條),以判斷產品流通管道中的主要缺陷。其負責建置監督的各項參數,並定期調整,以切實做到抽樣收集市場上產品的實際情況,做為修訂法律﹑制定政策﹑改善監督的參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