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Regulation
2019/945 · 2019/947 · 2018/1139
無人機系統(UAS)市場法規、產品驗證與飛行運作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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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讀者:大學以上程度|法規、航空、工程、產業界從業人員 參考法規資訊截至2026年3月,後續修訂請查閱EASA官方網站和EUR-Lex資料庫。 ©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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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與立法緣起
無人機(Unmanned Aircraft,簡稱 UA)或無人機系統(Unmanned Aircraft System,UAS)的商業化應用,在 2010 年代中期後呈現爆炸性成長。從農業噴灑、基礎設施檢查、包裹配送到空拍攝影,UAS 已滲透幾乎所有產業。然而,歐盟成員國在 2019 年以前各自為政,德國、法國、義大利等國的法規差異極大,業者無法以一套標準在歐盟境內自由運作。2018 年通過的《歐盟航空基本規則》EU 2018/1139(EASA Basic Regulation)確立了以「風險比例原則」管理 UAS 的基礎授權架構,並授權歐洲聯盟航空安全局(EASA) 為民用航空建立共同準則,制定具體執行規則。歐盟委員會隨後在 2019 年發布兩項條例:
• EU 2019/945:規範無人機(UA 及 UAS)的產品要求、設計與製造標準,以及第三國運營商進入歐盟的要求,屬「產品法規」面向;
• EU 2019/947:規範無人機(UA 及 UAS)的運作規則與程序,包括人員資格、組織要求等,屬「營運法規」面向;
這兩項法規以 EU 2018/1139 基本規則為母法,形成「一個法源、三面法規」的《黃金三角》完整架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取代所有歐盟成員國的既有無人機(UAS)的監管法規,達成真正的歐盟層級統一法規,並通過歐洲經濟區(EEA)協議擴展至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標誌著全球首個區域性、統一且全面的民用無人機法規架構的誕生。
1.1 立法沿革與增補版本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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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節點 |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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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EASA 發布 UAS 法規概念文件(A-NPA 2015-10),啟動立法諮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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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EASA 發布意見書(Opinion No.01/2018 前身),提出三類分級管理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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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 |
EU 2018/1139「EASA 基本規則」正式生效,授權 EASA 制定 UAS 具體執行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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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 |
EU 2019/945(市場規則)與 EU 2019/947(運作規則)正式發布於官方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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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 |
EU 2019/947 修訂版(EU 2020/639),實質性技術修訂,引入標準場景 STS-01 (VLOS) 與 STS-02 (BVLOS);定義 C5 與 C6 類別無人機的運行要求;增加「空域觀察員」等定義;規定夜間飛行須開啟綠色閃爍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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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 |
EU 2019/947 修訂版(EU 2020/746),延期修訂,由於 COVID-19 疫情影響,將部分條款的適用日期延後,以確保成員國有足夠時間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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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 |
EU 2019/945 修訂版(EU 2020/1058)調整 C 類無人機分類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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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 |
EU 2019/947 正式適用,歐盟統一 UAS 飛行運作規則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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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 |
歐盟 UAS 類別識別標籤(C0–C6)制度開始對業者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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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 |
EU 2019/947 修訂版(EU 2021/1166),延期修訂,將標準場景 (STS) 的適用日期從 2021 年 12 月延後至 2023 年 12
月 3 日,主因是 C5/C6 類別的調和標準尚未就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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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 |
EU 2019/947 修訂版(EU 2022/425),延期修訂,進一步延後「開放類別」中非 CE 標誌無人機的過渡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將 STS 的適用日期延後至 2024 年 1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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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 |
EU 2019/947 修訂版(EU 2022/525),無實質技術要求,僅針對德語及葡萄牙語版本中的翻譯錯誤進行修正,確保法律解釋的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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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 |
EU 2019/945 修訂版(EU 2022/851),無實質技術要求,僅針對葡萄牙語版本中的翻譯錯誤進行修正。分別修正§17(4)(關於製造商義務)、§40(1)(d)(關於合格評定機構)以及附錄Part 8 (Module B)(型式檢驗程序)的具體措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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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 |
新舊過渡期標籤(依原國家法規生產的舊款無人機)部分規定屆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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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起 |
EASA 持續發布授權飛行類別、電子識別(Remote ID)強制實施滾動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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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 |
EU 2019/945 修訂版(EU 2024/1108),實質性技術與範疇修訂: 。 擴展適航性要求:修訂 (EU) No 748/2012,將無人機系統納入初始適航性 (Initial Airworthiness) 驗證系統。 。 驗證類別 (Certified Category) 銜接:強化了 (EU) 2019/945 與需要型式驗證 (Type
Certification) 的大型或高風險無人機之間的法律銜接。 。 控制與監控單元 (CMU):明確了遠程控制站或控制單元作為無人機系統組成部分的技術要求與驗證路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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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 |
EU 2019/947 修訂版(EU 2024/1110),驗證與適航銜接,強化與 (EU) No 748/2012 的銜接;規定「特定類別」中高風險運行須具備適航證;引入控制與監控單元 (CMU) 的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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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 |
EU 2019/945 修訂版(EU 2025/1130)無實質技術要求,僅針對荷蘭語版本中的錯誤進行修正。係修正附錄Part 17(關於 C6 類別無人機的技術要求)的第三段第 3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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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預計) |
特定類別(Specific
Category)完整 STS 場景全面實施 |
1.2 立法驅動因素
• 安全事故頻發:2016–2018 年歐洲機場因 UAS 入侵造成多次跑道關閉(如 2018 年英國蓋特威克機場),引發立法緊迫性;
• 市場碎片化:27 個成員國各自制定法規造成產業界從業者重複合規成本,抑制產業投資以達到經濟規模;
• 技術加速演進:5G 遙控、自主飛行、群集技術使傳統以「目視範圍」為基礎的飛行規則明顯不足;
• 安全與隱私並重:UAS 空拍能力引發 GDPR 合規衝撞、國家安全等尖銳議題,需一體規範;
• 全球競爭壓力:中國製造(如:大疆 DJI的產品)佔據歐盟 UAS 市場逾 70%,歐洲製造業需透過法規與標準保護自身的產業競爭力。
二、核心概念與關鍵術語定義
| 術語(英文全名)及說明 |
| UAS 無人機系統(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包含無人飛行器本體(UA)、遙控站(Remote Pilot Station)、指揮與控制的通訊鏈路(C2 Link)、發射與回收設備等任何必要的部件,及所有必要支援設備的完整系統 |
| UA 無人飛行器(Unmanned Aircraft) 不搭載操作飛行員、可遙控或自主飛行的飛行器;含固定翼、旋翼(多軸)及垂直起降型(VTOL) |
| UAS 操作員 (Operator) 法人或自然人,對 UAS 的運作負有法律責任,需於所在成員國登記,持有相應執照或能力證書 |
| 遠端飛行員 (Remote Pilot) 實際操控無人機飛行的自然人;依飛行類別,需持有特定資格(如 A1/A3 開放類線上訓練、A2 理論考試及實飛技能) |
| 開放類別 (Open Category) 低風險 UAS 運作,毋需飛行前主管機關核准,業者須自行確保符合 EU 2019/947 規定的條件 |
| 特定類別 (Specific Category) 中等風險運作,須取得主管機關的飛行授權(Operational Authorisation)或符合標準場景(STS),或持有輕型 UAS 業者驗證(LUC) |
| 驗證類別 (Certified Category) 高風險運作(如載人、高密度城市空中運作),須依傳統航空規則取得完整航空器型式驗證及業者驗證 |
| 遠端識別 (Remote ID) UAS 飛行中廣播識別資訊(機號、位置、速度、飛行員位置等)的電子系統,類似空中「車牌」 |
| 地理柵欄 (Geo-fencing/ Geo-awareness) 無人機透過 GPS 與數位禁飛區地圖,自動限制或警示進入特定空域(機場、核設施等)的技術機制 |
| STS 標準場景 (Standard Scenario) EASA 預先定義的特定類別飛行場景,業者遵守指定條件即可聲明符合,毋需個別飛行授權,降低合規負擔 |
| BVLOS 超視距飛行 (Beyond Visual Line of Sight) 遠端飛行員無法以裸眼持續目視無人機的飛行操作;屬高風險,需特別授權或驗證 |
| VLOS 視距內飛行 (Visual Line of Sight) 遠端飛行員能以裸眼持續看見並控制無人機姿態的飛行模式;開放類別的基本前提 |
| MTOM 最大起飛重量 (Maximum Take-Off Mass) 包含承載物(如攝影機、農藥噴灑裝置)的無人機最大設計起飛重量,是 C 類分級的主要依據 |
| EC 符合性聲明 (Do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製造商書面聲明其產品符合 EU 2019/945 相關要求,為進入歐盟市場的必備文件之一 |
| CE 標誌, CE Marking 表示產品符合所有適用歐盟法規要求的法定標誌;UAS 的 CE 標誌須搭配 C 類標籤共同使用 |
| C 類標籤 (Class Identification Label C0–C6) 標示 UAS 設計符合 EU 2019/945 附件中特定 C 類技術要求的識別標籤,由製造商自行貼附 |
| LUC 輕型 UAS 業者驗證 (Light UAS operator Certificate) 主管機關授予符合條件的業者,使其得在核准範圍內自行授權特定類別飛行,毋需逐次申請 |
| PDRA 預定義風險評鑑 (Pre-Defined Risk Assessment) EASA 針對特定飛行場景預先完成的風險評鑑,業者只需聲明符合 PDRA 要求即可獲授飛行許可,簡化流程 |
| SORA 特定運作風險評鑑 (Specific Operation Risk Assessment) 業者為非標準化飛行場景自行進行的結構化風險評鑑方法,評估地面風險與空中風險,決定所需緩解措施 |
(未完,見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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