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醫療器材條例:附錄 IV:歐盟符合性聲明
歐盟符合性聲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應涵蓋下述內容:
- 製造商的名稱、註冊的商品名稱或商標名稱、按照第31條獲得的製造商單一登記編號(SRN, 若已獲得時),及適用時,其授權代表,及其登記的營業地址,以資聯絡和確定位置。
- 由製造商唯一負責寫出文字內容發出該份符合性聲明。
- (只要係稱器材開始受到適用的 UDI 系統要求時)依照附錄VI第C項要求將單一識別標識的器材編碼(UDI-DI)寫在符合聲明中。
- 產品及商標名稱、產品編碼、目錄編碼或其它明確參照事項,以資鑑別與追溯該符合性聲明所涵蓋的器材(適用時,包括照片),和器材預期使用目的。除產品或商品名稱外,如第3點單一識別標識提供其它得以鑑別與追溯的資料。
- 按照附錄VIII器材分級規則做成的係稱器材之風險分級。
- 以字句陳述該符合性聲明涵蓋的器材確實符合本條例;及適用時,其它歐盟法規(其中規定應做成符合性聲明)要求的內容。
- 參考的調和標準及共通規格(CS),據以做成符合性聲明。
- 適用時,採用的公告機構名稱與鑑別號碼,描述執行的符合性評鑑程序,與取得之證書號碼或已取得之證書。
- 適用時,其它相關適用資訊。
- 符合性聲明發行地點與日期,簽署人的名字與職務,以表示係代表何者簽署該聲明,並簽名。
注:參見歐盟醫療器材條例2017/745,附錄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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