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歐盟產品法規裡「放入市場」的意義

楔子

這個 "Placing on the market"的片語,經常出現在歐盟產品安全調和指令的字句中,而且不是單獨出現,往往是搭配著另一個片語"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的陳述句後面出現。初看起來,兩個片語的意義類似,差別不大,後者是產品「提供到市場」,另一個是產品「放入市場」,就這麼回事。可是,仔細讀一下歐盟產品安全調和指令,這兩個片語和背後代表的意義,還真的有點不一樣。

定義

歐盟的產品安全系統整體架構裡,認為產品「放入市場」(placing on the market) 係為產品第一次提供到歐盟內部市場上。再接著呢,就是當提供產品到歐盟內部市場的當時,必須符合歐盟的適用之產品調和要求,才能「放入市場」。

說明 

角色

在歐盟產品調和法規中,所謂的產品放入市場,係指產品第一次提供到歐盟內部市場。這個作業活動僅限於製造商或進口商,亦即經濟從業者中,除了製造商就只有進口商,會將產品放入市場。目前已知的一個例外情形,就是電梯指令(95/16/EC )中,電梯裝機人員也屬於產品放入市場的角色。通常在歐盟產品法規的用語中,凡是製造商(或進口商)將某個產品第一次交到經銷商或最終使用者的行為,就具備「放入市場」的要件,而達到「放入市場」的活動。而後續的活動,例如由經銷商交付予另一個經銷商,或是交付予最終使用者,就視為「提供」(making available)到市場。

此處所指的經銷商不會侷限於狹義的角色,凡是製造商所維繫的商業供應鏈中的各類身分皆可屬於此種經銷鏈的一種模式。

 時間點

類同於「提供到市場」的定義,「放入市場」在歐盟的產品調和法規中,亦適用于個別產品交付給最終使用者的時間點,不論是否為個別製造或系列製造的產品。由此得知,當歐盟公布新的產品調和法規,訂定新的產品調和的強制型要求,即使同樣產品類型或型號的個別單位,在產品新法規生效期之後「放入市場」,就必須符合適用的產品調和新法規。

產品「放入市場」必須是交易雙方(或多方)(自然人或法人)以(口頭或書面)商量或協議,在產品製造完成後轉換所有權、支配權或其它類型的財產權,轉換行為可以是有償,也可以是無償。此種轉換並不必然代表實體產品的交付。

範圍

當產品尚未製造完成前的商量或協議(提供產品),則並未達到前述「提供產品」的條件。一般來說,如果洽商製造商做某種合乎雙方協議規格的產品,則產品只會在商議內容定案後才會生產。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澄清哪些情況不屬於「放入市場」的適用範圍。
  • 製造給自己用的產品,除非歐盟特定產品調和指令列出自製自用的產品亦須適用,如機械指令、量測設備指令、爆炸環境下使用防爆設備指令、民用爆裂物指令等。不過,私人偶爾自製自用的該等物品,不是商業行為,則不屬於該等指令的管制對象。
  • 消費者實地在第三國當地買的產品,僅供本人個人使用,帶回歐盟境內。
  • 位於第三國的製造商轉移產品予歐盟內的授權代表,且製造商也参與促成產品符合歐盟調和法規。
  • 由第三國引入歐盟的海關管制區域,凡是過境、放入免稅區、倉庫、暫存區域,或者海關特定程序作業過程中,如:短期申報或背後作業。参考歐洲理事會條例第2913/92號,海關規則。按照該條例的條文要求,非歐盟產品進入海關管制區域或免稅區,皆須遵守海關管制,因此,並未取得在歐盟境內自由移動的權利。若是要取得歐盟境內自由移動的權利,應先完成結關和通關程序,也就適用商業行為的政策應用工具的管制,進口貨物需完成的書面文件,以及依法應徵收的稅款。
  • 在歐盟境內生產的產品,但是預期最終將出口到歐盟境外的第三國。這亦包括各種零部件裝設到最終產品而將會出口到境外第三國的產品。
  • 轉移物件目的是供測試或確效,屬於製造階段的量產前樣品檢驗過程之一。
  • 在貿易展示會、展覽會或操作示範發表場所展演或操作的產品,且處於管制情況。當然啦,展示的產品本身必須是安全,且全時受到看守和管制,此處所謂的管制情況,通常理解為僅由專業人員操作,禁止旁人接觸產品,不會負面影響周遭的產品等條件。即使是在管制情況下展示的產品,仍然必須配合明顯標示,清楚地表達該展示品只有當符合歐盟所有適用的調和要求後,才可以提供到市場或交付服務。
  • 在製造商(或者授權代表)的倉庫內,或者是進口商倉庫內,尚未提供到市場上,也就是說,尚未交付給經銷鏈中、消費用或者其它的方式使用。倘若歐盟調和產品法規另有規定,則依其規定。

網路管道

凡是由位於歐盟境內的營運者在網路銷售的產品,皆視為放入市場,無論究竟是進口商還是營運者放入市場。凡是由位於歐洲境外的銷售者在網路銷售的產品,銷售特定對象是歐盟境內的消費者或最終使用者,就視為提供到歐盟市場上。

雖然網路購物的營運者是種新近盛行的商業行為,但是在歐盟產品法規架構中,並不會自成一個類別,仍然視為商業營運者的身分之一,僅僅是主要營運作業在網路上,或者絕大部分地依賴網路運作。歐盟對於網路營運的法規,已陸續制相關的法規工具。

區分方式

至於評鑑某個網站究竟位於歐洲境內或是境外,是否特定提供產品給歐盟市場的消費者,則須依個案分析處理,考慮各種相關因素,例如:既有發貨處的地理位置,銷售時使用的語言,購買時使用的語言,選擇付款方式等因素。歐盟法院的一個判例,L'Oreal 對eBay 案,判決書中的陳述內容提供了充分的解釋。

當某個網路營運者採用歐洲語言,接受歐洲消費者或使用者線上付款,交付產品到歐盟境內,就可以看做該營運者明確地顯示將產品放入歐盟市場予消費者或最終使用者。網路營運者可以在網路上呈現已經製造出來的某類產品或單件產品,如果僅只是呈現某類產品,則只有當產品製造完成後才能夠放入市場。

通常情形下,網路營運者在網路上展現其能夠提供的產品,供人選擇和下單購買,因此構成商業行為,因為網路下單購買時一般皆涉及金錢交易。另外也不排除沒有金錢交易的行為,例如某個消費者將產品交付給另一個消費者Customer to Customer, C2C),通常不會看做前述的【商業行為】。但是,僅僅因為消費者對應到消費者(C2C)就自動歸類為不屬於商業行為,仍然不妥,還是需要依個案評估,考慮到提供物品的頻率及意圖等相關因素,方足以決定是否為【商業行為】。

販售者

一般來說,商業行為中還有一種角色,可以稱之為《販售者 trader》,進行聯結型銷售活動,參見歐盟指令2005/29/EC 歐洲內部市場營業者對消費者間不公平商業交易活動實務,所謂的「營運者對消費者間商業交易活動」係指某個販售者透過某種活動(如:簡略、一系列行為或銷售代表、廣告和行銷等商業溝通方式),直接面向消費者促銷、銷售或提供產品。此種活動,就不會認為是消費者對應到消費者(C2C)的行為。

倉庫

有種情況是貨品儲存在歐盟境內的現貨倉庫內,一旦歐洲境內顧客在網路上下單採購,網路營運商就可以從現貨倉庫發貨,縮短供貨時間。按照前述「放入市場」的要求和說明,處於現貨倉庫內的產品便視為已經提供到歐盟市場內,進入銷售鏈、提供消費或使用,也就是提供到歐盟市場使用。當網路營運者交付產品到歐盟境內的現貨倉庫,便視為產品位於供應鏈的經銷管道中。若是涉及網路營運者和相關的中間商產品責任保險的合約保障範圍,例如大盤商在銷售鏈的角色,並不是此處討論的重點。

這個「放入市場」片語所代表的是歐盟產品調和法規中最有決定性意義的時間點,產品製造商在將產品「放入市場」的當下,必須完成產品調和法規中的各項活動,包括:遵循適用法律規定的基本要求做成產品設計、後續風險與符合性評鑑、做出歐洲符合聲明、產品標示的要求(如:CE 標示、製造商名稱地址等)、編製技術文件檔案,皆應及時在放入到歐盟市場前完成。

換句話說,當提供產品到歐盟市場時,產品已經早在放入市場時便符合適用該產品的歐盟調和法規要求。更明確地講,凡是歐盟境內新生產的產品,或者歐盟境外國家跨入歐盟邊境的產品(無論新舊),在放入市場時(意即在歐盟境內第一次可以得到時 "made available for the first time "),皆應符合適用的歐盟調和產品法規要求。已經符合的產品一旦「放入市場」,便可以順著傳遞鏈「提供到市場」,毋須再因為新的法規或標準增加而多所考慮,除非該法規另有規定。

歐盟成員國主管市場監督機構的責任是確保只有符合要求的產品才能夠留在市場上。已經使用過的產品可以依照歐洲協議條約第34和36條在市場中自由移動。惟須注意,以商業行為放入市場中的使用過的產品仍須符合【一般產品安全指令 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 2001/95/EC, GPSD】的條款要求。
(本篇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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