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文獻:MDCG 2020-5 臨床評估—實質相等性—製造商及公告機構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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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展現實質相等性
MDR附錄XIV, A部份第(3)項。 | MEDDEC 2.7/1, 第4版附錄一 |
第一款所列特徵應在器材的安全性和臨床性能方面相似,而且達到沒有臨床顯著差異的程度。實質相等的考慮應以適當的科學理由為基礎。 | 實質相等性的假設: - 所有三個特徵(臨床、技術、生物)都需要達到; - 「類似」意味著,被評估器材與假定為實質相等的器材之間的差異,不會觸發器材性能和安全性的臨床顯著差異。 |
為展現實質相等性,應滿足下列的先決條件:
(a) 實質相等性的總體考慮應得出結論,依照MDR[28] 中列出的技術、生物和臨床特徵是否與器材的安全性和臨床性能沒有臨床顯著差異的程度相似。請注意,MDR中列出的某些特徵應當相同,不僅止於類似而已。MEDDEV 2.7/1 修訂第 4版的相應內容如上所示,提供參考。必須考慮上述特徵,製造商應進行差異分析,以評估任何臨床顯著差異。
基於各種不同原因,可以修改[29]器材。如果該種修改係為了處理特定的安全和/或性能問題,應有充分的理由及佐證,除了與引致修改/差異的特定問題,以及關於預期改進之外,在器材的安全性和臨床性能上沒有明顯差異。對於所有修改和伴隨的實質相等宣稱事項,不得有與引入的修改相關的負面性能之其他風險或潛在風險。
參見該指引附錄一的實質相等表格之示例。
醫療器材的製造商不應宣稱其器材與在MDR附錄XVI列出產品的實質相等性。
[28] MDR, 附錄XIV, A部份(3)。
[29] MDR, 第61(4)條。
(b) 製造商可以對受到評估器材識別出不只一個實質相等器材,但每個識別出來的器材應實質相等於正在評估的器材之所有列出的技術、生物和臨床特徵[30]。臨床評估報告中應充分調查、描述和展現與每種器材的實質相等性。
這意味著製造商不得使用不同器材的不同部分來宣稱與正在評估的器材實質相等。MEDDEV 2.7/1第4版 與此方法一樣。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略微偏離此項原則。因為有一些器材系統係由數個或多或少的「獨立 stand alone」器材組成,其中有理由考慮將系統中的器材,與市場上已經放入市場的器材系統中識別的相等器材(當係相同的製造商)宣稱為等同,前提是所有技術、生物和臨床特徵都相同或是相似[31],並且系統中的器材不會影響彼此的安全和性能。應適當調查和記錄系統中器材之間的潛在干擾程度,以及器材系統的整體安全性和臨床性能。
(c) 關於臨床評估,MDR 要求[32]製造商明確敘述並證明,符合相關的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所需的臨床證據的程度。該臨床證據程度應適宜於器材的特點及其預期用途[33]。此外,實質相等性考慮應基於適當的科學理由[34]。
此即意味著應適當地調查和文件化各自的技術、生物和臨床特徵。製造商應充分識別和披露兩個器材之間的任何差異。
臨床前資料用於展現實質相等性時,應允許對該等資料的技術和生物特徵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資料來源的範例:
- 製造商的技術文件提及其選擇的實質相等器材,並提供相關資料,即規格、測試結果,化學/物理/生物分析、前臨床調查等;
- 科學文獻發表的資料,如:動物實驗或其他的前臨床調查等;
此外,在安全評鑑方面,預期採用基於風險的方法[36],既用於確定可能影響安全的特點,也用於最終評鑑安全的實質相等性。
考慮到臨床前資料和任何臨床資料,與所評估的實際器材以及考慮實質相等的實際器材,兩者的定義世代/版本相關,因此而考慮兩者間的實質相等性就很重要,同時銘記其他器材的不同世代之間可能有顯著差異。
如果製造商不能展現足以取得其宣稱的實質相等器材相關的資料[37]到相應的程度,亦即需要考慮實質相等的必要程度,則不能為符合性評鑑之目的宣稱實質相等。
(c) MDR 指出除了證明實質相等之外,另有具體要求,闡述何以毋須進行臨床調查。
植入式器材和III類器材的製造商應進行臨床調查,除非該器材是經過同一製造商已經放入市場的器材予以設計修改而成的,並且根據MDR[38]可以證明實質相等性。在此處的上下文中,銷售的器材被視為已在市場上放入的器材,並帶有CE標示,宣稱符合MDR,或係與MDD指令 93/42/EEC或AIMD指令 90/385/EEC 相關的CE標示。CE 標示應仍然有效,惟應基於更新後的臨床評估,並且該器材的利益/風險比率應確有利於 (醫療目的)。
對於植入式器材和 III 類器材的製造商宣稱實質相等的已經銷售的器材,而不是由自身製造的器材,則除了MDR 第 61(4)條的要求外,製造商必須與之訂定一項合約,允許持續地完整獲得該對等器材的技術文件[39]。此外,MDR還再三要求原始臨床實質相等器材的評估已按照MDR 的要求。這意味著假定的實質相等器材是根據 MDR 驗證。因此,不可能要求實質相等與舊有醫療器材指令 93/42/EEC 或 90/385/EEC 驗證後的器材。
(d) 若非植入式器材和III類器材,製造商仍欲宣稱實質相等,MDR第61(3)條應可適用。該條款未規定器材是否已放入歐盟市場,因此,器材得以宣稱已獲得MDD或AIMDD指令或MDR的驗證之器材。
然而,仍須考慮例外情形,如宣稱實質相等沒有CE標示的器材,但仍然達到MDR所有關於實質相等性及臨床評估要求,亦即下列等事項:
- 製造商應有足夠的擷取權等級獲得與其所宣稱實質相等的器材有關的資料[40]。在假定的等效器材來自另一個情況製造商,沒有MDR要求關於製造商雙方之間以合約確保擷取技術文件。
- 臨床調查是按照國際指導準則[41]執行之。
- 臨床資料符合MDR的要求,並且提供佐證說明,陳述是否臨床資料可適用於歐洲人口族群。
(e) 若是沒有醫療用途的器材,列名在MDR附錄XVI(參見另文介紹),仍須執行臨床評估,除非合理佐證說明類似產品的臨床資料足資佐證,方得免除是項義務[42]。此處所謂「類似產品」,係指某種醫療器材於功能上及風險程度剖繪上,應用在醫療目的者,方可採用[43]。合理佐證說明製造商持有之類似醫療器材的臨床資料,仍須適用相同的展現實質相等性的原則[44],但仍可接受被評估的器材僅只從外觀上或係其他非醫療用途,而引用之類似的器材係具備一個醫療目的。證明臨床效益的一般要求[45]應理解為證明器材性能的要求。
此外,考慮到沒有預期醫療目的之產品的共同規格(CS),可能與臨床評估相關的安全方面存在相關要求[46],為了證明實質相等性,並得出結論,是否沒有臨床安全性[47]的顯著差異時,必須考慮這些要求。
受測器材與宣稱類似的器材,兩者間應當沒有顯著安全與臨床性能的差異。
5.採用類似器材的資料
此處專用名詞【類似器材】,可理解為屬於同一通用產品組的器材。MDR 將其[48]定義為具有相同或類似的預期使用目的,或是技術通用性的器材,足以未強調設定特徵的通用方式進行分類。在MDR的架構下,若無法展現實質相等的情況時,來自類似器材的資料,可能使用於其他各種目的,例如:
1. 通過識別相關危害和臨床風險,確保風險管理系統係有效地運作。
2. 理解現今技術水準,疾病的自然形成過程和可得之替代治療方案。
3. 通過識別具有特殊性能或安全考量的類似器材中的任何設計功能,幫助定義臨床評估的範圍。
4. 為臨床調查設計或後市場臨床追蹤設計以及後市場監督系統提供輸入。
5. 根據與類似器材相關的已發佈臨床資料,識別預期臨床效益的相關和指定的臨床結果參數。
6. 做出定義被認為與臨床相關的量化臨床效益的最低要求,和/或識別可接受的風險與不良事件的發生率。
6.識別臨床資料
根據MDR[49]對受到評鑑器材進行臨床評估,應識別所有有利和不利的臨床資料。這適用於來自有關器材和已證明為實質相等器材之臨床資料。如果資料符合MDR[50]中給定的臨床資料定義,則資料應進展到資料評估和分析,以評估臨床資料是否為確認符合相關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51]提供了充分的臨床證據。為了識別、評估和分析科學文獻中現有的臨床資料,以建立臨床證據[52],製造商將在MEDDEV 2.7/1,第4版的第8至10節中找到指引說明。
如果資料不符合臨床資料的MDR定義,則這些資料不是係稱的臨床資料,不能以之進行資料評估、分析和評估,從而提供臨床證據,確認符合相關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
附錄一:相等性參考表
表格(例如下述列表)可用於清楚地顯示器材實質相等性,並按識別器材上的支援資料。表第一列中的項次僅是示例,僅可視為示例。它們不能被解釋為用於演示與另一器材實質相等的規格、屬性、參數和/或其它方面的詳盡清單。製造商應識別差異並強調兩種器材之間的差異,而不是相似性。考慮因素應包括多個小差異的潛在累積效應。關於實質相等的進一步考慮,見該指引第3節和第4節。
在宣稱器材的安全性和臨床性能沒有臨床顯著差異時,應為不同特徵提供科學依據。
如果評估多個器材是否實質相等,則每個假定實質相等器材應單獨完成該表。實質相等證明文件應列入臨床評估報告。
[30] MDR, 附錄XIV, A部份(3)。該項要求係來自於使用的字詞:「a device」及「the device」。
[31] MDR, 附錄XIV, A部份(3)。
[32] MDR, 第61(1)條第2段。
[33] MDR, 第61(1)條第2段。在某些情況下,在沒有臨床資料支持的情況下證明符合性,亦或是合理的,見MDR第61(10)條,但是,該條不適用於植入式醫材及第三類器材。
[34] MDR, 附錄XIV, A部份(3)。對照MEDDEV 2.7/1, 第4版,附錄A6,評鑑臨床資料,研究示例,如缺少科學合理性,以展現適宜的臨床性能與/或臨床安全。
[35] MDR, 第2,(71)條,通用規範(CS)是指一套技術與/或臨床要求,而非標準,其對器材、過程或系統提供符合法規要求的工具。
[36] ISO 14971醫療器材—應用於醫療器材的風險管理,及相關標準,如ISO 10993-1, ISO 10993-18。
[37] MDR, 附錄XIV, A部份(3),最後一段。
[38] MDR, 第61(4)條及附錄XIV,A部份 (3)。
[39] MDR, 第61(5)條。
[40] MDR,附錄XIV第A(3)部份,最後一句。
[41] MDR,前言第64項。參見ISO 14155臨床調查的良好實務,世界醫生組織(WMO)的赫爾辛基宣言,涉及人類的醫學研究之倫理原則。
[42] MDR,第61(9)條。
[43] MDR,前言第12項。
[44] MDR,附錄XIV,A部份 (3)。
[45] MDR,第61條,附錄XIV,附錄XV。
[46] MDR,第1(2)條。
[47] MDR,附錄XIV,A部份 (3)。
[48] MDR,第2(7)條。
[49] MDR,附錄XIV,A部份。
[50] MDR,第2(48)條。
[51] MDR,附錄一。
[52] MDR,第2(51)條。
相等性表格 用於將器材與假定的實質相等已放入市場的器材進行比較,以展現實質相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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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術特徵(每一種評鑑特徵自成一行) |
器材一(于臨床評估) 描述特徵及參考之文件 |
器材二(已放入市場) 描述特徵及參考之文件 |
鑑別出來差異,或做成無差異之結論 |
器材係類似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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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相同類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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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類似規格和性能,包括物理化學特性,如:能量強度、張力強度,粘度,表面特徵,波長和軟體演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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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相關時,使用類似的部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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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具有相似的操作原理和關鍵性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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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科學佐證說明為什麼在器材的安全性和臨床性能方面沒有臨床顯著差異,或 對安全性和/或臨床性能的衝擊之描述 (對每個已識別的特徵差異使用一行,並添加文件引用的文獻參考(如適用) |
臨床顯著差異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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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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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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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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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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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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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物特徵(每一種評估特徵自成一行) |
器材一(臨床評估) 描述特徵及參考之文件 |
器材二(已放入市場) 描述特徵及參考之文件 |
鑑別出來特徵的差異,或做成無差異之結論 |
使用相同的材料或物質,接觸相同的人體組織或體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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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必須相同于實質相等器材, 2.1 |
類似的種類和接觸持續時間,接觸相同的人體組織或體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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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物質的釋放特徵相似,包括降解產品和浸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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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科學理由為什麼在器材的安全性和臨床性能方面沒有臨床顯著差異,或 對安全性和/或臨床性能的衝擊之描述 (對每個已識別的特徵差異使用一行,並添加文件引用的文獻參考(如適用) |
臨床顯著差異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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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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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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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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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臨床特徵(每一種評估特徵自成一行) |
器材一(於臨床評估) 描述特徵及參考之文件 |
器材二(已放入市場) 描述特徵及參考之文件 |
鑑別出來差異,或做成無差異之結論 |
相同的臨床條件或目的,包括類似的嚴重程度和疾病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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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身體的同一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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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必須相同於實質相等器材) 3.2 |
類似的人群,包括年齡,解剖學和生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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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在具有相同種類的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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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必須相同於實質相等器材) 3.4 |
具有類似的相關臨界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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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以特定預期目的之預期臨床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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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科學理由為什麼在器材的安全性和臨床性能方面沒有臨床顯著差異,或 對安全性和/或臨床性能的衝擊之描述 (對每個已識別的特徵差異使用一行,並添加文件引用的文獻參考(如適用) |
臨床顯著差異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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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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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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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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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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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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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在確定多個非顯著差異的情況下,請佐證說明差異之總和,是否會影響器材的安全性和臨床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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