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中的十個章節如下:
第一章:範圍及定義
第二章:提供器材、經濟從業者的義務、再處理、CE標示、自由移動
第三章:器材的鑑別與標示、器材與經濟從業者的登記、安全與臨床性能匯總說明、醫療器材歐盟資料庫
第四章:公告機構
第五章:器材分級與符合性評鑑
第一節:器材分級;
第二節:符合性評鑑
第六章:臨床評估及臨床調查
第七章:後市場監督、警戒及市場監督
第0節:後市場監督
第一節:警戒;
第二節:市場監督
第八章:成員國間合作,醫療器材協商群組;歐盟參考實驗室;器材登記
第九章:保密;資料保護;財務資助;罰則
第十章:結尾條款
以及十六個附錄:
附錄I:一般安全與性能要求
附錄II:技術文件
附錄IIa:後市場監督相關技術文件
附錄III:歐盟符合性聲明
附錄IV:符合性CE標示
附錄V:器材與經濟從業者的登記時應提供資料
(第25a條)
UDI資料庫核心資料元素及器材鑑別資料(第24a條)
歐洲的單一器材鑑別系統
part A:器材與經濟從業者的登記時應提供資料 (第25a條)
Part B:UDI資料庫核心資料元素及器材鑑別資料(第24a條)
Part C: 歐洲的單一器材鑑別系統
part A:器材與經濟從業者的登記時應提供資料 (第25a條)
Part B:UDI資料庫核心資料元素及器材鑑別資料(第24a條)
Part C: 歐洲的單一器材鑑別系統
附錄VI:公告機構的要求事項
附錄VII:分級準則
附錄VIII:符合性評鑑—品質管理系統保證及評估技術文件
附錄IX:符合性評鑑—型式檢驗
附錄X:符合性評鑑—產品符合性查證
附錄XI:客戶訂製器材程序
附錄XII:公告機構發出的證明
附錄XIII:臨床評估及後市場臨床追蹤
附錄XIV:臨床調查
附錄XV:未具備醫學目的之產品群清單
附錄XVI:舊指令與新條例內容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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