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1日 星期日

丹麥著作權法納入專屬數位人格權概要

 楔子

丹麥文化部在2025年4月推出的著作權法(Copyright Act)修正草案,,明確將個人臉部、聲音及身體特徵列為具有著作權保護範圍的數位財產權,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深偽技術濫用並保障個人數位身份主權。是全球首創制訂此類法規,訴求主旨在強化對個人數位特徵(臉部、聲音、身體特徵)在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與深偽技術(Deepfake)時代的法律保護。udn+2同年7月9日提交議會審查及公開收集各方意見,預計在本會期得以由議會通過,在2025年底正式實施。
CC BY-SA 4。0
內文引用人工智慧網路平臺提供資訊,經由整合篩選與文字調整。

背景

  • 深偽技術快速發展,使得個人臉部、聲音及身體特徵易被AI技術高仿製並廣泛散播,造成個人形象被不當利用、隱私受損、名譽危害,尤其名人、藝術家遭受嚴重衝擊。
  • 傳統著作權制度未涵蓋個人生物特徵數位化所產生的新型態問題,無法有效規範非創作性但高度個人化的「數位肖像」與「權利侵害」。
  • 迅速回應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與深偽技術造成的社會問題,並設立嚴格的法律架構保障個人數位形象權利。​
  • 文化部該項法律修正案呼籲跨黨派支持,加強數位人格權與智慧財產權的結合效應,保護公民對個人自主的數位形象主導控制權利。

立法內容與範圍

修訂條文範圍
  • 生物特徵包括臉部影像、聲音、身體動作、特定肌膚紋理、姿勢等生理資料,視為具有「數位人格與身體獨立性」的專屬內容。abounaja+1
  • 該等生物數位特徵在修訂版法律規範中,係賦予「著作權」與「數位人權」的雙重保護,避免遭他人未經授權製作、散播或商業利用。udn+1
  • 新增著作權條款
    • 第65a條擴及表演者權利,禁止未經當事人同意分享藝人表演內容之數位模仿,保護期50年。

    • 第73a條明文禁止未經授權的「仿真數位生成模仿」(如AI深偽),涵蓋所有自然人的個人特徵(臉部、聲音、姿勢等),同樣享有50年保護期。

  • 嚴格同意原則:任何商業或公開使用係稱著作權需本人事前明確同意,違法將有重罰。
  • 例外條款:諷刺、社會評論、教育使用等免受限制,保障言論自由。
  • 平台責任:數位媒體或介質若未依法規及時下架侵權深偽內容,將面臨高額罰款。


法律定義
  • 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同意持有人(個人)自動擁有其臉部、聲音、生理特徵的「專屬數位人格權」。
  • 包括本人意願範圍內的任何深偽、人工智慧(AI)合成內容、商業利用、公開與散播的權利。abounaja+1
  • ​丹麥《刑法》2021年修訂版,增訂第264e條「身份濫用罪」:「未經授權,以下行為者,處以罰金或最長六個月徒刑:

(1)使用他人資訊(包括CPR號碼、姓名與照片),以不當方式假冒該人身分;

(2)傳播利用他人資訊(包括CPR號碼、姓名與照片)所製作的素材,並以不當方式操控該人之形象(包括但不限於性相關素材)。」

保護內容的具體範疇
  • 臉部影像:所有可識別個人物貌的圖片、影片、模擬數據,包括由人工智慧(AI)合成的假臉。abounaja
  • 聲音:包括說話聲、歌唱聲、語調、口音,尤其是人工智慧(AI)模仿或合成的聲音片段。abounaja
  • 身體特徵與動作:如本人行為、肌肉紋理、姿態,尤其在深偽視頻或表演模擬中由人工智慧(AI)產生的數據。abounaja
  • ​第三者若使用丹麥公民的個人特徵所生成的人工智慧(AI)深偽內容,須受到(修訂後)丹麥《著作權法》的約束。

主要條款與實務規定

  • 專屬性:任何人未经本人明確同意,不得利用此類特徵製作深偽影片、商業廣告或用於人工智慧(AI)訓練,否則侵權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udn+1
  • 著作權歸屬:此類資料由本人自動擁有著作權,任何商業使用均須經本人授權,且不可轉讓。udn+1
  • 主動管理權:個人有權主動要求相關平台或公司停止使用、下架侵權內容,並追究損害賠償。udn+1
  • 丹麥《著作權法》保護與著作權接近的「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另保護「人格權」(Moral rights),包括藝術工作者對其藝術演出的保護效果。
立法目的與應用
  • 防止深偽與數位偽造:明確界定「數位身體與面貌」的專屬權,並通過法律賦權使個人能有效抵抗人工智慧(AI)深偽篡改。udn+1
  • 數據保護結合著作權:將個人生物數據的數位人格權與資料保護權結合,形成完整的法律護盾,防止他人在未授權下利用生理特徵從事商業行為。abounaja
  • 原​第65條係針對表演者的「表演」行為給予保護,修訂為「表演的內容」不得進行深度偽造」;

作用及影響

  • 提升個人數位主權:賦予公民數位人格權與著作權雙重保護,具實質法律力量反制數位身體盜用。
  • 阻絕非法深偽濫用:提供法律基礎追究深偽製作者及散播者責任,促使平台加強監控與移除不當內容。
  • 阻絕非法深偽濫用:提供法律基礎追究深偽製作者及散播者責任,促使平台加強監控與移除不當內容。
  • 強化藝術家著作權及版權保障:保護藝術表演及音樂創作中聲音、形象等不被未授權人工智慧(AI)複製,維護創作者營收來源。
  • 社會信任與數位安全:提升整體社會對數位內容真偽辨識、重視資料隱私的天賦人權,穩固公共安全與公民權益。

相關法律配合修訂

資料保護法:與歐盟GDPR相互搭配,加強個人生物識別資料安全及合法使用規範。

適用範例

  • 商業廣告:任何商家若使用經人工智慧(AI)模擬的個人臉部或聲音,應先取得本人明確書面同意,否則將構成侵權。udn+1
  • 深偽影片:深偽製作公司若未經本人授權,利用其面貌、聲音製作視頻,受害人可依法律追究侵權責任並要求賠償與下架。abounaja+1

總結

  • 丹麥的法律強調個人對其數碼化身(臉部、聲音與身體特徵)擁有明確的著作權與數位人格權,旨在提升個人數位身份的主權與自主權,並設立法律機制打擊深偽和不當利用。coe+2

參考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6871/8946562
https://abounaja.com/index.php/blog/denmarks-deepfake-legislation-bold-copyright-and-digital-identity-protection
https://rm.coe.int/t-pd-2018-15-case-law-on-data-protection-may2018-en/16808b2d36
(全文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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