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後監督(PMS)計劃的審查(續)
組織的醫療器材上市後監督(PMS)工作如何與其他品質管理系統(QMS)過程互相聯結?組織的上市後監督計劃並非存在於自己的小宇宙中。組織的上市後監督(PMS)效應將轉換到其他幾個過程,包括以下內容:
風險管理
組織的上市後由現場收集回來的資料可用於查證傷害的發生頻率和嚴重程度,或鑑別新的或不斷變化的風險。臨床評估
組織的臨床評估報告(CER)須根據收集到的臨床資訊加以更新。例如:收集來的上市後資料可用於確認和維護受益—風險的決定。達到法規要求的活動
此項目可以有各種各樣的應用方式。例如:可以使用業者的資料向監督機構報告不良事件或趨勢,參見2017/745,MDR第88條和2017/746,IVDR第83條;或更新自己組織的技術文件檔案。產品改進
收集來的上市後資料可用於支持針對業者自己的醫療器材之預期使用採行建議的改進事項。市場行銷和銷售
市後監督(PMS)資料還包括來自最終使用者的資料,該等資料可能對組織的銷售與市場行銷部門的人員非常有用和有興趣。是否必須採用ISO/TR 20416?
從技術角度看來,正確的答案應該是《不》。而從實務面角度看,合理的答案就該是《是》,組織可以像規劃軟體的最終使用者許可協議一樣看待 ISO/TR 20416 等適用標準和技術報告,只不過不需要在技術報告頁底按下《接受》按鈕,或許有人會問:這真的是唯一的選擇嗎?雖然名義上組織可以在上市後監督(PMS)合規性方面開拓自己想走的路徑,但不難設身處地考慮下一次年度稽核時的場景:某位由公告機構派遣到場的稽核員,可能會將 ISO/TR 20416 作為稽核時的參考指引,並核對上市後監督(PMS)計畫與報告的合規狀況。參考2017/745,MDR的規定,I類醫療器材,必要時每三年更新上市後監督(PMS)報告,而在2017/746,IVDR規定,凡屬A、B類體外診斷醫療器材,必要時每三年更新上市後監督(PMS)報告。該報告得應要求提供給主管當局。一般實務做法,建議每三年更新一次上市後監督報告,無論主管當局是否要求審查。
由此可知,採納ISO/TR 20416提供的指引,顯然是個正確的決定。
註1:ISO/TR 20416:2020 醫療器材—製造商的上市後監督
上市後臨床追蹤研究(PMCF-study,Post market clinical follow-up study)及上市後性能追蹤調查研究(PMPF-study,Post market performance follow-up study)須要併入前述報告嗎?
上市後臨床追蹤(PMCF)研究是更新醫療器材臨床評估的持續過程。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VD)的相應過程是上市後性能追蹤(PMPF)研究,旨在更新性能評估。此等過程分別在MDR的附件XIV的B部分和IVDR附件III的B部分給出相關要求。因其法規要求相近,因此在此處併行討論。PMCF研究係臨床評估的接續過程,亦是整個上市後監督計畫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與上市後監督之目標一致,製造商執行上市後臨床追蹤研究(PMCF)研究宜主動收集並評估係稱醫療器材(該器材帶有CE標示,符合放入歐盟市場的全部適用要求)的臨床資料,旨在確認係稱器材按照符合性聲明陳述的預期使用,展現在整個預期生命週期內達到安全性和性能,並確保受益—風險狀況的持續可接受性,以及基於事實證據查看新出現的風險。由此可知,上市後監督(PMS)側重於器材安全性和性能的所有方面,而上市後臨床追蹤研究(PMCF)研究側重於器材性能和安全性的實際臨床表現。其主要任務包括下列事項:
- 收集臨床資料,以確認和更新醫療器材(MD)臨床評估和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VD)性能評估中描述的安全性和性能資訊;
- 鑑別前此版本或文獻未知的副作用,監督已經確定的副作用與禁忌症;
- 基於事實證據鑑別與分析緊急風險情況;
- 確保受益—風險的持續可接受性;
- 確定器材可能的操作不當或逾越標籤/說明書的使用方式,以查證原本之預期使用是否正確。
- 擬採取的PMCF研究通用方法與過程,如:
- 收集所獲得之臨床經驗及使用者回饋
- 科學文獻的篩選
- 臨床資料的其它來源
- 擬採取的PMCF研究的專用方法與過程,如:
- 收集註冊清單的資料
- PMCF研究的評估方法
- 上述通用及專用方法與過程的合宜佐證說明
- 引用之臨床評估報告相關內容、風險管理過程;
- 透過PMCF研究完成的具體目標
- 樣本數量、時間區間和終止點的理由
- 根據預期使用目的和現今科技水準對照比較者的理由
- 關於實質相等或類似醫療器材之臨床資料的評鑑;
- 採用之參考標準、共通規格、PMCF相關指引等文件;
- 預期結果品質的統計佐證說明,以及鑒於剩餘風險,為什麼係稱結果得以視為令人滿意的佐證說明。
- 納入或排除事項的準則
除非製造商能夠展現PMCF/PMPF研究不適用係稱醫療器材/體外診斷醫療器材,否則皆須納入PMCF/PMPF研究。
註:有的組織可能參考歐盟公告機構的審查結果,或是參考歐盟醫療器材相關指引,如果係稱器材基於實質相等器材而取得CE標示(基於實質相等器材具有必要證據支持佐證說明其醫療器材的安全性和性能的長期資料),係稱醫療器材可能仍然需要PMCF研究報告。但是,如果製造商能夠提供長期臨床資料,佐證說明係稱器材的預期使用具有適配現今科技水準的安全性和性能,則宜乎宣稱PMCF研究不適用於係稱器材。
特定器材的PMCF調查(PMCF, Post market clinical follow-up Investigation)
相較於前段敘述的PMCF研究,MDR 第 74 條「針對帶有 CE 標示的器材的臨床調查」是指上市後臨床追蹤 (PMCF) 調查,適用於已經帶有 CE 標示的器材在原先預期用途範圍內執行進一步評估所進行的臨床調查。製造商應小心區分MDR 第 74 條的 PMCF 調查與其他類型的 PMCF研究,後者已在 MDR 附錄 XIV 第 B 部分第 6.2 節中提及,例如:收集獲得的臨床經驗、使用者的回饋、篩選科學文獻和其他臨床資料來源,或評估相應的登錄紀錄。此種類型的 PMCF研究不同於 PMCF 調查,後者受 MDR 第 74 條中規定的一系列要求所約束,其中一些要求跟適用於上市前臨床調查的要求相同。
若嘗試遵循 MDR 第 74 條的要求時,先要確定 PMCF 調查計劃是否完全按照標準化的實務及係稱器材的使用說明書 (IFU) 執行,或者是否規劃了某些額外的程序(例如:另外增加的血液分析、診斷性 X 射線或掃描,或其他程序),如果計劃中添加了另外的程序, 便要考慮該等程序是否具有侵入性或者可能被認為增大負擔。這是因為 MDR 第 74 條規定,如果 PMCF 調查涉及讓受試者接受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執行的程序之外的程序,並且這些附加程序具有侵入式或增大負擔,則申請者必須在調查開始前至少 30 天通過 MDR 第 73 條中提及的電子系統通報有關會員國。
如果 PMCF 調查涉及侵入式或可能增大負擔的額外程序,則申請者還需要包括 MDR 附錄 XV,臨床調查,第二章,關於臨床調查申請的文件化項目中提到的相關文件,納入為上述通報的一部分。此等文件是類似於上市前臨床調查所需的文件類型。
修訂後的 ISO 14155 包括附件 I(供參考用),臨床開發階段,這是一個新的附件,其中包括第 I.6 節,施加在受試者的負擔。在遵循 MDR 第 74 條時,該節是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應特別加以佐證説明。因為第 I.6節提及若是干擾到一般臨床實務,從而須考慮臨床調查分類的相關資訊。
關於不良事件報告的合規性,MDR 第 80(5) 條要求,在PMCF調查的情況下,MDR 第 87 至 90 條和根據 MDR 第 91 條通過的法案中規定的警戒規定一併適用。
仍須注意,MDR 第 80(6) 條規定如下:「儘管有第 5 款的規定,如果已確定嚴重不良事件與先前的調查程序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本條應適用。」
「本條應適用」意指 MDR 第 80(1) 至 (4) 條。 也就是說,製造商需要確定是否發生了嚴重事件,從而需要按照 MDR 第 87 至 90 條規定的 MDR 警戒要求做出通報,或者是否發生嚴重不良事件,則將符合第 80 條第 (6) 款的要求,需要按照第80(1)至(4)條的規定進行記錄和通報。
(本篇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