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子
歐盟的產品安全法規適用在產品放入市場或提供服務且按照預期方式使用時。而此處所謂的預期方式使用係指產品放入市場的時候,依照產品負責人給出的資料呈現出產品使用方式,或者產品設計和構型所代表的通常使用方式。
通常情形下,此等產品係立即可以提供使用,或者是略加調整就可以使用,而且該種調整也是原本預期使用的必要項目。
通常情形下,此等產品係立即可以提供使用,或者是略加調整就可以使用,而且該種調整也是原本預期使用的必要項目。
預期使用
歐盟的調和法規係稱:「製造商的產品在合理預見的使用情況下使用或放入市場時,產品應達到法規要求的保護等級。」
產品若是「立即可以提供使用」係指毋須放入或加上零件便可以達到預期方式使用,或者產品在操作面板上調整設定情況即可使用。這也包括以下情況:
產品若是「立即可以提供使用」係指毋須放入或加上零件便可以達到預期方式使用,或者產品在操作面板上調整設定情況即可使用。這也包括以下情況:
- 產品內容及所有必要組成用件係由同一個產品負責者放入市場,或者
- 產品只需要裝設到指定位置或接上電源,或者
- 產品放入市場時未提供的零件,可以在市場上隨處皆可獲得,例如:電源線、低電壓範圍的變壓轉換器。
產品製造商應做到保護產品使用者到一種程度,適合於製造商提供產品隨附資料(如:單件包裝箱印製說明、產品標籤、使用說明書、製造商網站的詳細解釋等)描述產品的預期方式使用;此項條件特別是在產品錯誤使用時最為關鍵。
錯誤使用
歐盟調和產品指令的寫法,例如機械指令寫成「合理預見的錯誤使用reasonable foreseen misuse 」;有的歐盟指令則寫成「錯誤使用misuse 」。
歐盟的市場監督機構處理產品的後市場監督作業時,必須確定產品的符合情形,因此首先要確定兩件事情:
- 該產品的預期使用,須按照產品製造商所提供資料的方式使用;
- 該產品的使用方式是在合理預期情況下的使用情形,也就是法律上及人類行為上應當可以預期的使用方式。
實務考量
市場監督機構也須認知到,產品的各種風險不會因為產品設計手法及構造對策便能夠化解於無形,某種程度的引導和視察也可以輔助安全地使用產品。例如機械加工常見的車床,一般狀況是由受過車床加工訓練的工作人員操作,業主仍然負起視察和指導功能,確實地做到安全使用車床的情況。可是,如果是租賃公司將機械加工車床透過地區代理商或第三者出租給一般人短期使用,又未能做到視察和指導的工作,則不能單純地期望一般人會具備專業車床操作員的技能,而可以安全地使用該車床。而車床製造商既已將該車床交付歐盟的買主,己符合「首次放入」歐盟市場的條件,自亦不能對租賃公司的上述出租行為承擔衍生的產品安全責任。
上述僅係舉例,旨在說明製造商不應期待使用者自己會將產品安全法規要求的正常使用條件一體遵行。
注:參見歐盟通知OJ EU 2016/C 272/01,第2.7節。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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