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執行程序
3.1 對產品的要求
若產品要進入市場,產品須符合一系列的規定(參見GPSG第二章第四條):符合基本的產品安全及健康要求﹑產品的使用方式須正確﹑產品須符合歐洲共同市場的調和標準要求﹑某些可能不正確的產品使用方式並不會觸犯到基本的安全與健康要求。若是產品尚未正式進入市場,而僅僅是展示在展覽場或示範區,則產品須以牌子明確顯示該產品並不符合要求﹑且須符合要求以後才能交貨,並且在示範產品功能時須注意保護周遭的人員。
評估某項產品是否符合要求,首先須要考慮的項目有產品的特性,例如組裝﹑包裝﹑使用說明﹑架設﹑維修及預估之產品壽命等;接著須考慮與其它產品的交互作用,特別是該產品可能連結到其它產品時;再接著就是考慮產品的功能﹑展示間的狀況﹑產品標示﹑安全注意事項﹑德文的使用說明書﹑排除障礙/事故及其它相關的產品資訊。某些使用產品的人往往會曝露在較高的危險狀況,例如產品試車﹑檢驗﹑維修等人員,也需要列入規劃產品的考慮項目之一。
3.2
對製造商的要求
產品的製造商亦須提供產品的相關資料給主管單位(參見GPSG第二章第五條),若製造商不在歐洲共同體時,則產品資料另須包括製造商指定的歐洲代理商或進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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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要的產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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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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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其歐洲代理商或進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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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危險的適當防範措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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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啟動召回機制;
製造商應確實地將安全的產品提供予市場,且儘其所知,不會將不安全的產品放入市場;並須配合GPSG監督產品上市後的抽樣作業,還需要記錄市場上客戶對其產品的訴怨,及分析訴怨的內容以評估回覆的方式。多數的訴怨皆須適當地回覆,即使評估後不須回覆該項訴怨,仍須記錄不須回覆的原因。
製造商亦須依照歐洲指令2001/95/EC,產品安全的一般要求,附件一的規定,通知最終銷售國家的主管單位其產品的相關資料。各類產品所需要通知主管單位的內容,雖視各主管單位的規定而互有差異,但通常包括產品名稱﹑型號﹑批號﹑數量﹑銷售地區及特定的產品資料。
若上市的產品有重大事故發生,依歐洲指令2001/95/EC的附件一規定,製造商須通知該國該類產品的主管單位下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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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注意的產品或其批次,以便正確定位該項產品所在位置或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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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描述該項產品所肇致的危險項目或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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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追蹤該項產品所必需的全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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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採取的補救措施以避免消費者受到進一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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