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1日 星期三

德國工作設備及產品安全


6. 監督機制

6.1 產品標示

產品符合規定後 (參見GPSG第一章第三條) ,製造商得以在其產品上明確地標示CE標示(見附錄圖1)(參見GPSG第二章第六條),或者在產品包裝上抑或產品隨附的文件上,從而正式宣稱其產品符合相關的歐洲指令CE標示不得與其他型式的標示混用或造成混淆,亦不得加以模仿成近似的標示而引致誤會。CE標示須要清晰且持久地顯現在既定位置,以免隱匿資訊或肇致曖昧的訊息。
產品上要獲得授權放置GS標示(Zuerkennung des GS-Zeichens),必須要由合格的查驗單位發給GS證書(Bescheinigung) (參見GPSG第二章第七條),而不是由製造商自行宣告,此點亦是GS標示CE標示不同之處。生產有GS標示的產品,製造商須要事先提供產品以驗證符合相關技術規格要求,並且在整個量產的生產過程中確保符合驗證通過的產品規格;而且須容許查驗單位人員依法進行查驗行動。GS標示亦不得與其它的標示發生混淆。

6.2 證書與監督

由查驗單位發出的GS證書效期最多僅有五年(參見GPSG第二章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節),且查驗單位須每年檢查生產該項產品的工廠,以查驗生產的產品確實符合原先驗證過的產品。倘若發現產品並不符合原先驗證過的產品,或是違反GPSG的規定事項,則查驗單位應適度但及時地取消該項產品的GS證書,並通知該項產品的認可單位。
除了上述的經常性管制措施外,查驗單位亦被要求不定期不定點地從市場上收集標示CEGS的產品,並測試其符合標準的程度,以確認產品符合原先檢驗的產品。此類從市場上抽樣的範圍,並須包括可能誤用CEGS標示的產品。由於市場上消費性產品種類繁多,CEGS產品標示的方式會依所適用的指令或法律而有些微差異,或是並不適用於GPSG的產品卻標示了GS,或是標示的項目異於產品標準的規定內容。這些狀況都是可能誤用的情形,而須透過查驗單位由市場上收集並去函代理商或製造商矯正其行為。
查驗單位亦須定期接受主管單位或其委託的認證單位稽核(參見GPSG第四章第十一條),但皆是聯邦或各邦政府負責監督查驗單位的機關。稽核的事項包括驗證業務的日常作業,測試及驗證工作品質管理系統的運作與紀錄,產品監督的做法,以及產品證書的核發﹑更新及撤消。

6.3 認可單位

認可單位須經常地收集評估市場上的資訊(參見GPSG第三章第八條),以判斷產品流通管道中的主要缺陷。其負責建置監督的各項參數,並定期調整,以切實做到抽樣收集市場上產品的實際情況,做為修訂法律﹑制定政策﹑改善監督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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