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處罰範圍
7.1 違法行為
違犯設備及產品安全法的行為(參見GPSG第六章第十九條)包括違犯法律規定事項﹑未能通知主管機關﹑或未能通知正確訊息﹑未依法提供產品/包裝/配套文件予市場﹑未依法賦予GS標示﹑未依法使用GS標示﹑未配合認可單位的作業﹑未提供或未及時提供完整的相關正確資料﹑無法靠近待檢驗設備或未能進行必要檢驗﹑未提供協助人力或設備﹑未提供或未及時提供正確的相關資訊﹑未提供必要的文件等。
7.2 罰則
違犯GPSG前述條款的處罰(參見GPSG第六章第廿條)最高可達一年有期徒刑,或易科罰金,實際處罰項目與金額則依違犯狀況由法院判定。
罰則的輕重並非本文討論的事項,但須略加說明的是其所造成的影響,將會對製造商的商譽﹑在歐洲共同體國家與國家間的業務﹑乃至召回或撤回的資金/人員/物料的需求,造成沉重的壓力。而市場上競爭對手的產品將趁機掠奪市場,則製造商若要重回市場,困難度將會提高到某種程度,對中小型企業來講甚至是難以克服的關卡。此所以較穩當的做法是遵守GPSG的規定,落實地做好產品研發﹑製造﹑銷售﹑最終處理鏈的每一個環節,避免牽涉到罰則的項目。
7.3 行政處分
GPSG內並未特別指出處罰的對象,但是適用於該法的個人或團體皆依其違犯的程度而受到對應的處分。當法院判決確定後,且查驗單位亦須承擔不可卸責的部分責任時,主管單位另依情節輕重,對查驗單位採取適當的行政處分,例如暫時停止某類產品測試或驗證的授權,或要求重新評估乃至更換某項產品驗證作業或相關人員,或要求強化某項市場販售產品監督活動的頻率及範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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