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子
2016年炎炎夏日的五月下旬,歐盟醫療器材三方會議在布魯塞爾的月會上,歐盟執委會和歐洲議會聯合會議的荷蘭輪值會議主席宣布投票結果,通過聯合委員會決議,確定醫療器材條例(MDR)及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條例(IVDR)的三方會談決議版本,提交歐盟祕書處進行法律文件潤色作業,預期在2016年第四季,最遲到2017年第一季,在歐盟公報(Official Journal)正式公布。
該項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條例目前版本,歐盟法規條例鏈接點Eur-Lex提供外部人士下載參考。
2016年炎炎夏日的五月下旬,歐盟醫療器材三方會議在布魯塞爾的月會上,歐盟執委會和歐洲議會聯合會議的荷蘭輪值會議主席宣布投票結果,通過聯合委員會決議,確定醫療器材條例(MDR)及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條例(IVDR)的三方會談決議版本,提交歐盟祕書處進行法律文件潤色作業,預期在2016年第四季,最遲到2017年第一季,在歐盟公報(Official Journal)正式公布。
該項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條例目前版本,歐盟法規條例鏈接點Eur-Lex提供外部人士下載參考。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條例轉換規定
歐盟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條例,一旦于歐盟公報正式公布,自公布日期第二十天後正式生效,不須要歐盟成員國轉換為該國法律,而是直接適用於全部歐盟成員國。此項條例第90條規定,原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指令過渡到該條例的轉換期為五年。
歐盟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條例,一旦于歐盟公報正式公布,自公布日期第二十天後正式生效,不須要歐盟成員國轉換為該國法律,而是直接適用於全部歐盟成員國。此項條例第90條規定,原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指令過渡到該條例的轉換期為五年。
新版本中,「體外診斷醫療器材」定義修改成如下的內容:
『依照製造商預期使用於體外檢查從人體提取的樣品,包括捐贈的血液和組織,單獨地或結合地使用的試劑、試劑產品、校正物質、控制材料、成套工具、儀器、器材、設備、軟體或系統,且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是提供以下資訊:
『依照製造商預期使用於體外檢查從人體提取的樣品,包括捐贈的血液和組織,單獨地或結合地使用的試劑、試劑產品、校正物質、控制材料、成套工具、儀器、器材、設備、軟體或系統,且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是提供以下資訊:
- 有關生理學或病理學狀態,
- 有關先天性異常,
- 有關健康狀況或疾病的感染傾向,
- 確定安全性及與可能接受治療的相容性,
- 預測治療效果或反應,
- 明瞭或監督治療措施。』
新版本條例從根本上改變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的CE標示作業典範,改變的第一個步驟落在器材分類方式,基於風險考量及新增科技與技術演變,體外診斷醫療器材區分為以下四個分類:
A:低度風險等級器材
B:中度風險等級器材
C:中高度風險等級器材
D:高度風險等級器材
A:低度風險等級器材
B:中度風險等級器材
C:中高度風險等級器材
D:高度風險等級器材
A分類的器材毋須經過公告機構執行符合性評鑑,製造商確認符合條例的基本安全要求,準備器材相關的技術文件,將CE標誌貼附在器材上,簽署歐洲的產品符合性聲明,宣稱達到條例及相關產品指令要求,便有權將器材放入歐盟市場。
B分類、C分類和D分類的器材,製造商尚須將器材技術文件提供給公告機構做成符合性評鑑,參考條例要求,技術文件應提供三種類型的臨床性能佐證資料:
- 科學有效性:一個分析物質與一種臨床疾病或生理狀態相互關聯。
- 分析性能: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正確檢驗量測一或多個分析物質,配合檢驗限度數量(LOD)、定量限制值(LOQ)、准確度、精確度和可重複性的能力;
- 臨床性能:器材依照目標群體,產生預期使用的特定臨床疾病相關,和預期使用者相關的結果之能力。
新版本條例還增加許多規定,包括下列事項:
性能評估:所有類別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皆應執行性能評估,受評估對象須考慮無自主能力者、未成年人、懷孕或哺乳期婦女,且緊急狀況處理另有特殊規定。
自行試驗器材和近病患端試驗器材:新條例將近病患端試驗器材劃歸一類,不同於自行試驗用器材。
醫療法規人員:製造商應指派專門醫療器材法規人員,見條例第13條,負責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的批次放行、技術文件、警戒系統與後市場監督管理事項。
高度風險D級器材送審規定:公告機構發出D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證明前,應備妥資料提供負責的主管機關審查,後者得予另行安排專家進行該器材臨床資料評估。
新版條例強調監督醫療器材供應鏈的各階段參與者,公告機構對關鍵供應者和協力廠商執行無預警現場稽核,器材製造商在歐盟各國的授權代表、進口商及經銷商的監督管理等特定的要求事項。所謂的經濟作業者(economic operators)係包括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及經銷商,各自承擔必要責任與工作,進口商係座落在歐盟境內,將器材從第三國引進到歐盟市場的自然人或法人;經銷商則既不是製造商,不是授權代表,也不是進口商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參與到器材供應鏈而經銷醫療器材。在某些情況下,經銷商往往也具備進口商的身份。
製造商必須為其醫療器材投保產品責任險,但是,進口商有責任查看上述保險是否充分,否則進口商必須額外購買保險以符合法規要求。新的條例第十三條,要求製造商及授權代表必須指定內部員工擔任該公司內部的法務人員,從事歐盟醫療器材法規的符合性工作。該法務人員必須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領域內受過適當的教育,參與體外診斷醫療器材領域內的開發或品質管理工作,並且需要對於器材技術文件內容負責,確保相關文件維持在最新狀況,包括歐盟醫療器材符合性聲明、性能評估和監督量測要求等。
更有甚者, 歐盟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條例的適用範圍已予調整,不僅是原先指令包涵的體外診斷試劑的製造商須要遵守新的條例,就連個別醫療機構自己製作使用體外診斷試劑的組織,即使並未對外販賣,未曾面對大眾市場銷售,但確實在歐盟市場內提供使用,因此,亦須符合新的條例,採用特定的符合性評鑑路徑,例如建立品質管理系統並取得第三者機構的驗證證明,建立器材技術文件並提供歐盟公告機構審查與評鑑。
歐盟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法規轉換作業
新版本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條例,一旦經過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在歐盟公報(Official Journal)正式公布,從公布第廿天起具有法律效力,全面適用於歐盟全部會員國,毋須經過各成員國另行轉換為成員國國內法律。
新的條例第90條寫出轉換期間為五年,若以2017年第一季公布起算,預計在2021年第一季期間便可全面實施該條例;而在上述的轉換期間,製造商可以自行選擇依照舊版指令或是新版條例,將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放入市場或提供使用,前提是須先行取得第三者公告機構發出的新條例符合性驗證證明。考慮到製造商持有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證明有效時間五年,所以從2017到2021年間,原持有指令符合性證明陸續到期時,應向公告機構洽商轉換既有證明的時間安排。
製造商的準備工作
隨著新條例的正式發行,相關的歐盟指引文件及作業規定將會陸續修訂並公布,供醫療器材產業從業人士參考運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製造商及相關產業從業者,目前可以做的事項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參考新條例的分類規則,檢討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的分類分級,必要時予以變更分類;
- 依照新的器材分類,檢討器材技術文件內容,必要時予以修改更新;
- 鑑別器材的關鍵供應商與分包商,增多關鍵供應商的品質管理與管制;
- 檢討既有的臨床性能評估文件內容, 必要時予以添加新的文獻或性能評估事項;
歐盟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管制方式及手段,隨著新條例公布與實施,將會發生深遠和重大影響,從目前指令中規定接受公告機構查核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種類,大約只佔到全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種類的百分之二十(估計值),而新的條例將會擴大適用範圍,粗略看來可能納入全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種類的百分之八十(估計值),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製造商及相關產業從業者,仍須積極收集歐盟相關資料,提前進行風險評估,考慮因應對策,只有做好萬全的準備,才有信心接受新條例的挑戰,維持和長期開展醫療器材的歐盟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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