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5日 星期日

歐盟醫療器材條例:法規符合人員(合規人員)(2)

從歐盟公布的醫療器材修例中,第十五條的法規符合人員要求,第一項是關於人員的資格和經驗,已經在另一篇短文中(法規符合人員(1))敘述相關內容;此篇短文則繼續討論法規符合人員的工作範圍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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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醫療器材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寫出「法規符合人員」的職責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a) 依照品質管理系統要求製造的醫療器材予以放行前,應完成適宜地檢查法規符合性;
(b) 備妥器材技術文件與符合聲明草稿,且維持在現今有效狀況;
(c) 遵循和達到條例第十條第十項的後市場監督措施要求;
(d) 做到條例第87至91條的通報義務要求;
(e) 若係臨床調查用器材,備妥條例的附錄十五第四章第4.1項的聲明文件。

上述條文的法規符合人員工作事項,係彌補ISO 13485的條文未予著墨部分,但又是醫療器材主管機關甚為重視的工作內容。因為醫療器材的安全及上市後監督工作,需要經濟從業者的互相協調與配合,製造商更是關鍵角色。經由醫療器材條例中賦予製造商的法規符合人員明確要求項目,由其負責遵循歐盟的醫療器材條例的指定要求,確保醫療器材完成品質管理系統文件化程序的檢驗及管制步驟後,才放行離開製造商廠場,合宜地交付到醫療器材的進口商與經銷商。

法規符合人員依照條例要求,維持與遵守後市場監督和警戒系統的做法,當所屬製造商的醫療器材在歐盟市場上出現不良事件或近似事故時,負責通報到歐盟成員國主管機關,及確保製造商遵循條例要求,啟動矯正機制,從不良事件所涉及的醫療器材項目分析、探討可能原因、選擇補救對策、持續追蹤事件後續發展和收集市場回饌資料,做到各項應盡義務,及時消弭器材帶來的危害,從源頭上阻擋不符合器材離開製造商廠場。

凡是獲得授權執行法規符合活動的製造商內部人員,當其為了達到法規要求事項而執行上述各項活動時,須免於遭受到其它負面影響,從而妨害或阻礙執行上述活動。此點乃敘述於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

若是醫療器材製造商的營業登記地址位於歐盟成員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當前述的法規符合人員執行其規定的活動時,多半需要配合歐盟境內的授權代表,由後者聯繫歐盟成員國的主管機關,維持製造商與成員國醫療器材主管機關間的溝通事項。因此該條例第十五條第六項要求歐盟授權代表應指派法規符合人員,不限定在歐盟授權代表組織內,但須持續維持聯繫,且該法規人員應具備必要學歷和工作經驗,包括如下事項:
  1. 完成係屬有關成員國確認為同等學歷的法律、醫學、藥學、工程學或相關科學學科的大學文憑,或學習課程後頒發的文憑、證書或其他正式資格證書;
  2. 至少一年醫療器材產業相關的法規符合人員專業經驗,或是一年品質管理系統人員專業經驗。
  3. 或者是四年醫療器材產業相關的的法規符合人員或是品質管理系統人員的專業經驗。

透過法規符合人員的設立與應具備相當的學經歷,歐盟成員國醫療器材的主管機關和市場監督機關,預期獲得以下的正面效果:
  1. 製造商最高管理階層經由法規符合人員的協助,掌握醫療器材法規現況,獲得相關法規資訊,有助於選擇與做成決定;
  2. 當實務上需要和製造商或歐盟代表進行溝通時,確保存在溝通對象與溝通管道維持在基本水準以上;
  3. 相關利益團體傳遞溝通內容時,降低理解差異時可能出現潛在的失誤,或是溝通不佳而缺乏效果。
註1:參見MDCG 2019-07 關於醫療器材條例 (MDR) 和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條例 (IVDR) 第 15 條關於《法規符合人員(PRRC)》的指引。增補於2023年12月版。該指引補充說明MDR與IVDR第15條在實務中經常受到業界提出疑問的用詞及事項。註2至註6內容,皆引述自該指引。

註2:第 15(1) 條所謂「有關成員國確認為同等學歷」,若係在歐盟以外獲得的任何資格證書,包括任何大學文憑或證書,都應被某一個歐盟成員國認可為等同於該歐盟成員國的相應資格證書。該份文憑或證書及佐證文件須由製造商提供;該歐盟成員國可以是,舉例言之,製造商或其歐盟代表所在的歐盟成員國。

註3:第 15(1) 條所謂「學習課程後頒發的文憑或證書」,其正式資格需要『被相關成員國認可為等同於』在該成員國大學畢業時授予的正式資格。

註4:第 15(1) 條所謂「專業經驗」,係指與歐盟醫療器材/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相關法規要求的法規事務或品質管理系統方面的專業經驗。專業經驗也應是實質性且更新至最近的狀態,意即該等經驗將使受到任命的人員能夠有效果地履行 PRRC 的職責。

註5:製造商有責任收集足夠的證據,佐證其指派的 PRRC 符合法規要求的資格,並且能夠履行該等條例第 15 條中概述的角色和義務。此類佐證材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此處列舉內容)簡歷、持有的所有相關證書的副本,包括 PRRC 實際上已獲得必要專業經驗的證據。建議製造商記錄並保存此類文件,以證明其指派的 PRRC 擁有履行其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歐盟主管機關在市場監督活動過程中也可能要求提供此類文件。

註6:按照PRRC的職責與功能,係緊密地聯結到醫療器材製造商的企業活動及符合性作業,故PRRC須為製造商的正式成員,不能是外部人員或約聘人員,且不宜遠離製造商的營運場地。如果製造商不在歐盟,則PRRC隨著製造商所在地,毋須位居歐盟境內。若是製造商位於歐盟,則PRRC隨著製造商,便須位於歐盟境內。

註7:PRRC的文憑或學位證明,欲申請獲得任一歐盟成員國認可,可以利用歐盟與各國合作建立的國家學術認可資訊網路,ENIC-NARIC networks,共計56國參與該網路。

官方網址:www.enic-naric.net/

該系統係為二個歐盟組織維持:
  • European Network of Information Centres, ENIC 歐洲資訊中心網路,
  • National Academic Recognition Information Centr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NARIC,歐盟國家學術認可資訊中心,

協助相關利益組織及個人查找有關國際學術和專業流動的現時問題以及外國資格認可程序的資訊。申請人須參照該網址說明及步驟,以獲得某一特定成員國的學術資格認可作業之相關程序。


(本篇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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